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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和环境的关系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1-15 15:00:40

生态和环境的关系

生态和环境的关系例1

一、进行生态环境建设的原因

人们若想要更好的发展,就要用社会中存在的物资进行创造,并生产出我们所需要的物资,而这些创造生产都需要人们与所处的自然环境打交道。人类可以利用自然资源来获得所需要的物资,自然在生活中无形地被改造。若是人们对自然环境因为贪婪和自私进行无休止地索取,总有一天会遭到自然环境的惩罚。在历史的长河中,已经有一些例子在告诫着我们一定要爱惜大自然,一九九八年,中国发生一次特大的洪灾,这就是人类破坏生态环境所遭到的报应,我们想要以破环大自然的方法来取得更好更快的经济发展,但是却忽略了环境问题,环境的恶化使我们生活中出现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十分消极的影响。而我国又是一个有着十三亿人口的大国,国土资源本身就较为稀缺,加上对环境的破坏,人们所面临的问题更加严峻。自然环境是人类生活工作当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自然环境在人类无休止的破坏下产生较大的变化,超出其能够承受的最大范围,就会导致生态不平衡,很多反常的现象也就会随之出现,这样也会让人类自己受到较大的伤害。所以,学会和自然相处,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来生产我们所需要的物质,保护大自然,积极处理生活中常见的环境问题,也就是在进行生态环境的建设,它是人类所需要认真考虑并对待的重大问题。

二、国土资源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以各类土地问题为例

国土资源是生态环境的一部分,国土资源若是存在很多的问题,那么对生态环境也会产生不好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及时认清国土资源的问题,并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土地资源的问题

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长,土地开发利用变得越来越不合理,人口与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也变得越来越突出。

首先,最明显的就是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多,人均土地资源持续减少,人地关系矛盾日益凸显,并且人们对于房屋住所的需要依旧不断上升。数据显示,我国的人均耕地面积由1998年的1.4亩降低到2008年的1.3亩,这导致我国人口的耕地面积也变得更加紧张。据资料显示:世界人均拥有的土地面积为44.5亩,但是中国人均拥有土地面积只有12.4亩,比世界平均水平少了32.1亩;世界人均拥有的耕地面积为4.8亩,但是中国人均拥有的耕地面积只有1.3亩,比世界平均水平少了3.5亩;世界人均拥有的草地面积为10.4亩,但是中国人均下来只有5.2亩,比世界平均水平少了5.2亩;世界人均拥有的林地面积为13.6亩,但是中国每个人平均下来只有1.6亩,比世界平均水平少了12亩;

其次,可耕的土地质量也变得越来越差,除了在一些靠近河流的地方,或者是平原为比较优质的土壤,其他的很多土壤都是红壤变成的土地,缺少各种各样的有机物,包括氮、磷、钾、纳等,而且土地的土质偏酸性,不适合去耕地。在过去的这些年中,由于对可耕地的使用不恰当,导致土地的土层逐渐变薄,没有更好的肥力来供农作物生长。在我国的很多地方,可耕地都不是平坦的,都有一定的坡度,这种有坡度的土地最大的问题就是无法很好的保留水分与肥力,农作物也无法很好的生长,作物的产量都很低,而且农作物生长的周期会变长,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所以,保护可耕地,是我国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矿地资源的问题

采矿之所以兴起,是因其与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息息相关,照明需要电量,汽车需要加油,所以,过度地开采使大自然的环境遭到破坏,开采的老板会权衡利弊,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会加大开采量而忽略环境的问题,这样不仅破坏了矿地,而且一些污水废物的流出也使得周围的植物土壤受到破坏,也污染了河流。所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应该减少矿物的开采,保护国土资源。

(三)土地盐碱化的问题

我国的土地盐碱化问题较为严重,尤其是在黄土高原地区,甘肃省靠近沙漠等地区,这些地方的土地盐碱化过于严重,如果对于土地的使用不够恰当或者随意开采树木破坏森林的话,盐碱化的土地还会进一步增多。近几年来,人们对于农田的灌溉也不够合理,使得很多土地快速的盐碱化,再加上人口快速的增加使得人类加快开采新土地的步伐来养活自己,同时导致了土地产权关系的不稳定性。因此,想要建设好生态环境,就要治理好土地盐碱化这一严重的问题。

(四)森林植被破坏的问题

森林作为地球上非常庞大的生态系统,可以说在这个地球上,没有森林的存在,很多动物植物也就失去了生活的家园,森林可以为我们提供丰富的果实,繁茂的树木,还可以生成新鲜的空气,不仅如此,它还具有防风固沙的作用,防止人类受到这些沙尘的侵袭。然而,由于人类数量的增长,对城市建设的需求,对经济发展的需要,森林逐年被破坏,过量地开垦土地用来种植农作物,采伐树木用来制作家具,这使森林遭受着前所未有的灾难。据一组数据显示,在我国十年期间,森林面积减少竟有23%之多,被破坏的森林面积有660万平方米,森林的功能遇到阻碍呈现下滑的趋势。因此,为了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建设,就必须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森林,缺少了森林,很多动植物的家园缺少了强有力的保障,人类在经济建设这条道路上也无法长久地走下去。

近些年,我国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曾经进行过人造森林的工程,虽然对绿化还原作出了努力,但是效果依然不如原生的森林,人造的森林水土保持性不好,生态系统稳定性也不够好,而且植物数量较为单一,容易出现病虫。一方面,天然林在不断地减少,然而另一方面,人造林又不够完美,所以为了人类共同的家园,更好地保护天然森林成为了所有问题的重中之重。

(五)土地荒漠化的问题

由于人们大量地砍伐树木,导致水土流失严重,树木又具有防风固沙的作用,缺少了这一保护的屏障,使得土地受到了大量的破坏。同时,在草地上无休止的开垦土地,令草原原本的形象不复存在,也让大量的土地荒漠化。荒漠化有很多危害,它会导致土地失去可再生的能力,也有可能因为土地的荒漠化不能居住而迫使人们离开自己的家乡去寻求新的居住地方。因此,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建设,就应该保护植被,减少土地的荒漠化。

三、结语

本文以人均土地问题、矿地资源问题、土地盐碱化问题、森林植被破坏问题及土地荒漠化问题作为具体事例,通过现阶段的土地现实状况联系了我国的生态环境建设,以实例的方式展示了国土资源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并从侧面体现了二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密不可分、相互依存的。

总之,国土资源的好坏程度基本也反映了生态环境的状态。因此,国家、政府和人民可以从保护好国土资源方面来做到对生态环境的建设,这样长期以往,才能保证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才能让人们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下更长久地生存与发展。

参考文献:

生态和环境的关系例2

1保护林业生态环境的意义

1.1现实意义

在我国社会和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生态环境呈几何速度恶化,自然生态系统被污染和严重过度索取,大量自然资源都面临着短缺和后续乏力,其中林业资源也是其中之一。按常理来说,作为可再生资源的林业,只要统筹科学、开发合理,是可以持续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但是,我国森林产业的现实状况是:森林生态系统退化速度比建设速度快,局部好转,总体恶化,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本文由收集整理主体缺位、供体错位,载体即林地和林木发展跟不上经济发展需求。林业生态环境恶化造成了每年数百亿的经济损失,传统的林业经济模式已经无法适用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改变势在必行。

林业主要以森林为主要资源,森林是一种复杂的复合生态体系,是地球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是人类氧气的制造者和二氧化碳的净化器,也是生态链中重要的一环。

林业是所有生态建设的主体,同时其又可以是规模巨大的生态经济循环系统,林业生产的物质产品绝大部分都是可降解再生的绿色能源,在节能减排目标中具有不可估量、不能替代的重大意义和作用。林业又是生态文化的源泉。必须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树立正确的森林经营理念,体现在人与环境、资源与生态、经济与自然的协调和统一的发展,通过科学、政策、技术和不断进步的管理措施,通过不断地适应寻找到适合我国社会自身发展情况的道路,以期达到林业资源的多方面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1.2经济意义

森林是大陆生态系统的主要环节,也是林业经济的最重要载体。培育健康的森林生态系统是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的最主要目标。完整平衡的森林生态系统不仅能够持续提供生态效益也能持续提供经济效益。被破坏的退化的森林不仅在物质生产能力上明显衰退,森林的其他效益功能也必然相应减少。我国现有森林生产力只相当于其潜在生产力的1/3,这是国内林业产业界内的共识,因此恢复、开发和提高森林生产力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也是必要的。此外,林业生态环境可以支持复合经济体系的发展,可以帮助建设和发展多样化的经济结构,在成熟健康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是共生的,如果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的效益,都会使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失去推动力与生命力。因此,完全可以在建设功能性完整的林业生态体系的同时,形成以林业资源为依托、以商品林基地为龙头、以林业商品产业和绿色旅游产业为一体的林业产业体系,建设如木材、林果、花卉、草坪等产品的深加工产业,逐步形成比较发达、系统和绿色的林业产业。

2林业生态保护建设发展的亮点

一是发挥林业的经济功能。生态优先并非不考虑经济功能,只有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才有物质基础;应分清国

家对天然林和人工林管理的政策界线,切实保护天然林资源,按照森林经营的技术要求合理利用人工林;遵循林木生长的自然规律,科学合理地采伐利用,让林业在发挥生态、社会效益的同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二是提高林农的积极性。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林业部门划定采伐区域、数额,企业与林农实现“订单林业”,减少了企业的灰色支出,使林农

直接受益,可有效提高森林加工企业和林农植树造林的积极性。三是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林业要素市场建成后,通过林权有序、规范流转,可以盘活林木林地资产,解决森林资源经营周期长、效益兑现慢、生产风险大的问题,提高林农的生产积极性,促进林业规模经营、集约经营。通过林权证抵贷款,解决林农发展林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促进了社会闲散资金与银行资金流向林业,加快推进林业产业化进程。

3保护林业生态环境产生的新经济建设点和经济增长点

传统林业只将注意力集中在森林所能提供的最主要资源——木材上面,但是林业资源可以提供远比木材更多的产 品,能够对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以下是3种主要经济增长形式。

3.1促进森林旅游业的发展

森林旅游业的发展是林业生态环境最主要的贡献。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休闲娱乐也开始日益重视,森林旅游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也是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途径,并且正在我国迅速生成和增长。完善的森林资源是森林旅游的基础,森林旅游业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可以发展出主要如森林公园、交通运输、餐饮、商贸、旅行社、娱乐等多种依托森林资源的经济体。此外,还可发展各种层次的辅助服务机构和组织,这些都是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多方支点。

3.2促进林业副产品产业的开发

林业资源除了能够提供木材之外还能提供很多林副产品,如动物、林果、花卉、次生动植物资源。根据不同地区的林业资源特色,可以建立不同的副产品产业,最主要的有野生动物资源产业、林果深化加工产业、次生动植物开发产业等。深化开发林业资源的副产品可以为经济建设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机遇。

生态和环境的关系例3

马克思说过,“人区别与动物是因为人具有理智的头脑和能劳动的双手。动物只能被动地适应环境,而人却能主动地改变环境。”人类通过对土地的耕种和动物的驯养开创了农业文明。由此在生命水平上实现了对自身生存环境的主宰,也确立了人类在物种世界中的主导地位。这极大地改变了人们自身的生存状况,创造了有文字记载的灿烂历史。农业生产方式形成了人们的泛生命意识,农业文明则开始了人们定居的生活,由此使人产生出田园牧歌的家园感受。而后,人类步入工业文明,在短短的二百多年时间里,人类创造了比过去几千年农业文明所创造的财富总和还要多的物质成果。这是一个人类借助科学技术企图“改天换地”、“征服自然”的时代。

在这一时刻,富有远见的恩格斯严肃的警告:“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会对我们进行报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383页)但是,这位哲人的话并没有引起人们应有的重视。

1、公元六世纪出现了鼠疫(俗称黑死病),它一出现就几乎遍及全世界,当时得病的人不计其数,到处尸骸遍野。

2、18世纪由鸡瘟病毒变异后出现了霍乱,从印度开始扩散直至全世界,成为鼠疫之外当时最可怕的疾病。

3、19世纪在拉丁美洲、南欧、东欧、亚洲、非洲、加勒比海和中东地区的农牧业地区出现了炭疽病毒,人一旦与病畜或染菌的产品接触就会被感染。

4、1967年英国爆发了轰动全世界的口蹄疫,疫病在牲畜间快速的、大面积的传播,最终不得不宰杀牲畜40多万头才止住了疫情的进一步发展。

5、1976年在非洲刚果民主共和国出现了一种由啮齿类动物传播的埃博拉病毒,得病者大量死亡。

6、1980年10月美国出现了爱滋病毒,经调查该病毒的宿主或者至少是宿主之一的动物是生活在非洲的绿猴。这种病至今无法根治。

7、1985年4月,医学家们在英国首先发现了一种新病,专家们对这一世界始发病例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于1986年11月将该病定名为BSE(即疯牛病),并首次在英国报刊上报道。10年来,这种病迅速蔓延,英国每年都有成千上万头牛患这种神经错乱、痴呆、并不久就死亡的病。病毒很快波及世界其他国家,如法国、爱尔兰、加拿大、丹麦、葡萄牙、瑞士、阿曼和德国等。

