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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养老治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2-22 14:45:40

社区养老治理

社区养老治理例1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内的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不敷使用时,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自愿参加。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按本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职工,按本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全区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对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征集。

第十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按照下列规定逐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盟市以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和留有工资总额3%积累金的标准测定,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批准;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计征。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列入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具的委托银行收款书,以工资同等顺序直接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一并按月存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企业终止清算时,必须清偿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三条 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从自有资金中列支,存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中的个人帐户。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选择经办机构。

第三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所在盟市、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驻呼市地区的中央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军办企业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计发养老保险金的凭证。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职工共同所有,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存储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不低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积累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分级存储;以盟市为核算单位,30%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40%留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30%下拨旗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使用积累金应报自治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管理服务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当年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统一提取并核拨到盟市。提取比例和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费的税费问题和财务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第二十二条 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满十年,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不满十年,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职工,按月领取生活费。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企业的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在本企业提前退岗休养的,企业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从职工死亡下月起停发。

第二十三条 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的本息,职工退休后根据本人愿意一次或分次付给;职工跨地区调动,随同本人转移;职工死亡后,继承人可以继承。

第二十四条 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的职工死亡后,其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付。

第二十五条 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在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前,仍由原企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可根据社会平均工资、职工缴费工资、缴费年限、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确定。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组织社会保险的职责,切实加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缴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社会养老保险 基金委员会,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劳动、财政、体改、计划、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成,政府分管主席任主任。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理会,监督本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事会由劳动、财政、审计、人民银行、计划、监察等部门及工会和企业、退休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机构编制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编委统一审批后核拨给盟市。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缴拨情况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监督。企业和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查询本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缴拨情况和职工个人帐户的有关情况,监督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冒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

(二)挤占、挪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服务费或侵占其财产的;

(三)阻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本规定执行公务,致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缴拨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征集的养老保险金,未按规定存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户的;

(二)擅自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减免或增加企业和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四)擅自减发或增发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

(五)擅自提高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的;

(六 )不按规定上缴基本养老保险积累金的。

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和职工,按日增缴应缴额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和职工,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处以应缴额1%的罚款。滞纳金及罚款并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五条 对执行本规定有争议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七章 附则

社区养老治理例2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内的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不敷使用时,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自愿参加。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按本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职工,按本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全区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对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征集。

第十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按照下列规定逐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盟市以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和留有工资总额3%积累金的标准测定,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批准;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计征。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列入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具的委托银行收款书,以工资同等顺序直接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一并按月存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企业终止清算时,必须清偿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三条  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从自有资金中列支,存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中的个人帐户。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选择经办机构。

第三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所在盟市、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驻呼市地区的中央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军办企业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计发养老保险金的凭证。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职工共同所有,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存储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不低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积累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分级存储;以盟市为核算单位,30%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40%留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30%下拨旗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储。使用积累金应报自治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管理服务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当年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统一提取并核拨到盟市。提取比例和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费的税费问题和财务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第二十二条  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满十年,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不满十年,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职工,按月领取生活费。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企业的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在本企业提前退岗休养的,企业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从职工死亡下月起停发。

第二十三条  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的本息,职工退休后根据本人愿意一次或分次付给;职工跨地区调动,随同本人转移;职工死亡后,继承人可以继承。

第二十四条  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的职工死亡后,其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付。

第二十五条  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在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前,仍由原企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可根据社会平均工资、职工缴费工资、缴费年限、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确定。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组织社会保险的职责,切实加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缴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劳动、财政、体改、计划、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成,政府分管主席任主任。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理会,监督本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事会由劳动、财政、审计、人民银行、计划、监察等部门及工会和企业、退休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机构编制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编委统一审批后核拨给盟市。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缴拨情况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监督。企业和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查询本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缴拨情况和职工个人帐户的有关情况,监督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冒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

(二)挤占、挪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服务费或侵占其财产的;

(三)阻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本规定执行公务,致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缴拨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征集的养老保险金,未按规定存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户的;

(二)擅自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减免或增加企业和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四)擅自减发或增发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

(五)擅自提高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的;

(六  )不按规定上缴基本养老保险积累金的。

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和职工,按日增缴应缴额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和职工,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处以应缴额1%的罚款。滞纳金及罚款并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五条  对执行本规定有争议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社区养老治理例3

二是养老服务取得了新的成果。积极推广乌兰察布市“集中居住,分户生活,统一管理,互帮互助”的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新模式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连片打造养老城建设的成功经验,推动全区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2013年,自治区共投入养老事业资金1.7亿元,新建成5个盟市示范老年养护院,27个旗县(市、区)综合老年养护院,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36所,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500余所。目前,全区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30%,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7.3%,初步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三是社会治理和社会事务工作迈出了新的步伐。积极推进农牧区社区建设试点,10个类型、170个农牧区社区已经形成。大力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全区新登记注册社会组织1412家,社会组织数量达到10976个。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经过积极努力,国务院批准扎赉诺尔矿区以“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备案,我区县级行政区划建制增加至102个。持续推动惠民殡葬改革,全区12个盟市出台了惠民殡葬政策,50%以上的旗县将惠民殡葬工作纳入2013年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

四是双拥优抚安置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认真落实优抚保障政策。2013年以来,自治区共下拨优抚对象生活抚恤补助和医疗救助金5.09亿元,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进一步提升。在全国率先实现了部省联网及全区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四级联网,优抚保障信息化建设取得新突破。

五是民政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得到了新的提升。在防灾减灾方面,全区有9个盟市级、54个旗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成并投入使用,完成了规划项目的70%。在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自治区分别投入200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和2000万元福彩公益金资助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福利性、公益项目。在救助管理机构建设方面,自治区累计投入流浪救助资金930万元,为33个旗县级流浪救助管理机构配设了救助专用车,为23个盟市和旗县级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站改善救助基础服务设施,加大了流浪救助覆盖面,提高了流浪乞讨救助服务保障能力。

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我们要抓住机遇,振奋精神,开拓创新,以深化民政改革为动力,扎实做好十项重点工作,全面提升民政服务管理科学化水平,开创民政事业新局面,切实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是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拓展社会福利服务。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按照《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要求,健全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以更多的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和养老机构及设施建设。加强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建设,推进老年示范养护院、老年公寓、农村幸福互助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服务站、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进度,搭建好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依法推进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设。落实国家孤儿保障政策,提升孤儿保障水平。

二是要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部署,完善社会组织监管制度,建立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具体措施和配套政策,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快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建设,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三是要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深入贯彻国务院45号和自治区政府66号文件精神,继续完善城乡低保配套政策措施,在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体系和机制、强化基层社会救助服务保障上取得新突破。贯彻落实好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强力推进敬老院等级评定和法人登记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

