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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体制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1-06 10:58:55

财政税收体制

财政税收体制例1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完善、国家的繁荣昌盛和经济的稳定持续增长这都基于财政税收体制的完善,所以我们要不断坚持深化改革创新税收体制。

1财政税收体制的定义

财政税收属于一种国家职能,是国家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中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顾名思义,财政税收就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为财政,二为税收。一个国家的根基来源于财政收入,而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税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等非税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就是税收收入。所以,财政税收制度必须得到完善。

2我国财政税收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们国家的财政税收制度基本上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随着时展的脚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紧密联系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财政税收改革创新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但是,我国财政税收体制还存在缺陷和不足之处,而这些缺陷和不足之处在实际操作中严重干扰了财政税收作用的发挥。

2.1财政税收的预算不完善

“预则立,不预则废”,这句话道出了科学预算的真谛。科学的预算可以对国家的财政税收在年度初期就有一个整体上的规划与指导,让财政税收工作更加有前瞻性和计划性,能够保证财政税收工作顺利的进行。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国家的财政税收预算体制并不十分的完善,财政税收预算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良好全面的规划,整年度的财政税收预算由于权威性较差,覆盖面较小等这些原因,经常会出现财政预算资金被一些人挪用,甚至侵吞,最后导致年度预算无法贯彻实施。

2.2财政税收的转移支付不规范

我国的财政税收转移支付体制为了实现缩小区域间收入、协调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等,从而对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协调问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调节作用。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的转移支付体制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政府部门内部的财政资金转移通常是采用非公开方式,不透明、不公开的资金转移直接引发了转移支付期间的各类问题,比如资金利用率较低、转移时间长、审批手续较为复杂、模式相对落后等问题,从而导致资金转移过程中产生违规甚至违法事件的发生。

2.3财政税收的支出结构不合理

国家财政税收的支出项目主要有政治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服务建设等方面。但是我国相当一部分政府部门,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把一半甚至一多半的税收收入都投入到各级地方的经济建设中了。各级地方的经济建设固然是非常重要,然而把税收收入当作各级地方经济建设来源那就有待进一步分析了。一个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必然是经济、文化、社会共同协调发展的结果,如果一味的把财政税收收入大比例的投入到经济建设中去,那么长期积累下来会造成只有经济在不断发展,而其他各项的发展都停滞不前或者维持现状,跟不上经济的发展速度,从而制约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2.4财政税收的监管有缺失

在我国的税收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偷税、漏税现象,虽然我国在法律上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不正当手段偷税、漏税,另外更有一些企业在财务报表上弄虚作假,做假账逃避巨额税收,而且这种现象屡禁不止,层出不穷,这样的恶劣的行径不仅直接给国家的财政税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并且损害了那些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依法纳税的企业和个人的利益。

3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方法探究

基于上述问题,显然,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既不健全也不完善,怎样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完善其中存在的监管问题和不足之处,使国家财政税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呢?笔者认为应该从现有的这么几个问题来入手,研究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创新的方法。

3.1完善财政税收的预算体制

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财政税收的预算体制改革。为了使财政税收预算编制得更加全面精准,使财政税收预算的实施和监管都能够在一个严谨的、科学的、系统的平台上运行,所以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必须要建立一套专门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与此同时要加大预算与决算的公开力度,从本质上打造透明财政。

3.2规范财政税收的支付转移制度

①政府应将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的比例与结构合理化,有效的把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合并起来,并且相对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

②通过加强增值税分享制度以及补充税收返还制度来保证国家转移支付资金的稳定性。用这些来规范财政税收的支付转移制度。此外,还应当把财政税收转移支付与地方不同层次的收入水平、社会发展水平等结合起来,并且通过科学的测算依据来确定一个地方的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的资金分配。与此同时,国家的财政税收支付转移要完全公开透明。

3.3优化财政税收的支出结构

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在支出财政税收时,要把市场经济建设所需和各个因素充分协调,并且要遵循导向性原则、市场性原则和公共性原则来明确居民生活支出需要和社会稳定发展需求,从而优化财政税收支出结构和确定支出范围。财政税收支出时,对于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把资金应当更多的投入到关乎民生和农业相关的区域中,大力发展科教文事业,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社会公共服务。

3.4完善监督管理体制

对于那些偷税、漏税个人和企业,首先从法律的层面入手,国家应该建立完善的税收监管体制,细化每一条例的同时做出具体的规章惩罚制度,对偷税和漏税行为施以严惩;其次从行动层面入手,严厉惩处偷税、漏税的典型要犯,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偷税、漏税的不法分子以儆效尤。以法来约束不法分子使国家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

[参考文献]

[1]高培勇.深刻认知财政新常态[EB/OL].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5/0313/c40531-26687184.html.

[2]欧阳华生,江克忠.我国地方税收负担实证研究与启示[J].公共财政评论,2013,(2).

[3]毛蕾,王海萍.德国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及对我国的启示[J].科技和产业,2006,6(9):64~66.

财政税收体制例2

在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上,我国正式废除了两千多年的农业税。但是农业税的改革导致我国财政出现不平衡现象,使得税收管理困难,逐步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完善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是当前财政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财政税收管理的现状

财政税收管理是我国财政体系的关键环节,但是因为诸多原因,现阶段,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依旧存在许多问题,严重的滞后了我国财政事业的发展。当前,对于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以下几点: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不健全;监督监管不够到位;资金效益有待提高;民主管理不够完善等。这些原因导致了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不够规范,出现举报多,上清下乱,上访频繁,差距大等问题,给国家财政造成困难和压力。

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

1.改革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

现阶段,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依旧没有一个完善的体制,而且财政税收管理的建设也一直受到集权、分权循环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财政税收管理部门缺乏对财政税收的重视,许多管理人员存在着重收入轻管理的思想。因此,在当前乃至今后的一段时期之内,改革我国传统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将成为我国财政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这就要求我国财政税收管理部门必须强化法律权威,淡化人为影响;同时还要建立稳定的财政税收管理秩序,完善财务管理机制,强化债务管理,避免出现不正常的债务现象,使得财政税收管理关系处于健康、和谐的关系之中,能够有效的促进其适应时代的发展。

2.提升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实施绩效评估措施

在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之中,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以及发展,它是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在主要执行者,是财政税收管理效率的力量之本。财政税收管理运作的好优劣直接依靠管理人来决定,因此,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影响着财政税收管理的最终效果。所以,提升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要建立规范的财政税收内部秩序,并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对管理人员进行学习、教育、培训等;然后要强化财政税收管理的培训指导,优化其知识结构,使得管理人员均具有管理与服务相统一的意识,提升其综合协调和组织能力,为百姓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推进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事业的发展。

另外,在我国十七届三中全会中指出,要建立新型的公共管理体制,深化和推进农村公共财政的实施。因此,财政税收部门的工作职能设置就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实行“精兵简政”,尽可能的减少机构设置,降低财政支出负担,营造宽松的财政发展环境;并且也要建立相关的“评估管理”政策,实施绩效评估,提升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

3.合理界定和扩大财政税收的收支范围

要综合利用各种社会经济措施,建立一体化的管理和服务体系,调动各个层面的工作积极性,强化人力资源的开发。并且认真分析我国财政税收的收支项目,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严格按照市场原则重新进行财政税收收支范围的调整,科学确定税负比例,并且合理配置各种税收服务领域,推进区域公共服务均衡化的发展。还要明确财政税收管理职责权限,进行相关的职责划分,逐步把财政税收管理归入预算管理范围之内,同时调整在税源转移以及跨区域分配过程中出现的不公现象,降低市场或者国家政策等因素对于财政税收收入的影响。建立相关的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发展民营经济,培养税源、涵养税源,进而扩大我国财政税收的收支范围。

4.提高财政税收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直以来,我国财政税收资金都是应用在公共事业的发展上,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要提高我国财政税收资金的效益,除了上文中提出的改革、完善以及创新等措施之外,我国财政税收管理部门还可以整合财政税收资源,把所有的财政税收情况进行公开、透明化管理。同时,加大对有前景的事业的扶持力度,加大信息交流力度,利用财政税收管理的优势,实现资源和信息的共享,适当的把资金投入向基层倾斜,利用重点扶持以及优劣互补等方式提升财政税收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并且要建立相关的资金整合协调机制,全程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小结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对于财政税收管理工作有利有弊,财政管理人员必须抓住机遇,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充分调动财政税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做好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同时财政税收部门也要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理财,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为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做好基础工作。

参考文献:

[1]李亮亮 张泽林:金融危机背景下财政税收改革探讨[J].中国城市经济.2011(20):45--47.