8、1994年9月,在澳大利亚东岸昆士兰省首府布里斯班尼近郊的亨德拉镇由狐蝠传播的亨德拉病毒引起了当地居民的恐慌,这种病的死亡率甚至达到60%。

9、早在1878年意大利就暴发了禽流感,开始还只是在家禽间传播,到了1997年这种病毒已有人类被感染并死亡。

10、2003年在美国由冈比亚土拨鼠传播的新病毒猴痘又一次使得全球人民为之恐慌。

谁也没有想到,与人类如此亲近的动物竟会是致人死地的病毒的宿主。当自然界对人的报复和惩罚一再地、大规模地出现时,面对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人们才不得不认真加以审视和思考。1972年,联合国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已经确认生态危机成为全球性问题。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及《21世纪议程》,由此揭开了人类迈向生态文明的序幕。但人们似乎并不因此而收敛自己“征服自然”的野心。2003年口蹄疫再次在英国暴发,并开始危及欧洲大陆,人们对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微词骤然多了起来。一些专家把此次口蹄疫与英国1967年的那次作了分析比较,认为虽然那次损失也不小,但蔓延速度、扩散范围都比这一次轻得多。这次之所以势如野火,一发不可收拾,与欧盟推行的“农业工业化”的生产方式不无关系。虽然这一政策曾为欧洲各国的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也埋下了一旦疫情发生就难以控制的祸根。饲养场如同工厂,规模越大,产值越高,利润也就越大。而且在饲养场中,场主们强迫本来是食草动物的牛食用同类的肉骨等组织,尽管这样做有益于人们的食物的富足,但显然这违背了自然规律,所以,只要其中的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殃及整个国家,乃至整个欧盟;只要一头牲畜染上疫病,就难免“全军覆没”。是的,我们不难发现,畜牧生产方式的变革改变了一切!人类也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人的生命活动是在自然生命之网的普遍联系中展开的,它是建立在各种生命之间、生命与生态环境之间相互依存、共同进化的基础之上的。而人类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却并不谨慎考虑自然界的平衡。人畜共处让病毒不断地由畜到人,再由人到畜。依赖土地和家畜的定居方式让农民生活在自己排放出来的污水中,从而为病菌从一个人的身体进入另一个人的引用水源提供了捷径。城市的出现又让这种变化变的更为显著。当动物进入了生产、批发、销售和消费的城市工业生产链环时,家畜养殖的范畴越来越宽泛。现在,当交通进入地球一端到另一端只要一天的情况下,动物贸易、人口和货物的广泛流动,为病菌创造了超出发生地以外的广大的繁殖圈。现代人该不该考虑自己的生活方式,在行为方式上是不是该收敛一些,替动物多考虑一些呢。比如,是不是所有动物都可以作为口中之物?人与动物的距离是该远还是近?是让它们去它们该去的地方———大自然,还是把它们圈起来、养起来作为自己的宠物和玩偶?

社会越发展,自由与自然的关系就越趋向统一。如何保持自然界的平衡,是人保护自身平衡、社会平衡的条件。自然界是人赖以生存的广大家园。这个大家园的安危直接关系到每个小家、小地区的安危。问题就难在这个家园的安危没有个体的小家的安危那么利害明显。大家园的破坏,不是很明显地显现于小家园中,甚至一代两代都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是终究大家园被破坏的恶果要由小家园来承担。现代生态学的研究为我们指出,自然界是有机联系的整体,人的生存离不开大自然。人对自然环境的依存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与前提。人类作为生物圈的一员,生活在地球这一生态系统之中。阳光、大气、水体、土壤等非生物环境作为生物生存的场所和物质成分,构成了生命的支持系统。生态平衡是生态系统长期进化所形成的一种动态关系,没有自然界相互联系的整体性,也就不会有自然的生态平衡。因此,生物物种的消失、森林和环境的破坏以及环境污染等都会造成自然界生态平衡的失调和破坏。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这样说到:“人是社会的主体,但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即人是生活在自然界当中的社会人,自然界是人的自然界。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存在对他说来才是他的人的存在,而自然界对他说来才成为人。因此,社会是人同自然界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 所以,如果人们像对待机器一样地对待生物,就会违反自然规律,长此以往当然就会出问题。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的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中也讲到:人能征服自然界,但常常遭到自然的报复。以至于将人最初取得的成果也丧失掉,甚至更严重。恩格斯列举了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地区居民为得到耕地而砍伐森林,也曾种植庄稼有所收获,但现如今变成了荒漠。不但没了耕地,连保持水分的条件也破坏掉了。这说明,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条件的变化会影响人自身。所以恩格斯得出结论:“我们必须时时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民族一样,绝不像站在自然界以外的人一样,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统治,是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动物强,能够正确认识和运用自然规律。”

是的,以往人类所经历的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最终将导致整个人类文明的衰败。而今,随着人类生态意识的觉醒和可持续发展方针的确立,新的人类文明的曙光已经出现,这便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时代。而在人的生态意识和生态价值观中,生态审美意识和生态美学观则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知道,人生活在自然界中,是以属于自然界的一部分的主体条件生存于自然中的。要通过人的活动影响自然,以达到人与自然间的转换。人的活动对自然的影响就必须要合乎自然规律,这样自然则给予馈赠性回报;如违反规律,自然就给予人以灾难性的回报。这就涉及到人如何人化自然的问题了。我们必须了解,人如何影响自然,对自然规律把握到何种程度,都取决于自然。如果真能达到“自由自觉”的程度,人就能把握自然规律了。

生态美学的研究,就是以当代生态文化观念对相应审美现象的再认识,它把人类历史上自发形成的生态审美观,提高到一种理性的自觉,由此形成生态美这一特定的审美范畴。生态美首先体现了主体的参与性和主体与自然环境的依存关系,是由人与自然的生命关联而引发的一种生命的共感与欢歌,它是人与大自然的生命和弦,而并非自然或人类一个个体的独奏曲。现代生态学的研究为我们指出,自然界是有机联系的整体,人的生存离不开大自然。人对自然环境的依存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人类作为生物圈的一员,生活在地球这一生态系统之中。阳光、大气、水体、土壤等非生物环境作为生物生存的场所和物质成分,构成了生命的支持系统。生态平衡是生态系统长期进化所形成的一种动态关系,没有自然界相互联系的整体性,也就不会有自然的生态平衡。因此,生物物种的消失、森林和环境的破坏以及环境污染等都会造成自然界生态平衡的失调和破坏。生态美学理论的出现让人们在享受着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种种便利和好处的同时,不忘关注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的变化。以往,全球每100—300年灭绝一种生物,如今变为每年灭绝一种;沙进人退的趋势日渐发展,荒漠化加速发展,沙尘暴频频光顾;水危机也日趋加剧,曾经清澈见底的河流湖泊,要么变得干涸见底,要么变得污浊不堪;沿海赤潮增多,鱼虾渐少,我国近海渔场已几乎无鱼可捞。由于生态的恶化,水灾、旱灾、蝗灾日趋频繁,不断加重。有科学家预测,随着全球变暖,极地冰雪逐渐融化,长期沉睡于冰雪之中的数万种病毒将苏醒过来,给人类免疫系统带来更为严峻的考验。生态美学告诉我们解决危机、扭转局面的根本之道是建立更加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也可称之为“绿色生活方式”。我们要爱护环境,不过度开垦、放牧;善待动物,不吃野生动物,不以野生动物牟取暴利,视动物为朋友;节约资源,将自己的物质生活加以简化,加以节制,善待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卷、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518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2

[3]西方学者论《一八四四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3。144-145

[4]席勒:《美育书简》,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4。

生态和环境的关系例4

水是万物之源,它不仅是自然生态系统发展不可取代的资源,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物质基础。一切生命都离开水,一旦水资源枯竭,那么生命也就将面临灭绝。土是万物之本,是自然和人类一切发展的基本载体,是生命的基本生存条件。不仅自然环境进化离不开水土资源,人类社会发展也需要水土作为基本条件。然而,随着人类社会对自然资源的过渡开发和利用,致使水土流失严重,现代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因此,要建设现代生态环境,重中之重就是要做好水土保持,保持水土,改善现代生态环境,已经是人类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1 水土保持与现代生态环境的内涵及延伸

1.1水土保持的内涵及延伸

我们要理解水土保持的内涵,首先要弄清楚水土流失的概念,在国际学术上水土流失是指:土壤侵蚀(包括水、风、重力、人为活动等营力)造成陆地表面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而水土保持(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基本内涵是: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现代生态环境的综合性科学技术。总的来说,水土保持就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问题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是由我国率先提出,它取代了之前的土壤保持概念,并被国际社会广为接受和通用。

当今,随着人们对水土保持这一概念认识的不断加深,其内涵也逐步被深入和拓展。对水土保持的概念不仅仅停留在水土保持层面,已经认识到水土保持和全球现代生态环境的紧密关联,与全球气候变化密切联系上来。因此,水土保持也不再仅仅是对水土资源的保护,还拥有了利用好水土资源,建设现代生态环境等新内容。

1.2现代生态环境的内涵及延伸

现代生态环境(ecological environment)是“由生态关系组成的环境”的简称,是指影响着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而现代生态环境问题是指人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自然环境遭到破坏和污染而产生的危害自然进化和人类生存的各种负面反馈效应的总和。

弄清楚了现代生态环境的内涵,现代生态环境建设的定义就不难理解了。现代生态环境建设是旨在保护和建设好现代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战略决策。在我国,现代生态环境建设的方式主要有退耕还林,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建设生态农业等方式等。

2 水土保持与现代生态环境建设的不同点

2.1概念及内涵的不同

“水土保持”和“现代生态环境建设”两个概念是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并对人类社会生存发展造成危害的背景下诞生的。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水土保持的概念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现象而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其预防和治理措施有三个方面,即预防保护、治理实施与成果管护。预防保护就是对尚未或者轻度水土流失地区通过采取植物措施及管理措施来防止水土流失;治理实施是指对已经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科学的采用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治理水土流失,恢复现代生态环境;成果管护则是对已经修复的生态进行保护,防止再次破坏再造成水土流失现象。

现代生态环境问题是指人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自然环境遭到破坏和污染而产生的危害的总和。现代生态环境建设是指通过人为的措施来对已经遭到破坏或正在遭受破坏的环境进行生态恢复、生态修复和生态重建,从而控制现代生态环境继续恶化。在我国,现代生态环境建设的方式主要有退耕还林,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建设生态农业等方式。

2.2内涵涉及范围大小不同

现代生态环境建设的内涵设计包括了自然中所有的生态系统,是以保护整个自然资源为保护对象,其内涵涉及范围极为广泛。而水土流失是以保护水资源和土壤资源为对象的,其范围涉及面较小,保护的是具体的对象,实施较明确。

2.3所实施的治理方式和措施不同

水土保持措施主要有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两种,措施内容主要通过拦砂坝、挡土墙、截排水沟、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等等方式来实现的。现代生态环境建设除了应用水土保持的治理方式措施之外,还有更多治理和保护措施,如生物防治措施,生态移民措施及设立自然保护区等。

2.4治理实施的主管部门不同

水土保持工作主要是水土保持部门来进行计划管理实施,而现代生态环境建设由于是一个生态建设的综合系统,其涉及面广,涉及范围大,因此实施管理的工作部门较多,主要有水利部门、水土保持部门、林业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农业部门、旅游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这些部门各司其职,各有侧重,通力合作,共同来实施现代生态环境的建设和管理。

3 水土流失和现代生态环境的之间的关联

3.1水土流失是现代生态环境恶化最直接的原因之一

生态系统最基本的组成因素和最重要的组成因素是水和土,水和土同时也是相对独立的系统,他们的相对独立和稳定构成了自然整体的稳定性。但是,随着水和土二则基本因素遭到破坏,整个生态系统就必然被影响,协调稳定的关系也会被动摇,生态系统就会失衡甚至恶化,从而导致河流污染、水土资源被破坏以及生态系统的失衡。所以,水土流失是现代生态环境恶化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反而言之,如果对水土流失区域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护和防止措施,调整水土资源来恢复水土的正常循环,那么整个生态系统就会逐渐恢复平衡并趋向良性循环。

3.2现代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水土保持

我国是一个地形多样化、山川多变化、地势地形复杂的国家,由于地域广阔,境内现代生态环境也存在多样性特点。在全国土地面积中有三分之二是高山丘陵地貌,而森林的覆盖率较低,仅占总面积的16.55%,而且存在着分布不均匀,蓄水能力不强等特点,由于自然因素而导致水土流失逐年上升,且程度也较为严重,自然灾害频发。因此,要建立现代生态环境,首要工作就是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好水资源和土地资源,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现代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内容就是搞好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而水土保持又是环境保护极其重要的部分和前提,一旦水土资源得到较好的保护,生态系统就会逐渐改良,那么自然生态环境的自我恢复能力就能得到进一步加强,现代生态环境建设就事半功倍。因此,对于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地区,在建设现代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必须更加重视水土保持工作。