四是要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保障优抚安置对象基本权益。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发〔2010〕42号文件、〔2013〕78号文件,完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扶持就业创业、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和职业培训、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等方面改革配套政策,抓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规范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推进烈士褒扬工作,提高优抚保障水平,创新优抚安置服务体系,深化拥军优属工作。

五是要着力增强社区自治服务功能,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坚持推进社区治理体制创新,在实施政社分开、推进政社互动方面取得新成效。积极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开展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服务设施覆盖率。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增强社区组织自治属性,推动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建立健全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协商议事会议制度和民主监督机制,丰富基层民主形式,保障群众民主政治权益。

六是要增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提升减灾救灾工作水平。实施《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扎实做好救灾储备库项目建设,优化救灾物资代储布局,规范救灾物资储备标准,丰富物资储备种类,提高受灾群众生活保障水平。切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救灾预警、应急响应、灾害评估等机制,及时做好受灾群众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确保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受灾人员得到有效救助。

七是要支持慈善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深入贯彻慈善事业“十二五”指导纲要,探索慈善事业与社会福利的政策衔接,推进慈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建设,广泛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幼、应急救援、关爱特殊人群等方面志愿服务,充分发挥慈善事业扶贫济困积极作用。

八是要加强专项社会事务服务管理,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和自治区实施意见,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殡葬管理,提高殡葬服务水平。推进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和改进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为重点的救助管理工作,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区公民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推进婚姻登记网络预约服务,提升婚姻收养工作水平。加强行政区划管理,深化平安边界建设,推进地名公共服务,优化区划地名信息化服务。

社区养老治理例4

k社区坐落于海淀区学院路,是原八大学院之一。社区机构众多,功能完善,分布有办公区、教学区、居民区、菜市场、餐厅、健身中心、体育馆、便利超市、银行、邮政储蓄、书店、印刷厂、校办工厂、科技创业园区、社区医院、保卫处、后勤集团等。人员复杂,老龄人口比重大,人口流动大。高龄老年人80以上,享受居家养老补贴的有177人,其中百岁以上老年人3人,60岁以上老年人共有1897人,占社区总人口的21.7%。孤寡老人9人,空巢老人141人。需要社会救助的有51人,其中低保人员15名、无工作重残人员7名,低保重残人员6名,遗补9名,困补14名。1

k社区还有社区服务管理中心、社区服务站、志愿服务基地、法律服务室离退休干部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来京人员出租房屋服务站、96156社区服务热线街道k社区服务站等心服务组织。社区服务管理中心隶属于居委会,主要负责社区的卫生绿化、房屋装修、辅助居委会日常工作、跟保信访等工作;社区服务站……开办的社区服务项目主要有:百货超市、美容美发、擦洗油烟机、早点餐饮、菜市场、修鞋、修车、缝纫、干洗、维修电器、打字复印、社区医疗等。

停车场地归保卫处负责管理,基建属于后勤,零售维修属于后勤集团管理,卫生是社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地下室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

在限制性困境下,如何进行适应性调整,并且进行创新性管理,是k社区目前的管理中面临的巨大挑战。也直接关系到社区权力的有效运行,社区养老社会化的良性实现。

一、社区“老年饭桌”服务项目的由来

2009年11月12日京政办发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为构建北京市城乡一体化社会化养老助残服务体系,完善“9064”(90%的老年人居家养老、6%的老年人在社区养老、4%的老年人集中养老)养老服务模式,提出了九条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要求。根据第三条“建立城乡社区养老助残餐桌。利用城乡社区公益性用房、单位内部设施、居民空闲房屋等社会资源建立养老助残餐桌。采取政府适度补助租金、项目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由各级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选择有资质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品牌餐饮企业提供社区餐饮服务。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具备条件的城乡社区建立养老助残餐桌,为老年人提供安全的配餐、就餐服务,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家庭送餐服务。”以及第二条:“建立居家养老(助残)券服务制度和百岁老人补助制度。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发放养老(助残)券,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多种方式的养老助残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和参加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服务需求。”根据北京市九养政策,老年饭桌项目是由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所需的资金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失业保险金承担,不足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足。

k社区“老年饭桌”项目自2010年3月10日通知启动,主要针对社区空巢老人提供送餐服务,老人每周确定下一周的订餐情况,交现金或居家养老服务券来领取午餐。可以说,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区空巢老人的就餐问题。从社区订餐老年人角度讲,项目运行两个月,老年人对送餐活动普遍评价不错,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他们不方便做饭的麻烦,满足了他们订餐的需求,从价钱角度来讲,也很实惠;居委会方面,配合街道开展老年饭桌活动,是按照上级的指示,利用社区设施、场地、人员将老年饭桌项目开展起来,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居委会的本职所在,居委会每天派人到送餐现场进行监督、甚至参与实际的分餐工作,方便直接了解项目开展的情况,及时了解老人的需求以及发现项目开展过程中的问题;从志愿者的角度来说,志愿者参与老年饭桌项目,为该项目运作提供了大量的人力,送餐上门服务得到了老人的认可,减少了陌生人送餐的不安全隐患,学生自身也可以通过参与该活动而获得社会实践的课时任务,多接触人,也对学生自身增强了锻炼;从社区其他居民的角度去看,居民普遍认为这是件好事,期待活动能够长期有效的开展下去,同时期望转变运行方式,让更多的老年人和其他居民也可以享受到这项服务。

总的来说,k社区老年饭桌项目在运行了两个月后,得到了居民们的认可和赞许。但是,k社区老年饭桌项目是政府行为的结果,并非社区自发自愿的行为,社区居委会作为执行者,只是例行落实,显现出很大的被动性。大多数居民对老年人饭桌项目并不是很了解,对享受该服务的对象,认识不是很明确。按照老年饭桌项目的由来,享受这项服务的对象是有限制的。但是居民的认识和理解更多的停留在一般社会服务,认为每个社区的老年人都可以也都应该享受此项服务。这对政府开展此项活动的初衷形成了挑战。同时,绝大多数居民对该项活动是否能持续开展下去产生了质疑,有居民认为这又是居委会的“一场秀”,期望居委会可以真真正正为居民做些实事,要做就做出个样子来,并长期持久的去做。这对居委会的执行能力与政府开展此项活动的愿景提出了质疑。

从k社区老年饭桌项目的由来、经费的使用、送餐公司的确定、外部形象的宣传,本文认为这一项目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为,政府以此来实现其政治愿景,需要通过居委会去具体实施。

在满足老年人的养老保障与需求方面,政府、各类服务机构、居委会可以分别为老年人提供服务,这三者与老年人可以形成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链条。但是,根据实际的老年饭桌的运行情况来看,政府是通过居委会去实现其为老服务的,是“政府牵头、商家参与、社区配合”的模式。