财政税收体制例3

一、新形势下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不完善的预算管理体制

我国始终处于改革发展的进程中,最近几年,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逐渐显现出一些弊端,使得财政税收体系出现漏洞。实际上,现行的财税体制在应用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不利于社会的进步,而且对经济的发展无法真正起到作用。其中,地方财政税收的预算管理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是很突出的。因为地方管理不同于城市管理,地方的财税收入预算管理体制相对来说是较为落后的,具有不完善,不健全的特点。在地方上,财政税收有关部门的工作落实不到位。从财政收入方面来看,首先,财税的预算管理体制本身就有一些不足,这就导致在财税体制的开端问题的出现。其次,我国政府的财税监督体制不健全,工作人员没有有效的履行监督义务,没有做到对预算管理部门做到真正监督。而且有些工作人员自身的工作态度和有些部门的工作方式,不利于地方财政税收预算管理体制的形成。在地方的财政管理工作中,常常是形式主义之上,做做表面工作,走走过程,并没有实质性的解决问题。

(二)财政税收体制的局限性

从我国当前形势出发,可以看出如今的财政税收体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某些地方政府不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没有建立自身的财政税收体系,对于本地的财政税收毫无作用。因此要想地方的财政税收体系更加完善,那么地方政府就应该具备自己管理本地事务的能力,自己制定财政税收体制的权力。我国的每个地方的发展情况和经济能力都不相同,若是都运用来自中央的相同的管理模式,不利于当地健全的财政税收体制的形成,从而不利于推进当地社会的发展。在众多会议中,多次提及了财政税收对我国发展的重要性,并且我们应认识到一个合理的财政税收体制对于我国的改革开放的促进作用。所以,对于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对我国财政税收体制进行改革与创新

(一)加大财政收入的预算管理力度

在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进程中,对财税的预算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在进行其改革与创新时,应该从大局角度出发,全方位,多角度,将众多因素全面涵盖在内的去思考与此相关的问题。对于国家而言,做出预算管理前,应依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然后结合本国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路线,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财政税收的预算管理制度。对于当地的财税部门,也应立足于当地的经济基础,结合当地的社会发展形势,而后做出合理并且科学的财税的预算管理制度。国家和当地政府在财政税收上都要做出一些合情合理的改变,并且积极的研究创新方式。只有二者共同努力,齐心协力的做出改变,不断进行创新,对于处于新形势下的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有利无害。

(二)建立集权完善的财政税收制度

一套完善且相对健全的财政税收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做到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首先,针对地方而言,以前的财税体系使他们丧失了自身的很多权力。要想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增进,必须保证地方政府拥有相对自由的管理权力,制定特色的财税收入制度的权力。同时,要明确政府中有关财政税收各个部门的职权,各自管辖各自的领域。其次,增强监管部门的工作力度。要求监管部门必须真正的履行工作义务,不能只是走过程,做表面功夫,这样才能对财政税收管理力度起到提高的作用。

三、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国在新形势下财政税收体制所需要的改革与创新是重中之重。建立一套完整健全的财税收入体制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财政税收体制例4

2.强化地方封锁、地区分割的“诸侯经济”倾向,客观上助长了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投资膨胀。

“分灶吃饭”财政体制与过去的“总额分成”体制相比,固然提高了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但这种积极性在增加本级收入动机和扭曲的市场价格信号的导向下,必然地倾向于多办“自己的企业”,多搞那些生产高税产品和预期价高利大产品的项目。因而地方政府热衷于大上基建,兴办一般赢利性的项目,特别是加工工业项目,不惜大搞低水平的重复建厂,不顾规模经济效益和技术更新换代的要求,并且对本地生产的优质原料向其他地区实行封锁,对“自己的企业”生产的质次价高产品强行在本地安排销售和阻止其他地区的优质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国家对烟、酒等产品规定高税率,本来是要达到限制其生产、消费的“寓禁于征”的政策意图,但在这种体制下,高税率却成了地方政府多办小烟厂、小酒厂以增加本级收入的刺激因素,发生了明显的“逆调节”。遍地开花的“小纺织”、“小轧钢”、“小汽车(装配)”等等项目均与体制因素有关。收入上解比重较高的地区,地方政府还有明显的“藏富于企业”倾向,即对组织财政收入不积极,有意让企业多留利之后,再通过收费摊派等手段满足本级财力需要。尽管这些低水平重复建设、地区封锁、市场分割的做法,从每一个局部的角度,都可以举出一系列“正当理由”,但从全局看,却构成了推动投资膨胀、加剧结构失调的因素,对构建统一市场、提高整体效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并阻碍地方政府职能从注重投资于一般赢利性

企业,向注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面转变。

3.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仍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

各级财政支配的财力在极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地方上解、中央补助或共享分成的比例和基数的高低,而这些的核定又缺乏充分的客观性,难以避免种种“讨价还价”因素,各地都倾向于增加支出基数,压缩收入基数,提高分成比例。同时,预算支出虽“分级包干”,但在许多具体事项上并不能划清范围,结果“包而不干”,最后矛盾集中反映为中央财政“打破了统收,却实际并未打破统支”的困难局面;中央日子过不去,又反过来向地方财政寻求财力,“分灶”之后调整基数和让地方“作贡献”的做法屡屡发生。

4.国家财力分散,“两个比重”过低;地方缺少必要的设税权和稳定财源,中央缺乏必要的宏观调控主动权。

由于在体制上不能保证政府财力必要的集中程度和中央地方间合理的分配关系,一方面,在各行其是的减税让利超过合理数量界限的情况下,财政收入(不包括内外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79年的28.4%滑落到1993年的12.6%;另一方面,随地方分权,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79年的46.8%下降为1993年的31.6%。就财力分配关系而言,地方、中央各有突出问题:地方政府财权虽比改革前有所扩大,但却没有从本地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地方税种的权力。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区差异十分显著的大国,地方无设税权,不利于因地制宜地筹措财力和形成地方性的稳定财源。与此同时,就总体而言,中央财政本级组织的收入不能满足本级支出的需要,因而必须依靠地方财政的收入上解来平衡中央级收支,这种情况在世界各国是极罕见的,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中央政府调控能力的弱化和中央财政的被动局面,宏观政策意图的贯彻难以得到充分的财力保证。

总而言之,“分灶吃饭”代表的财力分配的行政性分权,还没有能够跳出传统体制把企业禁锢于“条块分割”行政隶属关系之中的基本格局,也未找到处理中央、地方关系的比较合理、稳定、规范的形式,因而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如果仅仅停留于这种体制,深化改革将遇到无法逾越的阻碍,必须跳出行政性分权思路,寻求实质性推进改革的新方向。

建立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是中国财政改革的方向

从整体配套的角度考虑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应是使财政体制的目标模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规定性,具备如下几方面的体制功能:

第一,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法人主体地位和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贯彻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权、国有财产收益权和国有企业经营权实行分离的原则,从而一方面使企业得到自主经营、发挥活力的广阔天地,另一方面使国家掌握必要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应有的国有资产权益。

第二,正确地体现政府职能和正确地处理中央与地方间以及不同区域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起稳定的财权与事权统一协调的分级财政,从而使各级政府合理而有效地履行自身职责。

第三,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财政资金的筹集、使用过程进入“生财有道,聚财有度,用财有方”的轨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从而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国家财力“取”与“予”的良性循环,卓有成效地为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服务。

符合上述要求的财政体制形式,是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

所谓分税制,其真正的含义在于作为财政收入来源的各个税种,原则上要分别划定为国税或地方税,企业均按照法律规定,既向中央政府交纳国税,又向地方政府交纳地方税。在这一格局中,各级政府可以主要根据以本级税收为主的收入,相应安排其支出,相对独立地组织本级预算平衡,做到“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同时,中央应保持必要的自上而下作转移支付的调控能力。

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的关键内容和特点在于,一方面,它可以有效地淡化过去一向实行的各级政府对企业的“条块分割”式的行政隶属关系控制,企业将不再把税款只交给作为自己行政主管的特定一级政府(再由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分成),而是分别地把不同的税,交给不同的各级政府,从而有助于消除政府对“自己的企业”的过多干预和过多关照,促使各企业自主经营,充分地展开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它可以清晰地划开中央、地方间的财源和财政收入,稳定地规范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分配关系,在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基础上形成各级预算各行其道的真正的分级财政。为了更为具体地描述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列举这一体制的要点如下:

1.不再按照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按照税种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自的收入,企业不分大小,不论级别,依法向中央、地方政府分别纳税,自主经营、公平竞争。

2.中央、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对经济实行的分级调控管理,将主要运用税收、债券、贴息等经济手段和调整企业外部条件的措施。同时,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按产权规范,以适当方式(如授权委托)管理、运营企业中的国有资本。

3.在中央、地方间划分税种的同时,各级政府要调整和明确各自的事权,重新核定各级财政支出范围。与保证中央集中财力和实现全国性的经济调节关系密切的税种,应划为中央收入;有利于地方发挥征管优势、宜于由地方掌握的税种,应划为地方收入。除中央政府要承担一些大型、长周期、跨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外,大量的一般赢利性项目,应交给企业和企业联合体去办,地方财政则基本上不再承担赢利项目的直接投资任务,而把支出重点放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方面。

4.中央财政承担调节各地区间差异的责任,主要方式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实行对地方政府的财力补助。各地具体补助数额的确定方法,要改传统的基数法为比较客观、严密的因素计分法。

5.在各种配套条件基本到位之后,应使地方政府具有从本地实际出发设立、开征某些地方税种的权力,因地制宜地为地区非赢利设施建设和各项公共服务、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

6.以上述几方面为基础,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离,形成相对独立、自求平衡的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中央预算中要掌握足够的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都要以法律形式强化其内部、外部的制度约束和责任约束。

