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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文化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11 08:23:52

保护历史文化

保护历史文化例1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及其管理、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突出楚汉名城、革命胜地、湖湘文化、山水洲城的人文和自然特色,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二)文物和历史建筑、重要历史遗址(迹)及其周围相协调的环境;

(三)风景名胜、古井名泉、古树名木;

(四)传统文化艺术、传统工艺、老字号、百年名校和历史地名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有效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的关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市国土、房产、旅游、环保、园林、宗教、商贸、民政、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宣传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格局和环境,并为合理利用创造条件;应当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划定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文物埋藏区,提出控制要求和保护措施。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编制、修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规划、建设、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章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是指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历史遗存相对集中,能够反映一定时期*历史文化风貌的城市区域。

第十三条岳麓山、小西门、天心阁、潮宗街、开福寺等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保护范围、重点保护内容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公布。

第十四条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尽量保持原有自然环境、风貌特色,保护反映历史文化风貌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街巷格局。

新建或者改建的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用途等,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五条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环境、景观相协调。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标志性景观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本行政区域内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其申报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第十七条以太平街为中心,东至太平里、江宁里及其北端延长线,南至解放西路,西至卫国街,北至马家巷和太平街以东地段的五一大道南侧,应当保留明清至建国前为重点的历史建筑、街巷格局和整体风貌。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完善街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保留传统街巷格局和路面特色,保留历史地名;保护好街区内的历史建筑;恢复街区内的历史人文景观。

第二十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新建、改建、修缮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其设计方案,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核合格的,方可办理建设手续。

街区内的文化旅游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应当与街区的传统风格相协调。

街区内禁止违反规划的拆除、开发活动;禁止修建、设置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格的建筑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龙伏镇新开村、榔梨镇、铜官镇、文家市镇等著名村镇的历史文化进行挖掘和整理,符合历史文化村镇条件的,应当依法申报。

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按照本条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遗址(迹)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各类文物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第二十三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保护责任书,负责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维修,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对集中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铜官窑遗址、岳麓书院、谭嗣同故居、黄兴故居、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旧址、马王堆汉墓、贾谊故居、曾国藩墓、湖南第一师范、中共湘区委员会旧址、白沙古井、浏城桥楚墓等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重点保护,合理利用。

第二十四条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制定保护措施并公布;对其进行修缮,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文物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在公布的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在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建设施工中发现文物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依法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具有一定历史意义、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近现代保护建筑、传统民居、商铺及构筑物,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认定并公布为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

第二十八条历史建筑应当原址原貌保护,不得擅自拆除。确需迁移的,迁移方案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论证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工作应当在30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历史建筑分为重点保护建筑和一般保护建筑。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原有的外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一般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原有外形、结构体系。

禁止损坏或者以危及安全的方式使用历史建筑。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历史建筑的安全使用等级进行鉴定,有关部门应当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负责历史建筑的安全、保养和修缮,确无修缮和维护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可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依法置换历史建筑的产权。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重要历史遗址(迹)设置纪念标志,对其中具有特别重大历史价值的,可以创造条件予以恢复:

(一)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点、名人故居或者其他重要活动场所;

(二)历史上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军事、文化教育机构或者其他团体的重要场所;

(三)历史上中外重要交往的场所和外国重要机构在长驻地;

(四)代表一定历史时期最高水平的建筑、桥梁和有影响的园林建筑的场所;

(五)重大考古发掘或者发现的场所;

(六)已消失的著名老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占有重要历史遗址(迹)标志设施。

第五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下列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收集、整理工作:

(一)湘剧、花鼓戏、*弹词、*评书、*渔鼓、*山歌、木偶戏、皮影戏、民间故事等地方文学艺术;

(二)湘绣、湘菜、石雕、陶艺、剪纸等传统工艺;

(三)老字号、百年名校等;

(四)民俗风情等。

第三十三条文化、商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传统艺术、工艺的特点,建立传承人制度,兴建专题博物馆,提高传统艺术、工艺的水平。

对濒临失传的传统艺术、工艺应当采取抢救措施,对湘菜、湘绣等特色品牌应当制定扶持措施,促进发展。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对民间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整理,开设博物馆、陈列馆,举办各类展示和演艺活动;支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

第三十五条体现*历史文化内涵的历史地名应当予以保留;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地名管理机构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违法调整历史文化名城各类保护规划的;

(二)违法批准新建、改建建筑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

(三)其他不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违法审批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法拆除或者严重损坏历史建筑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和历史遗址(迹)纪念标志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保护历史文化例2

1沈阳历史街区发展概况

沈阳历史文化街区具有大量的历史建筑,街区内的历史建筑记载着城镇发展历史信息的真实的物质实体。同时,在整个街区的建筑中应占有较大的比例,是街区整体气氛的主导因素。历史街区具有独特和代表性的历史风貌,历史街区所构成的实体具有共同的设计、构造、材料以及建筑组织方法,代表着历史上某一时期该地域的历史风貌特点,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心理和审美趋向。沈阳历史街区具有较完整或可整治的视觉环境,在历史建筑集中的街区范围内要求没有严重破坏和影响街区历史氛围和文化脉络的建筑物,同时街区周围可视范围内的环境情况也是极为重要的因素。沈阳的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为其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发展,成为一座历史积淀深厚的古城。

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现存问题

2.1历史风貌变化大

在沈阳以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对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关注较多,而对历史城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和控制关注不够。尽管名城的整体空间环境和格局尚存,但历史城区建筑高度长期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特色正在逐渐削弱,名城保护面临巨大威胁。

2.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少

沈阳名城的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具体保护要求和控制措施方面,均需要在以往保护工作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尤其是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划得过小,不能做到应保尽保,如果出现破坏,将对沈阳名城的整体价值造成巨大损失。

2.3众多有价值的历史

建筑未公布和保护沈阳作为中国近现代史上重要的城市和工业基地,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数量与类型十分丰富,并在国家近现代史上和工业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过程中并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在实现经济振兴、城市快速更新过程中,方城、满铁附属地、商埠地、铁西区、大东区以近现代优秀建筑、名人故居、满铁社宅、工业厂房、管道、铁路专用线等为代表的各类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正在迅速消失,众多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亟待公布和保护。

3保护原则与目标

3.1保护原则

(1)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文物古迹和历史环境不仅提供直观的外表和建筑形式的信息,同时它们也是历史信息的物化载体,是不可再生的。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任何历史遗存均与其周边的环境同时存在,失去了原有的环境,就会影响对其历史信息的正确理解。应避免保护单个的文物古迹,肆意改变周围环境,使其丧失原来的历史氛围的做法。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不能急功近利,不能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当前的利用方式应与文物遗存的文化内涵相契合,并且应该保证以后可以继续利用。

3.2保护目标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同时,处理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通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经济振兴,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方法

4.1视线通廊的保护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内部、各片历史城区之间及其选址的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之间存在着历史上形成的空间关系,其中一些重要的空间关系需要通过视线通廊的方式予以保护,防止未来的城市建设对这些重要的空间关系造成破坏。为保护盛京城历史城区的历史文化街区“井”字街视线通廊;为保护满铁附属地历史城区,由西端沈阳火车站看中山路的视线通廊。为保护沈阳名城两处重要的世界文化遗产的北陵、东陵南望的视线通廊。

4.2建筑高度控制

重点控制盛京城和满铁附属地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新建改建建筑的高度、体量等应与所在历史城区及周边历史建筑的高度相协调。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按照原有建筑高度控制。方城内高度要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故宫的保护要求,按照相关图示的范围分别按照原高控制以及高度9米、12米、15米进行控制,禁止大型商场等大体量建筑的建设。满铁附属地、商埠地、时期扩建区、铁西工业区等历史城区建筑高度以多层为主,控制高层建筑的建设。在沈阳85.7平方千米的五片历史城区中,规划提出重点对其中的盛京城和满铁附属地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新建高层建筑应避开其中的视线通廊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范围。这两片历史城区中面积约19.1平方千米,原有建筑高度为低层和多层建筑,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特色鲜明,是沈阳名城需要重点保护的两片历史城区,对于沈阳名城的价值和特色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4.3街区文脉保留

要保持街区的原真性和特色性,保持街区整体文脉。保留沈阳历史城区清晰脉络,完整反映清前、清中期、晚清、民国及新中国时期各历史阶段发展历程,其独特的满清陪都皇城、满铁附属地、商埠地、近代工业区并存的板块拼贴式空间格局,力求通过规划控制保护历史街区道路现有空间尺度和景观特征,严格控制其路幅宽度,尽量保护道路两侧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注重街区的绿化,合理搭配树种发挥绿化的生态效应。

5结束语

城市的地方特色和文化传统真实的纪录着城市历史发展轨迹和城市空间的演变。如果丧失了城市自身的文化特色和文化优势,必将面临经济冲击下严重的文化危机和社会危机,甚至出现大拆大建,千城一面的状况。因此,做好城市历史街区的保护,维护城市历史文化和环境特色,提高城市空间环境质量,在城市建设发展中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高旸.从社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看文化民权的实现[J].保定学院学报,2017,30(5):60-63+76.

保护历史文化例3

二、《北京市历史文化保护区管理规定》以下相关法制内容及特征

《北京市历史文化保护区管理规定》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准则》一起公布于“十五时期”,即2001-2005年。规定目的为完善保护规划、综合考虑城市系统。这两种法制在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史上的实际开端,设定保护相关细则的范围。1990年1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一批25个历史文化保护区以来,对这些保护区未有改动。至1999年8月,为良好地保护中国首都历史风貌而定《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规定所内容为编制规定的依据与目的、划定原则、保护区特色、保护层次、保护原则、实施。第三条所阐的对象分布为旧皇城内14街区、旧皇城外7街区、外城4街区。大致是元明清时期的商业区、宫或庙之类的标志性建筑所在地、景观区域,但清后多留为居民地区。以下历史文化保护规定原则为包括街道都含良好的历史风貌、与现代开发区不同的明确的特殊性。但在第四条把保护层次分为两层:重点保护区、建设控制区,调节历史保护区与城市现代开发区之间发生的冲突。从两层面积比例来看,重点保护区占559公顷,建设控制区占398公顷,1.4:1的比例表示过度空间具有视觉上的保障、空间认识上的稳定性。表1:北京市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在第五条提到“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整治与控制的原则”,只要保持街区整体风貌,能够适当地修缮单体建筑并提高生活环境条件。如第六条所阐,此规定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作之下实施,总体来看此规定制定目的为确保北京整个城市规划上的历史保护区范围。至2002年2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编制《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并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下来。基本框架与《北京市历史文化保护区管理规定》相似,最大的区别在于调整人口密度、关注单体建筑质量、交通规划。对于这三点的关注与精细化,由民居面积占全历史保护区的40%、交通道路面积占20%的比例引起。历史保护区由古代院落来组成,此规定从每院落具有的生活特征入手,把人口密度高的院落人口将要迁出。由于需分散的人口比例占人口总数的41%,规定实施前提为公众参与、认同。另外按照历史文化背景、建筑格局、形式、风貌等标准来判断建筑价值并分为五类,还按照建筑质量来分五类。通过这两种评价来看,因为风貌不协调、建筑损害严重而需修建的建筑占接近一半。另外道路方面,按道路宽度来分五类,掌握道路用途及往后变通可能性。参加2000年召开的“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方案专家评审会”的专家建议,选择一块重点文化保护区而作为保护规划试点,还追求此规定引导文化保护法制化,这意见反映法制坚定初步阶段的需求。