3.3现代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是水土保持

最基本的自然资源是土地,土地不仅是农业的根本,同时是矿物质资源的储蓄场所,是动植物及人类活动的场所和栖息地,是地球陆地上的一切资源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家园。土地是地质地貌、气候条件、植被森林、土壤水文和人类动物活动等各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综合生态系统,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是各种资源保护利用的中心环节。水是滋润万物的的资源,是生命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组成部份,没有水就不会有自然生态的存在,更不会有人类社会的存在,水作为一切生命的根源,对水的保护毋庸置疑也是建设现代生态环境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

在现代生态环境系统中,各种资源各种因素都有其自身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只有各种资源都合理的综合利用,现代生态环境才能持续健康。水土作为现代生态环境系统中的基础资源,只有保护好了水土资源,现代生态环境才能呈现良性循环,整个自然生态系统才能协调稳定持续发展。

3.4水土保持和现代生态环境建设都以自然环境为对象

水土保持和现代生态环境建设的对象和主体都是自然环境,水土保持和现代生态环境建设的目的是控制现代生态环境的恶化,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促使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使自然环境在良性健康的循环中提供更好的服务与人类的长远发展。

总而言之,水土保持和现代生态环境建设都是对自然保护的重要手段,其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就范围而言,水土保持要比现代生态环境建设较小,但水土保护同时又是现代生态环境建设最重要的组成因素,能够对现代生态环境建设起到有力的补充和支持作用,是现代生态环境建设的具体内容和首要前提。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水土保持和现代生态环境建设将呈现出配合更为紧密、共同促进和发展的趋势。水土保持和现代生态环境建设是人类保护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必将成为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前提和基础。

生态和环境的关系例5

引言

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地提高,致使建筑行业中的能耗在不断增加。建筑物的使用寿命通常来讲是比较长的,因此要对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是较为困难的。在建筑设计开始就应该对建筑的能后以及环境影响就应该加以考虑。我国各个地区的环境和气候有着不同的特点,如果要实现建筑的节能不是只能依赖于一些简单的措施就可以的,例如对墙体进行保温等。真正要实现建筑节能需要的是从设计到细节构造以及环境控制等各个方面来集成解决。另外,建筑环境尤其是居民的居住环境所受到的关注越来越多,居住环境的空气质量以及交通等等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有的房产开发商业也开始普遍关注这些问题,并且有了实际行动,例如,推动绿色和生态为主的建设项目。然而,真正实现建筑生态环境的改善不只是提供绿化环境,更应该综合考虑物理环境中的各个因素,例如声、热和能耗等等。基于这些问题,对建筑环境和节能评价系统做出了研究,这对于目前建筑行业走持续发展的道路指导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生态环境和节能效果综合评价体系内容

该评价系统主要是对建筑行业中的生态环境从环境、能源和经济等方面进行研究的系统,以为建筑环境提供有效的建议[1]。文中所设计到的评价系统所包括的内容有很多,对于建筑中各个方面的评价都包含在内,而且,系统所涉及的技术也有很多,包括了建筑中的模拟技术以及在建筑材料中采用的材料技术等等。以上内容的结合则形成了目前生态环境评价系统的核心。

对于建筑生态环境进行评价时采用何种方法的基础是需要开发较好的软件系统。目前,我国能够实施的评价系统要能够形成就应该开发能够广泛应用的建筑生态和节能软件平台,这样才能相互的激励和保障。

二、生态环境和节能效果综合评价方法

建筑生态环境和节能效果评价系统的构建是为了更好的研究住区的生态和节能情况,同时从软件的仿真结构中获得能够体现建筑生态环境和能耗的参数,进而建立起能够有效评价建筑环境的方法[2]。其采用的评价方法可通过模拟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价,这种方法包括了两个标准:第一,对规划设计层来讲,可通过模拟日照以及空气流场等等对建筑的设计和规划加以评价,这种评价具有直接性;第二,从其节能效果看,不能只进行效果星级评价,而应该实施全年模拟分析。对于系统的这两个层次一般需要同时进行。

系统的评价策略一般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骤是在实施建筑施工前,通过评价软件以及图纸模拟,得出审核评价结果;第二是在施工完成后,对建筑进行抽查考核来检测建筑的建造同审核图纸是否一致,如果是,那就可以给予环境和节能效果星级等级。

系统特点:生态环境和节能效果综合评价系统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系统清晰明了,而且方便理解和实施;第二,该系统较为灵活,能采用不同的手段进行且其环境和节能效果都很好;第三,通过使用该系统,得出的数据不仅丰富而且还十分的准确,能够为用户以及开发商提供准确的指导;第四,系统带有的激励机制较为完善。

结论:

在本次对评价系统的研究中主要涉及了其内容、方法等方面,以为建筑进行星级评价标准提供参考。在全球追求持续发展的今天,建筑行业对于能源以及环保的问题也十分的重视。可以说,节能和环保是当前时代的一个主题,任何领域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于生态环境和节能都十分重视。目前,经过统计调查发现,建筑行业所消耗的能耗是巨大的,而且还在不断的递增。在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今天,进行建筑节能工作是时代的需求[4]。建筑能耗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无论是对经济还是能源还是环境,其影响都是直接的,值得我们关注,因而,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参考文献

[1]谭刚,朱颖心,魏庆鹏,江亿. 住区生态环境与节能效果综合评价研究[A].中国建筑学会暖通空调专业委员会、中国制冷学会第五专业委员会,2009:4.

生态和环境的关系例6

[中图分类号] F06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8)09-0055-04

2007年度浙江省自然基金项目《杭嘉湖平原水乡湿地旅游资源开发和生态系统健康研究》的阶段性成果(Y507256)。 湿地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具经济价值的生态系统。英国《自然》杂志1997年公布的研究成果表明,全球生态系统价值为33万亿美元,其中只占地球表面积6%的湿地生态系统的价值估计为14. 9万亿美元,比值达到45%。[1]湿地生态系统蕴含的高价值及湿地利用中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得湿地生态系统受社会经济系统的关注度不断地提高。一方面保护意识和力度不断增强,另一方面开发利用力度同样不断增强。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湿地生态旅游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研究,探讨之间的互动规律,变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已成为实现湿地生态旅游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湿地生态旅游与生态环境共生互动关系分析

“共生”(Symbiosis)是指不同种属按某种物质联系而生活在一起。从一般意义上说,即指共生单元之间在一定的共生环境中,按照某种形式形成的关系。它最初源于生物学概念,是在1879年由德国生物学家贝里(Anton de Barry)提出的,指不同种属生物生活在一起的一种状态。20世纪50年代后起,共生思想被广泛地运用到了医学、农业和经济等诸多社会领域。共生主要由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三要素构成。就湿地生态旅游与生态环境而言,两者具有典型的共生互动关系。

1.湿地生态旅游与湿地生态环境存在着内在的共生性和和谐性,本质上是唇亡齿寒的关系,能达成互惠互利的良性循环,相互促进,共生和谐发展。从产业属性看,湿地生态旅游与湿地生态环境、生态系统保护冲突最小的产业之一,它以湿地资源、湿地生态环境为依托,对湿地自然及人文等资源进行直接利用,基本没有生产活动,相对于其他产业,湿地生态旅游对生态环境、生态系统造成的干扰、破坏和湿地资源的消耗最小,和谐性最强。通过发展湿地生态旅游,可实现部分湿地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减少湿地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还可替代部分资源消耗大、污染重的传统产业,达到减轻污染排放的目的,最大限度地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生态系统;湿地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会地推动湿地生态系统、生态环境保护的发展。湿地生态旅游开发能提高地方政府与社区公众对湿地资源价值的认识,增强保护意识,进而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毁损,促进环境改善;湿地生态旅游的发展,将使旅游者更好地领略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真谛,大大提升公众湿地保护、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发展湿地生态旅游,可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通过建立和完善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反哺机制,为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进一步促进湿地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从两者的共生关系角度看,湿地生态旅游与生态环境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不可分离。湿地生态旅游的发展,离不开湿地生态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和健康运行。良好的湿地生态系统、生态环境是湿地生态旅游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础。湿地生态旅游与生态环境存在着外部协同进化、和谐发展的要求,如果不能协同进化、和谐发展,就会导致湿地生态环境的退化,进而影响湿地生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可见,两者存在着典型的共生关系,其核心在于湿地生态旅游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即把生态旅游与生态环境建设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统一体,以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夯实生态旅游产品基础、环境基础,以生态旅游发展促进湿地生态环境保护,两者互为资源、互相服务,在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统一的前提下,实现有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湿地生态旅游与生态环境存在着外部协同进化和共生和谐发展的现实必要性和迫切性。在实际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对两者共生规律的把握和认识,常难以协调发展,对湿地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性,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

过分追求经济利益。上世纪90年代起,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旅游业开始从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旅游转型,旅游消费者的大自然情怀不断提升,湿地生态旅游迅速发展,各地都兴起了湿地生态旅游开发热,将其作为旅游产业的重点加以发展,相关主体大力开发湿地经济价值,对湿地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地方政府为解决湿地保护经费,加快地区经济发展,解决财政困难,大量引入非政府资本,出让经营权,鼓励决策者和经营者充分利用廉价的自然资源,尽快尽多地将其转化为经济指标的增长,淡化了湿地生态系统、生态环境的保护,而湿地经营企业作为经济人,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更多地注重湿地生态旅游开发,忽视生态环境的保护,湿地生态旅游开发缺乏规划,急功近利,导致开发过度,建设强度过高,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

监管体制和相关立法不健全。湿地旅游资源保护工作涉及内容广,综合性强,我国现行国家行政机构设置的现实,决定了必须由众多的国家行政职能部门来共同参与实施。但就目前的环境保护监管体制而言,相关法律法规实际上并没有明确各有关部门间的关系,或仅就某部门,主要是少数密切部门的监管权作出了规定。法律法规范的缺陷,导致自然资源保护监管工作相当薄弱;制度上相关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不明,导致了趋利行为扩大化,只顾眼前开发,不顾湿地资源持续利用;湿地资源开发、更新的补偿机制尚处探索阶段,使许多资源仍停留在无价和无偿开发阶段,更加剧了湿地资源利用的低效率和严重破坏、浪费。

旅游活动对环境影响的认识不够。旅游业因其低污染,素有“无烟产业”之称,在发展过程中,人们往往更多地倾向于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其环境保护重视不够。其实低污染,并不等于无污染。事实上,旅游活动过程是与旅游资源环境的一种零接触过程,它对环境仍具有内在的、隐性的破坏力。就湿地生态旅游区而言,旅游者的行为和旅游交通工具会带来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和视觉污染。客流量过大,会突破景区承载容量,导致湿地生态旅游区环境以及生物圈的正常循环受到了严重的干扰、破坏。可见,旅游活动过程中所带来的破坏是直接的、近距离的,它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同样显而易见,且难以避免。

二、湿地生态旅游与生态环境共生互动的系统结构

湿地生态旅游与湿地生态环境共生系统所涉及方面尤其是利益相关者众多,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就湿地生态旅游与生态环境共生互动系统结构而言,主要涉及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共生环境、共生能量、共生界面五个方面。

1.共生单元。共生单元是指构成共生体或共生关系的基本能量生产和交换单位,它是形成共生体的基本物质条件。不同的共生体中,共生单元的性质和特征不同。不同层次的共生分析中,共生单元的性质和特征也不同。构成湿地生态旅游与湿地生态环境共生系统最基本的能量生成和交换单位可分为:旅游企业、旅游者、社区、保护区等,它们构成了共生体的基本共生单元,其中旅游企业又包括旅游经营商、旅游商、旅游饭店、旅游交通企业等,它们在与其他共生单元的互动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可强烈地影响其他共生单元及其相互关系。共生单元中,刻画共生单元间联系程度的主要指标是共生度与关联度。共生度是衡量共生单元或共生系统间因各自内在属性而相互影响的程度,关联度则侧重强调共生单元整体间的相互关系。一方面共生系统、共生单元间存在一个联系的纽带,另一方面共生关系形成过程中,共生伙伴的选择有其规律性,共生单元会优先选择能力强、匹配性好的候选共生单元作为共生对象,即共生单元间的关联度不会低于一个临界值,它为湿地生态旅游与生态环境共生具体路径的选择提供了依据。在湿地生态旅游与生态环境共生结构选择和优化过程中,注重提高“共生度”与“关联度”,形成良好共生的状态,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共生单元的另一个重要关节点是共生密度,它反映了共生关系中共生单元数量的多少。在共生系统发展中,共生单元即使具备所有共生条件,也不能无限增加,这是因为密度增加在增强共生能量的同时,也加大共生损耗。因此,在湿地生态旅游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保持共生密度的均衡状态十分重要。