总之,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可以二位一体地处理好国家(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两大基本经济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所以它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应成为财政改革与中长期整体改革相配套的轴心。

1994年改革提供了转折点

中国财政体制初步进入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轨道,是以1994年里程碑式的财政、税收配套改革为标志的。这种配套

改革的理论与政策探讨,早在80年代中期就已展开;其操作设计的先声,一直可以追溯到1986年各方面准备了一年而夭折于最后关头的“价、税、财连动”改革方案;其付诸实践的试验探索,开始于1992—93年若干省、市、自治区的分税制试点;但其能够在1993年中央针对经济过热而加强宏观调控的背景下从快准备、迅速出台,除了前述这些理论、经验、政策的准备之外,在很大程度上也依仗于决策层的极大决心和审时度势加入重点突破举措的“渐进式”改革路径。

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反复研讨的基础上,90年代初期,中央及财政部门在改革思路方面已明确了实行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的导向,并于1992—1993年先后在辽宁、浙江、天津、重庆、武汉、沈阳、大连、青岛、新疆等省、市、区进行了分税制的试点。1993年6月前后,党中央、国务院针对经济过热、结构失调、泡沫经济滋长和金融秩序紊乱等问题而明确提出实行“加强宏观调控”的方针,同时,也做出了于下一年度出台财政、税收及外汇等方面重大改革措施的决策。当时所剩的准备时间只有半年,有关部门抓紧进行了复杂的方案研究和设计、测算,以及相关各项实际工作事宜的筹备,包括与各地磋商,吸收意见建议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并使地方同志对中央思路达成共识与认同。

1994年1月1日,财税改革方案如期出台。开始的三四个月中,企业与社会上有关单位反映意见较多的,主要是增值税及取消原优惠政策等方面的一系列具体问题。国家财、税部门和国务院有关机构在约100天的时间里,先后发出80余份文件,作出补充规定或加以微调,解决急迫的或突出的问题。其后,新体制运行渐趋平稳。

1994年财税改革的基本内容

1994年新体制的基本内容,按照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中央财政支出主要包括: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等,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支出,以及应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地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和行政管理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二,按税种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收入。基本原则是,将一些关系到国家大局和实施宏观调控的税种划归中央,把一些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密切、以及适合于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归地方,同时把收入稳定、数额较大、具有中性特征的增值税等划作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海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收入等。地方固定收入主要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契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和资源税(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后,要相应分设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中央税种和共享税种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按比例分给地方。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机构征收。

第三,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退还制度。税收返还制度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转移支付,是年年都有的经常性收入返还。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情况,合理确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保证1993年地方既得财力。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O.3%.

几年来的情况表明,1994年的重大改革这一在有限准备时间和诸多制约条件下,以极大魄力和决心推出的宏观调控层次上的配套改革,虽然难免有种种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达到了基本目标,实现了来之不易的成功转变:

1.在中央优化全局产业结构导向的大框架下,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理财、抓效益、抓收入的积极性,各地顺应分税制要求,都将精力和财力用在对自己有利的新财源的培育上来,千方百计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普遍提高了对于第三产业和投资环境的重视,而对于第二产业一般赢利性项目的重复建设,热度已有所降低。

2.在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方面,于全国范围内打开了一个淡化“条块分割”式行政隶属关系的新局面,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开始走上不再按照企业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按照税种组织财政收入的新轨道。这一点对于今后实质性深化整体配套改革意义很大,它标志着我国的改革终于走过了由“行政性分权”向“经济性分权”的转折点,把企业放到了在税法面前一律平等的地位上,不论大小、所有制和“行政级别”,该交国税的交国税,该交地方税的交地方税,税后红利按产权规范分配。因此,这是使企业真正站到一条起跑线上展开公平竞争的新开端。

3.在中央、地方关系方面,大大提高了财力分配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规则全国一律,谁都会算帐,有利于长期行为的形成,并促使地方政府转变理财思路,实现规范管理——如减少税收的随意减免,狠抓非税收入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注意自我发展中的自我约束,强化支出管理等等。

与财政管理体制的分税制改革相配套,1994年同时出台了税制自身的重大改革方案。

按照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1994年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这一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流转税制度。

流转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增值税制的改革。改变了按产品分设税目、分税目制定差别税率的传统做法,确立了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并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增值税实行两档基本税率(13%和17%)。明确规定了允许扣除的增值税范围和建立了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扣税的制度。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是消费税制的改革。在普遍实行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其征税范围仅限于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若干消费品,

共设有11个税目,包括烟、酒、化妆品、鞭炮焰火、贵重首饰、小汽车、摩托车、燃料油等,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税办法,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环节。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是营业税制的改革。对有偿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征收营业税。新的营业税制重新确定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合理调整了营业税税目,共设置了9个征税项目,针对不同税目设置了3%、5%和5—20%三档不同税率。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改革后的新流转税制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原来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

第二,统一所得税制度。

一是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目的是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为各类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主要内容包括,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股份制和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均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相应取消了国有企业调节税;规范了税前扣除项目和列支标准,在统一税基的前提下,实行33%的比例税率,并统一实行由纳税人就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办法。取消税前还贷。1993年12月13B,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后,国有企业不再执行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办法。

二是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适用范围,包括按税法规定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和从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改革后,个人应纳税所得在原税法规定的六项基础上新增加了五项,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税率采用国际通行的超额累进制,即工资、薪金所得采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采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同时根据对纳税人基本生活费不征税的国际惯例,合理确定了税收起征点水平。在计税方法上,从本国实际出发,采取了分项征收的方法,并在对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形成了规范的减免税规定。1993年10月31日,国务院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逐步进行其他税种的改革或调整。

一是开征土地增值税。明确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凡有偿转让房地产都属于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二是改革资源税。将资源税征收范围定为矿产品和盐,并重新确定了七个税目。

三是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四是把现在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改为征收证券交易税。

五是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六是将特别消费税和烧油特别税并入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

七是开征遗产税(待出台)。

1994年的税制改革,措施密集,涉及面相当宽广,显著地规范和强化了税收功能,并紧密配合了财政的分税制改革,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几年来的运行情况表明,这一改革取得了成功,主要表现在:

——依法治税原则得到明显强化,税法的权威性明显提高,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公平税负,促进了企业的平等竞争;

——理顺分配关系,推动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合理导向,引导了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合理分权,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保证了工商税收收入的增长;

——平稳过渡,保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并巩固了对外开放的好势头。

中国传统概念上的财政体制,包括预算管理体制、(国营)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体制、税收体制和基建投资体制等内容。其中企业事业财务体制是基础,预算体制是主导和代表(如“分灶吃饭”财政体制,即是以“分灶吃饭”预算体制为代表的财政体制),税收体制、投资体制等则分别规定收入、支出方面的有关体制问题。

财政和税收体制反映、规定、制约着国家(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两大基本经济关系,也反映、规定、制约着政府理财的职能范围、管理重点和行为方式。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年间,财税体制改革始终是整体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的财政、税收体制配套改革,在我国初步搭起了能够较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框架,而在此之前,还有三次较重大的财税改革举措。

“分灶吃饭”体制的实行及仍存在的问题

1980年,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初,农村改革方兴未艾之际,中国选取财政分配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突破口,向地方下放财权,改变“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灶吃饭”体制。这是传统体制开始向新体制渐变的财政分水岭。

1985年,在第二步利改税基础上,将“分灶吃饭”的具体形式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即按照税种和企业隶属关系,确定中央、地方各自的固定收入(所得税、调节税等),另有共享收入(产品税等);支出仍按隶属关系划分。这时已有“分税制”的概念和讨论,但体制的实质仍是渐进过程中的财政包干制。

1988年,在1985年体制的基础上,对收入上解比重较大的17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了“收入递增包干”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等几种(后来曾发展、归结为六种)不同形式的包干办法,简称“地方包干”。这使中国渐进改革中的企业包干加上财政包干,形成了包干制的“鼎盛时期”。

在实行“分灶吃饭”之后,财政体制改革除预算管理体制方面的数度调整之外,还取得了如下一系列进展:

——调整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扩大企业留利和更新改造资金规模。经过80年代初的利润留成,1983年和1984年的两步“利改税”,1987年后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探索和90年代后逐步树立“税利分流”方向,形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大思路和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方针,在扩大企业财权之后,又将企业独立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入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地位,逐渐引上轨道。

——改革税制。初步形成了多税种配合发挥作用的复合税制,适应市场取向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要求,使税收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生活方面的作用大大加强。

财政税收体制例5

“分灶吃饭”体制的实行及仍存在的问题

1980年,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初,农村改革方兴未艾之际,中国选取财政分配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突破口,向地方下放财权,改变“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灶吃饭”体制。这是传统体制开始向新体制渐变的财政分水岭。

1985年,在第二步利改税基础上,将“分灶吃饭”的具体形式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即按照税种和企业隶属关系,确定中央、地方各自的固定收入(所得税、调节税等),另有共享收入(产品税等);支出仍按隶属关系划分。这时已有“分税制”的概念和讨论,但体制的实质仍是渐进过程中的财政包干制。

1988年,在1985年体制的基础上,对收入上解比重较大的17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了“收入递增包干”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等几种(后来曾发展、归结为六种)不同形式的包干办法,简称“地方包干”。这使中国渐进改革中的企业包干加上财政包干,形成了包干制的“鼎盛时期”。