三、北京市历史文化保护区管理实例

《北京市历史文化保护区管理规定》与《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颁布后过了18年,本章通过梳理北京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修建过程与管理现状,探讨规定实施效果及改善点。所举的实例为皇城内的南池子、皇城外的什刹海地区、外城的大栅栏。按《北京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方法初探》一文的定性分类来看,南池子地区属于皇室建筑保护区,什刹海地区属于风景名胜综合保护区,大栅栏地区属于传统商业保护区。南池子地区偏于旧皇城内东南角,面积有34.5公顷。北起东华门大街,西侧面临南池子大街,南至长安街,东面临巷、胡同。90个院落内有1447人口,居住用地面积有19.92公顷。此地区评为危改地区,2002年开始改造项目。拆迁面积达到全地区的70%,17710平方米,新建了二层带院落的封闭式住房,还保留31座四合院,修复17座四合院。规划原则以《历史文化保护区危旧房修缮和改建若干规定》为主,准《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试点方案》来做整体保护、合理保存、适度更新、延续文脉;整治环境、调整功能、改善市政、梳理交通的指标。规划原则强调融合性、妥当性,并在功能上追求现代化、旅游地区化。其中显目的部分为对交通方面的关注。交通不仅给居住人民提高生活条件,而且给旅客带来方便,这点对旅游地区化的目标相合。地下停车场入口位于普渡寺门口旁,为施工停车场而覆土,也利于埋设污水管道。南池子区的历史文化重点成为便利设施的交汇点。什刹海地区位于旧皇城的西北角部,地区包括前海、后悔、西海,北侧面钟鼓楼,东南西侧面大街,《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公布的第一批保护对象当中面积最大,即301.57公顷,人口有6.36万人。因为元代什刹海为京杭大运河的北终点,至今留下桥、寺、楼、闸等的景观建筑。2004年拆除总面积的60%并处理环境整治。2006年进行环湖拆违整治工作,拆除了酒吧等的92栋建筑。2011年对从桥连接的景区进行开发旅游线路。2013年拆除违章建筑241栋,启动“居民住房与环境改善项目”,对296个院落的3567人口进行疏散,同时增设停车场而解决停车难题。此时德胜门治理完成,并对其一带进行历史遗产分类。因历代文献中出现的景点具历史价值、丰厚的人文气味,按文献内容,沿湖边选五个重点而开发为历史风貌区,积极表现风景名胜综合保护区的性格。大栅栏地区西南北侧面临街,东侧接前门大街,呈正方形平面有1.3平方公里,区内有114条街巷。根据《北京大栅栏地区保护、整治与发展规划》地区分为四个部分:历史风貌重点保护区、历史风貌控制区、历史风貌延续区、历史风貌协调区。中北部偏于居住功能,东部为商业功能小区,南部以茶室为主,地区功能多样。居住地区由清代小四合院来组成,商业楼留着清末民初的中西混合形式,具有历史价值。但一半建筑质量较差或属非历史遗产建筑,因此进行修改。大栅栏更新从2010年开始,成立开放工作平台,让各行业专家提出更新建议。对地区人口之35%进行疏散,其外跟居民与商家找出合作改造方式,尽量提高传统商业保护区的性格。地区热管道充足,能够用电力、燃气等方式来供暖。另外由“一纵四横”道路形成,道路窄小不易于安排水管线。因此分道路宽度,在3米宽的道路下安排消防供水管道,比其窄的道路下安排生活用水管道。交通方面跟南池子区一样形成地下停车场,确保开敞空间,增加绿地。

保护历史文化例4

关键词:济南 历史文化名城 遗产 泉城 特色 古城区 商埠区

中图分类号:I026 文献标识码: A

序言

济南自1986年被国务院批准公布为部级历史文化名城,已历时19年了。19年来,济南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和精心呵护这块由历代先人为济南所创造的荣誉丰碑,始终把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作为济南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来认识和思考,并为此而进行了认真的探索和实践。根据市政府的布署,结合正在进行的《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的修编工作,编制了《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题研究》。本规划专题研究内容将纳入《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成为总体规划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依据。

1.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特征

1.1悠久的建城历史

从龙山文化古城遗址算起,济南的建城史已逾4600年。汉初,因此地处古济水之南岸,始名“济南”。隋唐时期,政区多变,济南曾为州为郡。宋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升为济南府,辖历城等五县,为府治之始。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置山东行省,治所设历城。从此,济南作为全省政治中心,至今无变。1904年在古城西开辟商埠。随着经济发展,城市规模逐渐扩大。以省府东、西街为古城中心和以大观园商场为商埠中心的双中心城市格局逐步形成。

1.2独特的城市地理形态

济南南依泰山,北临黄河,总揽齐鲁,地处鲁中低山丘陵与华北冲积平原的交接地带,地势南高北低,山湖遥遥相望。济南古城区基本上位于千佛山、华山、鹊山三者所形成的大三角形平面构图布局中间,黄河、小清河横亘在城区北部,泉水巧妙地穿插在城市中间,大明湖汇集泉水,经东西泺河流入小清河。运用我国古代堪舆学原理进行城池选址和布局,使城市与自然环境相融合,这在我国城市规划史上堪称杰作,即使与唐长安、唐洛阳以及其它山水城市相比也毫不逊色。

1.3 独特的城市风貌

济南的城市风貌是山、泉、湖、河、城有机结合、浑然一体,为江北地区少有的山水城市。南部是恢廓苍翠的自然山体,中部名泉荟萃、湖光山色,北部是蜿蜒曲折的黄河以及鹊山、华山等众多平地凸起的小山头,“一城山色半城湖、四面荷花三面柳”,“家家泉水、户户垂杨”,既是高度艺术概括也是真实的写照。这种独特的自然景观与济南几千年的文化内涵相互融合,形成了济南独特的城市风貌。

1.4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

济南市域范围内,分布着众多极为珍贵的历史文化遗存,如西河遗址、城子崖遗址、齐长城、东平陵故城、汉济北王陵、洛庄汉墓、四门塔、灵岩寺、朱家峪明清历史古村落等,它们是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1.5悠久的历史文化

从传说中的舜耕历山流传至今,在济南这块丰饶的土地上,产生了许多影响深远的历史事件和彪炳史册的历史人物,遗留下难以计数的历史遗存。龙山文化、大舜文化、名士文化、泉文化对于城市品格和城市居民润物无声的熏陶,形成了蔚为大观的历史传统和人文底蕴。

2.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回顾与存在的问题

2.1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把历史文化名城定义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济南作为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具备了历史文化名城所要求的全部特征。回顾过去,济南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探索。

2.1.1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

在2000年国务院批复同意的《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中,根据情况变化,对《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修改、调整,深化完善保护内容,提出了从整体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重点和六条保护实施措施。

2.1.2大力开展全市文物保护工作

二十世纪七十、八十年代,全市开展了数次大规模的文物普查,并不间断地进行了多次补查和复查,发现了一批不可移动文物,截止到2003年,全市共有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近400处,依法登记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300余处;配合经济建设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出土了一批重要的文物;开展签订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书工作,落实了保护责任;1998年市人大审议通过了《济南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初步形成了以《文物保护法》为主、地方法规配套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查处了一批破坏文物的违法案件。2001年至2002年,对现城区进行大规模普查,基本摸清了现城区内特别是古城、商埠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传统民居等的分布情况;配合城市建设,先后抢救发掘了古城区内高都司巷、旧军门巷、县西巷等地的古文化遗址。市博物馆积极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举办了一系列形式多样的展览,成为宣传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形象、内涵的重要窗口。

2.2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从专家学者到领导市民都从不同角度对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问题进行了诸多探讨,取得了一些共识,在实际做法上也有一些新的举措和慎重的行动。但是目前名城保护工作仍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2.2.1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识有待提高

由于对济南城市发展的历史文化价值及特征缺乏系统的认识,对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识不足。城市开发建设中,仅仅是对文物景点、历史遗迹实行个体保护措施,对其外部空间环境缺乏设计,与周围城市环境缺乏有机融合,忽视对旧城整体风貌的保护和控制,没有形成全市统一的名城保护体系,集中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区域没有形成。

2.2.2疏解旧城人口措施不力,功能过于集中

名城保护受制于城市空间结构,由于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重点不突出,开发方向不明确,旧城套新区,新区套旧城,以至城市建设用地紧张,城市功能过度集中,旧城负荷日益加重,城市人口的高密度与建设的高密度无法得到缓解。

2.2.3旧城改造与保护的矛盾日益尖锐

旧城改造速度加快,强度增大,加之过分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和环境效益,以至部分地段的开发建设已突破规划的控制要求,密度过高,开敞空间缺乏,绿地减少,个别新建建筑高度、容量及功能与周围古城环境缺乏有机协调。部分传统特色建筑和院落被拆掉,对古城格局的保护造成了破坏性影响。

2.2.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缺少法规保障和配套政策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一项系统的保护工程,而目前我市仍没有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名城保护缺乏法规的保障。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整治、修缮和利用等,涉及到房屋权属、人口迁移、修缮保护、合理利用、资金投入等许多问题,实施难度相当大,全市缺少相应的配套政策。

2.2.5古城区、商埠区保护仍有一些重要问题有待解决

几十年来,全市现有的历史及传统建筑、街巷、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的总量,随着大规模城市建设的损毁和使用单位的不合理使用等,已有较大幅度的减少。

一批价值较高的文物保护单位多年被使用单位占用,而使用单位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这些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失修严重。部分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因使用单位、使用人乱拆乱建,已破坏了其原的格局及风貌。

古城区内大面积的危旧房改造和道路拓宽工程,使成片的历史街区(如剪子巷、司里街、高都司巷等)和传统四合院建筑、老字号商铺等快速消失,其中部分有一定价值的四合院等建筑,因过早地消失,已失去以后可能保护、修复、利用的机会。

商埠区内现正面临着道路拓宽等问题,一批代表百年开埠历史的欧式建筑、中西合璧的四合院建筑及街巷等正在逐步消失。

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虽然比较健全,但有法不依、不履行报批程序随意破坏文物,以及文物行政部门执法难等问题的存在,均严重影响了文物保护的力度,影响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3.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思想及基本思路

3.1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思想

(1)妥善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使传统风貌保护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相互协调,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保护。

(2)保护规划的重点是加强风貌带的保护、泉水的保护和古城(明府城)、商埠区整体空间环境及其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既要保护好构成城市的自然地理特征,特别是泉脉地质构造,还要维护良好的泉水出露景观环境,真实完整地保护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科学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

(3)在保护与发展中要贯彻“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共荣”的思想,使历史文化名城在保护中得以持续发展。

(4)充分挖掘济南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继承和发展城市特色风貌,使之成为塑造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质、扩大国际影响的重要的物质基础和精神支柱。

3.2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划原则

(1)整体保护与分层次控制、重点保护与一般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2)名城保护与现代化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

(3)传统风貌保护与传统文化继承相结合的原则

3.3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

本规划专题在地域空间上分为两个层次,即济南市域和济南市区,面积分别为8177平方公里和3257平方公里,其核心部分在济南中心城区范围内。

市域为济南市全部行政辖区,包括济南市区、章丘市、济阳县、平阴县、商河县。市区即市辖市中、历下、槐荫、天桥、历城、长清行政六区。中心城东至东巨野河、西至南大沙河、南至南部山体北缘、北至市区边界。

3.4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本思路

本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属于《济南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题研究,规划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充分挖掘历史内涵,深入调查现状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

《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三个重点、三个层次和传统文化、商业的继承”。

“三个重点”是:泉城特色风貌带、泉水和古城商埠区。

“三个层次”是: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名城整体环境的保护。

“传统文化、商业的继承”是:传统文化、商业特色的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商业和历史建筑、街区、城市的结合。

根据这一基本思路,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可从四个层面进行研究:

第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第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第三,名城整体环境的保护;第四,传统文化、商业的继承和发扬。

这四个层面共同构成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保护框架。

4.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保护重点

4.1泉城特色风貌带的保护

4.1.1规划范围的确定

泉城特色风貌带范围南起千佛山一带山体,北部涵盖黄河及鹊、华等九山,东起历山路,西至顺河高架路,南北长约10公里,南部东西宽约4公里,北部东西宽约12公里,总面积约70平方公里。

4.1.2泉城特色风貌带的历史文化价值

济南市独特的自然景观与济南几千年的文化内涵相互融合,形成了体现城市风貌基本特色的风貌带。这条风貌带内凝聚了丰富的自然人文要素,是维系名城的生命线,应予以严格保护和发展延续。

4.1.3泉城特色风貌带规划的主要内容

4.1.3.1空间结构

泉城特色风貌带南山北水,古城位于千佛山、华山、鹊山所形成的三角形构图中央,黄河、小清河横亘在城区北部,泉水巧妙地穿插于城区中间,城市与自然环境天造地设、相亲相融。基于对历史传统的尊重和借鉴,规划风貌带空间结构形成“一轴、两湖、三区、四泉、六河、九山”的布局形态。

一轴指从千佛山经古城到黄河的历史传统风貌发展延续轴;两湖为大明湖和北部新开发的北湖;三区是千佛山风景名胜区、泉城特色标志区和北湖市民文化区;四泉指与古城鼎足而立的趵突泉、五龙潭、黑虎泉、珍珠泉四大泉群;六河为黄河、小清河、东泺河、西泺河、护城河和曲水亭河;九山指构成“齐烟九点”的卧牛山、华山、鹊山、标山、凤凰山、北马鞍山、粟山、匡山和药山等九座山体。

4.1.3.2功能布局

风貌带功能布局自南向北形成千佛山风景名胜区、泉城特色标志区和北湖市民文化区三个特色功能区:

(1)千佛山风景名胜区

千佛山风景名胜区位于风貌带南部,以千佛山为中心,东至燕子山西路,西至玉函路,南至旅游路,北至经十路,总用地约5.6平方公里。千佛山是风貌带南部起点,是俯视泉城和风貌带全貌、远眺“齐烟九点”的制高点。规划划定千佛山保护区及控制协调区,逐步拆除保护区内非园林景观现状建筑,对控制协调区内的建筑从风格、体量、色彩等方面进行统一协调,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及其地域的生态环境,形成和谐的人文与自然环境。

(2)泉城特色标志区

泉城特色标志区位于风貌带中部,东至历山路、西至顺河高架路、南至文化西路、北至胶济铁路,总用地约9平方公里。该功能区规划以“泉水”为主题,以泉池园林景观区、地方传统历史性街区和商业中心区等三个特色片区为主体,融“山泉湖河城”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于一体,建成主体形象鲜明、文化品位高尚、泉城特色突出、环境幽雅、生态良好、功能完善的园林式城市中心标志区。

(3)北湖市民文化区

北湖市民文化区位于风貌带北部,该区域要大面积整合改造,对东泺河东路、北园大街、顺河高架路、二环北路围合地区进行重点建设,形成市民文化区,面积约3.9平方公里。规划结合滞洪区及小清河改造,开辟约40公顷的新水面形成北湖,与大明湖遥相呼应。以商业服务、文体休闲为主,兼有部分政务办公。该功能区的设立更加突出和完善了“山泉湖河城”的独特空间格局,将泉城特色风貌带所体现的城市中心服务功能及景观特色北延,形成新的城市功能空间,以带动城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4.1.4泉城特色风貌带保护的措施

(1)从宏观自然环境出发,保护和继承以千佛山、大明湖、四大泉群和古城区及黄河为主体的城市风貌特色。

(2)突出自然景观和地方传统文化,体现“齐烟九点”、“青山进城”、“一城山色半城湖”和“泉水串流于小巷民居之间”的风貌特征。

(3)保持风貌带特有的空间形态,控制风貌带内的建筑高度和体量,体现自然山水和古城的有机结合,按风景视廊的通视要求重点控制自大明湖至千佛山之间的建筑高度。

(4)调整和加强风貌带北部城市功能,提升风貌带北部城市中心功能和景观环境。

4.2 古城区的保护

4.2.1规划范围的确定

保护区范围即现今护城河所围合的地区,面积3.26平方公里。

4.2.2古城的历史文化价值

(1)济南古城池平面布局以其形状不甚规整、四门不对称为特色,加之有天然的泉水和依山建城的独特地理位置,在中国古代城市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几千年来,遇有时局变迁、朝廷更迭,此处多为兵家必争,兵燹水患常常把这里夷为平地,城池屡建屡毁,但从未离开这块宝地。近一个多世纪,社会经济有较快的发展,形成了黄河下游及华东地区的中心城市,其历史文化和科学研究价值都很高。

(2)济南自古以来就是山东地区中心城市之一,具有4600年的建城史,特别是自宋代以来,随着“济南府”作为山东中心城市地位的逐步确定,更显出了其在全国和全省的重要性。今天要展示名城的特色的时候,也要相应地体现与其“身份”相符的文化遗存,从而多方面地展现其特殊的“府级”地位,多从挖掘“府城文化”上下功夫。

(3)济南另一个突出的特色就是其人文居住环境。“海右此亭古,济南名士多”;“家家泉水,户户垂杨”;“一城山色半城湖,四面荷花三面柳”等,这是高度艺术概括的真实写照,给古城增添浓郁的文化氛围,自古就是人居最佳环境。

(4)古城内的各类历史建筑,反应了济南变迁的过程。各个时代的建筑艺术风格、类型不同的传统民居兼南融北,形成了以泉水为构图中心的建筑园林风格,具有特别的价值。

(5)明清济南古城的城池以及圩子壕兼具城防和排洪功能,因借地势,随形裁度的布局手法,是济南古城的一个重要形态特征,必须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因济南古城墙已全部拆除,因此保护护城河的现状是保护古城平面形态的关键所在。保护西城墙根街仅存的一段明代“城墙”,形成标志性景观。

(6)保护护城河,杜绝覆盖及其它建设活动,规划控制好周围建筑物的高度和密度,控制好沿河绿化带。对大明湖北侧的古城门址实行严格保护。

4.2.3古城保护的措施

(1)古城区的保护要从整体出发,既要保护古城区,还要保护与古城区特色密切相关的外部自然地理环境。

(2)要继承古城区的传统格局,保护古城轴线、路网、水系。疏解古城区的中心职能,降低其人口、就业、交通压力,保留商业中心职能,迁出省级行政办公等单位,增加开敞空间和公共绿地,改善居住环境质量,恢复泉城历史风貌。

(3)建筑高度要低于自大明湖至千佛山1.5度仰角的控制线,满足风景视廊的通视要求;建筑风格及空间尺度要符合古城区风貌环境要求。

(4)古城内新建建筑的形态与色彩应与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古城内新建的低层、多层住宅,应采用坡屋顶形式;已建的平屋顶住宅,应逐步采用“平改坡”的方式进行改造。

4.2.4古城区道路网和街巷胡同格局的保护

(1)古城区内的交通出行必须采取以公共交通为主的方式。控制古城区建筑规模和开发强度,严格控制机动车的交通流量。

(2)实施严格的停车管理措施,控制车位供应规模,限制或调节驻留区内的汽车量。

(3)整治路网系统和道路修建方式,协调好风貌保护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以此为前提确定路网的适当容量。

(4)道路路幅宽度的确定应在满足文物和风貌保护的同时,协调处理好交通出行、市政设施、城市景观和生态环境等各项功能的需要。

(5)同等级道路,在古城以外和古城以内、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非保护区,应采用不同的路幅宽度。

4.3商埠区的保护

4.3.1规划范围的确定

(1)将复兴、激活老商埠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内容。

(2)保护区范围为:东至顺河街,西至纬十二路,南至经七路,北至胶济铁路,总用地约5.94平方公里。

4.3.2商埠区的历史背景及演进

(1)济南开埠发轫于甲午战争后人们对抵制外来侵略、挽救民族危亡的思索。1904年,德国修筑的胶济铁路即将竣工,德国势力必将籍铁路的便捷,由胶澳一隅向山东腹地扩张,一场激烈的利权之争已不可避免。当时山东的主政者一方面力谋阻止德国势力借助铁路向山东内地的扩张,另一方面又以主动应变的姿态,利用铁路交通的新优势,抓住机遇振兴民族实业。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山东巡抚周馥请北洋大臣直隶总督袁世凯上奏清廷在济南自开商埠,同年四月一日(1904年5月15日)奏准,开辟济南商埠。

(2)济南商埠的范围是:济南老城西关外,东起十五殿(今纬一路北端原津浦铁路宾馆),西至南大槐树(今纬十二路以东),南沿赴长清的大道(今经七路),北至胶济铁路以南共计约4000余亩土地。民国初年商埠用地已经占满,先后向东、向西两次拓展商埠用地,直到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商埠租地面积已经增至6.1平方公里(9140余亩)。

(3)济南开埠以后,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和商人资本的汇聚,济南成为全省最大的棉花市场,而且也是内地最大的洋货分销市场。此后,随着政治气候的变化,商埠区又经历了衰落的过程。1948年,济南解放以后,济南的城市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商埠区的商业地位及影响逐渐衰落,商埠逐渐成为以市民居住和工厂生产为主的城区。20世纪80年代以后,商埠区重新走向开放,建立了西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批发市场、济南市华联等,恢复了万紫巷商场,商埠区一度又呈现出繁荣景象。

4.3.3商埠区的建筑文化特色分析

(1)济南开埠采取的新老相辅的城市规划格局,成为近代城市发展的一个典范。1904年,清政府在济南自开商埠,规划布局不拘泥于传统格局的限制,极具远见地依据铁路开辟商埠新区,使济南分为旧城区和新商埠两部分,城市格局发生根本改观。旧城区继续保持政治、文化中心的地位,而商埠区则更好地凸现出商业功能,从而推动整个济南工商业的发展。这种城市格局既保持了城市原有特色,又为经济发展拓展了空间。

(2)商埠规划突出的特点是其路网格局。商埠采用棋盘状的道路布局,并分别按经纬依次编号。经纬相交,相隔200米左右,形成3-6公顷大小不等的街区,街区外安排商业店铺,街区里面建设里弄或别墅。因地制宜的街区划分极大地便利了城市交通和市政管理。经纬路的建设也考虑到济南地势南高北低的特点。为了避免夏日洪水对城市及铁路的破坏,在经一路修筑了完善的地下排水系统,雨污合流,其管线和漏水斗与同时期柏林的标准一样。为了方便市民休憩娱乐,商埠管理部门在经四纬五路建立了济南最早的公园-商埠公园(今中山公园)。

(3)商埠的建筑风格为中西合璧,早期的大型公共建筑均为德式风格,20世纪20年代以后,出现了大量简洁明快的现代派风格建筑,中式风格的建筑形成较晚,多集中在里弄和传统商号之中,中西建筑并立的城市建筑特色丰富了济南的近代建筑文化,其浓厚的异国情调实不逊于号称“万国建筑博览会”的上海和天津。

(4)自开商埠后,中外商人的源源涌入,不仅带来了新商品、新技术,也为城市文化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济南由传统的封闭城市走上了对外开放之路。随着西方文化对民众生活模式的冲击,趋洋附西的倾向就在时势的流变中推动着生活方式和观念的演变。济南的人文环境开始出现中西文化碰撞与交融的多样化的色彩。

4.3.4商埠区保护的措施

(1)商埠区的改造设计应该立足于历史文化名城的大构思,不应脱离开城市整体的大环境。从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角度分析,应该对商埠区的传统特色内容进行梳理整合,保护济南近现代以来的完整文脉,体现人类需求的多元性、文化展示的多样性、空间布局的多重性、设施功能的多选性;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建设环境优雅、文化浓郁、亲情浓厚的历史街区。在城市空间布局上应成为沟通东西的枢纽和桥梁;在功能布局上突出购物、休闲、娱乐、旅游等特殊功能。

(2)为进一步体现济南商埠区的特点和历史价值,在商埠区改造时应注意保留一定数量的典型街坊、有代表性的中西合璧的商业店面建筑和记载了中西文化交流的西洋式建筑,新建筑应注意在体量、建筑符号等保持与旧有建筑的相对协调,力求保持和谐而又有新意的商埠区面貌。

(3)商埠区的经纬道路格局不得随意改变,道路宽度在满足城市交通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保持其原有宽度,以保持商埠区街坊的空间尺度。凡涉及道路拓宽和市政设施的建设等问题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

(4)商埠区的保护性开发应纳入法制的管理轨道。应制定详细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传统街区和古建筑保护与开发规划,制定明确的管理政策,实施法制管理。

5.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保护框架

综合考虑保护环境风貌、城市格局、文物古迹、建筑风格和发掘历史文化内涵五个方面,按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名城城市整体环境和传统文化、商业的继承和发扬四个保护层面,在全市范围内划出12片自然风景和文物古迹比较集中的环境风貌保护区、9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范围。以千佛山、古城、黄河为主线,串联泉水密集区及大明湖等重要自然、历史要素形成的历史传统风貌带为骨干,形成保护性的景观网络,连接各个片、区、点,充分发挥山、泉、湖、河、城交融一体的城市风貌,重点挖掘、展示济南龙山文化、大舜文化、名士文化和泉文化,建立完整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

5.1.1保护重要的历史优秀建筑

(1)近百年的济南近代建筑活动,带来了西方先进的建筑科学技术,几千年一脉相承的中国固有传统建筑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中西建筑并立的城市建筑特色丰富了济南的近代建筑文化,拥有了一批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较高的历史优秀建筑。

(2)规划将58处列入保护名单的历史优秀建筑,根据其重要程度和历史文化价值分为三个保护级别进行保护。一级保护建筑:凡列为省级以上文保单位的历史优秀建筑,部分已列为市级文保单位,同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或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二级保护建筑:其余列为市级文保单位的历史优秀建筑,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近代建筑。三级保护建筑:未列为一、二级保护等级的近代建筑。

第一层次是总体格局上的保护,保护的重点是近代城市格局中最具代表性的古城区、商埠区约20处近代优秀建筑与景观风貌。第二层次是建筑群体空间及环境保护,较典型的有:原齐鲁大学建筑群旧址、原齐鲁大学医院建筑群、洪家楼天主教堂建筑群等,保护建筑群体的相互关系及原有的空间环境气氛。第三层次是建筑物本体的保护,按其保护等级和文物保护的级别,提出六类不同的保护要求。