2.共生模式。共生模式指共生单元之间相互作用的方式、相互结合的形式以及相互作用的强度。它既反映共生单元之间的物质信息交流关系,也反映共生单元之间的能量互换关系,是在一定的环境中产生和发展的。共生模式可分为两大类,即反映共生组织程度的共生组织模式和反映共生行为方式的共生行为模式。从组织程度看,共生模式又可分为点共生、间歇共生、连续共生和一体化共生等多种形态(见表1);从行为方式看,共生模式可分为寄生关系、偏利共生关系、非对称互惠共生和对称互惠共生关系(见表2)。就湿地生态旅游与湿地生态环境共生系统而言,旅游企业、旅游消费者与湿地保护区间形成了偏利、间歇共生模式,而当地社区与湿地保护区则形成了偏利一体化共生模式。对称性互惠共生是最有效率、最稳定的系统。在湿地生态旅游与湿地生态环境共生系统中,生态环境的权利很难体现,导致片面追求湿地生态旅游的经济效益而造成对与湿地生态环境的破坏,这种偏利共生行为不利于系统的共生进化,需要对湿地生态旅游与湿地生态环境共生系统进行合理设计,确保系经向对称性互惠共生方向转化。

3.共生环境。“共生体与环境之间的不同结合状态对于共生体的进化、发展有着不同的推动或抑制作用。”[2] 共生单元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及共生模式总是在一定的环境中产生和发展的,共生单元以外的所有因素的总合即构成共生环境,它是共生关系存在、发展的外生条件。共生关系存在的环境往往是多重的,不同种类的环境对共生关系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都是湿地生态旅游与湿地生态环境共生系统的共生环境,其中法律环境对共生单元及其之间的关系影响最为直接,是直接和主要的共生环境。

4.共生能量。共生能量是共生系统生存和增值能力的具体体现,是共生单元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物质成果,是共生系统及共生单元的质量提高和数量扩张的前提条件,它由系统质参量的状态及变化决定。湿地生态旅游与湿地生态环境共生系统中,必须关注决定共生单元内在性质及变化的质参量问题。从共生单元角度看,各共生单元的质参量包括旅游企业质参量(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表现为所提供旅游产品质量的高低、企业的获利水平、社会责任等)、旅游消费者质参量(指旅游消费者湿地生态旅游的有效需求及品质要求)、社区质参量(指当地企业或居民在湿地生态旅游发展中增加收入的,改善生活环境条件等获利能力及生态利益需求)、保护区质参量(指湿地生态旅游区各种生物群落和非生物自然因素等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的生态质量)。

5.共生界面。共生界面是共生单元间物质、信息和能量传导的媒介、通道或载体,是共生关系形成和发展的基础,集中体现了共生单元相互作用的机理,是共生模式形成的内在动因。它既可是有形界面,也可是无形界面;既有单介质界面,也有多介质界面;既有单一界面,也有多重界面。就确定的共生关系而言,共生界面往往是多种形式的组合,对共生系统的能量有很大影响,且会受共生环境的影响。湿地生态旅游与湿地生态环境共生系统中,共生界面主要表现为:旅游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提供的设施及创造的工作岗位及经营行为、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和保护区的旅游活动行为、当地社区居民的行为等。

三、湿地生态旅游与生态环境共生系统和谐发展的对策

湿地生态旅游与湿地生态环境是一个紧密相连的共生系统。实现湿地生态旅游与生态环境和谐、共生发展,必须创新思路、创新对策。

1.健全投资融资机制和监督机制。湿地生态的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作保障。投入不足或不当,即使是湿地生态旅游资源丰富地区,同样会制约湿地生态旅游的发展,并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如对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和投资项目缺乏规划调控,不同地区和部门间就易形成条块分割,导致湿地旅游市场出现大量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既影响了投资效益,也损坏了湿地生态环境。为此,其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兼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建立和完善投融资机制,通过合理的机制对资产占有分配、经济利润分配和社会利益兼顾提供保障,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湿地旅游开发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动态平衡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其二要不断完善湿地生态旅游投资责任约束和监督机制,通过政府统一规划和项目审批约束及景区管理委员会监督、股东人会监督、法律法规监督、合同约束等多种形式,监督、控制湿地生态旅游与生态环境共生互动系统中各种行为主体的行为风险。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监督职能,完善对湿地生态旅游企业和投资开发公司的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避免过度追求利润最大化,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为此,要制定科学的湿地生态旅游发展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和法规办事,对湿地旅游企业要明确环保责任和要求,积极推广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现湿地环境管理与国际标准接轨;另一方面又要不断增强政府自律和制度监督。近年来,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发展,在处理湿地生态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上,频频出现短期行为,导致开发过程中湿地生态环境破坏日益突出。对此,要加强对政府政策的环境审查,不断完善湿地生态旅游对环境影响的论证和审查。要完善政府政绩考核标准,将环境保护纳入考核指标中,建立有效的绿色考核机制。

2.不断完善共生运行机制。建立科学的湿地生态旅游和环境保护共生模式,不能单凭某一方面的努力,需各方面的全面协调和配合。要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完善运行机制,努力建立、健全一体化互惠共生模式。其一是完善共享机制。在湿地生态旅游与生态环境共生系统中,共享是共生单元间的基本关系,要建立和完善以利益为纽带,在合作中获益,实现双赢(或多赢)互惠共享机制,努力实现共生单元间在资源、环境、共享、人才培训、交通设施、旅游基础设施和网络等各方面的共享,以共享减少环境损害和资源浪费;其二是完善一体化协调机制。促进共生大环境建设,实现“共生体共同适应、共同激活、共同发展” [3],必须建立健全一体化协调机制,它是湿地生态旅游共生机制中的高级形式。通过契约或成立特定的专职机构,以分工、分配、协作和共同建设等方式,以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制度统一、系统开发为原则,扎实推进湿地生态旅游客源协调、生态环境共同保护、湿地生态旅游资源整合和开发、品牌共建、形象共塑、基础设施共建等各项工作,保证资源的利用效率及合作的效能、效益;其三是健全生态效益补偿。生态效益补偿是“为控制生态破坏,遏制资源衰竭而征收的费用,征收的范围是现行排污费没有覆盖到的,对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影响的各种行为。” [4]湿地生态旅游不断发展,其对湿地生态环境压力和挑战也在不断增强。因此,引进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十分必要。通过对湿地旅游资源利用者合理征收湿地生态破坏税或生态建设税等生态补偿措施,一方面制约了利益主体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同时也使湿地生态修复与保护有了必要的资金保障,从而确保湿地生态环境健康和永续利用。

3.开展多层次的湿地环境、安全意识教育。目前,我国在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湿地环境意识、生态知识的缺乏,必须高度重视湿地生态环境教育,树立湿地环境安全观念。其一是增强全民的湿地环境保护意识,普及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知识,提高全民的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与素质;其二是加强湿地生态旅游区相关主体的专业培训,提高相关主体的专业知识、科学文化素质和管理能力,促进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制定、科学决策及经营者管理能力和水平提高;其三是充分发挥湿地生态旅游区的宣传教育基地功能,加大湿地生态旅游区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湿地生态旅游者的生态保护意识和素质。可结合湿地生态旅游区的资源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如成立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组织志愿者在保护区内参加捡拾垃圾、义务导游、美化环境、环保宣讲等公益活动,增强对旅游者的感染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1]谢 屹,温亚利.我国湿地保护中的利益冲突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4):61-64.

[2]邹统钎,陈序桄.乡村旅游经营者共生机制研究――以北京市怀柔区北宅村为例[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旅游版),2006,(9):70.

[3]钟 俊.共生:旅游发展的新思路[J].重庆师专学报,2001,(3):19.

[4]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2.

Suggestions for the Harmonious Co-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Tour of Wetland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hen Jianfeng

生态和环境的关系例7

当今时代,组织发展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从而引起生态学家和环境学家的高度重视。作为一门运用生态学的原理与方法研究组织现象的科学,组织生态学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在英美等国兴起的新兴边缘学科。目前,我国的组织生态学研究正在起步。

组织生态学的内涵

“生态学”(ecology)一词源于希腊文,由“oikos”和“logos”两个词根组成,其本意是“研究住所”的学问。生态学是研究有机体与其周围环境的关系的科学。本世纪初,生态学已成为一门初具理论体系的学科,并且在植物生态学(plant ecology)和动物生态学(animal ecology)两大领域发展迅速。此后,生态学的基本原理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并被运用于社会科学领域。以帕克(Park,R.E.,1864-1944)和伯吉斯(Burgess,E.W.,1886-1966)等人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Chicago school)的学者们最早将生态学的原理与方法运用于人类社会问题研究。组织环境是组织生态学研究的重要方面之一。我国的组织生态学研究起步较晚,有关研究大都是从宏观上对组织生态系统、组织与环境关系等问题所作的一般性探讨,而较少有深入的、具体的研究成果;一些专著也带有学科初创时期所不可避免的生态学原理类比与演绎的特征,对有关组织生态问题的分析和论证也有待进一步深化。

组织生态学研究建立在两个基本的理论假设基础上。其一,组织生态学是运用生态学原理与方法研究组织生态主体与各种环境要素之间关系的一门学科,它尤其侧重于考察各种组织生态环境及其构成要素对组织生态系统和组织生态系统中作为生态主体的人的影响。其二,组织生态系统是一个由人、组织(活动)、环境共同构成的复合系统。

基于以上对组织生态学的概念和基本理论假设的具体考察,一方面,我们可以在思想观念上得到某些启示,那就是对人、组织、环境之间的关系应有一个全新的认识,而在目前,确立和强化组织生态意识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优化组织生态系统的内外部环境,提高组织生态系统适应环境的能力,成为组织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方面。而在理论层次上抽象出能够基本反映组织生态系统与各种生态环境之间、不同组织生态主体之间复杂关系的范畴,更是今后组织改革与发展应当承担的重要研究任务之一。

组织生态意识的确立与强化

(一)关于人、组织、环境

组织生态学研究和探讨生态环境与组织生态主体之间的关系,而组织活动又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以人为实践对象的社会活动,这就使得组织生态与一般生物生态、一般社会生态都有着很大的不同,组织生态主体具有多层次性。本文认为,构成整个组织生态系统的三个重要因素分别是人、组织(活动)和环境。人、组织、环境(不同层次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复杂的复合生态系统。这种影响是相互的,多边的。作为生态主体的人以及作为社会子系统的组织生态系统(以及组织),正是在这样一种相互联系的动态变化过程中,寻求着各自的和共同的发展。

(二)组织生态意识的确立与强化

所谓组织生态意识,是一种对组织生态系统自身生存与发展的总体认识,尤其是一种有关组织生态系统生存与发展的危机意识。当前组织生态系统生存与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种种生态问题,涉及组织生态系统与种种环境要素之间的平衡关系的危机;涉及组织生态系统内部不同生态主体(如各级各类组织之间)之间的平衡关系的危机;涉及不同组织生态主体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方面的危机。在各种组织生态问题迭出、组织生态系统发展面临种种危机之时,强化组织生态意识,是我们解决种种生态问题的思想基础。

组织生态环境的优化

(一)组织生态系统外部环境优化

从作为组织生态主体的组织生态系统来看,所谓组织生态系统外部生态环境的优化,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规范环境的优化。而自然环境的优化最根本地表现为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人对自然的热爱与保护上,体现在人类利用自然的审美性对人类自身的组织上。社会环境与规范环境的优化,表现为各种社会关系的日趋合理和整个社会组织的日益完善,表现为人的个性心理素质与群体心理素质的普遍优秀。一方面,社会各子系统本身应当为组织生态系统创造适宜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如民主的政治环境、发达的经济环境、丰富的文化环境、适度的人口环境等。另一方面,应理顺组织生态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的关系,对于社会生态系统中的不同子系统来讲,既保持相互间的密切联系,又保持各自的相对独立性,有助于保持各子系统之间的协调平衡,特别要降低和减少社会各子系统对组织生态系统各种派生功能的期望与要求,使组织生态系统更好地发挥其培养人的本体功能。

(二)提高组织生态系统适应环境的能力

对组织生态系统自身来讲,要提高自身适应外部环境(主要是社会环境)的能力,一方面要使组织生态系统达成结构与功能的统一,如使组织生态系统各要素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使组织生态系统内部各要素与相应的环境要素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等。另一方面,要保持组织生态系统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增强组织生态系统的自我反省与自我更新意识,充分发挥其自我更新的功能,在组织生态系统内部的各生态主体之间引进竞争机制,进而增进组织生态系统生存与发展的活力,提高组织生态系统承受外界环境压力的能力。

(三)组织内部生态环境优化

组织生态环境的优化,就是根据当时当地组织的具体情况,宏观调控组织内外各种环境要素,使之处于有利于组织活动的进行、有利于组织成员身心发展的最佳状态,它具体地表现为组织物质环境的优化、组织组织环境的优化以及组织规范的优化。就组织物质环境优化而言,首先要为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在具备了基本活动条件的基础上,则要考虑通过对组织活动场所的精心设计、布局、装饰等,使组织物质环境体现出美的价值与意蕴,更加富有组织意义。组织组织环境的优化,其目的在于使组织成为“健康的组织”,为此,应做到:一是保持组织组织所应有的开放性;二是建立、健全适宜的组织组织机构,使组织组织机构的层次、规模与组织规模相适应;保持各种组织之间的和谐一致的关系;三是保持组织组织自身的改革与发展的愿望和努力;四是具有既体现组织组织目标又体现不同成员的个性特征的组织价值气氛,营造一种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五是组织组织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组织规范环境的优化,则主要体现在形成良好的组织文化上。