在实行“分灶吃饭”之后,财政体制改革除预算管理体制方面的数度调整之外,还取得了如下一系列进展:

——调整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扩大企业留利和更新改造资金规模。经过80年代初的利润留成,1983年和1984年的两步“利改税”,1987年后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探索和90年代后逐步树立“税利分流”方向,形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大思路和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方针,在扩大企业财权之后,又将企业独立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入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地位,逐渐引上轨道。

——改革税制。初步形成了多税种配合发挥作用的复合税制,适应市场取向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要求,使税收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生活方面的作用大大加强。

——改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80年代曾有“拨改贷”的探索,并在一些建设项目中试行投资包干办法和对工程进行招标、投标承包的经济责任制。从1988年开始,对中央级基本建设投资实行基金制办法。90年代,终于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的国际惯例接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合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制度。

——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与财务制度,强化支出约束机制。从1980年开始,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办法,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对有收入和经济偿还能力的文教科研事业单位实行周转金制度,并建立科技成果有偿转让制度,等等。

虽然80年代以后财政改革有上述进展,但直至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前,普遍实行的“分灶吃饭”框架内的财政包干制,却始终未能消除传统体制弊病的症结,主要问题表现在:

1.仍然束缚企业活力的发挥。

各级政府“条块分割”地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控制企业,是传统体制的根本弊病所在。在改革之后实行的“分灶吃饭”财政体制中,由于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因而这一弊病于政府财力分配中以体制因素形式得到延续,只不过在行政性分权格局中,行政隶属关系控制总地说从“条条为主”变为“块块为主”,由行政部门的单一指令变为指令加上企业实际很难违拗的“商量”和暗示。相应而来的,是各级政府始终热衷于尽力多办“自己的企业”和对“自己的企业”过多干预与过多关照,“放权”难以真正放到企业一—尽管国家“减税让利”走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方,多数国有企业仍然迟迟不能“搞活”。搞不:活”的另一面是搞不“死”,企业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照样由政府搭救,基本上不存在规范的优胜劣汰、存量重组的机制,“破产法”对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形同一纸空文。也正是与行政隶属关系控制网络紧密相联,国营企业的行政级别,始终是对企业行为十分重大的影响因素,其厂长经理,总是作为行政系统“官本位”阶梯中某个台阶(级别)上的一员,这一身份与市场经济要求他们扮演的企业家身份,在不断地发生冲突。因为这两种身份必然要接受不同的信号导向,追求不同的目标,前者为行政系统的信号和官阶升迁的目标,而后者为市场的信号和企业长远赢利的目标。结果必然是企业的所谓“双重依赖”问题,而且在前述体制环境中,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对于上级行政主管的依赖(或跟从),必然是更为主导性的和“荣辱他关”的。于是,企业自主经营仍步履维艰,大量的行政性直接控制或变相的行政控制,和各种老的、新的“大锅饭”,难以有效消除。

2.强化地方封锁、地区分割的“诸侯经济”倾向,客观上助长了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投资膨胀。

“分灶吃饭”财政体制与过去的“总额分成”体制相比,固然提高了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但这种积极性在增加本级收入动机和扭曲的市场价格信号的导向下,必然地倾向于多办“自己的企业”,多搞那些生产高税产品和预期价高利大产品的项目。因而地方政府热衷于大上基建,兴办一般赢利性的项目,特别是加工工业项目,不惜大搞低水平的重复建厂,不顾规模经济效益和技术更新换代的要求,并且对本地生产的优质原料向其他地区实行封锁,对“自己的企业”生产的质次价高产品强行在本地安排销售和阻止其他地区的优质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国家对烟、酒等产品规定高税率,本来是要达到限制其生产、消费的“寓禁于征”的政策意图,但在这种体制下,高税率却成了地方政府多办小烟厂、小酒厂以增加本级收入的刺激因素,发生了明显的“逆调节”。遍地开花的“小纺织”、“小轧钢”、“小汽车(装配)”等等项目均与体制因素有关。收入上解比重较高的地区,地方政府还有明显的“藏富于企业”倾向,即对组织财政收入不积极,有意让企业多留利之后,再通过收费摊派等手段满足本级财力需要。尽管这些低水平重复建设、地区封锁、市场分割的做法,从每一个局部的角度,都可以举出一系列“正当理由”,但从全局看,却构成了推动投资膨胀、加剧结构失调的因素,对构建统一市场、提高整体效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并阻碍地方政府职能从注重投资于一般赢利性企业,向注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面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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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仍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

各级财政支配的财力在极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地方上解、中央补助或共享分成的比例和基数的高低,而这些的核定又缺乏充分的客观性,难以避免种种“讨价还价”因素,各地都倾向于增加支出基数,压缩收入基数,提高分成比例。同时,预算支出虽“分级包干”,但在许多具体事项上并不能划清范围,结果“包而不干”,最后矛盾集中反映为中央财政“打破了统收,却实际并未打破统支”的困难局面;中央日子过不去,又反过来向地方财政寻求财力,“分灶”之后调整基数和让地方“作贡献”的做法屡屡发生。

4.国家财力分散,“两个比重”过低;地方缺少必要的设税权和稳定财源,中央缺乏必要的宏观调控主动权。

由于在体制上不能保证政府财力必要的集中程度和中央地方间合理的分配关系,一方面,在各行其是的减税让利超过合理数量界限的情况下,财政收入(不包括内外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79年的28.4%滑落到1993年的12.6%;另一方面,随地方分权,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79年的46.8%下降为1993年的31.6%。就财力分配关系而言,地方、中央各有突出问题:地方政府财权虽比改革前有所扩大,但却没有从本地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地方税种的权力。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区差异十分显著的大国,地方无设税权,不利于因地制宜地筹措财力和形成地方性的稳定财源。与此同时,就总体而言,中央财政本级组织的收入不能满足本级支出的需要,因而必须依靠地方财政的收入上解来平衡中央级收支,这种情况在世界各国是极罕见的,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中央政府调控能力的弱化和中央财政的被动局面,宏观政策意图的贯彻难以得到充分的财力保证。

总而言之,“分灶吃饭”代表的财力分配的行政性分权,还没有能够跳出传统体制把企业禁锢于“条块分割”行政隶属关系之中的基本格局,也未找到处理中央、地方关系的比较合理、稳定、规范的形式,因而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如果仅仅停留于这种体制,深化改革将遇到无法逾越的阻碍,必须跳出行政性分权思路,寻求实质性推进改革的新方向。

建立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是中国财政改革的方向

从整体配套的角度考虑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应是使财政体制的目标模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规定性,具备如下几方面的体制功能:

第一,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法人主体地位和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贯彻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权、国有财产收益权和国有企业经营权实行分离的原则,从而一方面使企业得到自主经营、发挥活力的广阔天地,另一方面使国家掌握必要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应有的国有资产权益。

第二,正确地体现政府职能和正确地处理中央与地方间以及不同区域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起稳定的财权与事权统一协调的分级财政,从而使各级政府合理而有效地履行自身职责。

第三,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财政资金的筹集、使用过程进入“生财有道,聚财有度,用财有方”的轨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从而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国家财力“取”与“予”的良性循环,卓有成效地为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服务。

符合上述要求的财政体制形式,是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

所谓分税制,其真正的含义在于作为财政收入来源的各个税种,原则上要分别划定为国税或地方税,企业均按照法律规定,既向中央政府交纳国税,又向地方政府交纳地方税。在这一格局中,各级政府可以主要根据以本级税收为主的收入,相应安排其支出,相对独立地组织本级预算平衡,做到“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同时,中央应保持必要的自上而下作转移支付的调控能力。

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的关键内容和特点在于,一方面,它可以有效地淡化过去一向实行的各级政府对企业的“条块分割”式的行政隶属关系控制,企业将不再把税款只交给作为自己行政主管的特定一级政府(再由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分成),而是分别地把不同的税,交给不同的各级政府,从而有助于消除政府对“自己的企业”的过多干预和过多关照,促使各企业自主经营,充分地展开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它可以清晰地划开中央、地方间的财源和财政收入,稳定地规范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分配关系,在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基础上形成各级预算各行其道的真正的分级财政。为了更为具体地描述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列举这一体制的要点如下:

1.不再按照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按照税种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自的收入,企业不分大小,不论级别,依法向中央、地方政府分别纳税,自主经营、公平竞争。

2.中央、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对经济实行的分级调控管理,将主要运用税收、债券、贴息等经济手段和调整企业外部条件的措施。同时,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按产权规范,以适当方式(如授权委托)管理、运营企业中的国有资本。

3.在中央、地方间划分税种的同时,各级政府要调整和明确各自的事权,重新核定各级财政支出范围。与保证中央集中财力和实现全国性的经济调节关系密切的税种,应划为中央收入;有利于地方发挥征管优势、宜于由地方掌握的税种,应划为地方收入。除中央政府要承担一些大型、长周期、跨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外,大量的一般赢利性项目,应交给企业和企业联合体去办,地方财政则基本上不再承担赢利项目的直接投资任务,而把支出重点放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方面。