在这个公共服务的模式中,本文认为会引发三种问题:一是各类服务机构,具体到老年饭桌项目中主要是供餐商家,其提供的服务能否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其服务质量能否达到政府的要求,能否达到居委会的认可,能否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饮食;二是政府制定的供餐单位在这项活动中能否实现利益最大化,作为盈利性机构的商家是否为了追逐利益而忽略公共服务的目标,在与街道、与居委会的互动中其策略选择如何规避这些问题,这直接影响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的有效实现;三是由于公共服务经由居委会落到老年人身上,居委会在其中的协调作用就得很重要,政府的意志能否完全贯彻,居民对供餐单位的意见能否反映到政府耳中,解决策略能否真正保障老年人的利益,这对居委会执行这项政府职能提出挑战。

中国 转贴于中国

二、从不同的服务主体看k社区养老的运行机制

(一)居委会:自治场域的特征

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城市社会的基础是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我国城市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的权力来源及相关问题,正确定位居民委员会的职能与法律性质,努力探讨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更好地体现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性,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与积极性,对于当前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更好地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中国

按照宪法与组织法对居委会性质的界定,居委会是自治组织,其权力来源于社会。

(二)学校场域、街道场域制约下的居委会权力运行

通过居委会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代表一个场域,是一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场域内,其场域特征应当自由性与自主性。

通过了解居委会的日常工作内容,本文将分析居委会与其上级主管单位街道的关系、与居民的关系、与社区其他组织的关系,以此了解居委会在整个社区的权力运行状况。

在居委会与其上级主管单位街道的关系方面,首先,行政机关对居民委员会是指导与监督的关系,1954年通过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街道办事处的任务中有一条就是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居民委员会作为一种自治组织,其享有的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具有公权力的特点,即权力的支配性和权威性,权力容易成为脱缰的野马,从而富有扩张性和侵略性,所以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有可能侵犯居民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因而需要政府的规范和监督。

其次,居民委员会对政府是依赖的关系。居民委员会虽然是居民自治组织,但是居民委员会又不能脱离政府而生存,甚至存在着很强的依赖性。这也造成了居民委员会目前的尴尬境况。这种依赖主要体现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和第十七条中关于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和工作经费来源等方面的限制说明中,规定表明居委会在这些方面对政府都存在着很大程度的依赖,目前中国的居民委员会仍不能脱离政府而存在。

再次,居民委员会对行政机关是协助与监督的关系。协助主要体现在居委会的任务中有一项是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监督主要体现在居委会作为本社区利益的代表可以通过提出意见、议案和参加听证等途径参加政府的决议、决策,维护居民的参政议政权。

在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之间的关系方面,居委会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管理关系、教育关系和服务关系。居委会的自治性,决定了其享有充分的行使自我管理的权力,使公共利益得到及时的维护;居委会是城市建设的基层推动力量,承担着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教育任务,同时,居委会形式各异的教育方式可以弥补政府被动教育与说教式教育的不足;居委会作为一种自治组织,必然具有为成员提供服务的天性。

在居委会与社区其他组织的关系方面,其共享资源,更好的开展服务与管理,则体现出博弈的一面。

本文从场域的角度分析,认为k社区居委会作为自治场域的运行过程中,同时还受学校场域与街道场域的制约。三种场域交叉运行的结果,依照目前老年饭桌项目运行的实际情况看,街道场域的力量对居委会形成直接影响,学校场域方面形成重大影响。

(三)三种场域结合下的社区养老服务

三种场域结合下的k社区养老服务是社区社会化管理、养老社会化探索的体现。“政府投资组织、商家参与、社区承办”的为老服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其现实性与必要性。但是,如何能协调好各方利益,在各方对共享资源存在利益博弈的情况下,如何切实保障老年人的需求,对居委会提出严峻挑战。

政府希望整合各方力量共同完成一件事情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运用政治经济学的观点看,这样加大了政府的管理与运营成本,如果服务直接落到居民头上,反而会得到更多的居民认同。因此,本文认为,资本的概念可以作此解释。除了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对于场域运行起到直接的影响外,象征资本的意义也同样重要。在老年饭桌这个项目中,政府所要努力构建的是一种共同参与的和谐局面。这决定了只要参与即可,效果好坏先不去追究。这种愿景是好的,但是如何把这种愿景完美的实现,规避集体行动的困境,是政府应该思考的问题。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k社区主要权力机构居委会的组织分析,以老年饭桌项目为实例,详细考察了社区养老社会化过程中的权力运作机制。认为,管理社会化对当代中国的政治改革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应该说这种草根政治战略在中国城市中运用既有适应性又有前瞻性。老年饭桌项目就是这样一种政府社会化管理的产物,是社区养老社会化的实践,关乎社区建设与社区发展的良好运行。

在我们大力倡导社区建设与社区发展的时候,我们不应该忽略对于当代中国国情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建立一种合理、规范的管理体制是总体建设工程的基础。社区管理社会化的基础是社区权力模式的重构,而模式的构建又以权力的基础——权力资源的调适为条件。权力资源从制度文化到人力、物力、信息无不决定着权力形式。

现代社会对权力资源的调适要遵循两大原则:市场原则和层序原则,使权力经过市场化与制度化两个阶段,从而形成竞争的、规范的权力体制。目前中国社区权力模式是多种模式的杂合物,这种特征是转轨时期中国社会所独有的,它存在一些问题,如社区权力资源与权力结构的不完全、社区权力制度化的不彻底、社区权能不足等。要改变这些问题,就必须对社区权力模式进行重构,必须整合社区地域,扩大自治范围,修改社区自治法规,妥善处理社区二重责任主体的关系。

本文认为需要仔细考虑如下问题: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是什么?政府该做的事情是什么?居委会是老年人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关联点作用如何发挥?把这些问题考虑清楚了,明确了责权义务,才能形成良性的互动,才能保证老年饭桌的有效实施,实现其真正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 唐忠新.社区服务思路与方法[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7.

[2] 陈文玲.“亲而不近”:城市知识分子空巢家庭的亲子关系—以北京市b大学退休教师养老状况为例[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2).