组织发展的生态哲学

适应与发展、平衡与失衡、共生与竞争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组织生态系统与各种环境要素之间、不同组织生态主体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这些关系的揭示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运用生态学的原理与方法研究、认识组织现象。

(一)适应与发展

适应(adaptation)与发展(development)是组织生态系统生存与发展辩证统一过程的两个层面。“适应”,包括组织生态系统对其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外部环境的适应、作为组织生态系统载体的组织对其周围具体生态环境的适应,以及组织生态系统中不断成长着的人对社会环境与组织生态环境的适应。对组织生态系统来讲,适应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组织生态系统的“发展”是一种可持续性的发展。组织生态系统持续发展的目的在于,处理好组织与自然环境、组织与社会、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效益与效率以及组织、家庭、社会、国家之间的复杂的生态冲突关系,实现组织生态系统环境合理、系统和谐、经济高效、行为规范的持续、稳定、健康的综合发展。组织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表现为人、组织、环境的有机结合;表现为不同水平、不同层次组织之间的有机联系;表现为组织资源投入的不断增加;表现为现在的组织发展是未来组织发展的准备与基础;表现为组织组织的日益完善、组织活动的不断丰富以及组织质量的不断提高等各个方面。组织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是全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平衡与失衡

组织生态系统中的平衡(balance)与失衡(imbalance)主要表现在组织生态系统的输入输出以及结构与功能上。平衡表明组织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物质和能量的输入与输出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当生态系统所受的外界干扰超过自身调节的能力时,就会引起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失调,使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被打破,这就是所谓的失衡。平衡与失衡是生态运动过程中两个前后相继、彼此相连的阶段;平衡是相对的、暂时的、动态的。失衡不总是消极的,失衡本身也许就是新的组织变革(组织进化)的契机。从组织生态系统与其环境进行物质与能量交换的角度来看,组织资源供应不足,不仅影响组织生态系统的持续性发展,甚至影响组织生态系统的生存;而组织生态系统自身所特有的惰性又会导致组织滞后(educational lag)现象的产生。组织生态系统自身结构与功能的平衡与失衡,主要体现在各级各类组织在数量、布局等方面的比例关系是否合理、组织系统自身的组织是否完善、组织生态系统的育人功能是否为组织生态系统的各种派生功能所掩盖、组织内容与受组织者的实际所需是否协调等方面。

(三)共生与竞争

共生(symbiosis)与竞争(competition)主要涉及不同组织生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组织生态系统中的共生关系突出体现在不同层次、类别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上。不同组织之间的共生关系更多地表现为竞争。

竞争存在于同类同级的组织之间,也存在于同级不同类的组织之间。而随着终身学习组织的崛起,各种非制度化组织机构的地位正在不断上升,使得制度化组织机构组织面临新的挑战。竞争同样存在于组织组织内部的各成员之间。在组织竞争的过程中,应当提倡正当的、合理的竞争,并以此促进组织工作的开展,促进组织成员在态度、价值、认知成就、身体健康等各个方面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生态和环境的关系例8

1.企业微观人力资源生态系统

1.1 企业微观人力资源生态系统含义及其特征

当前,很多企业为人员的频繁流动以及人才的流失感到困惑和烦恼,并且随着区域经济的开放以及各地政府的招商引资等优惠政策,企业的流动性也逐渐加大。事实上,人员的流动和企业的流动迁徙犹如生物界中动物对栖息地的选择一样,有其内在的规律。不同的生态系统,不同的生态环境适用不同的人员生存和发展,为人才的滋养、发展提供不同的条件,不同的区域状况支撑不同的层次和规律的企业发展。企业对人力资源生态系统的动态适应和自我调节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1.2 企业微观人力资源生态系统的构成要素

人力资源生态系统是各种类型的人力资源与周围的自然、社会环境共同组成的物质一能量――信息系统是客观存在的开放的复杂系统,其要素包括系统内的人力资源要素及与人力资源系统发生联系的环境要素,社会环境是人力资源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环境中的文化、制度和经济环境的要素对人力资源的影响最大。文化要素包括文化差异与教育程度指标,制度要素包括市场化水平、基尼系数和安全感指标,经济要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的指标。在人力资源的动态调节中必须协调三类调节机制,达到良好的调节效果。企业对人力资源生态系统存在动态的适应,必须从人力资源战略规划、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激励机制的设计来进行,同时企业可以通过进行搬迁突破人力资源生态环境的制约,不断获得人力资源生态系统的改善。

2.企业微观人力资源生态系统的结构

2.1 企业人力资源生态环境的软、硬方面

企业人力资源生态环境的构成与建设从新经济时代的特点来看,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人力资源生态环境由软、硬两个方面,三个层次构成。

企业人力资源生态环境的硬的方面是指由企业内部的企业组织架构、作业流程、规章制度、升迁机制、企业治理结构、工作环境与条件、人事制度、管理模式;企业外部的法律法规、民族文化、社会经济制度、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社会信息化程度、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其他关联社会组织关系构成、合同契约等所构成的人力资源生态环境。企业人力资源生态环境的软的方面是指由企业内部的企业文化、企业精神、价值观、人生观、思想意识、工作作风、处世习惯、领导者的风范、管理风格、企业品牌;企业外部的民族文化、社会风气与习俗、社会价值观与人生观、民族意识以及客户关系等所构成的人力资源生态环境。

企业人力资源的硬生态环境是看得见的,它的建设相对容易、时间短、速度快,一个企业的硬生态环境模式易于被另一个企业模仿。一般来说,一个企业的硬生态环境建设和优化可以采取自己创造、引进移植、混合杂交等方式,其成本相对较低,其变化形式既可以渐进,也可以飞跃;既可以整体性变化,也可以局部性变化。企业人力资源的软生态环境是看不见的,它的建设相对难度大、时间长、速度慢,一个企业的软生态环境模式不易于被另一个企业模仿。一般来说,一个企业的软生态环境建设和优化只能采取自己创造的方式来进行,对于外部成功的模式和经验不能生搬硬套,即使借鉴也必须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造,其成本相对较高,其变化一般是渐进式变化,不可能是飞跃式变化:一般是整体性变化带来效果,局部性变化很难带来效果。

2.2 企业人力资源生态环境的构成层次

企业人力资源生态环境的核心层次是企业内部生态环境,它由企业内部软、硬生态环境构成,是企业人力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和重点,它的状态的好坏对企业人力资源影响最大,直接关系到人力资源管理效果的大小;企业人力资源生态环境的第二个层次是企业外部关联生态环境,它是由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各种联系―客户关系、同业竞争关系、替代品竞争关系、企业所处行业状况、企业所在商会与协会管理状况等所构成,既有硬生态环境,也有软生态环境,是企业人力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的次主体和主要内容,它的状态的好坏对企业人力资源也有较大影响,也关系到人力资源管理效果的大小,与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的影响相比,这一层次的影响程度要小;企业人力资源生态环境的第三个层次是社会生态环境,它是由法律法规、民族文化、社会经济制度、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社会信息化程度、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价值观与人生观、社会风气、民族意识等构成的,它同样既有硬生态环境,也有软生

态环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受这一层次生态环境的影响,其影响程度要小于前两个层次的影响,一般来说,企业人力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不包括这一层次,但是,企业人力资源生态环境建设要符合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价值取向,并通过企业人力资源生态环境的自身建设推进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

3.知识经济背景下中国企业微观人力资源生态环境的建设

3.1企业人力资源生态环境建设软硬两个方面的关系

首先从生态环境的软、硬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硬的方面是基础,没有硬的方面作保证,软的方面也就不可能实现建设的目标;另一方面,软的方面是生态环境建设的最高境界,离开了软生态环境的优化去建设、优化硬的方面,硬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优化也就失去了意义,再好的企业组织架构、规章制度、作业流程等也就变成了空洞的摆设。

3.2企业人力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三个层次的相互联系和影响

从生态环境的三个层次来看,三者是相互联系和影响的。一方面,企业内部生态环境是企业人力资源生态环境的核心和主体,在企业人力资源生态环境建设和优化管理中占有主导地位,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功效起决定性作用,但是,企业内部生态环境不是企业生态环境的全部,而是一部分,企业生态环境的建设与管理不能只局限于企业内部生态环境这一层次,必须从生态环境的整体上,着眼于生态环境的三个层次来制定方针、目标、策略和措施;另一方面,企业内部生态环境、企业外部关联生态环境是社会生态环境的构成元素,内部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优化能够促进外部关联生态环境和社会生态环境的改进,反过来,外部关联生态环境和社会生态环境的变化,又会影响内部生态环境的发展。企业内部生态环境不能独立于外部关联生态环境、社会生态环境而存在,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优化要与外部关联生态环境和社会生态环境相统一和协调。

3.3知识经济时代必须树立人力资源“生态环境”的观念

其次,企业人力资源生态环境建设要树立战略思想,把人力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企业战略管理的主要内容,并以人力资源战略为核心实现企业战略一体化。

3.4企业人力资源生态环境建设要与企业的关键技术为核心

再次,企业人力资源生态环境建设要与企业的关键技术或核心技术相结合。关键技术或核心技术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要素之一,人力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与企业的关键技术或核心技术相结合,会使知识资本化和关键技术或核心技术相互促进,使企业核心竞争力倍数增加。

4.结语

良好的生态系统是孕育高素质人力资源的摇篮。

有一位经济学家对美国硅谷的形成曾作如下评述:有了好的体制,有了好的创业氛围,有了旺盛的市场摇篮,硅谷就会自己冒出来。硅谷是体制文化和市场的产物。

只有建立了良好的人力资源生态环境各种人力资源特别是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才能不断壮大,经济和社会才能不断发展。

当我们用这样的生态目光看待人力资源工作的时候,那么我们需要去接近和关心的知识与业务面就宽了很多,而且我们也知道我们需要聚集与投入心思的信息点与参与面也就宽了很多。点状的与条状的关心,已经会从观念上让数据解读能力、联系性的理解能力、整合设计能力、实操性的对策操作能力得到改善,而在这个人力资源体系中的工作者则要懂得充分利用与使用好这个生态条件。

当然,知识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个过程中,既可以借鉴其他行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经验,也可以参考大型企业的制度,但是最重要的,是要根据自身情况,设计符合本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操作方案。(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徐国祯. 正确认识“生态”含义追求最佳生态关系[J]. 林业经济,2003(7).

生态和环境的关系例9

我国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环境资源基本法,法学界多将与此类似的内容称为“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相关表述有:“我国1979年试行并于1989年修订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该法对环境保护的所有新问题作出全面的规定。”“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环境保护法律系中这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是适应环境要素的相关性、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环境保护对策的综合性而出现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措施所作的基本规定,其特点是原则性和综合性的法律规范。”故在我国一般将《环境保护法》视为基本法范畴,但实际上作为基本法其一般只对该部门法的基本和重大问题作些原则性的规定,不是也不应该是具体的实施法,综观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不难发现,由于历史的原因《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综合性目标的同时,还规定了相当多的具体法律措施,远远超出了作为基本法的内容界限,实际上基于此法制定的背景而更突显了污染防治法之浓厚色彩。

为此,作为一部完整的环境资源基本法,应将其中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删去,保留原有的原则性规定,并相应地增加立法宗旨,相关概念界定,环境资源法主体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及有关机关对环境资源的管理体制;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等等,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际上有关国家的环境基本法的内容,我国《环境资源基本法》的体系应包括:1、立法宗旨: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环境与资源法的保护范围。包括环境要素、资源要素、生态要素、地区要素中的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自然和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农村的环境和自然生态的保护;3、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资源开发和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原则;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获利者付费原则;群众参与原则等;4、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保护许可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举报、监督制度、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制度等5、自然资源开发者开发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环境污染者治理污染的义务;6、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包括中央和地方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环境资源管理的权限划分,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的权责,环境资源管理的监督;6、生态保护的特别规定;7、环境资源主体对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和义务。8、涉外环境资源保护的特别规定。包括参加国际环境资源保护的公约、条约和协定、与国际上环境资源保护国家和组织的合作,组织和参与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活动和交流;9、违反环境资源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二、环境污染及公害防治法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向环境排放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使得环境化学、物理、生物等性质发生变异,从而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破坏了生态平衡或者危害了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公害主要指由于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对人类生活环境的一种社会性危害。可以说环境法的产生主要归因于污染现象的出现,早在本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工厂与城市的公害事件就不断涌现,而突出的“公害事件”更是震惊了世界。1962年,美国科学家卡逊女士发表的《寂静的春天》则深深地提醒世人警惕过度使用农药的恶果。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而环境法的研究也正于此而愈发繁荣。