4.中央财政承担调节各地区间差异的责任,主要方式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实行对地方政府的财力补助。各地具体补助数额的确定方法,要改传统的基数法为比较客观、严密的因素计分法。

5.在各种配套条件基本到位之后,应使地方政府具有从本地实际出发设立、开征某些地方税种的权力,因地制宜地为地区非赢利设施建设和各项公共服务、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

6.以上述几方面为基础,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离,形成相对独立、自求平衡的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中央预算中要掌握足够的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都要以法律形式强化其内部、外部的制度约束和责任约束。

总之,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可以二位一体地处理好国家(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两大基本经济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所以它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应成为财政改革与中长期整体改革相配套的轴心。

1994年改革提供了转折点

中国财政体制初步进入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轨道,是以1994年里程碑式的财政、税收配套改革为标志的。这种配套改革的理论与政策探讨,早在80年代中期就已展开;其操作设计的先声,一直可以追溯到1986年各方面准备了一年而夭折于最后关头的“价、税、财连动”改革方案;其付诸实践的试验探索,开始于1992—93年若干省、市、自治区的分税制试点;但其能够在1993年中央针对经济过热而加强宏观调控的背景下从快准

备、迅速出台,除了前述这些理论、经验、政策的准备之外,在很大程度上也依仗于决策层的极大决心和审时度势加入重点突破举措的“渐进式”改革路径。

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反复研讨的基础上,90年代初期,中央及财政部门在改革思路方面已明确了实行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的导向,并于1992—1993年先后在辽宁、浙江、天津、重庆、武汉、沈阳、大连、青岛、新疆等省、市、区进行了分税制的试点。1993年6月前后,党中央、国务院针对经济过热、结构失调、泡沫经济滋长和金融秩序紊乱等问题而明确提出实行“加强宏观调控”的方针,同时,也做出了于下一年度出台财政、税收及外汇等方面重大改革措施的决策。当时所剩的准备时间只有半年,有关部门抓紧进行了复杂的方案研究和设计、测算,以及相关各项实际工作事宜的筹备,包括与各地磋商,吸收意见建议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并使地方同志对中央思路达成共识与认同。

1994年1月1日,财税改革方案如期出台。开始的三四个月中,企业与社会上有关单位反映意见较多的,主要是增值税及取消原优惠政策等方面的一系列具体问题。国家财、税部门和国务院有关机构在约100天的时间里,先后发出80余份文件,作出补充规定或加以微调,解决急迫的或突出的问题。其后,新体制运行渐趋平稳。

1994年财税改革的基本内容

1994年新体制的基本内容,按照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中央财政支出主要包括: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等,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支出,以及应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地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和行政管理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二,按税种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收入。基本原则是,将一些关系到国家大局和实施宏观调控的税种划归中央,把一些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密切、以及适合于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归地方,同时把收入稳定、数额较大、具有中性特征的增值税等划作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海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收入等。地方固定收入主要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契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和资源税(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后,要相应分设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中央税种和共享税种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按比例分给地方。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机构征收。

第三,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退还制度。税收返还制度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转移支付,是年年都有的经常性收入返还。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情况,合理确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保证1993年地方既得财力。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O.3%。

几年来的情况表明,1994年的重大改革这一在有限准备时间和诸多制约条件下,以极大魄力和决心推出的宏观调控层次上的配套改革,虽然难免有种种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达到了基本目标,实现了来之不易的成功转变:

1.在中央优化全局产业结构导向的大框架下,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理财、抓效益、抓收入的积极性,各地顺应分税制要求,都将精力和财力用在对自己有利的新财源的培育上来,千方百计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普遍提高了对于第三产业和投资环境的重视,而对于第二产业一般赢利性项目的重复建设,热度已有所降低。

2.在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方面,于全国范围内打开了一个淡化“条块分割”式行政隶属关系的新局面,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开始走上不再按照企业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按照税种组织财政收入的新轨道。这一点对于今后实质性深化整体配套改革意义很大,它标志着我国的改革终于走过了由“行政性分权”向“经济性分权”的转折点,把企业放到了在税法面前一律平等的地位上,不论大小、所有制和“行政级别”,该交国税的交国税,该交地方税的交地方税,税后红利按产权规范分配。因此,这是使企业真正站到一条起跑线上展开公平竞争的新开端。

3.在中央、地方关系方面,大大提高了财力分配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规则全国一律,谁都会算帐,有利于长期行为的形成,并促使地方政府转变理财思路,实现规范管理——如减少税收的随意减免,狠抓非税收入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注意自我发展中的自我约束,强化支出管理等等。

与财政管理体制的分税制改革相配套,1994年同时出台了税制自身的重大改革方案。

按照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1994年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这一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流转税制度。

流转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增值税制的改革。改变了按产品分设税目、分税目制定差别税率的传统做法,确立了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并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增值税实行两档基本税率(13%和17%)。明确规定了允许扣除的增值税范围和建立了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扣税的制度。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是消费税制的改革。在普遍实行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其征税范围仅限于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若干消费品,共设有11个税目,包括烟、酒、化妆品、鞭炮焰火、贵重首饰、小汽车、摩托车、燃料油等,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税办法,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环节。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是营业税制的改革。对有偿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征收营业税。新的营业税制重新确定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合理调整了营业税税目,共设置了9个征税项目,针对不同税目设置了3%、5%和5—20%三档不同税率。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改革后的

新流转税制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原来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

第二,统一所得税制度。

一是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目的是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为各类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主要内容包括,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股份制和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均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相应取消了国有企业调节税;规范了税前扣除项目和列支标准,在统一税基的前提下,实行33%的比例税率,并统一实行由纳税人就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办法。取消税前还贷。1993年12月13B,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后,国有企业不再执行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办法。

二是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适用范围,包括按税法规定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和从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改革后,个人应纳税所得在原税法规定的六项基础上新增加了五项,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税率采用国际通行的超额累进制,即工资、薪金所得采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采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同时根据对纳税人基本生活费不征税的国际惯例,合理确定了税收起征点水平。在计税方法上,从本国实际出发,采取了分项征收的方法,并在对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形成了规范的减免税规定。1993年10月31日,国务院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逐步进行其他税种的改革或调整。

一是开征土地增值税。明确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凡有偿转让房地产都属于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二是改革资源税。将资源税征收范围定为矿产品和盐,并重新确定了七个税目。

三是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四是把现在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改为征收证券交易税。

五是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六是将特别消费税和烧油特别税并入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

七是开征遗产税(待出台)。

1994年的税制改革,措施密集,涉及面相当宽广,显著地规范和强化了税收功能,并紧密配合了财政的分税制改革,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几年来的运行情况表明,这一改革取得了成功,主要表现在:

——依法治税原则得到明显强化,税法的权威性明显提高,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公平税负,促进了企业的平等竞争;

——理顺分配关系,推动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财政税收体制例6

1.财政支出体制得到优化

我国先后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集中采购等制度得到了深化,政府绩效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等举措提高了财政管理效率,逐步推进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政府在科教文卫等方面投入,促进了我国公共事业的发展。

2.预算体制的优化

改革重视管理体制的深化,通过部门政府预算、单一账户制度和收支两条线规范了政府预算,提高了效率,尤其对国企单位的管理效率与经营效率产生了重要影响。

3.税制转型

增值税和所得税改革的完成,形成了一套新的流转税体系,促使我国市场体制的转型,国内生产总值不断提高,使政府财政收入稳步增加,完善了分税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配得到优化,不仅加强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而且利用税收返还等制度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补贴,缓解了有些地区财力紧张导致落后的局面。

二、现有财政税收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中,强调国家的宏观调控,忽视了地方政府急需转型的要求,所以一些问题先后暴露了出来。

1.制度存在局限性

税收体系不足,有的非税收入尚未纳入政府的管辖范围,税种不健全,财政税收中没有包括应有的调节收入的税种,体现不出来税收的调节作用。增值税和所得税设置不合理,阻碍了创新的发展;各级政府收入分配呈现出向上集中的趋势,致使收支不平;在分税制中,地方和中央收入划分不合理,不利于生产要素的分配。

2.政府职能与支出责任不适应

政府职能划分太过僵硬,难以适应变化的财政事务,所以出现了财力与职能不匹配的现状。转移支付不合理,有明显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色彩,没有做到纵向和横向财政。税收返还和补助制度主观性大,效率低,无法体现横向公平。一般转移和专项转移的规范不明确,且没有规范操作,效率低下,难以达到应有效果。

3.预算体制不完善

由于财政预算覆盖范围小,所以挪用资金现象严重,不重视中长期的预算,不利于长期发展与国家规划的实施。预算也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审核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三、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措施

1.统筹地方与中央关系,建立合理分级分权财政体系

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在合理提高中央收入的同时,适当分担地方政府的支出,以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度,地方要掌握必要的权力,比如地方税种的减免、立法权,及债务融资权,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并结合税收相关经验局部调整,获得稳定的收入。

2.完善税负结构,以适应经济的发展

提高直接税在国家税收中的比例,合理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关系,由间接税为主向“双主体”的体系转变。尽量减轻纳税人的额外负担,在保证政府规范收入的前提下,取消体制外税收,适当地提高税负水平。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综合申报与分类扣除相结合的方法,降低对工薪收入的赋税,以促进社会公平。及时开征资源税、环境税收,围绕建设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国家和统筹区域发展,对高新产业推进税收优惠,对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促进其转型。