5.1.2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的实施

(1)制定文物保护维修工程计划,将需要保护的地上不可移动文物按近期、中期、长期几个阶段实施。

(2)最近五年内,在各级政府财政的支持下,多方面筹措资金,动员社会力量,争取实施和完成“文物维修保护十大工程”。

(3)在维修保护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和实践“可持续发展和合理利用”的有效途径,使这些景观发挥好独具特色的作用。

5.2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具有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是反映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比较集中、真实、完整的地区,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5.2.1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芙蓉街-曲水亭街传统历史文化保护区

(1)芙蓉街-曲水亭街传统历史文化保护区位于古城中心,南面以泉城路为界,北临明湖路,东面以县西巷为界,西临贡院墙根街和省府前街,总面积约47公顷,约占古城总用地的14.4%,是济南传统民居、泉池园林等特色精华所在。

(2)将芙蓉街、府学文庙、百花洲、后宰门、珍珠泉、王府池子、曲水亭等街区,统一规划,保护其真实的历史遗存和传统风貌,逐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体现“家家泉水,户户垂杨”的地方特色。

5.2.2划定新的历史文化保护区

(1)在古城内继续补充历史风貌较完整、历史遗存较集中和对古城整体保护有较大影响的街区进行保护;在古城外确定一批文物古迹较集中,能较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或村镇,使其得到有效保护。

(2)古城内确定的3片传统历史文化保护区为:解放阁、浙闽会馆和宽厚所街片区、题壁堂和将军庙天主教堂为中心的片区、大明湖东南岸民居片区。

(3)在商埠区内补充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保护,包括:经一经四路-纬一纬五路街区、经三经五路-小纬六纬七路街区。

(4)在古城、商埠区外确定一批文物古迹较集中,能较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或村镇,包括原齐鲁大学齐鲁医院历史优秀建筑群、洪家楼天主教堂建筑群、朱家峪古村落等,使其得到有效保护。

5.2.3新划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

5.2.3.1古城内传统历史性街区特色

(1) 解放阁、浙闽会馆和宽厚所街组成的历史文化保护区,面积约13公顷。该街区内的浙闽会馆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东南与解放阁遥遥相对,南面有济南七十二泉中著名的黑虎泉。保护重点是保护现存的传统建筑及街巷格局。

(2)题壁堂和将军庙天主教堂为中心的历史文化保护区,面积约26公顷。是现状古城区内唯一尚未被开发建设的街区,基本上保留了原有的街巷肌理。街区内有大量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存,如将军庙街天主教堂、升阳观、慈云观、题壁堂、府城隍庙等。其中将军庙天主教堂是我市第一座天主教堂,而位于寿康楼街的升阳观是吕祖庙在济南的三处中较大一处。保护重点是保护现存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存、有价值的四合院民居和大量的泉池、水系等人文、自然景观。

(3)大明湖东南岸民居历史文化保护区,面积约12公顷。在历史上就是民居群落,好多著名的历史人物都在这里居住和生活过。像王世桢、蒲松龄等等。这片民居虽然在全市范围内够不上重点保护的民居,但是它仍然有着潜在的价值。对这份历史遗产进行深入挖掘,会对我们今天的规划设计有所启发。结合大明湖东南岸山水园林的创建,重点对保存完好、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民居院落实行完整的保护,创造私家园林式的居住空间活动空间,承载诸如 “文化沙龙”、居住、观赏等功能。恢复大明湖东南岸旧有的文化氛围和民风民俗,突出这一地段的地方传统特色。

5.2.3.2商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特色

(1)经一经四纬一纬五围合的街区,面积约67公顷。街区内有4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2处省级历史优秀建筑。主要有交通银行济南分行旧址、德华银行办公楼旧址、德国领事馆旧址、山东邮电管理局旧址、瑞蚨祥布店(鸿记)、隆祥布店(西记)、济南档案局办公楼、山东邮务管理局旧址、胶济车站旧址、津浦铁路铁路宾馆等近现代优秀建筑。

(2)经三经五小纬六纬七路围合的街区,面积约20公顷。街区内有2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省级历史优秀建筑。主要有基督楼自立会礼拜堂、五三惨案蔡公时殉难地、1946年视察北平军事调处部济南执行小组纪念地、济南日本总领事馆等近现代优秀建筑。

(3)保护、规划和建筑好这两个地段,把这些见证商埠历史的近代优秀建筑加以修缮,改造环境,以丰富城市空间,展示城市历史。这些整修一新的近代城市街区和建筑,将成为城市景观中的亮点。

5.2.3.3在古城和商埠区外确定一批文物古迹较集中,能较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或村镇,使其得到有效保护。

5.3 名城整体环境的保护

从城市环境风貌和格局两个层面突出济南山、泉、湖、河、城交融一体的空间环境特色,提出保护与控制要求。具体体现在城市风貌、历史河湖水系、建筑高度、风景名胜区、街道对景、城市建筑形态与色彩的继承与发扬、古树名木七个方面的内容。

5.3.1城市风貌的保护

5.3.1.1规划目标

重点保护济南独特的山、泉、湖、河、城有机结合的城市风貌。

5.3.1.2城市风貌的特色分析

(1)山、泉、湖、河融为一体的自然环境特征。

(2)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与独特的自然环境相得益彰,形成鲜明的人文景观特色。

(3)古城因形随势、匠心独具的格局及近代商埠区中西合璧的路网格局和环境特征是名城的重要特色。

(4)泉水穿流于街巷与民居之间,构成泉城独具特色的“家家泉水,户户垂杨”的生活环境。

(5)众多历史文化遗存和不同风格的建筑风貌也是名城的重要资源。

5.3.1.3城市风貌的特色与格局

山、泉、湖、河、城有机结合是济南城市风貌的基本特色。南北以自然山水城市为特征,东西以城市发展时代延续并与南北山水融合为特征,构成济南城市风貌的总体格局。

5.3.1.4城市风貌的保护规划

保持“一城山色半城湖、四面荷花三面柳”,“家家泉水、户户垂杨”的城市风貌特色,借助新区开发,创造全新功能、全新面貌的新城景观。以河、湖、山、城为基盘,以绿色为基调,以主要河、路为骨架,重点建设景观面、景观带、景观点,形成完整的城市景观体系。

5.3.2城市街道对景的保护

(1)在一般丁字路口或曲折道路转角处形成的城市街道的对景建筑,是城市景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注意处理好街道与建筑的关系。

(2)对于历史形成的对景建筑及其环境要加以保护,控制其周围的建筑高度。对有可能形成新的对景的建筑,要通过城市设计,对其周围建筑的高度、体量和造型提出控制要求。

(3)在旧城改造中必须处理好街道与重要对景建筑的关系。

5.3.3城市建筑形态与色彩的继承与发扬

(1)城市建筑的色彩是城市形象中最直接、最普遍的因素,济南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特点,夏季炎热,春季多风沙,建筑色彩宜采用清淡冷色为基调,给泉城以清凉的微风,调节人们心理上的感觉。

(2)老城区内新建建筑的形态和色彩应与老城整体风貌相协调。以挖掘传统和地域建筑文化的内涵为基点,继承和发扬传统建筑中有活性的成分和因素,将传统的场所与人文精神融汇到现代的建筑场景中来,寻求与现代城市文化的共融。

保护历史文化例5

Abstract: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is a historical period in our country has an important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military or transport unique position and important influence that the city is still has certain scale, and preserve the traditional cultural value, has an important historical value and artistic value and the value of the cultural relics, buildings and sites in the city. But with the high speed of urbanization process, and how to keep the cultural features, under the premise of the old city protection and new town construction will be harmonious and unified, has become the main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development of the important problem. In this paper, yibin city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Keyword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Yibin; 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E2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也就是说,历史文化名城都是在我国某历史时期有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或交通方面的独特地位和重大影响,至今仍具有一定城市规模,并保存着具有重要传统文化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考价值的文物、建筑和遗址的城市。

从1982年2月批准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的24座城市起,到1986年第二批的38座城市,到1994年第三批的37座城市,再到陆续增补的12座城市,截至2010年底,中国已有了111座“历史文化名城”。但随着城市化的高速进程,如何在保持文化特色的前提下,将旧城保护与新城建设协调统一,已成为制约历史文化名城发展的重要难题。下面,我们以四川省宜宾市为例,分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问题。

一、基本情况

(一)概况

宜宾市地处金沙江与岷江汇合处,滚滚长江由此东流入海,素有“万里长江第一城”之称,历史文化悠久,旅游资源丰富且独具特色。宜宾市是1986年得到国家承认的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是长江上游开发最早的地区之一,自古居于巴、滇、蜀、夜郎等部族王国往还的要塞之地。这里在秦汉时已是中原王朝向南推进的咽喉要隘,为“五尺道”、“南夷道”、“西南丝绸之路”的起点,至明清时已被誉为“西南半壁古戎州”。自汉至今,宜宾已有两千余年的城市建设史。

(二)旧城分析

宜宾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重点是具有两千多年建成史且文物古迹相对集中的旧城区。

1.独特的古城格局

明代古城奠定了宜宾旧城区的格局,城郭接近正方形,街道布局为传统街坊式,众多纵横交错的街道形成“棋盘式格局”。干道均向江岸延伸,使水陆交通相互衔接。截止目前,古城棋盘式格局和轮廓犹存,民居风貌尚存少部分。

2.富有地域特色的建筑风格

宜宾传统建筑以川南民居为主,多为清朝中晚期至解放前建造,民居多为青砖、青瓦、砖木结构的老式瓦房,穿斗式结构,门楣多由花砖砌成,雕工精细,颇具艺术价值。

3,三江分隔,三山对峙,三塔鼎立的山水组团城市格局

丰富的水系,优美的自然景观构成了宜宾优越的自然环境,岷江和金沙江汇合于宜宾旧城合江门,万里长江从此开始,滚滚东流而去,宜宾城市由于三江分隔而自然形成了组团式布局结构,景色优美的河流水系成为宜宾城市主要的自然环境资源,也是宜宾城市的特色之一。

宜宾城市的四周有翠屏山、白塔山、七星山三山对峙。翠屏山郁郁葱葱,催科山峻峭挺拔,七星山云遮雾绕,自然环境非常优越,形成了宜宾城市的绿色生态屏障,构成了宜宾城市的多彩多姿的天际轮廓线。而黑塔、白塔、旧州塔三塔鼎立,相互观望,形成了宜宾城市独特的景观视线。

4.丰富的文物古迹

全市有各类文物点1000多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5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7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00处,其类别主要有遗址、墓葬、建筑、石刻等,在中心城区有27处。灿烂的文物古迹是宜宾历史文化名城的精华之所在,是悠久历史文化的见证。

二、保护情况

宜宾市在97年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即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了专题分析,并明确了宜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题特色为:“历史长河、山水城塔交相辉映;五粮魔水、古今中外异彩纷呈”。规划要求按“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保护,保护重点放在“一片二线三点”上,同时保护整体空间环境;对文物古迹分成三级进行保护。同时,规划提出了五条保护措施:一是积极疏散旧城人口;二是占用文物古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安排搬迁;三是对文物古迹的保护、维修,应保持原有风貌;四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五是提高市民的保护意识。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旧城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之间的难以取舍,造成了时而开发、时而保护的混乱局面。

(一)建设性破坏,导致历史风貌、传统文化特色的丧失。

在宜宾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中,文物受到的冲击很大。许多传统古街道、文物古迹未能得到应有的保护,城市传统特色逐步丧失。如宜宾原有10 多处会馆,现仅存云南会馆和叙府会馆;原古建筑或古民居集中的冠英街只残存几十米,栈房街、光复街、交通街、走马街、麻线街等古街道拆除殆尽。

(二)文物古迹的抢救工作有限。

保护历史文化例6

【关键词】

经营;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利用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一座城市记忆的沉淀,记录着城市的发展进程。但在我国很多的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以破坏历史文化保护区为代价,加快城市化进程的现象。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发展的现代社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与了利用问题必须提上日程,相关政府必须重视和解决历史文化保护区与城市发展进程之间的矛盾。

一、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区之间的主要矛盾

(一)城市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失去了历史印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的现代化规模不断扩大,很多老街区被现代化的大楼所取代,城市逐渐失去了历史的印记,失去了具有传统特色的建筑和特色,导致传统文化不能得到传承。在很多城市的发展中,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建筑缺乏有效的管理,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与维修,更有很多城市的历史街区被重建。