我国的环境污染状况更是严峻,考察我国97到99年的《环境状况公报》,同样可以发现我国环境污染的状况愈发严重。据《199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环境形势仍然相当严峻,多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很大,污染程度仍处于相当高的水平,一些地区的环境质量仍在恶化,相当多的城市水、气、声、土壤环境污染仍较严重;中国主要河流有机污染普遍,面源污染日益突出,辽河、海河污染严重,准河水质较差,黄河水质不容乐观。1999年,全国工业和城市生活废水排放总量为401亿吨,比上年增加6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197亿吨,比上年减少4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204亿吨,比上年增加10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首次超过工业废水排放量;1999年我国近岸海域海水污染严重,近海环境状况总体较差,海洋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而大气环境污染仍然以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和二氧化硫,少数特大城市属煤烟与汽车尾气污染并重类型;酸雨污染范围大体未变,污染程度居高不下,工业固体废物的堆存占用大量土地,并对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产生二次污染。故污染及其他公害防治法将是我国环境治理的首要任务,而与此相关的污染及其他公害防治法将是环境法的重要内容。

环境污染及公害防治法是指调整在预防、治理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传统环境法的基本内容。当前,根据我国污染物存在的形态,我国污染可分为如下三个类型:(1)以液态形式存在的污染,包括湖泊、河流等淡水污染和海洋污染;(2)以固体形式存在的污染,包括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农药污染及有毒化学物品污染;(3)以气态形式或依气体为媒介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和光污染。(4)其它公害污染。相应地,调整这些污染及公害防治法的体系可以分为:液态污染防治法、固体污染防治法、气态污染防治法及公害防治法四个部分。

1、液态污染防治法

液态污染防治法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包括基本的水污染防治法、江、河流域、湖泊的水污染防治法、生产过程的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有水污染及防治的标准规定等。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暂行条例》;《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等。

2、固体污染防治法

固体污染防治法涉及固体污染物防治法,包括固体污染物防治管理体制,固体污染物监督管理,固体污染综合利用制度;工业固体污染物的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防治法;危险污染物防治法;固体污染物的污染控制标准法;禁止境外固体废物入境管理法等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的报告的通知》、《生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十一种污染成分污染控制标准》、《有色金属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含氰污染物控制标准》、《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3、气态污染防治法

气态污染防治法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对大气污染法的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的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防治法、废气排放标准法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包括:噪声防治的管理体制,防止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环境噪声的标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以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等,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噪声污染防治法》、《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试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

4、公害防治法

公害污染是指对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环境污染。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有三大类:化学物质、农药、放射性物质等。许多国家都对这三类物质的控制和防治进行立法。我国公害防治法包括: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管理法、农药管理法、放射性物质管理法、电磁辐射管理法等。例如:《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防止含多录联苯电力装置加强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登记规定》、《农药登记审批办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试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环境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核电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电磁辐射环境办法管理办法》、《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等。

三、自然资源法

自然资源是指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要素。为土壤、水、矿物、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阳光、空气等等。也有学者认为“自然资源,从法律上来说,是指能够供人们生产或生活中利用并作为所有权、使用权客体的自然物质,目前一般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和其他生物资源(野生动植物)、海洋资源、草原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不管如何,都突出了自然资源的价值所在,但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窥探出人们更多地是从经济利益角度来认识自然资源。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大国,资源总量居世界前列,但我国又是一个人口泱泱大国,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人均水平。我国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也正基于前期人们从经济利益考虑而造成自然资源状况恶化,主要表现为土地资源水土流失,沙漠化威胁严重,耕地锐减,农业分摊水量降低,城市严重缺水,森林覆盖率萎缩,草地退化,物种濒危面扩大,矿产、能源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明显,如何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已成了刻不容缓的大事。目前,已有学者就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可行性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从自然资源角度、法律角度提出了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必要性,认为制定自然资源(基本)法势在必行,并提出了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现实条件、立法方案及框架方案等,自然资源(基本)法的制定迫切性也正反映了自然资源法在环境法中的重要位置。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用、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由各种资源法组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渔业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构成。自然资源法保护对象即自然资源,其调整的是公民、法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改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针对的是现有的资源环境,贯穿于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改善的全过程之中。这些社会关系,则包括资源权属关系、资源流转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和其他经济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所有的自然资源均为自然环境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相互依存、内在有机联系便使其构成统一的整体,首先,在存在形态上是相连的,森林、草原、矿藏、水都依附于土地之上或蕴藏于土地之下;其次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有着连锁性、结构性的变化效应,并形成各种资源的多种功能。自然资源的整体性,要求人们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不仅从个别资源的效益出发,还必须把自然资源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这种自然资源的整体性要求,必须要求一部自然资源母法来规范,协调相关的子法,使立法、执行、守法和司法各个环节达成一致,实现整体自然资源系统的高效运作,该母法正是目前学界探讨的轰轰列列的自然资源基本法。自然资源法的体系包括自然资源基本法和自然资源部门法两部分组成。

自然资源基本法应将宪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其中,将自然资源法中共性的规定进行规范。其中包括:自然资源法的立法宗旨: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及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加强对自然资源的管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法的原则:对自然资合理、适度开发的原则,源综合勘探、开发和利用原则,自然资源利用与营造相结合原则,自然资源保护原则;自然资源的保护范围;自然资源利用和开发主体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中的权利和义务;自然资源的管理体制;自然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自然资源的公众保护;自然资源的国际保护和合作开发;违反自然资源法的法律责任等。

我国自然资源部门法的体系主要有:《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生物资源法》(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旅游资源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和规章等。

四、生态环境保护法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我国目前生态环境状况恶化的趋势远没遏制住,主要表现为:水土流失严重,荒漠化土地面积不断扩大,大面积的森林被砍伐,天然植被遭到破坏,大大降低其防风固沙、蓄水保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毁林开垦、陡坡种植、围湖造田等加重了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草地退化、沙化和碱化面积逐年增加,而生物多样性也受到了严重破坏。这些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严重影响了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更是迫在眉睫,而生态环境保护法的体系完善已成为时代的任务。

生态环境法是环境资源法体系的重要内容,目的在于强调对整个生态环境的全局保护,保持生态(包括物种)的多样性,达到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和兴起源自人们对生态学的认识之发展,生态学“为研究生物生存条件、生物及其群体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其目的是指导人与生物圈(即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随着二战后国际生态科学蓬勃发展,至60年代,生态系统生态学成为生态学研究的前沿,(生态系统生态学是研究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动态与演替,以及人为影响与调控机理的生态学科),它的出现使生态学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发生了改观,生态系统生态学所强调的“整体性”是人类认识自然生态的系统的具有革命性的进步,对该学科的深入了解和学习,满足了社会在资源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下,保持生态系统平衡,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要求。该学科与法学的结合,在时代的蕴育下,使得生态环境保护法应运而生。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出现充实了现代环境法的内容,“现代环境法是在环境科学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大量吸收了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这些都是传统的生态学和环境科学所不能企及的。”

生态环境保护法之所以必须得以提出和构建,盖系本世纪以来,人类生活的地球上,生态破坏达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尽管科学和技术在过去的100年里获得了突发猛进的发展,却正是20世纪新技术的发展成为导致生态衰败的祸首,实际上,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生态的衰败形成了强烈的对照,人类生活的两个世界-他所继承的生物圈和他所创造的技术圈-业已失去平衡。究其原因,唯“技术只重视处理分离部分的方法,即分解论方法,生态系统恰恰与技术不同,生态系统是不能也不应该被划分成可随意处置的几个部分的,生态系统的特性就在于它是一个整体,在于其各个部分之间都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处理方式之不同使得人们忽略了生态环境的正确处理方法,使生态环境保破坏愈演愈烈,而生态环境保护法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及内容,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生态环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称谓上,生态环境法与环境法并不对立,所谓生态环境法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因而生态环境法亦可简称为环境法。”这是对生态环境保护法最大化的解释,也即实际上为环境法,这个概念实际上跟俄罗斯法学界对“生态法”的界定相类似.

本文此处所指生态环境保护法系指调整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护整体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以及特殊自然环过程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为生态环境保护法注重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生态学密切相关,因此,生态环境保护法里必然要体现和遵守相关的生态规律,如物物相关规律、环境承载能力有限规律、多样稳定规律、物质能量输入、输出动态平衡规律等等。它通常是在各个自然资源法规范和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一个综合性法律部门,有时往往要通过土地法、水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法部门来实现,这些法律部门相互联系、有机配合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为生态环境法的重要内容,但生态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仍各不失其独立性,二者有质的区别。

生态环境建设要求防止土地资源的被破坏(因为生态环境的恶化多基于此)、水土得以保持,防治沙化、水资源污染的防治以及发展生态农业,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优势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更要考虑资源的承受能力,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确保有限资源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更要坚决杜绝掠夺性、破坏性经济营,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必须防止资源开发正在造成的生态破坏;建立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有效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和生态环境,以遏制生态环境破坏趋势。我国环境法学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已经引起国家的重视。我国开始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国务院在2000年12月21日发出通知,印发了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结合前述我国学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我国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主要由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法组成。

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宗旨。为全面实施可持续合作战略,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科学利用,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护生态环境,遏制生态环境破坏,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原则,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原则等。

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内容: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制度,各部门对本行业和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明确资源开发单位、法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行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体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环保部门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管工作;计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考核和规划和管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审计制度。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包括: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重要渔业水域等)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省级及地(市)级的生态功能区,跨省域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跨地(市)和县(市)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采取的保护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监督。

对重点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包括水资源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森林、草原资源开发利用、生物物种资源开发利用、海洋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

对生态良好地区特别是物种丰富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重视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公共绿地和生态用地,开展公共绿化和家庭绿化,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加大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的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持能力,鼓励科技创新,加强生态科技经费的投入,推动生态科研成果的转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完善生态破坏的举报和听证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处罚制度。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赔偿和刑事处罚。

生态环境保护法的部门法包括:国土防治法、土地荒漠化防治法、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自然遗迹保护法、人文遗迹保护法和国家公园保护法、风景名胜区保护法、防洪减灾法,与自然资源相关的有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法、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法、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另外还有全局性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等。

五、涉外环境资源法

环境资源法的体系还应包括涉外环境资源法。因为目前环境问题已经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全球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即国际环境问题。所谓国际环境问题,又称全球环境问题、地球环境问题或人类环境问题,是指超越一国国界的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是生态环境问题国际化的产物。

当前国际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耗损)、酸雨污染、生物多样性锐减、淡水短缺、森林破坏、荒漠化、海洋污染和破坏、有毒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等。国际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1972年6月5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并导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设立,大大推动了国际环境保护的发展。在1992年6月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重要文件,发出了建立起一种“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的口号,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原则,成为国际环境保护的新开端。

我国作为国际社会中重要的一员,必然是参与解决国际环境资源问题的主要力量,我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环境保护活动和有关公约的制订。1972年我国派代表团出席了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我国发起并召开了“发展中国家发展与环境部长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等。我国在与他国共同处理国际环境资源问题、遵守国际条约、履行国际环境义务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属我国涉外环境法调整的内容。因此,涉外环境资源法是指调整我国与他国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遵守国际环境条约、履行国际环境义务的国际合作与交往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涉外环境资源法的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我国制定的有关涉外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二是我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三是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及有关国际性会议的协定等。

关于我国制定的有关涉外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这方面我国目前较薄弱,我国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仅在《宪法》中涉及涉外环境保护的内容,《环境保护法》中涉及的有关条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涉及的涉外环境保护条款,还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涉外环境资源法,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在制订涉外环境资源法中,须贯彻我国对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包括经济全球化必须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尊重国家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的原则;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离不开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原则,处理环境问题应兼顾各国现实的实际利益和世界的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国际间合作保护全球环境资源的原则等。

涉外环境法要充实的内容还需制定和实施与ISO14000环境体系相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适应我国国情的绿色关税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生态标志认证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绿色检疫制度等环保市场准入制度。此外还需对我国一些陈旧环保制度和措施进行改革,取而代之国际先进的环境保护措施,如污染权交易制度、总量排污收费制度。这些都为涉外环境法制建设的“重头戏”。再者,入世后,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会导致更多的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另一方面又会面临发达国家要求我们多承担保护全球环境之责的更大压力,从而使我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难度不断增加,加大了我国涉外环境法的执行难度。这些都需要涉外环境资源法加以研究解决。

二是我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据有关资料,至1999年5月,我国与美国、日本、朝鲜及各周边国家签订了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25项,包括环境保护的合作议定书、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环境保护合作协定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环保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等。

生态和环境的关系例10

在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环境教育的概念才得到正式确认,并开始为世界各国所接受。有关环境教育的涵义归纳起来大约有“过程说”、“学科说”和“手段说”。三种学说都指向同一个目标,即通过教育的手段呼吁人类平等对待环境,唤醒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与对大自然的关怀,传授解决环境问题的知识和实践技能,树立科学合理的环境价值观。

2.闲暇环境教育的目的

环境教育的目的就是引导人们将消极甚至被动的闲暇环境观转变为积极的,将盲目的闲暇环境活动转变为有目的的,将无效的闲暇环境活动转变为有效的。其最终目标就是由低层次环境意识提升为高层次环境意识,从被管理转向自我管理,最终实现主动参与管理的环境意识。