3.建立健全科学的支付体系

一般性转移与专项转移的比例合理搭配,适当提高一般性转移比例。改革和完善税收返还制度以稳定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转移支付要公开、合理、科学,综合考虑区域人口、人均收入及社会发展的情况,制定合理的方法。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围绕区域统筹协调发展,划分主体功能区,并完善主体功能区转移支付体系。

4.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加大社会公共领域的投入

贯彻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共建和谐社会的方针,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力度,在财政上对农村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加大对公共行业的投入,使财政资金更多向科技、教育、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方面倾斜,更好的服务于公众。加强对弱势群体扶持,缩小社会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5.深化财政预算体制改革

国家的中长期预算要与国家发展规划相适应,进一步扩大预算覆盖范围,完善预算体系。政府预算要包括经常性预算、资本性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等方面,尽可能多地将财政性收支纳入预算。

6.利用税收解决收入与分配问题

制定合理的扣除费用的标准,尽快统一累进税率,在税收的征管的方面,建立双向申报和交叉稽核制度。在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提高地方税种的地位。根据市场化的导向作用,调整支出结构,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

财政税收体制例7

我国现阶段的转移支付主要包括财政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与体制补助三大类。转移支付体系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但问题是在现实的转移支付工作中,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实际上要大于一般性转移支付。转移支付造成管理成本高、资金使用效率低、官员腐败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缺乏对这项工作的监管,存在支出不透明、截留漏损、糊涂账难以说清的弊端。大多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又要求较高的地方配套资金,在地方自有财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更加剧了地方财政收支紧张的矛盾。

(二)管理监督工作不到位

由于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地方政府通过精简结构、收缩编制来达到节约财政管理成本,导致财政管理队伍人心涣散,不利于管理工作的开展,许多管理工作人员工作积极主动性不高,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出现不能坚持原则无视法律法规的现象。财政管理干部队伍的能力建设与科学化精细化的财政管理要求仍有很大的差距,虽然多年来也立在不断培养和锻炼他们的业务水平,但实践中仍存在执法水平不高,工作作风不实的问题,工作氛围也没有形成制度至上的理念,不能对财政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心理和行为起到约束与规范的作用。监督部门工作做得不到位,职位形同虚设,权威性不足,且整改落实积极性不够,对财政税收政策执行未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不利于国家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和良性运行。

(三)税收乱收费的现象严重

近些年来,我国的税收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乱收费现象严重破坏税制改革的成果,造成这种现象主要原因之一是个别地方政府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将税收按人数进行成本分担。在财政税收管理中,应该形成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抑制乱收费现象,我们应该加强监管。

二、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构想

(一)正确处理和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相分离的制度

改革预算管理体制,加大预算管理监督对国家预算的覆盖范围进行扩大,完善复式预算体系。政府复式预算体系应包括资本预算、经常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把政府所有涉及财务收支活动均纳入预算管理体系框架之中,有效地提高预算管理规范性,提高预算管理效率,对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经济制度改革、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能力都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二)创建完善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

在专项以及一般性转移支付两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基础上,能有效的增强资金来源的相对安全性与稳定性,从而创建较为合理有效的中央及省市级两级两类转移支付制度。第一,必须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有的比重,科学的调整专项转移支付,从而保证分配转移支付结构的科学性。第二,为了保证获得更加稳定的转移支付资金,应积极的完善分配转移支付模式。第三,为了保证支付金额的公平性与透明性,应该积极创建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保证资本配置的合理化。

(三)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管理职能作用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综合运用监督检查措施,强化日常监管,严格遵守责任的追究和移送制度,完善对违规责任人的查处制度,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严厉的纠正整改,而且更要加以分析总结,提出改善完善的合理化建议,提高财政监管部门的影响力,完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和通报制度,保证监督检查成效。

(四)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宏观税负水平。

与我国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并不协调的是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处于发达国家水平,而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宏观税负应处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之间。造成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过高的制度外财政收入,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是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中一项急需落实的工作,成立民主理财领导小组,通过民主选举,让财务公开。遂应严禁遏制以政府名义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政府部门更应该洁身自爱,不要接受非正当来源以外钱财,还要更加严格的规范政府性收入、建立完善政府收入的合理化和透明化的审查机制。

财政税收体制例8

1.乡镇债务包袱沉重,财政风险加大

乡镇的负债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以前多年积累以及偿债能力明显降低造成的负债。尽管许多债务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就已发生,并非农村税费改革造成的,但是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形成的乡镇财政政策性缺口、收支结构及其预算管理规范化的刚性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这些改革前留下的乡镇债务问题解决的难度。税费改革堵死了三提五统和各类非法集资、收费的渠道偿还债务,除个别省份乡镇企业较成规模外,绝大多数乡镇的企业税收都不能满足偿还债务的需求。在此情况下,债务成为乡镇政府的一个长期包袱,而固定的利息支出进一步加大了乡镇财政的困难,这样的支出比人员支出和法定支出具有更为强烈的刚性。随着债务规模的膨胀,债务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2.收支矛盾突出,机构运转困难

从收入方面看,除了少数富裕地区外,中国大部分乡镇的经济基础薄弱,农村产业结构单一,商品化农业规模小。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失去了原来的主要收入来源,只能依靠分税制改革后留给地方的一些小税种。这些小税种税源零散,结构复杂,征管成本高,难度大,增长潜力有限。而且,随着税费改革的深入,取消了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了屠宰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乡镇财力严重不足。从支出方面看,农业税改革后,乡镇财力的有限性与事权的无限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保工资、保运转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3.财力保障缺失,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首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缺口较大。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同样是捉襟见肘。虽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都加大了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人,但这块转移支付大都是有条件的,即需要乡镇财政按一定比例配套。在有收费权的情况下,乡镇可通过向农民集资加以解决,但收费权取消后,大部分乡镇都无力解决配套资金。其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严重不足。虽然在取消农业税后,乡镇教师的工资改由县(市)统一发放,但由于中国半数以上的县级财政状况并不乐观,财政状况差的乡镇无法保证补贴的足额发放,乡镇教师的工资问题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最后,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形成制约。取消农税后,对大部分乡镇而言,若上级政府转移支付不到位,不要说建立完善的保障支出体系,就连现有的军烈属优抚、五保户供养都将出现资金缺口。

4.乡镇财政的管理混乱,行政成本偏高

分税制改革后,大部分乡镇实行了综合财政预算和零户统管试点,但是传统的粗放式财政管理观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有的乡镇财政所人员较少,素质不高,制度不完善,自身管理尚有待于进一步加强,难以对所属乡镇企业、单位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由于在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时没有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配套资金、独生子女费、畜禽防疫经费、农村环境整治经费、绿化经费等的快速增长,导致乡镇财政的社会负担日益加重。在财力减少、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带来的巨大支出压力下,行政成本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二、乡镇财政运行困难的原因分析

1.财政体制不完善,乡镇财政缺乏制度保障

一是在政府间财力分配上存在财力层层向上集中的机制。但是,乡镇政府却承担了与其有限财权极不对称的大量事权,直接导致了乡镇财政困难。二是政府间财权划分与事权划分不对称。政府财力层层向上集中,而政府职能和支出责任却不断下放。中国基层政权不仅要提供义务教育、本区域内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等多种地方公共产品,同时还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而且基层政府所安排的支出大都刚性强、欠账多,所需支出基数大、增长也快。三是地方税体系不完善。现行地方税中缺乏稳定且有规模的税种,且地方税收立法权、税法解释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和税收减免权都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增减财政收人的自很小。四是中国政府问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分税制体制的配套要求相比还相差甚远,缺乏规范、科学、稳定性,尤其不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运转的需要。

2.财务管理混乱,举债缺乏约束机制

一是热衷于政绩形象工程。全民招商、零地价用地、无底限优惠,一些地方虽然搞出了成绩,却留下了大量的债务。二是举债交税、虚增收入。在一部分乡镇,由于上级政府下达的收入任务脱离实际无法完成,为了应付考核,也只得拉税、买税,借款缴税,既造成财政收入的虚假,也增加了债务。三是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现行的《预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了预算安排和执行的原则是量人为出,禁止地方财政出现赤字和地方政府举债。乡镇人大和上级审计部门对乡镇的举债行为缺少必要的审计和监督,也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乡镇债务的增长。

3.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滞后,财政“越位”与“缺位”并存

首先,乡镇不仅同样按照集权大一统的方式搞所谓“六套班子、七所八站”,而且,由于向下和横分流渠道的匮乏,约束和监督机制的缺失,即使精简机构,执行起来往往是减了机构不减人,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政府部门甚至成了解决就业的唯一渠道。其次,乡镇政府还没有完全从私人经济领域退出来,有的还继续把财政资金投入到竞争性领域,直接兴办企业。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政府的越位必然引起相应的缺位,导致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没有财力保障。