(二)传统文化在城市化进程中逐渐消失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一座城市的精神文化的传承,但是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传统文化有一定程度的冲击。人们的生活习惯逐渐改变,传统文化逐渐被人们遗忘和忽视,大量的民俗、民间工艺等正面临失传,人们的传统文化保护意识淡薄,大多数年轻人都不愿意学习传统的民间工艺,这是导致传统文化的逐渐失传的一大部分原因,同时也是历史文化保护区管理问题必须重点关注的一方面。

二、居民和政府部分必须重视历史文化区的保护和利用问题

居民和政府部分必须重视历史文化区的保护和利用问题,树立正确的保护历史文化区的意识和观念,使历史文化得以传承和发展。

(一)现有的两种观念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与利用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念。首先,大部分人认为历史文化区与城市现代化的格局不同,会阻碍城市现代化的进程,减缓城市发展的步伐,必须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清除;另外,也有人认为在城市化进程的当代社会更是要加大力度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保护和利用,不能轻易动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一草一木,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不能对历史文化区有任何破坏。这两种观念都相对偏激,不利于城市的发展和历史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矛盾时,必须树立正确的观念。

(二)在城市发展中,可以充分利用历史文化区的文化价值做好历史文化区的保护工作,既能保留了一座城市的历史文化,又能充分利用文化保护区所带来的文化价值。历史文化保护区中历史文化的遗存是一座城市的历史文化环境,是展现一座城市的文化魅力。相关部分做好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工作,有利于塑造城市的文化形象,有利于促进城市旅游业的发展,从而带来经济利益。对历史文化区的保护可以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利用历史文化保护区带来的经济利益也有利于推动城市现代化的进程。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设施已不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政府要根据现实情况对历史文化保护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善。

三、从经营角度看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措施

(一)结合城市历史文化与经济发展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人们在经济满足的情况下也要满足对文化的追求,政府相关部分应结合城市的历史文化,推动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发展中注入历史文化元素,建立有文化特色的商业街和创意文化园。在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老街区建立商业街道,保留老街区的文化特色以及具有民族特色的店铺,打造历史文化与商业相结合的文化街道,既具备民族风情、城市的文化特色,有具备商业元素,推动经济的发展。在工业建筑的基础上,注入文化元素建立创意园,将文化与产业相结合,打造文化创意与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商业园区。

(二)对城市的历史文化保护区调查并进行划定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首要工作是通过资料收集与分析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调查,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调查工作包括对民族文化、生活习惯、历史建筑等的调查,充分了解和收集相关资料,有利于保护对象的确立。

(三)对历史文化区的保护在调查确立历史保护区之后,要根据保护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例如,对历史文物的冻结保护,在保护对象属于不可重复的历史文物时,适合运用冻结保护法。在对原址古迹进行保护时,若遭到一定的破坏,可以实施原址修复的保护措施。随着保护对象的确定以及保护区的划定,还应注重对保护区周边环境等的协调。根据保护对象的实际情况,对周边环境进行相应的协调。结合城市发展的特色对周边环境进行建设,既能保留和保护历史文化特色,又能展现城市现代化的风采,一举两得。

(四)对历史文化的利用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只有充分利用好文化价值才能使历史文化价值得到充分的传承和发展。文化价值的保护和利用主要是对历史文化遗址进行适当的修复,针对历史建筑进行近期的查看和维护,在城市化建设中也可以结合历史建筑的特点,建立具有特色的现代化建筑。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主要包括建立博物馆和主题公园等,利用博物馆展示具有民族特色的历史文物,以及展示工艺的生产制造过程,使居民铭记民族工艺,加深对历史文化的记忆。同时,政府应该建立对历史文化建设的监督平台,保证在对历史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保持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原来面貌。

四、结束语:

历史文化的保护和利用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城市的历史文化才能使城市的民族文化得以传承。正确认识历史文化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文化保护观念,是对历史文化保护的对历史文化的保护有利于挖掘城市的文化价值,有利于传承城市的民族精神和文化,有利于提升城市的形象,从而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卉.城市更新中的广义规划与设计倾向———以什刹海历史文化保护区为例[D].天津大学,2012.

保护历史文化例7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s of China, comprehensively reviews the conditions and features of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of China and points out the severe challenge facing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s of China, particularly, the awareness &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theories are in urgent need of change.

Key words: heritage;culture;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G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09)06-04(6)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古老国家。据考古发掘和史料记载,古代文明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史前社会。大约公元前21世纪中国出现了第一个王朝国家――夏朝。在这之前的新石器晚期,随着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农业已经成为主要的生产方式,青铜器铸造业、陶器与玉器业以及文字符号相继出现,居民点也渐渐固定下来,形成了规模不等的中心聚落和城市雏形,并且开始建造大型祭祀场所与礼制建筑。这些以冶炼、器皿制作、文字、城市、大型礼仪性建筑为标志的早期文明发展要素和带有古代国家组织及其权力集中的特征,表明我们的祖先已经摆脱了自然的野蛮状态,迈进了古代文明社会。在上下五千年漫长的历史岁月里,一代又一代华夏子孙按照自己特有的国情创造历史,积淀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凸现了中华文明根深蒂固,枝繁叶茂,从而在世界文明史上独树一帜,别具风采,为人类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主要特点

中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荟萃了中华文明,主要特点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绵延五千年持续发展,从来没有中断。这种状况与其他文明古国迥然不同。虽然世界上有如中国这样的文明古国并不是孤例,除了中国黄河中下游是华夏文明的发祥地以外,北非的尼罗河下游、西亚的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以及地中海的古希腊半岛和南亚的印度河流域,也都孕育了古代文明。位于这些地域的埃及、巴比伦、希腊、印度等文明古国的历史比中国更早,但是都曾出现过中断,形成古代文明的断裂。唯独只有华夏文明的发展历史从古至今一脉传承。关键在于文化传承的同一性。中国的语言、文字、历法、人生哲学、伦理道德、乃至政治理念等,很早就实现了大一统,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生命力,是中华民族生生息息、代代相传的立身治国之本。正是华夏文明绵延不断,才造就了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积淀异常丰厚深邃。

其二,中华文明博大精深,具有多元一体的鲜明特征。一方面在世界上像中国这样56个民族并存、和睦相处、共同生活的国度绝无仅有。几千年来中国多民族互动的过程始终没有停止,民族关系相当密切。伴随着民族融合,汉文化与各民族文化在吸纳、放射和更新中持续融入了新鲜血液,升华成为灿烂绚丽的中华文明。另一方面中国史前文明呈现多元萌芽演进和以黄河流域中原文化为主体发展的轨迹,也颇为罕见。古代文明起源的多元演进与中原文化发展互为补充,丰富了中华民族的文化形态、文化内容和文化内涵。由于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文化在历史发展嬗递的进程中不断融合,兼收并蓄,共同走过了五千年,使文化遗产异彩纷呈,辉煌璀璨,在世界上无与伦比。

二、党和国家向来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早在北平解放前夕,为了保护这座古都,中央军委决定同北平守敌谈判,争取和平接管。1949年1月16日发出关于保护北平文化古城电报,指示前委 “必须作出精密计划,力求避免破坏故宫、大学及其他著名而有重大价值的文化古迹。”要求前线部队“对于城区各部分要有精密的调查,要使每一部队的首长完全明了,哪些地方可以攻击,哪些地方不能攻击,绘图立说,人手一份,当作一项纪律去执行。”同时为避免一旦被迫攻城造成文物古迹破坏,特地登门拜访梁思成先生,请他在北平军用地图上标出城内重要古建筑的位置。北平解放后,又将梁思成先生主持编写的《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印发给南下部队,用于各地作战和接管时保护古建筑,表明对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重视。

1950年建国伊始,中央人民政府很快政令,作出了《关于保护古建筑的批示》,并颁布了《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保护管理办法》和《关于征集革命文物的命令》。1956年国务院着手组织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1981年和2004年先后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近40万处,为发展中国文物事业奠定了基础。紧接着1958年将“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规定正式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61年国务院依据宪法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从此为建立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奠定了基础。同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开始实行以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制度。

但是随着中国经济建设发展,城市规模一再扩大,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因为缺乏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注意保护历史文化古迹,致使一些古建筑、遗址、墓葬、碑碣、名胜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在基本建设和发展旅游事业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使城市和文物古迹的环境风貌进一步受到损害。为了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文物古迹继续遭受破坏,以免断送长期积累起来的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保护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同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成为中国第一部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

鉴于文物保护与城市规划建设关系十分密切,必须依法规范各类建设活动,确保文物免遭破坏,国务院于1984年1月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应当切实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和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1985年1月中国政府正式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国际接轨,按国际标准在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启动了申报世界遗产的工作。1986年国务院确定将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较完整地保存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与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在履行国际公约和实践中国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全国人大于1989年12月审议通过了中国城市规划建设的第一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法律明确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城市新区开发应当避开地下文物古迹。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开始步入快车道,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发展势头。新一轮更大规模的城市建设蓬勃兴起。长期因资金紧缺而起步艰难的旧城改造,由于推行了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和房屋商品化的体制改革,出现了生机,许多历史文化名城也因此开始了大面积的旧城改造,导致出现了大量“建设性”破坏。鉴于此,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在襄樊市召开了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会议。1994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的请示》。通知要求抓紧编制、修订和审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印发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依据。经过在十年实践中积累经验,建设部于2005年7月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进而为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了国家标准。

21世纪以来,党和国家把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继2002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后,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更将弘扬中华文化,“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列为中国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同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接着又于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再次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从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保护好中国历史文化遗产,建立起法律构架,使保护方针和原则更加清晰明确,保护内容和措施日臻完善。在此短暂期间,国务院于2003年5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条例》),2005年12月22日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并首次决定在中国设立文化遗产日,开始了每年一度的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普及活动。2006年11月,文化部公布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不久依据《文物保护法》规定,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又通过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名城保护条例》)。至此《文物保护条例》和《名城保护条例》两部行政法规相继公布施行,以及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配套制定,使中国文化遗产保护走上了健全的法制轨道。

三、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及特征

中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集中体现在保护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个方面。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半个多世纪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始终没有停止,经历了长期艰苦的开拓过程。回顾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走过的道路,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为1950年至1981年。这一阶段中国在经济建设上实行计划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致力于推进工业化发展,对于文化遗产保护采取完全由国家财政负责的体制和政策。一方面由于中国经济基础比较脆弱,不可能安排更多的资金和经费用于保护文化遗产;另一方面中国保护文化遗产的社会意识尚处于初始阶段,认为保存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的目的仅仅在于体现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进行光荣的革命传统教育。三十多年里,中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一直局限在文物古迹个体保护的范畴,同时由于长期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在相当多的人们心目中,甚至将文物古迹、老建筑和历史遗存的古城街道当作旧社会与旧制度的产物,采取了漠视和排斥的态度。尤其“”带来的灾难,在破旧立新中彻底割断历史,否定文化遗产,使中国大量文物古迹遭受严重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几乎消失殆尽。

第二阶段为改革开放后的1982年至2000年。这一阶段以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为里程碑,标志着中国以文物保护为中心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形成,并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名单,首次提出要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现了两大特征:一是把保护的对象从文物本体拓展到了文物赖以存在的历史环境;二是把保护的内容从单个的文物古迹扩大到了成片的历史地段和更大范围的古城,包括古城的整体格局和传统风貌。

第三阶段为21世纪以来的若干年。这一阶段以2002年党的十六大为标志,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提出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并把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摆在了增强综合国力竞争的突出地位。党和国家强调“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通过大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在短短五年时间里,两次修订《文物保护法》,设立文化遗产日,颁布《文物保护条例》与《名城保护条例》,促成一批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了《世界遗产目录》和《世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目录》。2007年在党的十七大上,进而把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使命,极大地唤起了社会意识和民族意识,开创了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局面。

目前中国登记在册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多达40多万处。先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5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约9300处、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8000多处。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了110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截至2008年底,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已经公布了143个历史文化名镇和108个历史文化名村。

在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中,有37项入选为联合国《世界遗产目录》,数量仅次于西班牙和意大利,居世界第三位,也是拥有世界遗产类别最齐全的国家。

如今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现了两大特点:一是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由早期保护文物古迹个体,逐步扩大到了保护文物的历史环境、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

筑;二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途径更加清晰,方法更加科学合理,措施也在不断完善,取得了显著成效。