3.闲暇环境教育的对象

闲暇环境教育的对象通常是指参与生态旅游活动的旅游者,这些旅游者对生态环境的认识和认知水平参差不齐。在众多旅游者中,有极少数是严格意义上的专业的生态旅游者,他们对生态环境的认知比较全面专业,环境保护的主动意识较强。通过环境教育,能将一般生态旅游者转化为具备主动环境意识的严格的生态旅游者,积极参与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之中,这个过程是漫长而富有意义的。

4.闲暇环境教育内容的实施途径

离开了生态旅游的环境教育是枯燥单调的,所以闲暇环境教育内容要遵循“寓教于乐”的原则,通过精心设计的多种方式,从不同途径来实施,包括自然观察、讲解式教育(指示牌、导游讲解等)、体验式教育等。

二、生态旅游的理论基础

1.生态旅游的产生及其意义

1983年,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Ceballas-Laskurain率先提出了“生态旅游”这个概念,1993年,国际生态旅游协会进一步明确它是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当地人民生活双重责任的旅游活动。生态旅游已不再是单纯的在旅游过程中品赏美丽的自然景观的活动,已经上升为一种人类对自然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不再是人类对自然予取予夺的单向行为,而是自然环境与人类之间的和谐相处。

2.生态旅游的定义和内涵

国内外对于生态旅游尚无一个统一的、权威性的定义。这些不同的定义基本上都指向以下四点:

(1)生态旅游的载体是有特色的原始自然景区或者人类活动影响较少的自然保护区。

(2)能为旅游者提供生态环境知识,体验愉悦的活动。

(3)能给当地社区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并使之从中获得收益。

(4)在生态旅游开展过程中既有经济效益,又能遵循自然规律,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很小,生态资源可以持续发展的。究其实质就是追求旅游与环境、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和谐发展,有机统一。

三、闲暇环境教育与生态旅游的耦合关系

有关环境教育与生态旅游的关系,国外的学者们有不同的说法。Buckey认为环境教育是生态旅游的核心要素和主要标准;Orams认为环境教育能有效提高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而促进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有学者认为环境教育是生态旅游的主要功能;也有学者提出环境教育是生态旅游产品的本质特性;还有学者认为环境教育是生态旅游的动机。总的来说,环境教育与生态旅游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二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促进。闲暇环境教育可以提升生态旅游的品质与内涵;生态旅游反过来能促进闲暇环境教育目标的实现。JoyA.Palmer于2002年推出的“环境教育模式”。这个模式把环境教育与生态环境的关系阐释得相当清晰明了。在这个模式中,环境教育是“关于环境的教育”,人们在活动中获得对环境的认知和技能;环境教育的途径是通过生态旅游实现的,通过在生态环境中的旅游提升了人们自然观和生态观,继而改变其行为方式;环境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发展。这个终极目标也是生态旅游的真正目的所在。

四、环境教育与生态旅游耦合的理论依据

环境教育与生态旅游的耦合研究是一个多学科理论支撑的综合应用科学,其中涉及的众多理论可以分为两大理论体系:一是战略上的理论,如系统论、协同效应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等;二是应用理论,诸如教育学理论、心理学、生态学、美学、景观设计学、生态教育伦理学、符号学、传播学等理论为其提供了方法和手段。

1.关键性战略理论

(1)系统论

环境教育与生态旅游的耦合,是在同一个大系统中两个子系统之间的交互作用,根据系统论原理,这个大系统仅仅是社会体系、自然环境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因此,从外部来讲,要充分考虑到与其他平行系统的相互影响,不能孤立地运作环境教育与生态旅游的耦合战略。

(2)协同效应理论

该理论又称为“增效理论”,是建立在系统论基础上的科学,其原理简单概括为:1+1>2。环境教育与生态旅游二者的关系可以视为同一个协同系统,二者的整体性运行,相互间协调配合,可以使两者间的资源(知识、技能、物资、公共关系、品牌等)得以充分的发挥,能达到超过两者单独运行成果之和的效应。

(3)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是生态旅游的目标,也是评定标准和特征。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目标是实现人口、环境、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良性循环发展。在开展生态旅游过程中,要通过环境教育达到: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最小化、经济效益和生态旅游对象的素质最大化,达到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2.关键性应用理论

(1)教育学

环境教育学作为教育学的一个部分,有着其独特的对象、载体和途径。在闲暇环境教育的实施过程中,既要注重环境意识、态度、价值观的培养,形成尊重自然、善待自然的理念,又要注重环境知识和理论教育,形成相应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从而提高生态旅游中闲暇环境教育的整体质量,真正实现教育的各项功能。

(2)生态学

生态科学是环境教育与生态旅游的基石,生态旅游的动机也是生态学理论的学习,在生态旅游过程中欣赏生态景色,获得愉悦体验,这是浅层次目标;更高的层次是使旅游者在生态旅游活动过程中进一步认识自然,体验自然,获取更多的生态学知识,成为一个合格的生态旅游者;最高层次则是通过对生态学理论的体验和思考,达到对生态环境的深层认知,成为主动意义上的生态环境保护者。

(3)美学、符号学、传播学

这些理论是为了实现环境教育的真正实施提供手段与方法的应用性理论,运用好这些理论可以更好地为旅游者提供清晰明了的生态环境知识,提高生态旅游的服务水平,为环境教育与生态旅游的良性互动提供科学的实施手段。

生态和环境的关系例11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6)03012407

生态文明背景下,推进环境法发展和繁荣是时代所需。然而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环境法的构建及其基础理论尚难形成一致的结论,最为突出的表现为广义的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有其方法论原因。环境法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源于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随着环境法研究的深入,问题越来越严重,研究者的分化和学术观点差异越明显。笔者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和深层两大类,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厘清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在构建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指出环境法建构中应对其进行扬长避短,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

一、问题的源起:环境法建构的现状及其方法论问题

(一)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当前的环境法研究主要还停留在广义层面上。广义的环境法主要是指一切涉及环境因素、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是包含以环境为介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非一个部门法的概念。这主要体现在环境法的名称呈现多样化、环境法的定义呈现多样化、环境法体系内容呈现多样化等方面。这种广义层面使得在实践中独立的环境法部门在理论上一直难以独立,面临诸多困境。第一,部门法自恰性难以形成。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本应是相互独立、平行并列的关系。但由于环境法最早是从传统法律部门发展而来,在力争“解脱”的过程中又表现出了与传统法律部门难以割舍的“粘连”,突出表现在存在一些介于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交叉性”法律规范。第二,部门法特质欠缺。广义的环境法太过庞杂,很难总结、归纳出可共同适用的指导思想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原则和制度,不可避免地导致环境法理论的杂乱与脱节。第三,部门法调整对象不明确。广义的环境法所调整的环境法律关系也是广义的,不是与民事、刑事或行政法律关系平行并列的一个概念,不像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同质和单一的,而是与环境有关的各类法律关系的总和。比如《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法中很多设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法律关系的内容,从调整对象属性看应该归入民事法律关系,而实际上却纳入环境法领域。循此分析,广义环境法困境导致的后果可能不仅仅是环境法学面临“分散瓦解”的危机,更重要的是将使法律失去应对新的社会现象的能力。最直接的表现为,体现环境法本质内容(以下简称特质)的生态利益――这种新的亟需法律调整的利益形态(即使能得到部分调整也是不完整的规制),既不能为传统法律部门所调整,如果又出现“环境法学危机”,将得不到法律的规制。因此,实践和法律的发展都迫切要求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二)方法论问题

从法学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广义环境法的形成及其所面临的困境与环境法学研究所采取的研究方式方法密切相关,主要原因有:第一,从属性上看,环境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往往强调采用环境科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的交叉方法。因此,环境法常被当作“新综合法”来解读,这种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综合性角度研究环境法的内容一旦被统统纳入环境法范畴,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异化,另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杂化。第二,从导向看,环境法学研究是以问题为导向的。从环境法起源和学者研究的角度来看,环境法是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环境问题是环境法所关注的普遍现象。这在现有的能够体现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著作中可以得到印证,大多以环境问题作为各自所构建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开端。然而环境问题本身复杂多面、涉及极广,如果不加以深度分析甄别,几乎可以为所有法学部门所涉及,从而造成一直停留于广义层面的环境法研究。第三,从方法论看,环境法学以传统法学方法论为切入点。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环境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特别复杂,包括环境要素的多元性、结构的复杂性、状态的多样性、联系的复杂性、运动变化的复杂性以及功能的多样性等,这些特征显著区别于传统法学理论。而早期的环境法研究却恰恰是从传统法学方法入手,将环境法律关系局限于私人利益之间,比如环境侵害只针对私人人身或财产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而并未考虑环境利益损害的问题。

综上所述,欲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有必要对环境法的研究方法进行梳理和反思。关于运用现有环境法学方法论探讨环境法的研究,王明远提出了“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之分,所谓“浅层环境法学”是指环境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下的“目的―手段型”“环境问题―法律对策型”环境法学,而“深层环境法学”则是指法学,特别是大陆法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ARI模型和路径下的“一体、多维”环境法学[1]。因此,笔者拟借用此提法,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本文中的“浅层环境法学”指非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深层环境法学”指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厘清非法学视角理论工具在识别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主要指从非法学视角研究环境法的方法理论。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和环境问题导向性,使得环境法的产生、发展与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环境科学、生态学以及环境问题的发展演变相互交织融合。非法学学科已经深深影响环境法学的研究,特别是环境伦理学和环境科学的研究视角,渐次形成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基础和内容。盖因影响环境法研究的非法学视角理论相当广泛,因此本文仅选择与其联系最紧密之理论――生态伦理价值观和环境论进行探讨,以达“窥一斑而知全豹”的目的。

二、“浅层环境法学”的生态

伦理价值观

(一)生态伦理价值观概述

环境问题的恶化和生态运动的兴起加速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深层次思考。人们不仅从制度、社会、技术等各方面寻找原因和对策,更从思想层面开始反思。20世纪70年代随着生态学的发展,人类对自身与环境关系的认识日益深入,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讨论和研究也不断活跃,环境伦理思想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些环境伦理价值观主要表现为以东方的自然哲学思想和史怀哲(敬畏生命观)、利奥波德(土地伦理观)环境伦理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依据,在对人本主义哲学观深刻反省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确立环境和自然固有的价值和权利的环境伦理理论,主要包括了深层生态学与生物中心主义、对自然的人类责任论、动物权利论、地球生命体假说、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观、有限主义论、关于环境伦理的行动规范[2]。以上述思想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是针对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而发的。人类中心主义论认为,人是唯一的道德人,也是唯一的伦理主体;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3]。环境伦理思想对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激烈批判,主张权利主体和伦理共同w的范围应当从人类扩展到动物、植物和所有生命共同体,进而扩展到土地、岩石、河流乃至整个生态系统[3],主张尊重伦理共同体的道德地位,给予它们和人类平等的地位,尊重和赋予其权利。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整合几十年的环境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可持续发展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所编写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了如下定义:“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我们这代人的需要”。思想开始形成。可持续发展观吸收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者的合理成分,没有将环境利益和人类利益简单对立起来,所追求的是既促进人类之间的和谐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既克服人类中心主义“反自然无自然”的倾向,又克服非人类中心主义“纯自然主义”的沼泽。伴随着生态伦理观的发展演进,人类的道德关怀视野逐步扩大,由最初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逐步向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转变,环境伦理在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建立了一种新型关系,这种新的思潮逐渐为社会所共识,对传统的以“人本主义”为核心的法学理论思想产生了冲击和挑战,在一定阶段有力推动了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形成和环境法的快速发展,并对环境立法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受环境伦理价值观的影响,当代环境法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开始,逐渐发展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总体上经历了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过程:以保护自然资源在经济上的利用价值为目的阶段――以保护人类自身利益而保护环境的阶段――以人类世代间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保护环境的阶段。在这一进程中,环境伦理价值观的演进深刻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追求的转变,“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权利”“自然内在价值”等环境伦理思想理论在当前学界颇为流行,影响着人们有关环境法价值目标的认识,并继而影响到环境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4]。

(二)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功效

环境伦理思想是在融合生态伦理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等思想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主要讨论人类对环境的责任问题、代际权利、动物权利、自然物权利、贫穷与环境、科技与环境、经济发展与环境等内容,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正义等学术思想则是环境立法的主要理论渊源。从应然到实然、从道德到法律,从生态伦理价值观能否直接上升到法律?在法学界还存有争议,尚需严密论证[5],由于此内容并非本文重点,在此不详细讨论。但毋庸置疑的是,生态伦理价值观指出了传统“人本主义”思想的缺陷、环境权利或利益保护的缺失等等,对法学理论特别是环境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直接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和立法目的的形成,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各国在这种新型环境法价值理念指导下,对环境立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2]。