[3]刘少杰.国外社会学理论[m].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8

注 释:

社区养老治理例5

截至2003年年底,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参统职工人数228.3万人,其中企业参统职工人数为197.5万人,新纳入参保职工9.4万人。实际交费人数181.9万人。全区69.7万名企业离退休人员全部按时足额领取了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100%,全年累计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48.1亿元,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同时,全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为54.4万人,比上一年增加了22.8万人,增幅为72.7%;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为79.2%,比上一年增加了30个百分点。为197.5万名企业参统职工实行了个人账户的计算机管理,建账率为99.9%。

二、养老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收支存在较大的缺口,保险金的支付存在压力,持续性发展受到极大的影响

近年来,自治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每年都高达10亿元以上,结余基金的增长主要依靠财政支持和补助。例如,在2003年,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57018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42475万元,地方财政补贴9798万元,而同期自治区养老保险的支出为50228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补贴,自治区仅2003年一年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缺口就达8个多亿。另一方面,在长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存在缺口,完全依靠财政补贴的情况下,每年保险基金的结余数额较小,同时增长缓慢。截至到2003年末,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6.84亿元,可支付能力不足半年。

(二)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仍然较窄

2002年全区基本养老保险统参人数为221万人,而同期全区城镇就业人数为435.6万人,统参人数所占全部就业人数比例约为51%,可以说自治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仍然较窄。目前,自治区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主要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而三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的参保率仍然较低。

(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仍然滞后,保险方式单一

自治区养老保险仍然局限于国有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虽然保险覆盖面较广,但保险方式单一。而以个人储蓄险与企业补充保险为主的各类自主性、商业性保险发展缓慢。到2003年,全区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的职工仅有1.06万人,不到全体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总数的0.5%。

(四)统筹层次较低

目前,自治区各盟市虽然出台了盟市级统筹办法或建立了盟市级基金调剂制度,但还没实现真正的盟市级统筹。自治区养老保险统筹仍然主要是以旗县为主,统筹层次较低。旗县级统筹基础脆弱,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调剂,难以实现社会保险的持续发展。由此可能带来的问题:其一,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别会带来社会统筹养老金支付标准的差别。其二,在一定时期内造成一些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有所结余,而另一些地区却收不抵支,可能导致养老基金的滥用。其三,由于不同统筹层次的基金无法调剂使用养老基金盈余地区与养老基金出现缺口的地区不能相互调剂使用,造成财政补贴负担严重。尤其是在我区,东西部盟市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差距,而旗县一级很多存在着当地政府财政和企业都困难,难以承担应当缴纳的比例。有些旗县的财政收入中主要以农业税为主,其他收入比例很小,地方财政能力有限。

三、原因分析

(一)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配合国务院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精神,自治区政府已经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制度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地方性条例,但仅仅是建立了相关制度,实现了与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和统一,并没有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真正提供相应的法律基础,使得社会保险工作缺乏足够而有效的法律保证,由此导致社会保险工作在进行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困难。一方面是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和有力的征缴手段使保险费收缴困难,严重阻碍了社会保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由于对不履行义务者弱化了其强制措施,再加上社会保险费以费的形式出现,普遍存在的认为参加保险应以自愿基础的社会心理,使征缴社保费的强制力大大弱化。

(二)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沉重

由于我国开始实行基金制养老保险制度时,在其参与者群体中的已参加工作者和退休者,此前没有缴纳过以个人账户形式存在的养老金,但他们已经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拥有获得养老金的权利,这样就形成了在基金制养老保险体制下的国家对于其覆盖范围内退休者和在职者的某种负债,这就是隐性债务。实际上,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是由改革过程中所遗留下来的,是改革所应负担但在当时没有支付的成本。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无法准确衡量隐性债务的数额,但从我区来讲,每年的养老保险收支差额中,隐性债务占了很大的比重。

(三)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难以管理

从养老保险来讲,逃避参保及不合规的提前退休以及冒领养老金的问题一直存在。同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存在挤占挪用的现象。从自治区来讲,这种现象又有抬头的趋势,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对社保基金的认识不够,对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压力缺乏认识,将社会保险基金挪作他用,导致了社保基金的流失。

(四)保险基金运营机制建立落后,难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这是社会保险基金长期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最严峻问题。一方面缺乏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专门机构,难以形成安全、高效的投资运营机制。另一方面,投资渠道狭窄,真正适合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市场尚未形成。按现行政策规定,我国的社保基金主要以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为主。而在通货膨胀情况下,社保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是难以保值增值的。

四、建议对策

(一)我区应制定强化规范社保基金征缴和使用的法规条例

首先,有了法律法规的保证,可以使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目前,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难以进一步扩大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社会保险存在着软约束,使得一些私营企业及股份制企业敢于不交纳社保基金。其次,社保基金征缴的法定性可以使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可靠、相对稳定。以法律法规为后盾征收社会保险基金,减少了讨价还价或人为的不确定因素,使征集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效能大大提高。最后,有利于专款专用,提高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效能。社会保险制度一旦实施,就不能中断,这就需要社会保险基金源源不断,并且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二)加大财政对保险基金的支持,多渠道筹集保险基金

对于我区来讲,自身财政能力有限,而较多的依靠财政解决社保基金的收支缺口问题,又不免会产生财政收支的压力。因此,建立专门的社保基金的补贴机制,合理地多渠道地筹集社保基金的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可以重点考虑的筹资渠道有:1.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其中包括国有股转让和其他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所得收入。该方法主要用于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的隐性债务或者说转制成本。从隐性债务的责任认定来看,国家财政应该是隐性债务的具体承担主体。所以,在弥补社会保险的隐性债务过程中,将其一部分国有资产变现用以支付隐性债务是理所当然的事情。2.加强对一般性税收征管。目前全国的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的同时收入差距不断拉大,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也日益严重。所以,从我区来讲,加强对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征收,一方面有利于充实社保基金,使社保基金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另一方面,更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原则,使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得到一定的缓解。

(三)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近期目标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盟市一级的社保基金的统筹,远期目标是实现自治区一级的统筹。从理论上讲,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更能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减少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引起社会保险待遇的差距。其他省及自治区的实践表明:提高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有利于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提高统筹层次可以调剂资金余缺,从而减轻财政的负担。另外,由于自治区内各个盟市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有的地区拖欠社保基金,而另一些地区的大量结余,为挪用滥用社保基金创造了条件。所以,提高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对于加强规范化管理及对基金管理使用的监控等方面的作用也很明显。

(四)将养老保险基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接受财政监督

养老保险基金既是一种社会资金,同时也具有公共资金的性质。因此,应该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国家预算,接受社会和财政监督。尤其是内蒙古自治区这样一个经济欠发达的省区,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持与养老保险健康持续发展更是息息相关。但我们强调要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单独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与政府的一般年度平衡预算相区分。如果把养老保险收支纳入政府的经常性预算,养老保险计划的当年结余就会自动地为政府其它开支筹集资金,这样保险储备基金则无法形成。因此,对于养老保险计划应编制专项国家预算。

(五)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总的来看,目前制约我区企业补充保险的主要因素是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不高,一般企业拿不出钱来为职工补充保险。但更重要的是,企业缺乏为职工提供补充保险的动力。从国外的情况看,企业之所以愿意给职工提供各种补充保险,除了出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考虑,另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享受税法中的税收优惠。从这个方面讲,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也可以考虑制定出一套参与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自愿参与各种补充养老保险。