三、乡镇财政走出困境的基本路径

1.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地方分配关系

首先,要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地方各级收支范围,确保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其次,在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总体框架下,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转移支付方式。建立规范、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力度,规范转移支付的方式。为更好地摆脱计算中转移支付的基数,可将原体制定额补助、增资眭转移支付和部分专项补助,合并简化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最后,实行彻底的分税制,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明确地方税主体税种,合理确定税收管理权限。加强中国地方税体系建设,合理确定地方税权,优化地方税结构,规范地方税征管和保障体系。在科学划分各级地方事权的基础上,为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2.完善乡镇财务管理机制,化解债务风险

首先,加强乡镇政府债务管理,防止出现新的不正常债务,化解债务风险。对经济发达、财政收支规模较大,或者具有明显的集聚和辐射作用的中心镇,应进一步扩大乡镇财政管理的自,以调动其发展经济和组织收人的积极性;对经济欠发达、收支规模小的乡镇,则可实行“乡财县管”,由县级财政直接进行规范管理。其次,在具体的财务管理上,要加强乡镇财务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的作用。要建立债务消化监督和报告制度,上级财政要对下级政府债务进行监控,并作为财政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最后,要全面清理县乡政府的债权和债务,明确性质,界定责任,分类处置。逐年消化旧债,严格控制新债,不得超越财力举债搞建设。

3.精简乡镇机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借助农业税免征的政策效力,大力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压缩乡镇财政支出负担,为乡镇财政创造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总体上应本着优化乡级财政性的资源配置,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管理机构的原则,通过精简机构,合并乡镇,进行优势互补,资源整合,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基层社会各项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关键是要严格规范乡镇的机构和岗位设置,减少不必要的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节省行政费用开支;要严格控制新增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对超编单位的超编人员不得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加快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步伐,将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推向市场;要清理县乡财政供养人员,加大人员分流力度,实施“减员增效”,降低行政成本。

财政税收体制例9

一、引言

财政税收优化管理与监督控制要互动在一起,形成有效的财政税收管理策略,为财政税收模式优化营造良好的条件。在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对不规范行为进行约束,确保各种监督协调机制能够有效结合在一起。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根据财政监督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实现财务模式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的经验与启示

1.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基本做法

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从内部职能部门的管理策略出发,推动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为财政税收职责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基本做法需要和监督内部体系紧密联系,确保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模式能够有效创新,为财政税收的监督体系形成创造良好的条件。从监督职责角度看,需要对各种监督模式进行系统性分析,按照财政税收的优化模式推进各项策略不断实现。如澳大利亚通过对内部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进行行政管理模式创新,从多方面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效率。通过对财政税收的监督效率分析,保证各个监督管理模式能够融合在一起,形成完善的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模式,为财政税收监督控制优化营造良好的氛围。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从监督专员、公共会计、财政监督模式等方面出发,确保各个财政监督管理机构能够符合创新管理的要求,推进创新模式建设,为创新指导和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体制监督机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企事业单位的实际运行情况出发,进行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确保监督创新与指导模式能够优化,实现财政税收的再监督,通过有效的监督模式优化,推动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为财政税收的创新型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

2.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经验模式

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立法程序,通过有效的财政税收监督机制优化,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水平,为财政税收的监督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的过程中需要不断进行财政监督模式创新,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完善立法程序,通过对财政监督的管理方法优化,实现经验模式创新,提高财政税收的财政监督法律规范化水平。财政税收监督权力要在综合管理的过程中进行创新优化,实现对财政税收的专项监督管理,提高财政税收的综合创新管理水平。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通过有效的措施保证财政监督权力的有效平衡,保证财政税收在监督权力实施的过程中形成完善的程序,实现资源的合理配詈,确保财政税收资源配置能够符合综合性财政管理的要求。

三、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制的完善

1.将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提高到立法层次

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从立法层次出发,推进财政税收的立法性管理,为财政税收的综合性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从当前的情况看,我国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属于行为范畴,必须要从行为管理的总体战略出发,推进立法机制建设,为财政税收综合性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的立法管理必须要从内部监督色彩控制出发,确保财政税收资金预算能够符合资源配置管理的要求,推动财政税收的全面性控制管理,为财政税收的创新型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入手,实现财政税收的有效性监督,保证财政税收的预算管理与执行管理能够符合监督机制的要求,确保财政税收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创新。财政税收实施的过程中要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作用,通过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可以科学合理编制财政税收预算。通过对财政税收立法层次的分析,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内部有效性监督管理,为财政税收监督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立法预算管理的过程中要从执行模式出发,对各种制约模式进行综合性分析,确保各种监督平衡机制能够全面实现,通过有效的财政税收控制管理确保各种模式能够得到优化,提高财政税收的优化监督管理水平。财政税收内部控制模式优化的过程中要把各种监督模式结合在一起,形成有效的财政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机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效率模式建设出发,确保各种监督效率能够顺利实现。财政税收事前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对问题进行分析和修正,通过有效的事后监督管理模式优化,确保各种监督主体和客体能够符合经济活动管理的要求。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从多层次控制管理思路出发,确保财政、税收、审计等工作能够符合财政税收控制管理的要求。

2.财政税收监督机制要明确各个主体职责

财政税收监督机制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各个主体进行分析,保证各职能部门能够有效运行,推动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模式创新,为财政税收的有效性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各种监督网络活动进行分析,保证各种职能得到有效管理,提高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水平,为财政税收的优化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主体职责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各种主体责任进行分析,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控制管理效率。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的过程中,需要从不同的预算模式出发,实现对财政税收的的管理模式优化,财政税收管理必须从财政管理的战略思路出发,实现对财政税收多方位管理,为财政税收综合管理问题得到解决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预算监督管理必须从政府综合职责出发,推动财政税收创新型管理,为财政税收综合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总结

财政税收体制例10

(一)收入划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收入划分和事权相脱离

从目前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来看,我国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其实是按“金字塔”型来配置的,即越底级的政府事权越繁重;与此相反,而收入的划分却呈现出“倒金字塔”型,即越底级的政府收入越少。因此,各级政府间不是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划分财权,而是往往采取简单的行政手法,将收入按比例划分,造成财权和事权在划分上脱节,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基层政府的财政困难。

2.收入划分标准不一

从理论上讲,分税制是按照税种或税率来划分各级政府收入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收入划分来看,既有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也有按纳税主体的行业性质划分收入的,还有既按税种又按征管机构划分的;地方政府间的收入划分更是多种形式、多种标准、多种比例,且各地差异较大,这与规范、科学的分税制的要求相差甚远。

3.收入划分中共享税的比重过大

关于分税制中的共享税,从国际上来看,有的国家设置,有的国家不设置。应该说,设置共享税的主要目的是对各级政府税收比例的调解,一般来说税种不可设置过多,比重不可过大,否则会影响各级政府的税源和税收体系。我国目前分税制财政体制中,设置的共享税种过多,比重过大,使各级政府都缺乏稳定的税源,也使目前的分税制更像以前的收入分成制,最终使分税制的目标难以实现。

4.收入划分的覆盖面小

目前我国政府间收入划分的面比较窄,仅限于税收和少部分的政府性基金,如教育费附加,大量的政府非税收入未纳入收入划分的范围。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清费减负政策的不断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不断减少,但总体资金规模并未大幅下降,部分非税收入项目的资金规模如土地出让金反而不断扩大,由于实施分税制时没有把政府非税收入包括在内,使分税制划分的政府间收入,远远不能反映各级政府的实际收入或财力。

(二)收入划分中的难点分析

1.政府级次过多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五级半的政府管理结构层次。第一级是中央政府,第二级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政府,第三级是地市级政府,第四级是县级政府,第五级是乡镇级政府。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又专门设置了计划单列市,相当于副省级单位。这对于建立适应分布于广大区域的、条件差异显著的、多级政府层次并统一在同一个政治体制框架下的财政体制增加了极大的难度。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实行三级政府架构,我国政府级次比其他国家多出两级半,如何在五级半政府之间划分收入,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先例可言,其难度之大显而易见。

2.税种数量不多,主体税种缺乏

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比较成功的西方国家来看,一是税种数量多,大多在50个税种左右,如日本有46个,德国有50多个,美国达到80多个,二是税种结构以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为主体。我国的情况却与此不同,一是税种数量太少,到目前为止只有20个左右。二是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虽已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和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所得税体系,为分税制的初步实施奠定了基础,但目前的税制体系仍很难建立和发展地方税收体系,主要就是受到税种数量的限制。由于税种太少,主体税种更少,客观上为收入划分带来极大的难度。

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收入划分设想

(一)完善收入划分的近期考虑

针对上述目前政府间收入划分中存在问题和难点,基于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之间的收入划分现状,采取激进的暴风雨式的改革尚不现实。为稳妥起见,近期可考虑在目前的五级半政府架构和开征的税种情况下,对收入划分办法进行初步的完善。

1.以事权划分财权,以支出定收入事权与财权相统一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为此要详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和各自的支出范围,根据支出范围确定各级财政支出基数,再根据支出基数确定收入规模,根据收入规模再在财政间划分收入。要考虑划分后的各级财政收入总量是否达到了确定的收入规模,以确保事权与财权、收入与支出的相对平衡。以支出定收入,能使各级政府有所制约,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保证事权与财权的统一。