第一,对传统环境法的批判。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主要是指试图通过改造和变通传统法律部门理论而实现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传统法学在基本理论研究和基本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奠定深厚基础,随着环境问题和环境法治日益凸显,传统法学者们也开始关注和探讨新型的环境法律问题,分别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程序法等角度来研究“环境法学”,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可以综合利用传统法所具有的各种手段和功能,显现出极大的后发优势和综合色彩,但由于传统法律在理念上是建立在人本主义基础上的,通过保护人的利益来间接反射至环境利益,在法律关系规制上也局限在以人类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范畴,因此在应对环境问题上带有天生的局限性。比如在行政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考虑生态利益的公共性、环境问题和科技的不确定性、公众参与性等因素,单靠公力救济已经难以完成,还需要私力救济、社会治理等多元参与;在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民法仅限于保护传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自然价值、环境权利、生态利益(环境品质)等新的法律权益保护需求却“无能为力”;在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与民法相类似,刑法保护的法益仍仅限于传统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一部分对人类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而对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整体性保护则缺乏考虑等等。

第二,指引环境法立法目的确立。除了传统法律理论为环境法提供基础和滋养外,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形成注入了新元素。每一种社会思潮的兴起都会带给人们思想理念和价值取向方面的重大变化。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人类对自然关系和生态系统的理解和认识,使人与自然的关系由对立逐渐走向统一,使人类的价值关怀由人类利益向生态利益拓展,环境法律的立法目的也由污染防治向环境保护再向生态整体性保护不断调整转变。环境法源于环境保护,而其立法目的在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演进中得以上升,以保护代际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的立法目的使得环境法明显区别于传统法律部门。这种新取向赋予了环境法新的不同于传统法律的使命和任务,致力于协调环境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固有价值之间的矛盾,建构具有新型利益依托的环境法体系。

第三,指导环境法律制度建设。面对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传统法律制度在应对上越来越显示出不足,即使穷尽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但终因生态利益保护缺失、环境权利缺失等原因使得环境保护难以周全。对于这种社会新问题,单靠传统法理论和救济手段已经难以维续,在坚持继承和改造的同时,必须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而这种创新首先要以思想理念创新为先导。环境社会关系的特殊要求,比如原来法律制度和理论中所完全没有的生态补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风险预防原则等等,这些创新从根本上讲源于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创新。因此,真正指导环境法律制度构建的恰恰不是传统法律思想,而是蕴含生态价值、生态权利的生态伦理观。

(三)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从逻辑上分析,生态伦理价值观要作为环境法理论的构建工具,那么至少应该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借此工具,使环境法得以与其他法律部门划清领域;二是借此工具,能够划定环境法所调整内容;三是借此工具,环境法的规定和适用得以分析掌握。对于第二个条件,环境法调整内容与环境法所欲处理对象息息相关,所处理对象本身在环境法律之外,并不由法律目的所决定,而主要由环境的范围和种类所决定,故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不大。那么,以下就从另外两个条件,来检讨生态伦理观在构建环境法理论上的得失。

第一,生态伦理价值观尚不能划定环境法的领域。“在环境法的终极目标方面,笔者认为现代环境立法最重要的任务应当是:在环境法的目的理念已经经历了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又扩大到现代利益的阶段后,在树立全球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这两大目标。前者是作为环境立法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后者则是作为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2]可见,生态伦理价值观主要在于建构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以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为任务和目标(以下将两者并称为“环境和自然权”),给环境法划出了相对固定领域:保护“环境和自然权”。而此领域是否独立,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是否独立于传统法律保护内容。目前对环境和环境权的认识尚未形成统一,对其认识也随着生态学、环境科学等相关学科以及法学研究深入而可能呈现动态变化。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的一部分,那么环境法也无独立于传统法律之必要,通过民法中侵权法理论之发展、行政法中国家干预手段保护、刑法中法益理论发展等传统法律的发展完善,将“环境和自然权”分解融入相应部门法,即可实现对环境保护之目的。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之外应对环境问题而新增的权益类型,那么“环境和自然权”在传统法律看来,就是一个新的“品种”,由于其主体和内容(公共性)的特殊属性,尚难为传统法律权利所包含。环境法基于独特的调整理念和独立的调整领域形成自身独立范畴。而环境法的建构则需要进一步深化思考的是其具体建构直至形成内部和谐统一的体系,显然并不能由“生态伦理价值观”深入细分和逻辑推理而出。综上所述,环境法是否形成独立体系,关键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的界定,而并非直接受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决定。

第二,生态伦理价值^与环境法适用。生态伦理价值观是否作为环境法适用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方面,生态伦理价值观思想能否转化为法律,或是在实践中有无可行性;另一方面,环境法法律在具体适用中,特别是在遇到争议问题时,是否以生态伦理价值观为法理依据进行适用。对于生态伦理价值观与法律实践性问题而言,一些生态伦理思想特别是有关动物权利、自然权利等,由于缺乏法律价值和利益分析的正当性,在现实往往不具有可行性,很难为法律实践所接受。就生态伦理价值观与环境法规定适用问题而言,从环境法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对立法目的进行了明确:“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立法内容看,环境法仍然以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的,并不以生态整体性保护等生态伦理价值观为“一元”取向,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环境纠纷,仍然需要在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价值权衡中进行取舍。从环境法适用看,主要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者。法律有明文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与是否属于“环境和自然权”并无关系,单纯是法律条文解释的问题。如果涉及同时适用两个法律,那么根据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来定即可。二是法律有明文规定且适用相关“权利”者。对于明确规定适用“环境和自然权”相关权利如《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的,如前所述直接适用;但对于泛指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如《环境保护法》“第58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64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并未明确规定侵犯“环境和自然权”的,其具体适用范围则有赖于法律解释,且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而此种责任是一种民事意义上的责任。可见,在此环节的适用也不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发生直接关系。三是法律无明文规定者。在法律没有规定情况下,某一具体事件,应该适用环境法或其它法律规范,本身也是属于法律适用解释问题,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部分内容是从义务角度考虑法律规制,而没有直接规定“环境和自然权”等权利保护问题,因此很难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理念直接对具体事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价值判断。此外,对于环境法原则、期间、时效、标准等技术性规定,由于原则性规定具有开放性特点、技术性规定具有中立色彩,也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并不必然发生联系。

综上,生态伦理价值观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但对环境法适用并必然产生关系,环境法具体建构还有赖于环境本身属性、环境利益、环境行为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环境法律关系。

三、“浅层环境法学”的环境论

(一)环境论及其功效概述

“环境”作为环境法的处理对象,对于环境法的构建意义不言而喻。在理论研究上,很多环境法教科书都是采用“环境问题、环境立法目的、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制度、法律责任、分论”之类的结构框架。在立法实践上,很多环境法规都按照环境要素的不同展开立法。但到目前,环境仍然是环境法上一个复杂多义的概念。环境法学者陈慈阳认为:“环境法,简言之,系作为规范环境之法规整体。这就是说,将‘环境’视为一法规范所欲保护之对象。所以环境保护正是此一法规范存在之目的。然而所谓‘环境’与‘环境保护’等用语,虽是吾人日常生活上所惯常使用之概念,但其本身并非为一具体,且事实上存在之实体之描述,毋宁是极具抽象,且内容有待填补之概念,因此亦常造成人云殊异之现象,甚至于现行法规当中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亦时常表现出各种不同之意涵。因此倘若吾人对于‘环境’的概念无法精确地加以掌握,则无论在法规范制定上或法理论建构上,抑或相关问题的逻辑思考上,皆有可能无法契合所欲解决环境问题之本质。或甚至是存在于环境保护本身间质冲突;再者,若不清楚地对环境法意义下的环境概念划定界限来为理解,则环境概念已涵盖所有一般人可能理解的概念范畴,此r所谓环境法是否仍能成为学术独立之法域则不无疑问。”[6]可见,环境概念之明确对于环境法构建意义重大,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必须进行法律逻辑的演绎和思考,而事实并非如此。

第一,“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的异同。关于环境的概念,中国法律已经作了专门规定。《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但对于“自然资源”“生态”的概念,法律尚未作出规定。关于自然资源的概念,《辞海》对其定义为: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原材料)并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利、生物、气候、海洋等资源,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可见,环境比自然资源范围要广,自然资源主要是指环境中有经济价值的自然环境因素。关于生态的概念,根据资料查询,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字,意思是指家或者我们的环境。一般认为,生态就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生态主要强调生物(包括人)及其环境的关系,是一种整体性互动性的概念,而环境不包括人,是围绕人为中心的一切事物。可见,生态与环境两者在阐述的角度和内容上还是有差异的。总的来看,“环境”“自然资源”“生态”三者之间既有共同的内容,又有差异。就单个概念来看,虽然法律对“环境”概念作了界定,但这种界定的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但怎么判断“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多大范围或程度,有什么标准,在认定上非常抽象,令人难以把握。特别是这种定义如何与民法上的“物”相区别?仍然是法学研究的难点问题。

第二,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的异同。二者在理解上容易产生交叉,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形态方面,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具有一致性。环境包括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等,大部分还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这与民法上的物并无区别,很多环境要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二是“可支配性”一直被法学研究者视为民法上“物”的一个重要特性。在可支配性方面,一些环境要素与民法上的“物”并不具有区分性。比如环境中的“矿藏、森林、野生生物”等自然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具有民法上“物”的可支配特性,它们是环境法和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三是物的特定化是民法上物的重要特征,是法律主体支配和控制的一个前提条件。在特定化方面,有些环境要素如动物、植物等经特定化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综上,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其关系可以表示为图2。

(二)环境论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第一,环境本身所生之局限――环境科学视野。当前环境法中的环境直接来源于环境科学的定义,这样直接援用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很好地反映人类对环境的科学认识。但是众所周知,环境科学与法学分属不同学科领域,其研究范畴范式、理念、思路、方法等等必然大相径庭,这种未予以法律语境考虑的直接援用必然存在水土不服。首先,环境科学和生态学中的环境概念存在一定的混用,相较于生态学中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显然缺乏整体性的内涵,因此反映在环境法上,往往多倾向于规定单一环境要素的保护而缺少对生态整体性保护的意识,同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立法都是按照不同环境要素诸如大气、水、土壤、森林、农业、渔业、海洋等进行的分别立法,使得环境整体性被“肢解”。其次,不同学科之间的环境概念的差异又成为环境法中环境概念冲突的原因,使得法律在阐述地质环境、地理环境、生态环境、生态系统、景观等概念时不是互相协调而是发生内在相互冲突和矛盾,凸显对于环境法体系构建的局限性。

第二,“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如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重合,如果单从环境要素出发来判断是适用民法还是环境法,或者说具体内容归属民法还是环境法,显然是不可能的。这种源头上的问题还会带来很多“后遗症”,使得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在区分上“藕断丝连”,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难免造成法律认定和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环境概念并不区分其所承载的经济价值、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使其性质界定模糊,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现代环境危机的实质是人类过分夸大和片面追求自然的经济价值而忽略其他如生态等价值。环境概念的“包揽”特征决定了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必然影响对环境法客体的认识以及环境法体系的判断。具体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含了自然资源所有权关系、使用权关系等传统民法法律关系,也包含环境权关系、生态行政管理关系等传统法律关系不能攘括的法律关系内容。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使得环境法与传统法律部门难舍难分,无法担当建构环境法的重任。

第三,环境无法涵盖环境法研究范围。传统环境法教科书大多以环境各要素为内容来编排环境法篇章结构。然而随着以行为为内容的循环经济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立法的出现,环境法体系已经大大超越了环境所能涵盖的范围,在这种情势下以环境构建环境法体系的环境法学研究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环境法的发展形势。从客观看,环境作为一个静态概念根本无法关注和涵盖环境行为的法律调控,如果还仅以环境构建环境法必然难以自圆其说。如何寻找能够充分适应环境法发展需求的法学理论工具,是环境法发展的新课题[78]。

四、结语

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与环境法体系看,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划出了相对独自的研究I域,但对于环境法具体适用、个案事实判断并无太大助益,因此生态伦理价值观在环境法体系构建上主要是法律目的论上的意义。环境是环境法的核心概念,但长期以来由于其模糊性和广义性,在深入环境法理论问题时则凸显不适应性,表达不出环境法保护利益的特殊性,无法诠释环境法律行为,更谈不上对环境法生态性、社会性、风险性等特点的体现,这些都表明了环境在环境法建构上不足和乏力。

不管是生态伦理观之于环境法的价值宣示,还是环境之于环境法的内容支撑,这种基于生态伦理学、环境科学等非法学视角的研究在环境法建构上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浅层环境法学的解读和反思,科学理性认识和看待浅层环境法学在环境法构建中的功效和局限,以对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进行扬长避短,正确发挥其在环境法发展中的建构作用。同时,认识到非法学视角环境法研究的局限,在采用多学科研究方法的同时,环境法学有必要回归法学研究的立场,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分析和挖掘环境法的本质特征,建构符合环境法特质的环境法体系,使环境法真正调整其所应调整的内容,使得广义环境法“回归”符合环境法特质要求的狭义环境法研究。

参考文献:

[1][WB]佚名环境法学的危机与出路:从浅层环境法学到深层环境法学[EB/OL](20140623) [20150819] http://erelawtsinghuaeducn/news_viewasp?newsid=1226

[2]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巩固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路径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5]胡静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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