四、中国历史文化遗产面临新的严峻挑战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从根本上彻底改变了闭关锁国和沉闷僵化的状况,打破了束缚人们的思想和体制桎梏,调动了亿万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大发展。这一时期,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中国的经济总量连续三十年保持着高速增长,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的比重由1978年的1%上升到2007年的5%以上,对外贸易总额占全球的比重由不足1%上升到8%左右。社会生产力强劲发展的势头和日益丰富的物质条件,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提供了越来越多的资金保障和技术支持,极大地促进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创造了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大好机遇。不过,中国的文化生态也在这一时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了严重威胁。

过去几十年,受计划经济体制禁锢,中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长期紧缺,始终困扰着各级城市政府。城市基础设施欠账过多,居民住房、道路交通、生活环境迟迟得不到改善,尤其旧城区改建起步尤其艰难。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推行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房屋商品化制度以及多元化投资和财政、税收、金融体制等项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主导资源配置的机制逐步形成,从而为城市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筹措建设资金,开辟了广阔渠道。城市建设因此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万马奔腾,出现了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但是与此同时,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改善投资环境,加快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水平的汹涌大潮中,人们已经来不及思考历史文化遗产的特殊价值,意识不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继承和弘扬祖国优秀历史文化对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意味着什么。在这样一种大的历史环境下,许多历史文化名城也纷纷破城开路,拆除古老的城墙,开始进行大面积的旧城改造,从而带来了“建设性”的破坏。一些地方在引进资金开发建设中,违反城市规划,任意选址定点;随意改变规划确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肆意开发历史文化名城的黄金地段,大拆大建历史街巷和传统民居、商铺;甚至擅自拆除文物建筑以及已经明确保护的古代建筑和近代建筑。正是因为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加之利益驱动,所以有些历史文化名城过度开发,造成不少古建筑、古遗址岌岌可危,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遭到了严重毁坏。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热和资源掠夺式的文化旅游开发,使中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村镇面临着新的更加严峻的挑战。这些历史文化遗产遭受“建设性”破坏和“旅游性”破坏的状况,在地域分布上具有显著特点:越是中国东南沿海地区,越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越是文化旅游火热的名城名镇,破坏的程度也就越是严重。

不仅如此,在中国一些地区,进行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当猖獗,导致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历史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使得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形势严峻,不容乐观。

由此可见,在经济快速增长和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新形势下,面对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和不断出现的严峻挑战,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具有更加现实的紧迫性,已经变得刻不容缓。这就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思想认识和保护理论的缺失亟待改变

目前,中国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虽然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实施这些法律法规却存在着很大困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仍然相当普遍。在很多情况下,只要没有直接伤害自身利益,人们对于发生在身边的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往往熟视无睹,表现得麻木不仁。这些现象反映了现阶段中国保护文化遗产的社会意识和国民素质还不能适应时代要求,与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相去甚远。

出现这种状况并非偶然,而是与中国特殊国情下长期形成的认识和理论上的严重缺失,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中国历史上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十分缓慢。新中国的诞生,建立在贫穷落后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废墟上。建国后,经过短暂的经济恢复,很快开始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并且在一段很长时期内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来解决资源配置和亿万人口的温饱问题。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国民经济还不富裕,人民群众尚未摆脱衣食之虞,自然不会产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动机和需要。恰恰相反,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所有的事物和言行都毫无例外地被打上了“阶级烙印”。历史文化遗产也被当作旧社会和旧制度的产物,遭到排斥与否定。以梁思成先生为代表的一代建筑宗师和大家对于保护古城、保护文物的大声疾呼,就被淹没在了“复古主义”的批判浪潮中。这种极左思想曾经影响了中国两代人的观念。改革开放后,中国转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代,把发展社会生产力摆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基本解决了13亿人口的温饱问题。但是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必须经过一个渐进的过程,由于发展阶段的限制,人们的思想认识顾此失彼,关注点和着力点出现了偏差,因此不惜以牺牲资源、环境、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为代价,拼经济,上项目,引资金,追求经济高速增长和经济总量达标,造成了大量历史文化遗产损毁,使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了严重威胁。直到党的十六大以来,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将科学发展观确定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整个社会和国民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才产生了质的飞跃,发生了根本性转变。2005年至2008年,在短短四年里,中国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公布了《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第二次修正)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保护文化遗产还被写进了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有这些重大举措,都标志着对保护文化遗产的认识开始迈向一个新的阶段。当然,要想真正变成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还需要相当长的过程。

保护历史文化例8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society, attention to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blocks the public and cultural protection measures has important implications for real life.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blocks the public and cultural protection measures.

Keywords history; blocks; culture; protecti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K825.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新陈代谢的进化过程。改革开放后我国政策的转变促进了经济的迅猛发展, 我国城市建设全面铺开: 规模日益扩大、城市用地紧张; 新区建设勃兴、旧区改造也如火如荼, 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城市更新是城市现代化发展的必然历程。同时它也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它完善旧城的基础设施、改善住户的生活条件、美化城市环境和复兴旧城中心的经济; 另一方面, 若对其引导控制不当, 则成为摧毁城市历史文化的力量。我国过去一个时期的旧城改造, 由于保护历史文化环境观念的淡薄、管理机制的滞后, 造成一批有价值的历史街区被严重地破坏, 城市的特色风貌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持。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大规模的建设开潮的强力冲击下, 我国城市的传统历史风貌再次面临着文化断层和形态混乱的双重危机。城市更新中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更新利用问题逐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1、历史街区保护的要求

历史街区不仅范围大,而且作为活的肌体,是一个有许多人在其中生活的环境。它一方面作为历史的风情画卷,给人们以传统的回忆和美的享受;另一方面作为实用的财富在继续被使用。历史街区的保护不仅涉及到历史文物遗产的物质实体方面,还涉及到它的人文环境方面,要求满足人们新的生活观念的要求。在这里,既有文化艺术的问题,也有社会和经济问题因而非常复杂,难度很大。

2、历史街区市民文化形成的条件

(一)市民文化的定义

市民文化是一种生活化、自然化、无序化的自然文化,它是指产生于街区小巷、带有商业倾向、通俗浅近、充满变幻的一种文化,它是一种“现象流”,反映着市民真实的日常生活和心态,表现出浅近而表面化的喜怒哀乐。

(二)形成条件

市民文化作为文化现象之一是无法在短期内形成的,它扎根于特定的历史、特定的人群和特定的氛围。其本质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各种联系,真实、活跃且极具生命力。由于市民文化的独特性,它的形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老居民、老风格的延续

如果说建筑是凝固的历史,代表着一个地区的历史文化,那么人就是鲜活的历史,延续着一个地区的文化。老居民、老风格是一个地区识别度高或者低的重要条件。就目前来看,国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大多能很好地保持原本的风格特征,无论是建筑形式或者街道布局多数能展现地方特色,但对于市民文化方面却明显不够重视。因此经常呈现出一个历史街区内传统手工艺者非本地人,甚至街区内现有居民不会说本地语言的局面。这样的情况不仅使得游客失望,更加是文化的失落。

2.文化的底蕴及兼容并蓄

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是形成市民文化的基本条件,前文提到的特定的历史、特定的人群以及特定的氛围都依赖于深厚的历史基础。当然,文化的兼容并蓄也极为重要。平江历史文化街区拥有天然的历史条件。文化古城,自古以来就是重要的经济文化交流中心,商人、文人、游人南来北往,带来各地丰富的竞技文化资源。

3. 居住、商业、交往三种空间的交流

市民文化在集中聚居区最直接的呈现便是人们的市井生活:“市”——交易,“井”—— 居住,“井台”—— 交往;它们也对应着三种空间对象:“市”—— 店铺比邻的街道,“井”——点状或线状分布的生活空间,“井台”——有围合限定的开放公共空间。这三种空间的结合相生构成了中国传统街区的基本空间模式。历史街区内保留有完整的街道格局和建筑空间组合,而对居住、商业、交往三种空间的保护却不够,尤其是交往空间,市民文化以人们真实的生活为蓝本,而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作为这种交流的载体,交往空间必须得到有效地保护和长久的延续。

3、市民文化融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具体措施

(一)留住原住民,呈现老风格

1.原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

留住原住民,重点在于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改善,针对这一点平江历史街区已经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但想要长期留住居民,吸引已经搬离的居民再回到老房子,就必须在完善硬件设施的同时加强软件设施的发展,例如恢复一些老的居委会、居民活动室等等。

2.传统建筑内部的保护

一直以来古建的保护多注重外部形式,尤其是对于一些普通的民居,往往为了达到整体上的和谐统一而只对建筑外墙面进行保护修缮。实际上,普通民居的内部构造虽然不比控制保护建筑精致华丽,但也真实地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人们的生活,相比那些深宅大院,普通民居更加生动活泼,也更能展现市民文化。传统建筑内部的保护应当注重空间的分割和人员的安排,避免为了容纳更多的人而使建筑空间支离破碎。

3.合理处理外来移民的问题

近年来,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廉价老房子吸引了众多的外来移民。为了达到更多的商业利益,很多老房子被分割成多间来出租。由于知识水平的限制或地域文化的差异,很多外来务工人员意识不到老房子作为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的重要性,很多老房子被无意识地破坏。因此,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宣传、疏散过密人口等方法来解决。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1.民俗风俗的保护

保护历史文化例9

中图分类号:JO 文献标识码:A

1.对兴化历史文化资源的认识

1.1丰富的历史遗存

兴化历史悠久、人文荟萃,自古儒学文化昌盛,名人辈出,涌现出郑板桥、施耐庵、刘熙载、宗臣等一大批文人贤士,城区金东门和北门两处历史街区,历史遗存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特征显著,蕴藏着厚重的历史文化和民俗文化。市域范围内各级文保单位共76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处。兴化市共有非物质文化遗产66项,涉及民间文学、传统音乐舞蹈、传统技艺等各个方面,其中2项列入部级“非遗”保护名录、2项列入江苏省“非遗”保护名录、有29项列入泰州市“非遗”保护名录。

1.2兴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存在的问题

1.2.1市域历史文化资源急需系统性保护与展示

市域内历史文化资源点散落分布,散布在中心城区以外的历史文化资源急需系统性的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门类大都分布在市域各乡镇,传习和展示的载体空间缺乏系统性,需加强整合以保证文化传承和展示文化魅力。

1.2.2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内涵彰显不足

历史城区范围内部分新建建筑在建筑风格上与历史城区整体风貌未能得到很好的协调,城市建设与古城保护、旅游保护开发未形成合理联动,建设中历史文化内涵彰显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历史文化名城的潜在优势。

1.2.3 历史文化街区面临物质环境和功能衰退的双重压力

历史文化街区由于受现代交通方式的冲击,丧失了原有支持传统商业发展的空间载体,街区内基础设施长期欠账,历史建筑亟待修缮,人口密度大,街区灾害隐患极为严重,社会问题逐日上升,面临物质环境的衰退和居住、商业功能衰退的双重压力。

1.2.4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艰巨

由于保护力度不够以及资金难以到位等诸多因素,兴化市的不少文物古迹仍旧面临着自然和人为的双重破坏,保护工作艰巨。不少文物古迹已经变为危房,一些文物古迹虽已经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但是周边无协调空间可言。如刘熙载故居、城隍庙等文保单位周边紧贴建设了现代风格建筑。此外,不少文物被拆旧建新,文物保护的真实性没有在保护中得到体现。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策略

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更新协调机制,实现历史文化资源利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提高城市的综合效益。

2.1动态保护

为了追求城市发展的历史延续,基于动态保护的观念,除对古城格局和整体风貌需严格控制、保持历史延续外,应重点对重要的文物建筑、控保建筑、历史街区、历史地段及其他们的周围环境实施保护,要最大限度地保留其真实的历史遗存和客观的历史记忆,对大量的一般地区和一般建筑,均不应沉溺于保留和改造的数量之争,也不必拘泥于“原汁原味”的重复,而应在满足现代功能要求、延续城市格局和传统风貌的前提下,能保则保,需拆则拆,重在体现兴化的形象特征,提高居民生活的环境质量,留给后人一个经过我们传承、留有当代记录的城市。

2.2可持续的保护

兴化现代复杂的城市功能已非古城原有的城市结构和形态所能适应:一方面,兴化古城旧建筑的结构性和功能性衰退严重,大量危旧房迫切需要更新和改造,市政基础设施亟待建设和完善,完全原样的保留或修缮不仅技术上有困难,全面推行在经济上也不现实;另一方面,现代城市功能与生活方式与古城物质形态存在明显矛盾,完全保持原来的空间尺度和形式,既难以满足现代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布局要求,也不符合消防等基本规范。基于可持续的保护理念,提倡古城“新陈代谢”,在新时期下要打上新历史条件下的现代文明烙印,摈弃复古思想桎梏,强化与时俱进的保护,探索在发展中保护古城的方法和途径。