(六)积极培育适合保险基金的资本市场

随着养老保险与物价指数相挂钩,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目前普遍认为将社保基金逐渐过渡到投资资本市场上。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保基金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公共资金,它的投资理念应该与其它的资金投资有所区分。相比较收益性来说,低风险性更应该受到重视。而且,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这是一个无人可以否认的事实。所以,应该在社保基金多元化投资的基础上,选择适合的投资渠道。

社区养老治理例6

加大养老服务供给。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推进万里社区15-2养老院建设;三源路福利院、沪嘉北养老院投入运营;推进上海城投养老院建设施工。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完成2020年度新建助餐场所建设,预申报15个;探索引进和培育中央厨房参与老年助餐工作;计划新建10家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5家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10个标准化老年活动室,10个社区睦邻点,50个养老顾问点。强化养老服务政策支撑。推进长护险试点工作,落实“两项”补贴政策,研究制定本区长护险服务机构准入准出门槛。有序推进养老服务补贴与长护险的平稳衔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养老服务保障。开展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精准化培训,坚持100%持证上岗率。完善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养老服务“时间银行”试点工作。加强养老机构运营监管。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运营考核相关工作,促进服务质量全面提升。落实养老服务项目化配送。持续开展2020年度“老吾老”计划、“适老房”改造、“老伙伴”计划、老年教育、老年维权等综合老年帮困项目。推进康复辅具进社区试点工作。

二、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水平

持续提升救济救助水平。继续开展基层社会救助规范化检查活动,进一步规范本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坚持例会制度,采用案例演讲、交流、分析等以会代训的形式,切实增强基层干部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夯实基层队伍建设,增强服务群众的能力。做好2020年春节慈善帮困工作。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序推进。做好新增核对项目应对工作。建立街道、镇核对员互查机制,完善业务检查机制。慈善事业稳步发展。依托慈善超市平台持续开展“慈善四送”活动(慈善

进机关、慈善进学校、慈善进楼宇、慈善进社区)。完成慈善超市标准化建设工作。逐步加重物资帮困在慈善帮困工作中的比重。继续提升儿童福利工作。推进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落实2019年度社保补贴工作。开展新形态扶残帮困活动。

三、持续推进社会治理创新

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继续开展“四百”竞赛活动。做好2021年居委会换届属地化人选的分析、排摸和储备工作。持续开展社区工作者“远航计划”,提升工作能力。推进居委会标准化建设。落实10家试点居委会的osm现场管理项目。指导相关居委会开展自治家园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深化社区治理云平台建设,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做好受理中心人员在线培训和业务指导。持续发挥区运管中心效能,保障受理中心“一网通办”服务顺利开展。

四、强化社会组织服务监管

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发挥社联会党委统领引导作用,着力建设社会组织党建服务基地,提升社会组织党建质量。有序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工作,严格登记审查,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加强部门协同,落实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的管理。贯彻落实《慈善法》,依法开展慈善组织认定和监督管理。完善社会组织服务支持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建设,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结构;支持社会组织能力和品牌建设,提升社会组织数量和质量。举办上海市公益伙伴日相关活动,整合社会资源,促进跨界合作,传播公益慈善理念。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扶持政策,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和社会组织联合会建设,实现区、街道镇联动,深化社会组织枢纽式服务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推动社区基金会规范运作发展,与公募基金会对接,提升资金筹集和项目运作能力,推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跨界融合,实现社区自治共

社区养老治理例7

(一)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始终将党建作为头号工程、首要任务、最大政绩来抓。强化理论武装。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强化政治建设。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动党员干部牢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强化机关党建。加强支部标准化建设,完善党员量化积分管理,丰富主题党日活动,繁荣发展机关文化。贯彻县委、县政府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自觉担负“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使命任务。

(二)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着力实施精准救助,全面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加强城乡低保管理,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实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确保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应退尽退,全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各项基本权益。落实重点民生实事任务,提高救助水平。全面推广应用核对信息平台,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化核对,不断提高精准救助水平。完善慈善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明确救助条件、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积极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模式创新转型,开展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精准认定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等级,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护理工作,加强护理区建设,提高失能失智集中供养率。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

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深化运营体制改革,鼓励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经营。发展社区居家养老。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发挥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作用,支持“互联网+养老”发展。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健全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机制,加快区域中心敬老院机构建设,深化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深化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敬老院提质改造、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工程,开展等级评定工作,营造静心舒心养老环境。

(四)健全儿童福利体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加强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宣传引导,推进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示范创建活动。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建立和推进儿童信息共享,建立留守儿童“一对一”帮扶机制,确保落户和复学等各项关爱保护政策落实到位。全面落实孤儿保障政策,继续实施“明天计划”,配合实施“助学工程”。规范儿童家庭寄养、涉外收养管理工作。

(五)创新城乡社区治理。围绕乡村振兴,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加强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村(社区)议事协商机制,巩固“亮栏行动”成果,扩大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深化乡村治理三年行动,加强村(居)“两委”班子培训。清理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深化“社区乱挂牌”“社区万能章”专项治理,推进基层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发展。规范“社区乱挂牌”,开展“社区万能章”专项治理,推进基层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发展。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建设与管理。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出台具体方案,理顺社区管理职能,加快建设“智慧社区”步伐,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功能。持续推进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宣传发动,加强线索摸排,深化专项治理,发挥行业监管职能。

(六)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内部行为,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示范性文本,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继续做好后续管理服务,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推动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大力支持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为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创造必要条件,增加其造血功能。不断加强领军型人才队伍建设。清理社会组织涉企收费行为,改进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规范党建服务中心运营,强化党建指导员派驻,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七)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加强慈善宣传,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募捐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推进福利彩票事业健康发展,加强福彩机构自身建设,努力提升福彩销售服务管理能力。积极拓宽销售渠道,创新中福在线销售大厅销售方式,深挖福彩市场潜力。制定志愿服务标准,探索建立记录机制,抓好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加快志愿服务队伍发展壮大。

社区养老治理例8

(一)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始终将党建作为头号工程、首要任务、最大政绩来抓。强化理论武装。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强化政治建设。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动党员干部牢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强化机关党建。加强支部标准化建设,完善党员量化积分管理,丰富主题党日活动,繁荣发展机关文化。贯彻县委、县政府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自觉担负“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使命任务。

(二)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着力实施精准救助,全面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加强城乡低保管理,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实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确保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应退尽退,全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各项基本权益。落实重点民生实事任务,提高救助水平。全面推广应用核对信息平台,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化核对,不断提高精准救助水平。完善慈善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明确救助条件、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积极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模式创新转型,开展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精准认定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等级,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护理工作,加强护理区建设,提高失能失智集中供养率。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

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深化运营体制改革,鼓励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经营。发展社区居家养老。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发挥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作用,支持“互联网+养老”发展。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健全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机制,加快区域中心敬老院机构建设,深化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深化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敬老院提质改造、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工程,开展等级评定工作,营造静心舒心养老环境。