2.选择适宜的分税方式,规范收入划分方法

在划分收入时,要避免或取消原来采用过的总额分成或包干、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税收的分税方式,努力按照分税制的要求,把税种作为分税的标准,如划分税种实在无法综合平衡,可设置一个或两个共享税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的采用共享税基的办法。税基共享制的最大优点,可以使各级财政都能建立随经济发展而自动稳定增长的良性循环的基础之上,使财政收入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

3.扩大收入划分的覆盖面

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总的来说可划分为两部分,即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针对目前政府间收入划分覆盖面小的问题,下一步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尽可能地将符合条件的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并将其纳入政府间收入划分的范围,使分税制中的收入划分范围覆盖整个财政收入。这一方面能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真实反映各级政府的可用财力,另一方面通过扩大收入划分的覆盖面,为收入与支出匹配、调节地区间财力差异打下基础。

4.合理划分政府间收入

对税收收入的划分,要区别税种的功能、作用并结合征管效率,将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受政策影响波动较大的税种尽可能划给高层级政府,将适合基层政府征管的税种尽可能划给低层级政府,将与经济发展相关度高的税种作为共享税种,尽量使各级政府能有自己的主体税种。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划分虽无可参考的固定模式,但对排污费、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和土地出让金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收入项目,应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而不能依靠行政权力强行决定。

(二)完善收入划分的远期选择

上述近期政府间收入划分的完善应该说只是权宜之计,要彻底解决目前收入划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减少政府级次,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

1.减少政府级次可行性分析

目前我国实行的五级半的政府运行架构,给不同级次的政府之间的分税带来了极大的难度。随着国家各项财政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减少政府级次也成为可能。

(1)撤消计划单列市。应该说,国家设立计划单列市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条块分割、城乡分割的问题,逐步探索出一条以大城市为依托、政治与经济适当分开来发展经济的路子。但从目前来看,计划单列市享受特权,和省内其他城市进行不平等竞争,与市场经济提倡的公平和公正不相符,同时也不利于省内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有效实施。因计划单列的城市,是不向省政府上缴税收的。而这些城市,恰恰是省内税收最多的城市。省政府少了这一块税收收入,无力向省内贫困地区进行转移支付。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已初步建立的情况下,计划单列市也已到了该撤消的时候了。

(2)虚化乡镇级财政。上世纪80年代,随着分级财政体制的实施,乡镇财政连续开始建立。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乡镇财政作为一级财政的基础太薄弱,应予以虚化。目前各项外部条件也基本成熟:一是随着行政体制的深化改革,乡镇的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公检法等重要执法和经济管理部门先后上划或垂直管理,行政机构已不全;二是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乡镇的学校、卫生院上划管理,乡镇的大部分支出为本级政府的人员工资支出,其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方面的职能已形同虚设;三是近几年来税务、金融和工商等系统已开始按经济区域而非按行政区域设置机构。基于上述条件,虚化乡镇财政,已是必然。

按照以上分析,如果能把目前的政府级次由五级半压缩到四级,现行分级财政体制和收入划分中的问题,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2.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

(1)调整和改进财产税类,使其成为基层政府的主体税种

财政税收体制例11

一、由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得到的启示

(一)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基本方法

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在国外都是从其内部职能部门着手的,这样既对财政税收进行了综合管理,又建设了良好的财政税收的责任体系。首先,从监督职责的角度来考虑。财政税收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管理机制,所以,必须对各个部门的工作效率进行监督管理,还要对各个监督管理进行系统的分析,从而推进各项策略的不断实现和管理模式的创新,全方位地对财政税收管理效率的提高采取一定的方法措施。其次,从财政税收的监督效率的角度来看,只有各个监督管理模式正常有序的运转着,并保证各个监督管理,如监督专员、公共会计和财政监督模式等方面能够有机地结合成一体,才能做到符合创新管理的要求,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也才是完善的,财政税收监督控制优化也才有一个良好的氛围。一切理论都是为实践服务的,财政税收体制监督机制管理也不例外,必须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保证财政税收监督能够健康有序进行,实现日常活动的正常管理。让监督创新模式可以随机应变,从而对财政税收进行二次监督,使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督模式的优化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为建立财政税收的创新型管理模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对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理解和分析

1、优化监管机制

在国外,他们都是通过不断完善立法程序来进行监督管理活动,并通过优化财政税收监督机制来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水平,税收监督模式的创新也是在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需要时刻对行政监督管理进行创新,需要完善立法程序,并且对立法程序进行优化,这样,才能实现经验模式的创新。

2、法律法规在国外监管机制中的重要性

一个完善的财政税收立法监督管理不仅需要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全面约束,而且预算编制的影响也是必须考虑进去的,只有全方位和专门的监督方法才能全面地管理财政税收,才能确保财政税收在日常经济管理活动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使得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3、权利分配的重要性

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还需要平衡监督管理的权利,以便于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形成完整的权利实施程序,从而达到财政税收资源配置达到国际化的标准和要求。

二、如何完善财政税收监督管体制

(一)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对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约束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财政方面更是如此,我国税收监督管理工作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财政的相关法律有利于制约相关决策人员的决策,从而规范财政的各项使用情况。首先,通过相关法规优化财政税收的内部化模式,把不同模式结合在一起运用,有利于财政事前、事中、事后有效监督的实施。其次,财政税收管理首要考虑到的都是效率问题,因此,在事前,必须要发现问题、提出问题、了解问题并找出相关应对措施,在事后,应该对这一次的财务活动进行准确评价,吸取相关的经验教训,避免下次的工作再出现类似的错误。再次,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活动基本上都是从很多的角度来看待问题的,所以,各项工作都得符合财政税收控制管理的规定,在财政税收管理过程中应该优势互补、取长补短,全面协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财政监督有关的法律体系,财政税收才能顺利、正确地进行。最后,财政税收在健全各项机制的过程中必须从制度模式管理的总体思路出发的,使财政税收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相互促进,为财政税收的优化模式提供了有力条件。

(二)财政税收监督机制要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对主体职责明确的重要性分析

对相关主体的群里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是财政税收监督机制要做的第一步,只有明确职责才能让工作人员指导自己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使得管理规范化。为了使各种职能都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还要分析各种网络监督活动进行分析,这样还可以提高财政税收管理的综合管理水平。对各种主体责任进行分析也是非常重要的,责任分析有利于分工明确,工作人员各负其责,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是提高财政税收监督控制管理效率的关键。

2、明确政府职责

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多种预算模式,并要结合相关政府的职责,只有实现了对财政税收的管理模式优化以及对其进行多元化的管理,才能推进财政税收创新型管理,为财政税收综合模式创新型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方法。但是,在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在工作中还需要考虑到内部职能部门的管理策略。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自己的立法程序,不断优化财政税收监管机制,并进行财政监督模式的研究和创新,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管水平,所以我们必须明确政府的职责,让政府在处理财政监督体制上发挥一定的效力,只有政府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让监督工作有法可依,从而让财政监督管理机制的优化更上一个层次。

三、对我国目前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系的分析

(一)注重形式而不看重本质

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来看,我国的财政税收监督管理还只是行为上的,许多监管人员只注重形式,并没有意识到该工作的重要性。因此,要建立良好的财政税收综合性管理机制,就必须得从行为管理的相关措施出发,积极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就像国外一样,财政税收的立法管理首先必须从内部着手,这样才能保证财政税收的资金预算能够满足资源合理分配的管理要求,从而推动财政税收的全方位管理和发展。

(二)监督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和行驶职能能力较弱

我国目前的大多数企业都在处于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制也是一样,在这样的时期,必须要看到财政税收部门的一些问题,由于财政税收管理部门的人员有限,加上工作人员的责任分工不明确,导致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产生。虽然财政部有着一定的权利,但是在权利的使用上还是比较弱的,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在财政税收监管体系的优化上才能有一定的进步。

四、对实现财政税收监管优化的意见和建议

(一)强化财政税收的内外监督

内部监督是一个企业实现管理规范化的第一步,在财政税收部门也是一样,必须要做到内部监督的实施,约束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规定来管理内部工作。此外,对外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必须确保各种监督管理符合监督机制的要求,而且需要积极的进行管理创新。当然,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必须要有政府部门的辅助和支持。政府部门可以运用科学的预算方法对财政税收进行预算。这样可以大大地提高管理效率。另外,通过对财政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可以对财政税收管理的内部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为财政实现监督模式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加强财经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

为提高财政部门的信息质量,应该使相关工作人员了解财经方面的知识,财政部门的人员能够带头执行财务法规,从而达到有法必依的效果。此外,财务监督体系在财政部门的管理中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必须承认目前的财务信息的不真实性依然存在,只有不断调整管理体系,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才能制止信息的虚假性,实现监督管理体系的优化。

五、结束语

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财政税收体制监督机制模式的优化在当今的企业单位里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只有对财政税收管理机制进行创新优化,才能为推动财政税收创新和改革发挥一定的作用。目前,我国的税收体制主要还存在很多问题。财政收入局限于部分企业和个人,财政收入改革没有落到实处,税收体系存在一定缺陷。加上各级政府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不彻底,预算体制覆盖范围窄,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这些问题都需要监管体系的优化来进行改善。因此,财政税收体制监督机制模式的优化,任重而道远,我们必须充分认识问题,从而一步步改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