2.3与城市更新相结合

兴化的历史保护必须与城市更新相结合,政府既应致力于创造良好的、公平的投资环境,为开发者提供优质的服务,也应加大规划控制管理力度、广度、深度,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规划和管理,提高历史保护更新的品味。政府与开发者的合作,通过一定经济利益的激励,找到各自利益的共同点,最终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

兴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包括域历史文化资源、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非物质文化遗存五个方面。

3.1市域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市域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自然环境保护,主要为李中水上森林、得胜湖、大纵湖等八个蕴含着丰富历史文化的自然风景保护地区,禁止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保护各自然风景保护地区的水面、自然植被以及动物等不受城市建设的影响。二是人工环境保护,主要为郑板桥墓、施耐庵墓、南荡遗址等古遗址体系以及中共兴化县委成立遗址等近现代历史遗迹体系。三是历史文化镇村保护,主要为沙沟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 。

3.2历史城区保护

3.2.1历史城区整体格局保护。

依据兴化历史城区的发展格局,对兴化历史城区的发展脉络、历史遗迹进行梳理,构建“一环、一轴、二片、四点”的整体格局保护。“一环”,即为“十水汇城”的历史城区周边水系格局,保护水体、沿岸历史人文景观及古树名木,通过沿河绿化带以及游憩空间建设,加强上官河、海池河、车路河等历史河道与历史城区的空间联系,塑造滨河特色景观风貌。“一轴”,即为牌楼路历史景观轴,以历史文脉为主线,呈现传统景观风貌,是兴化历史城区内历史文化展示的重要通道。“二片”——金东门历史文化街区和北门历史文化街区 ,力求保护传统的社会空间网络及原有的街巷格局,保留原自然、舒展有机的布局体系,并对保护民居和内部环境进行整治,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满足旅游需求。“四点”,即为四个历史文化要素集中点,即拱极台公园、城隍庙古建筑、李园古建筑群、宗臣故居古建筑群四个节点,构建兴化城市历史文化展现与延续的核心空间载体。

3.2.2传统街巷保护

加强对东城外大街、北城外北大街、家舒巷等主要街巷格局的保护,根据道路功能,形成与历史风貌协调的特色街道景观。保持各传统街巷的现有名称和走向,两侧新建建筑景观与街巷传统风貌保持协调。保持原有的尺度和比例关系,街巷宽度与两侧建筑高度不得轻易改变。

3.2.3传统风貌延续

对于规划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带带内的建筑,其风格应以本地传统建筑风格为主,延续“青砖黛瓦、粗材优质、典雅朴素”的整体风格。重点保护街区内的文物古迹、街巷肌理等,全面保护与控制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完整体现古色古香的传统风貌。建筑色彩控制上以黑、青灰、白为主色调,以红、褐为补充色调。其它地区的建筑应传承兴化当地传统建筑的要素,建筑色彩不宜过于鲜艳,应以简洁、朴素为主,并具有一定地方特色,保持传统风貌。

3.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3.3.1金东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保护金东门历史文化街区鱼骨状的空间格局和传统风貌,保持街、巷、建筑的空间关系;保护上池斋、赵海仙洋楼、家舒巷古建筑群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他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与街区历史风貌有密切关系的古井、古树等历史环境要素;保护街区内商业氛围以及居民的传统生活方式和民风民俗。

3.3.2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保护北城外典当巷和北城外北大街等历史街巷空间格局,保护延续历史文化街区内传统民居建筑,保护以万兴大典、王府大院为核心的古建筑群,延续北门地段内良好的邻里氛围。

3.4文物古迹保护

3.4.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严格保护市域范围内不得拆除,并建立相关保护标志和保护档案,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及时公布名录,明确保护措施。

3.4.2古树名木保护

古树名木应划定保护范围,保证树木的生长条件和生长空间。明确保护责任主体,进行定期的养护。对普查在册古树名木严禁砍伐,城市建设不得破环古树名木及其周边环境。

3.4.3古桥和古井保护

保护市域范围内多处古桥和古井。保护古桥与河道格局关系,整治古桥周边环境,采用传统石料和式样整修桥梁,定期维护,不得拆除、破坏。清理并修复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井。

3.5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进一步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摸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健全已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建立和形成兴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保护制度。保护、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定期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庆和竞赛活动,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

4.历史文化资源综合利用

4.1历史城区的保护与利用

在历史城区内构建历史文化名城展示体系,包括现存历史文化资源、各类博物馆、小品等标志物以及开放空间,对历史城区的历史文化风貌进行展示与利用,并与旅游的发展相结合。历史城区内重视主要历史节点、历史轴线的景观塑造和公共服务功能的强化,注重环境品质的提升和历史文化特色的体现,使历史城区成为城市文化形象的空间精髓与精神象征。整治历史城区周边河道,展示“十水汇城”的历史格局,开辟水上游览系统,展示兴化古城风貌。加强历史城区周边滨水景观带的建设,加强景观功能与休闲文化功能,增加历史城区内开敞空间,塑造城市景观形象。

4.2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利用

金东门、北门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在保持街巷肌理与居住功能为主体的前提下,加强文化功能,恢复商业功能,充分展示其历史文化内涵。对传统民居的利用和展示,应坚持古民居的生活原真性,对民居加以修缮整治,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原居民外迁。

4.3文物古迹的保护利用

通过多种途径的展示手段,体现文物古迹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并坚持不破坏原物、原貌、原址的原则。对于需要修复或重建的文物古迹,需经过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结合文物古迹的利用,宣扬民族精神和地方文化传统,并利用其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传统文化教育。

4.4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

结合郑板桥故居、中原才子坊,采用图像、多媒体和现场表演等多种方式展示和发扬板桥文化及名人文化。结合上池斋药店及赵海仙洋楼的保护,保护并发扬兴化传统的中医药文化。注重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的文化空间和场所的营造。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产业在历史城区中发展,鼓励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提供场所和载体,形成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互动的氛围。

5.结语

兴化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由单纯物质文化保护到与非物质文化保护并重,由古建筑群落保护到城市风貌保护,由重点文物保护到历史文化内涵保护 , 由少数职能部门研究保护到政府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保护。要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挖掘兴化历史文化内涵,保护历史文化遗存,传承历史文化精髓,同时,改善历史街区环境、完善设施配套,展示历史风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展示历史文化内涵和价值。

【参考文献】

[1]李骊明.关于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战略思考[J].人文地理, 2002 , (5) :25 —28.

保护历史文化例10

1面对“第四次浪潮”的挑战

半个世纪以来,北京的历史风貌保护工作走过曲折而艰辛的历程,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受到过四次大的冲击。虽然在50多年前北京的和平解放使这座古都完整地保留下来,但由于在其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们缺乏文物保护的观念,没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意识,北京的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一度遭到较大的破坏期间,为大炼钢铁形成冲击金属文物的浪潮,许多珍贵文物消失在冶炼炉中。初期掀起对“封资修”文化的批判,文字的和图案的文物、街景受到巨大冲击,大量碑刻、雕刻、经卷、书画毁于一旦,许多重要的文物建筑受到极不合理的使用,形成以破坏文化标志物为主要特征的“第二次浪潮”。在此期间被当作封建标志的城墙被最后拆除,北京的历史风貌受到很大破坏。“”以后,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城市发展速度的加快,出现了以破坏文物建筑本身为主要特征的“第三次浪潮”,王府大院内见缝插针式的建设和各处对文物建筑的拆改,破坏了许多有价值的文物。从9o年代初期起,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城市的开发方式发生变革,由对单座文物建筑的拆改破坏演变成对成片街区的剃头式改造,许多文物建筑被拆除,一些很有保留价值的街区化为乌有,“第三次浪潮”演变成为“第四次浪潮”,即破坏历史文化区域的浪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受到严重挑战。

在北京的历史风貌经历一次次破坏的同时,人们为保护文物和历史风貌的努力也在加强从1957年北京确定了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之后,作为对的反思,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许多重要的古迹成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越来越多的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尤其是在80年代,保护历史区域的观念开始流行,1982年北京被公布为中国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1990年北京公布了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并在2000年完成了保护区的详细控规。人们不再满足于文物的点状保护,而要实现历史文化区域的面状保护,历史风貌保护的观念发生重大变化。尽管如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任务却仍然十分艰巨,“第四次浪潮”正袭面而来,严峻的挑战并未结束。

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紧迫性

实际上“第四次浪潮”造成的挑战不仅表现在北京,在全国许多历史文化名城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许多地方有代表性的历史街区都在消亡之中,它是一个时期的现象,是当前历史风貌保护问题的争论焦点,是我们这个时代所不能回避的紧迫问题。

北京是全国99座历史文化名城中历史街区保存最多、其历史文化价值最高的一座城市,它的重要性是其他城市所不能比拟的。北京作为首都对于全国也有着示范、引导的作用,它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方面成为全国的表率。北京虽然完成了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并升始制定相关的法规,但像北京这样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仅仅保护现有的25片街区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更多的街厩和更多的建筑得到保护,需要在那些无法保留的街区中留下必要的标志性建筑.以便尽可能保持和延续古都的历史风貌。

目前北京在历史街区保护方面面临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房屋的自然老化在不断侵蚀着古都的风貌,由于缺乏必要的维修与更新机制和超负荷使用,使许多百年老屋濒临危境。另一方面,在北京城市发展战略中,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仍未提到应有的位置。在90年代初开始的旧城危旧房改造中,在没有对危旧房与历史风貌作出明确界定和认真调查的情况下仓促上马,形成大面积剃光头式的旧城改造局面尽管这次大规模改造由于成本过高.在1997年以后减缓下来,但大片有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已被拆除,众多文物遭到破坏,北京的古都风貌受到严重影响。

晟近北京市提出要在5年内完成“危旧房改造”的目标,同时降低了拆迁补偿标准,如果一切顺利.5年后,除“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外,其他古老的街区、院落,以及那些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都将不复存在,一些有保留价值的文物、四合院和街区可能会在我们尚未认识它的时候就被匆匆拆除,留下无法弥补的遗憾。北京历史风貌的保护仍然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保护工作艰巨而紧迫,北京能留下多少历史风貌,关键就看今后的5年。

3确立历史街区保护和改造的基本原则

要在今后5年中推进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使尽可能多的历史风貌得到保护,不但需要转变过去点状保护的观念,树立区域保护的意识,而且要确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历史街区整体保护的原则:像北京这样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必须坚持街区整体保护的原则,将街区整体保护与个体文物保护相结合。因为只有个体保护,没有整体保护,就留不下历史文化名城的特有风貌。整体保护包括保留城市的基本轮廓、格局和街道、胡同系统。

第二,坚持历史风貌保护优先的原则。在北京旧城范围内,开发建设应以不破坏原有的历史风貌、文物古迹为前提。城市的发展战略、总体布局以及城市道路改造、商业中心建设等各项详细规划都要体现这一原则.应将其做为城市发展的先决条件加以确定:

第三,坚持文物原地保护的原则文物保护单位不仅本身具有历史文化的价值,它还是原有城市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历史文化体系的标志物。离开了原有的空间.它的文化价值将大大降低因此不论是新建建筑还是道路.在规划设计上都应尽可能绕开文物,个别实在绕不开的.只可在原地做短距离的整体移动,不可做长距离的搬迁。

第四,确立保留历史标志物的原则。对于旧城区的改造,应摈弃简单的“剃光头”式的改造办法,在不得不拆除的旧街区内,应规定老建筑的最低保留数量,保证在原地留下少量标志性的历史建筑.这些建筑不仅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还应包括保存较好的非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和其他标志性物体,如四台院、会馆、衙署、小庙、碑刻、水井等,以保持历史文化景观的地域延续性

第五,实行保护与开发利用结合的原则。在旧城区内,不论是文物保护单位还是历史文化保护区,都是北京城市具有生命力的组成部分。他们的保护应与使用相结合,尽可能加以开发利用,通过利用实现保护。

4建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新机制

目前在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争论和冲突最大的,是旧城改造中实行的剃头式改造,用舍弃历史风貌的代价换取市民住房的解困,从而陷入解困必拆房的窘境。然而,市民住房解困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之间并非是绝对排斥的关系,能否找到既解决市民住房问题又能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办法,是当前北京城市建设中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