(四)健全儿童福利体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加强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宣传引导,推进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示范创建活动。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建立和推进儿童信息共享,建立留守儿童“一对一”帮扶机制,确保落户和复学等各项关爱保护政策落实到位。全面落实孤儿保障政策,继续实施“明天计划”,配合实施“助学工程”。规范儿童家庭寄养、涉外收养管理工作。

(五)创新城乡社区治理。围绕乡村振兴,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加强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村(社区)议事协商机制,巩固“亮栏行动”成果,扩大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深化乡村治理三年行动,加强村(居)“两委”班子培训。清理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深化“社区乱挂牌”“社区万能章”专项治理,推进基层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发展。规范“社区乱挂牌”,开展“社区万能章”专项治理,推进基层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发展。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建设与管理。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出台具体方案,理顺社区管理职能,加快建设“智慧社区”步伐,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功能。持续推进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宣传发动,加强线索摸排,深化专项治理,发挥行业监管职能。

(六)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内部行为,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示范性文本,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继续做好后续管理服务,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推动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大力支持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为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创造必要条件,增加其造血功能。不断加强领军型人才队伍建设。清理社会组织涉企收费行为,改进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规范党建服务中心运营,强化党建指导员派驻,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七)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加强慈善宣传,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募捐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推进福利彩票事业健康发展,加强福彩机构自身建设,努力提升福彩销售服务管理能力。积极拓宽销售渠道,创新中福在线销售大厅销售方式,深挖福彩市场潜力。制定志愿服务标准,探索建立记录机制,抓好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加快志愿服务队伍发展壮大。

社区养老治理例9

【正文】

2020工作开展情况

(一)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疫情发生后,寿县民政局领导班子团结一致、带头冲锋,确保民政领域疫情防控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由班子成员任组长的5个疫情防控督查指导组,责任到乡镇,不间断地深入乡镇、养老机构等开展督查指导工作。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后,及时下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文件、通知,统筹做好指导、督促乡镇及相关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二是及时全面落实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超前全面实施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等全封闭管理,严格控制院内人员进出。加强对入住人员及工作人员健康监测,每日进行体温监测。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等工作。持续做好民政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三是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将因受疫情影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为508余名困难群众发放救助金141.1万元;简化疫情期间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暂时取消民主评议程序,开展网上审核审批、及时予以救助。为困难群众60627人(其中低保对象46727人、特困供养对象13544人、孤儿356人)发放一次性临时补贴722.16万元。四是积极筹集防护用品。为缓解乡镇敬老院等防护用品缺乏的问题,县民政局积极主动筹集资金17.577万元,想方设法采购口罩、手套、隔离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将采购的40000个口罩、 6440双手套、 6440件隔离服及募集的2吨消毒液、30支测温枪等防护用品直接送到72所敬老院、寿春镇7个城市社区等机构。五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强化党建引领,结合“社区吹哨、党员报到”,推动志愿服务、社会组织全面参与。指导县慈善协会开展疫情防控专项募捐工作。六是推进复工复产工作。3月11日起,指导全县福彩站点陆续开市,积极筹集防疫物资,助力复工复产。在落实好防控措施的情况下,实行预约婚姻登记服务。清明节期间暂停现场祭扫活动,积极开通微信公众号“云祭祀”功能,推广网上祭祀。为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创新开展祭扫服务,首次举行公墓服务机构代表市民群众进行集体祭扫活动,并提供代客祭扫服务。联合县扶贫办出台《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统筹做好受疫情影响贫困人口救助帮扶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管理,全面落实兜底保障

深入推进社会救助保障制度与扶贫兜底保障工作有效衔接,持续深入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专项治理,全面排查困难群众,及时将5401名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保障;全面复核现有社会救助保障对象,及时将不再符合条件的2997名救助保障对象予以退出保障;全面清理、足额追缴违规领取的社会救助保障资金321.6万元;全面排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落实责任追究,社会救助保障覆盖面及救助的及时性、精准性进一步提高。今年以来,全县累计及时发放各类救助保障资金38596万元,其中低保资金19683.6万元、特困人员供养资金9000万元、临时救助金230万元、“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2108.5万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449.34万元、临时价格补贴4338.4万元、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722,16万元、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1165万元、高龄津贴资金899万元,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着力推进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截至2020年10月,全县投入正常运营养老机构86所、床位11469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49张。目前,正在新建养老机构6所、床位1800张。一是大力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在不增加县财力负担的前提下,积极多方争取、筹集、整合资金1.4亿元,新建三觉镇、寿春镇、双桥镇、小甸镇、丰庄镇等5所标准化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总建筑面积52419平米,床位1600张。完成了年度“三级服务中心”建设目标任务(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1个,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站3个,村级养老服务站52个),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站设置实现了全覆盖,村养老服务站设置覆盖面达到42%。二是持续深入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养老院安全隐患,建立问题清单,强化整改措施,推动消防、食品等安全达标;实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拓展服务功能;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着力推进各项管理服务制度落实,养老院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三是大力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截至目前,已投入运营社会办养老机构7所,在建社会办养老机构1所、床位200张(11月底前投入运营),社会办养老服务业发展势头良好。四是积极探索开展智慧养老机构创建工作。鼓励、支持寿县信德老年公寓、寿县红星养老服务中心创建智慧养老机构,创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五是积极探索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社会化运营改革。县民政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寿县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实施方案》,拟将全县25个乡镇公办养老机构按区域划分为3个公建民营改革项目,将每个项目区域内所有公办养老机构以整体打包的方式进行公建民营改革,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引进具有实力的专业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托管公办养老机构,在确保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社会老人提供服务。目前,改革方案已经县深改委研究通过,正在做宣传、推介、组织公开招标工作。六是进一步强化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措施。全面建立了农村留守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特殊老年群体探视走访三项制度,明确政府、村居职责,强化家庭主体责任,积极营造养老助老良好社会氛围。

(四)开展社会综合治理,积极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提升

一是依托省级“三治融合”乡村治理示点县创建工作,积极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创建工作。我县以“推动农村社区协商制度化,引导农村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为省级“三治融合”(自治、法治、德治)乡村治理示点县试点主题,认真组织各乡镇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创建工作,探索建立回应村居民关切、解决村居公共问题的民主协商议事机制,着力提升基层民主协商能力。目前,首批已确定试点村72个。二是积极探索建立村居干部激励机制。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提请县政府研究、出台了《寿县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方案(试行)》,进一步规范了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大幅度提高了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待遇,并明确了绩效奖惩,建立了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了社区工作者岗位的吸引力,有效提升了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三是认真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寿县城区地名图》、《寿县行政区划图》和《寿县地名录》等地名图、录的编撰出版。四是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登记,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管理,截至目前,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共计261个,其中社会团体7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90个。认真组织开展全县社会组织年检及随机抽检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同步建立党组织。五是深入推进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了2020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前线上培训工作。全县报名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人数共123人,其中76人参加了线上培训。认真做好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团体注册登记工作,目前系统注册志愿者21.4918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 19.5 %,志愿团体1285个,发布服务项目1026个,服务时长21928小时。