从北京过去数百年来城市发展演变的历程可以看出,大量的住宅建筑在数百年问维持不衰,甚至能为我们今人服务,主要不是靠官府资金的支持,而是由于有大量民问资金的投入,有一套自我更新的机制。解放后形成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房屋所有制形式和低房租政策,使得大量四台院失去了自我维持和更新的机制,成为政府的沉重负担。今天要想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中的四合院,就应该利用市场机制,利用灵活的政策,吸引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包括外省市乃至海外的资金,投向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维护中来,使历史街区走上有机更新的良性发展轨道上来,从而摆脱解困必拆房的怪圈。

目前,将四台院投人市场的条件已渐趋形成,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扑始对传统建筑产生兴趣,看作是理想的生活、工作环境,欲将其作为未来可以保值增值的财富。为此,可有步骤地进行公有四合院的改制试验,将房管部门改为房地产公司,将四台院投入市场,在不改变其原有风貌的前提下进行出售,同时提供适当的优惠政策,以鼓励人们投资于四台院的修缮和保护。为配台四台院的改制,可设立一个政府出资为主的历史文化区整治基金,例如在”十五“期间每年可投人2亿元,5年共投入10亿元,专门用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居民的外迁和历史建筑的修缮。然后将修缮好的或实现原住户迁出的房屋出售或拍卖,以收回成本。对于私房应积极帮助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种种问题,帮助一些占房户搬迁,逐步提高房租,准许自由买卖,使房屋所有者有能力对房屋进行维护和修缮。政府刚应将重点放在街区内市政设施的更新改造上,为改善生活环境创造条件为保证在房屋买卖中历史风貌得到有教保护,需要制定一套详细的法规,对房屋买卖和使用过程中的文物与历史风貌保护做出严格规定。

5对城历史街区进行全面的调查

随着北京旧城改造速度日益加快,大量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在没有来得及做全面记录的情况下已转瞬间化为平地,这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利用十分不利。城市建设中出现的许多与历史风貌保护有关的争执,都与历史街区的家底不清有关何况,对于北京这样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来说,也应该有一套精确的档案记录,以便于后人的研究为此应尽快展开对历史街区的全面的调查,以便摸清家底,留下资料。

保护历史文化例11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众多承载着中华数千年文化、传统、历史的古城镇,如同一颗颗璀璨的明珠,散落在华夏大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国人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文化体验的追求日趋流行,“历史文化城镇”开始为人们所熟悉。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含义

所谓历史文化城镇,就是许许多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群体构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城镇街道景观。例如,带门楼的宅第,树木繁茂的庙宇,高耸的城郭、宝塔,以及文明开化以后所产生的西洋建筑、桥梁、濠河……等的姿态。[1]每个建筑物和构筑物,都有其深远的由来和历史,如果能够为来访者提供详细了解的资料,则必然会给人们很大教育;如果能将它们组成一定形体,创造出我们四周的“环境景观”,那么就可以使平常完全生活在异地的人,扩大生活范围,弥补生活体验的不足。我们亲生感受到,在我们生活的国土上,可以创造出多么丰富多彩的生活空间来。

但是文化城镇并不只是给外来者赏心悦目。文化城镇犹如地方文化的面孔,在这里反映着人们的实际体验,这是无法代替和置换的,他们将视它为自己的故土故乡。

所以,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就是在保存历史文化城镇物质遗产的同时,如民居、街道、桥梁,保护城镇建筑群背后深厚的文化底蕴,历史性环境。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意义

早在1972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17次全会制定的“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建议”的前言中说:“在生活条件迅速变化的社会中,能保持自然和祖辈留下来的历史遗迹密切接触,才是适合于人类生活的环境,对这种环境的保护,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在各个地区的社会中,充分发挥文化及自然遗产的积极作用,同时把具有历史价值和自然景观的现代东西都包括在统一的综合政策之中,才是最合适的。”

科教文组织的第19次全会,提出了“历史性地区的保全及其在现代的作用”的国际建议,其中有:“所谓历史性地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它反映了历史的客观存在。为适应多样性的社会生活必须有相应的多样性生活背景,据此,提高历史性地区的价值,将对人们的新生活产生重要意义”。[2]

可见,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对我们了解历史,传承传统文化,丰富现代生活,促进社会多样性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保护历史文化城镇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的一种需要,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古城镇的保护处于一个越来越重视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就有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规定,历史文化城镇自然也在保护之列。而在2007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单独制定法规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进行规范,国家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各级地方政府也有相应历史文化城镇保护法规的出台。例如,2004年制定的《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2006年开始施行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中国社会正将更多关注的目光投放到这个我们过去不曾注意的焦点上。

但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现状令人堪忧。最主要是对历史文化城镇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对于文化保存造成很大阻碍。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面临的问题

当前,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追逐经济利益与保护当地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随着物质生活的逐渐丰富,现代人对传统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的向往和追捧,使得越来越多的地方认识到历史文化城镇镇潜在的巨大利益,利用古老的资源,发展旅游业,推动地方经济、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质量。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一味地旅游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不断商业化。许多地方只是关注眼前的经济利益,忽视了古城镇本身深厚的文化、艺术底蕴,更忽略了对历史文化城镇的持久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已经日趋严重,并直接影响着古城镇的“生存”。因为,于历史文化城镇而言,其巨大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城镇建筑,布局结构的合理和艺术,更在于生活在那些土地上的人所形成的历史,文化氛围,民族风俗习惯,。商业化的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离它的价值越来越远。

以云南丽江为例:十多年前,1997年12月4日,丽江古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与雅典、罗马、威尼斯等伟大城市比肩;十多年后,2008年1月中旬,古城被指责过度商业化、原住民流失,联合国派出检查组,丽江面临亮“黄牌”之忧。十年仅是历史的一瞬,然而这十年丽江的变化几乎超过了过去800年的总和。如今,涌入丽江的不是蒙古战车和铁骑,而是源源不断的游客和老板,他们带来丽江的不是马刀与盔甲,而是快速增长的旅游收入和巨额资本。

雕梁画栋、小桥流水的古城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摇摇欲坠,诗人、专家、学者们感叹:在酒吧街的灯红酒绿中,在小贩的叫卖声中,古朴一点点褪去,丽江古城正变成一具没有内容的空壳。

07年6月,在新西兰举行的第31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丽江古城、故宫、长城、圆明园、布达拉宫和云南三江并流6项中国世界遗产被要求在大会上就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作解释。

丽江古城能申遗成功,既靠有形的建筑群落,更是靠存在于街头巷尾间的纳西市井生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是看中它是“保存浓郁的地方民族特色与自然美妙结合的典型”,才授予其桂冠。

但目前古城核心区域都商铺客栈林立,原住民纷纷将房院腾出给外来商人获取一年十几万的租金,并用这笔钱在新城购置洋房,他们搬走家当的同时还搬走了在城中存活了近千年的民俗文化。

更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官员认为古城本就是为商业而建,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甚至有人认为即使联合国真亮“黄牌”也无妨,因为丽江已经具备了足够的知名度。这样出自官方的想法给古镇的保护,尤其是非物质文化的保护造成了很大阻碍和不利影响。[3]

当地居民是保护事业的动力

由丽江古镇一例,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城镇的物质遗产,基本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是,非物质性的历史性环境,仍在遭受着肆意破坏。可以说,这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核心问题和难点。一旦人们意识到历史性环境保护的重要,并着手进行保护,实际上也就解决了古城镇物质遗产保护的问题。因为历史性环境保护较之物质遗产保护,程度更深,也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本质。

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地理位置和文化传统都与我们相似。早在上世纪60、70年代,日本就开始致力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尤其是历史性环境的保护,并且获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我们极具借鉴价值。比照日本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我认为激发当地居民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才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在日本,历史环境的保护也如同公害处理,自然环境保护一样,首先是由当地居民中产生。各地方政府着手采取相应对策,公布具体条例,等到这种条例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之后,国家才作为最高行政管理,着手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文化城镇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也经过了这样一个顺序而进行。以“日本全国历史文化风土保护联盟”为中心,由各地居民发动的保护运动,其伟大功绩就在于促进各自治体颁布有关条例,并将其吸收到文物保护法内作为修订的内容之一。

可见,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是历史环境保护的基础和动力。而日本民众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关注,归根结底源于他们“环境观”的变化。日本曾经爆发过严重的公害问题,世无旁例的水俣病和四日市气喘病,使得公害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深受公害之苦的居民们敏锐地感到了生活环境中的种种问题,发现了自然环境破坏剧烈。要求保护自然的群众运动在全国各地兴起,群众环境观不断发展扩大。

最终,人们把历史环境的破坏看作为现代环境问题的主要课题。认识到历史环境是当地居民精神团结的象征,其消灭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后果。换言之,公害是直接危及人们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而历史环境的破坏,恰是对居民精神生活的挑战。一旦失去历史环境给居民所造成的失落感,对于曾经以此为自豪的当地人来说,简直不可容忍。这样一来,人们在重视环境的物质方面的因素之外,也开始注意到了文化方面的精神价值。[4]

日本的这种“居民——地方政府——国家”的保护模式被事实证明是可行且有效的。那么如何调动我们国人的保护意识,树立“环境观”,这是紧接着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

参照日本的做法,朝日新闻社于1972年2月14日出版的早报上,动员了该社所有通讯员,以“必须保存,复原的历史性文化城镇”为题,列举了全日本169处城镇加以介绍。接着又以“充满历史气息的文化城镇”为题,公布了全日本200多处城镇的所在地图及概况一览表。而财团法人环境研究所在它编辑的杂志中,出版了“环境文化”特辑,将与历史文化城镇的有关资料全部收集在一起,以前两次的朝日新闻报载为基础,加上和全国各地方政府讨论的结果,收录和确认了400余处历史文化城镇。这些城镇都是当地居民认为应该保护,由他们进行申报,并最终由国家登记注册的。

日本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始于上世纪60、70年代,主要的宣传工具就是报刊杂志。在大众传媒如此发达的今天,网络、书籍、电视等各种媒介都可以成为我们宣传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手段。并且我们可以把主动权交给居民,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发现、确定、保护历史文化城镇。这样更能调动居民的保护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与居住环境的改善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固然非常重要,但决不能限制地方居民生活的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和文化城镇的保护,猛一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其实并非如此。新的东西,是真正新的东西,而不是为新而新、虚有其表的拙劣设计的冒牌货,就真正意义上的创新而言,它必然是和旧有的优秀传统相调和的。文化城镇的保护,必须与热爱保护地区文物的人们生活和环境的改善、提高结合在一起,这是文化城镇保护的基本理论。

在西欧社会中,保存、创造“理所当然的东西,存在于理所当然的场所中”的思想,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保存的相当完美,当地居民以此为豪的现象,随处可见。这正是以居住环境的适宜性思想为指导,由当地人用双手亲自创造出来的。[5]

在我国,也有比较成功了例子。江南古镇绍兴,在旧城改造中将改建和保护相结合,让居民继续居住在历史建筑中,作为延伸历史文脉的手段,这就是绍兴保护古城的高明之处。

老城区以保护、旅游、居住为主,陆续迁出工厂、企业,保证原始街区的完整性;对生活在老街老巷的居民,在不改变外部立面的前提下,允许他们改造内部结构,以更适宜居住;新建房屋采用江南特色的外部装饰,与城市风貌相协调;新建居民楼多用灰墙黑瓦,体现江南民居风格。对这些历史街区,绍兴的做法是除了外观的修缮,直接目的就是改善居民的生活,包括电网整治、排污管道全面接通、管道煤气入户等。修缮后的街区,既让居民生活便利,也使游客接踵而至。

由于历史文化城镇的老建筑大多年代久远,房内的设施老旧,与现代化的城市生活相比,古城镇的居民生活条件差。居民为了改善条件,移居城市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而如同古城丽江,没有了原住民的古城镇,不过是丧失了灵魂的空壳城镇。所以,只有切实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绍兴模式”[6]确实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保护事业费用的负担和经费的筹措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事业的特色在于其多样性。从地区的历史、现在的功能、经济的基础等不同角度来看,有各种各样的保护形态,在同一个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中,各种事业的保护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居住房屋的保护、自然景观的保护、公共事业便民设施的整顿等。这种事业的多样性就决定了不应该采取统一的经费负担。经费负担、筹措的方式,应该根据各地区不同保护事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合理的方式。

例如,作为居民住房的老宅的保护与修缮,如果完全由政府支付费用,那么国家财政的负担就可能过重。因此,可以由居民承担自家的保护、修缮费用,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金。但在一些极度贫困的古城镇,就可以由国家承担民居保护的全部费用。

对于公共设施的保护,则可以政府出资为主,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出资为辅。而地方博物馆、名人故居等管理整顿费用,可以通过征收入场费的方式负担一部分或全部,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