(五)强化社会事务服务,进一步规范专项事务管理

一是积极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长效机制。全县共有25093名农村留守儿童,实现了全部登记造册、动态管理,并落实了监护责任。二是扎实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今年以来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85人,站内目前现有滞留人员11人,累计使用救助资金140万元。三是着力提升殡葬服务水平。深入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殡葬市场,积极做好祭祀管理、服务保障工作,认真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弱势群体提供殡葬救助,共惠及困难群众960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76万元;完善殡葬服务设施,编制《寿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布点规划》,每个乡镇规划建设乡镇级公益性公墓不少于1座;做好寿县殡仪馆、八公山公墓搬迁准备工作。四是规范婚姻收养登记工作。在疫情防控不放松的前提下,坚持以预约模式为民服务,今年以来共办理结婚登记8256对、离婚登记3678对、补办(补领)结婚证3132对,查阅婚姻档案585份,整理档案6851册;办理收养登记2例。五是福利彩票事业“安全运行、健康发展”。今年以来共销售2300万元,其中电脑票销量1674万元、即开票销量98万元、快三销售344万元、中福在线184万元。

(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是新时代民政工作内涵、外延不断扩展,标准要求越来越高,社会高度关注,民政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人少事多”矛盾十分突出,难以保障日常民政工作及时、规范开展。

二是基本社会服务水平不高,特别是乡镇敬老院服务功能单一、管理服务水平较低、空置率较高的问题比较突出,急需通过“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七)2020年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项目

一是寿县民政局被淮南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获“2019年度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

二是寿县迎河镇余楼村、板桥镇龙祠村被安徽省民政厅等部门命名为“全省优秀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三是寿县红星老年服务中心、寿县信德老年公寓被安徽省民政厅等部门授予省级“智慧养老机构”。

四是寿县万家信德养老服务公司被民政部等部门遴选进入“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优秀案例”。

五是寿县寿州老年公寓被国家卫健委等部门授予全国“敬老文明号”。

2021年工作安排

(一)聚焦脱贫攻坚,着力在保障基本民生底线上取得新突破。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扎实推进社会兜底脱贫工作。一是按标施保兜住底。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人员集中供养率。二是精准识别兜好底。重点聚焦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三留守”人员等群体,把各项民政政策措施用准、用好和用足。三是综合施策兜全底。解决好贫困人口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四是强化监督兜牢底。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工作专项治理,强化社会救助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着力提升救助保障的及时性、精准性。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做到跟进掌握、实时进退,实现精准认定。

(二)聚焦特殊群体,着力在优化基本社会服务上迈出新步伐。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一是加快建设面向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体系。积极实施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启动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规范对养老机构监督管理;全力推进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社会化运营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稳妥推进并取得预期效果;扎实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二是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各类困境儿童的关爱保护体系。进一步强化措施,全面落实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着力提升关爱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工作合力。认真做好孤儿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管理,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流浪未成年人临时照料和监护等作用。三是扎实做好低收入等困难群体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等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政策;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脱贫攻坚相关政策的衔接,确保实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深化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权益。

社区养老治理例10

(一)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必然性。

1. 企业力量不断强大。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日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的自身特征与社会治理要求相适应,有利于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

2. 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企业参与极大程度上可以调动了职工、民众的积极性,鼓励公众自我建设、自我协调、自我整合和自我管理,从传统的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有助于解决不利于和谐稳定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它不但可以提供优质、专业的公共服务,保护特定群众的利益、缓和社会矛盾,同时可以分担部分社会风险。

3. 社会企业是社会治理创新的有效途径。社会企业的出现,创新了参与社会治理的组织形式和资源组合运作模式,其与众不同的核心造血功能,克服了营利企业不关注社会问题和非营利机构效率低下的痼疾。社会企业使企业社会责任升级为“社会企业家精神”,提供了企业直接解决社会问题的新方案;推动了公益项目创新、公益创业和社会影响力投资,具有推动公民参与,促进社会融合作用。

(二)相关政策完善,为企业参与提供平台。

2018年4月9日,新区制定下发了《社会组织、企业、学校、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积分实施办法》有效推动了各镇街引导多元主体开展社会治理活动,为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社会治理工作提供政策引领。珠海街道认真贯彻文件要求,采用“四阶梯”发展模式打造社会企业,以社会治理创新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二、做法与经过

(一)加强党建引领,确保高位推进。

珠海街道2018年 8月 24日通过党政联席会,下发《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积分奖励 实施办法》鼓励各管区、城市社区自发主动地广泛组织发动辖区多元主体 参与社会治理,以达到“将社会治理宣传出去、将多元主体引入进来”的效果。

(二)优化招商引资,担当社会责任。

招商引资是推动街道经济顺势追赶、乘势跨越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对于拉动投资增长,推动产业升级,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后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珠海街道将招商引资与打造社会企业结合起来,积极引导企业担当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参与街道工作。例如长安河在老百姓心中一直是比较的脏乱差的印象,老百姓的反映也比较的强烈,为了提升老城区的环境,让百姓生活得更加宜居,珠海街道把长安河的改造纳入了社会治理的工作范畴,银盛泰集团积极珠海街道举行的“助力老城换新颜”活动中,出资打造王戈庄古街项目、在对长安河进行生态治理的同时,打造“沿河”公园,恢复老王戈庄“八大景”记忆。同时,街道利用社会资本,采用“政府零投资,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对古韵心城片区进行改造提升,打造了古色古香的王戈庄老集街和牌坊古街。这些项目的实施,配合珠海街道统筹规划,发掘了旧城文化底蕴,加快了老城区的“蝶变”,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实现了企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双赢”,为珠海街道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三)促进政企合作,拓展服务宽度和深度。

珠海街道通过政企合作、购买服务等形式,将企业力量

纳入街道工作。尤其是引入中康国际联合打造唐岛湾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推出具有辖区特色的养老服务品牌“老城新味道,珠海夕阳红”。相继设立爱心超市、助老大食堂、智慧医养服务平台、服务连接联动等项目,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珠海养老新格局,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的目标。在西海岸新区产生积极影响。据统计,唐岛湾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办理助老卡1067人,80周岁老人助餐658人次,助浴50余次,免费体检369人次,免费发放智能手环48个,举办助老服务活动10次,举办大型爱心超市积分活动20次,极大的推动了珠海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

(四)组建联合会,打造共治服务平台。

2019年珠海街道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组建社会治理联合会,将爱心企业、学校、群团、社会组织等纳入联合会。实现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的联系与合作,实现社会力量的有效整合,推动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整合街道现有资源,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三、成绩和反响

珠海街道办事处结合街道实际,联动多行业,吸引社会资源提供服务,吸纳各类社会企业加盟,形成了政府治理与群众自治的良性互动。让百姓得到切实的服务,赢得居民的一致好评。尤其是在创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西部改造、困难群众救助、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等发挥着不替代的作用。

社区养老治理例11

2019年,我县民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省市民政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以脱贫攻坚为统领,以保障基本民生与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为重点,精准发力,提质增效,努力推进全县民政事业提质发展,取得了较好成绩。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被评为全国3A级婚姻登记机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被确定全省试点县,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实事任务高标准完成。

一、坚持以“从严治党”为导向,党建工作向纵深推进。坚持用党建工作统领民政工作全局,坚定不移将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以党风促政风转作风。加强政治建设。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保持民政工作的政治性和时代性。加强机关党建。加强党支部“五化”建设,坚持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强化党的组织建设,创新党员积分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庆“七一”、“学雷锋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活动,夯实党建基础工作。加强民政文化建设,在机关大楼院建设民政文化阵地,打造民政文化特色品牌,深入推进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加强作风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纠正“四风”永不止步,继续深化“两个专项整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着力打造为民、务实、清廉民政形象。抓好党建促脱贫。全力助推全县脱贫攻坚,牵头联系蒋家桥胡坪村、砖塘镇长坝塘村、永昌村、双桥镇后南村、白地市镇白地市村扶贫工作,安排33名干部联系帮扶148户贫困户,联村帮扶成效显著。积极推进砖塘镇长坝塘村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和社会组织党建规范化建设。

二、坚持以“脱贫攻坚”为导向,“民生兜底安全网”越织越牢。  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发挥民政民生兜底保障功能,全力托起人民群众安全线、幸福线。一是实施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五个救助一批”工程。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提升社会救助助力脱贫攻坚的比重,编密织牢兜底安全网。截止到11月底为止,农村低保保障8544户15671人,其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对象4673户9005人,城市低保保障对象3594户4275人,农村特困人员6429人。二是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实施社会救助兜底分类保障,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三类实行兜底保障。全县一类对象747户1550人,全额享受农村低保金,每月320元;二类对象2194户4028人,差额享受农村低保金,每月210-240元;三类对象1717户3368人,差额享受农村低保金,每月150-180元。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残、重疾人员、按照条件要求参照单人户形式纳入农村低保,实行联合认定,保障1823人。开展城乡低保“大清查大整改大提升”专项整治行动,对农村低保开展“回头看”,重点清理漏保、未按户施保、人情保、关系保问题。全面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强化动态管理。今年1-11月份,农村低保新增1438户2593人,退出1076户1882人,城市低保新增216户260人,退出1328户1611人。三是切实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全面落实重点民生实事任务。农村低保标准320元/月,人均救助水平205.1元/月,从今年7月份开始,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00元/月,人均救助水平340元/月。及时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4235人924.5万元,生活补贴5395人341.8万元,从今年元月份开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分别提高到6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4992元/年,保障499名孤儿基本生活,孤儿生活费提高到950元/月。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农村低保标准3840元/年,超过国家贫困线标准3700元/年,实现两线有效融合。

三、坚持以“固本强基”为导向,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全面创新。推进乡风文明建设,组织修订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完善村(居)民议事会和村(居)务监督委员制度,建立了社区服务站,提高城乡居民依法自治达标率。全面开展纠“四风”、治陋习、树新风活动,全县367个村(居)成立了红白喜事会,深入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树立乡风文明新气象。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推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社区“两化两体系”建设,积极将现有居委会申报为社区,逐个出台办公场所标准化建设方案,理顺社区管理职能,加快建设“智慧社区”步伐,提升社区公共服务水平。全力推进村级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投入资金4020万元,新建村级综合服务平台67个,社区办公服务场所4个。加强区划地名工作。全力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加快地名图录典志编撰出版工作,推动成果转化利用。积极开展界线联检联审工作,完成原“大米厂”位置变更为“祁东友阿商业广场”命名工作。加强地名管理和利用,提高地名管理水平。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启动社会组织“十百千”示范工程,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示范性文本,规范登记程序。加快社会组织培养发展,新培育发展社会组织13个,持续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供给、发展特色产业和社区治理。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清理社会组织涉企收费行为,改进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促进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和能力的提高,推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四、坚持以“群众关切”为导向,公共服务能力水平不断提升。主动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以改革创新手段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全面开展殡葬综合改革试点。积极探索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扎实推进风石堰镇杉木村七宝山村级公益性墓地建设。全面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稳步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开展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等突出问题整治,摸排整改“住宅式”墓地2座。加大投入力度,推进殡仪馆提质改造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积极创建全国殡葬改革试点县。加强婚姻登记规范管理。推进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文明服务,被评为“全国3A级婚姻登记机关”。全年共办理结婚登记4735对,离婚登记2114对,补发婚姻登记证2017证,完成全县婚姻档案历史数据补录133276对。健全儿童福利体系。加强村级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全县“儿童之家”挂牌率达到81%,做好735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对18岁以上就读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26名孤儿纳入“助学工程”,发放助学金26万元。举办全县儿童督导员、村(社区)儿童主任培训班,全面提升儿童关爱服务水平。加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全面开展“夏季送清凉、冬日送温暖”活动,全年累计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129人次,救治重度精神病患者180人次(其中暴力精神病人86人次)。提升慈善救助能力。加大慈善募捐力度,拓展“慈善一日捐”,全年募集慈善款物670万元,“慈善一日捐”546万元。开展“户帮户亲帮亲、互助脱贫奔小康”爱心扶贫,组织“牵手圆梦、“爱心成就梦想”慈善助学捐赠活动,打造公益慈善品牌。加大慈善医疗救助力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特大疾病困难户开展专项救助,全年救助困难群众3960人次,共发放慈善救助款物636万元。推进老区工作。及时拨付老区扶贫资金,弘扬老区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全力推进《祁东县革命老区发展史》编纂工作。大力发展福彩事业。加强电脑彩票销售点的管理和服务,科学开展市场营销宣传活动,在玉合广场举办“福彩公益行、走进祁东县”福彩户外销售活动,全年共完成福彩销售4405万元。

五、坚持以“巩固提高”为导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显著。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机构。全县民办养老机构达到15家,民办养老床位达到2060张,床位数占全县养老床位总数的30%,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成为全省典范。全县养老床位总数7986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42张。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100%,老年人责任保险100%。积极探索医养结合养老、特色产业+养老、社区养老、公建民营养老等养老发展模式。全力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对照标准全面开展排查,针对排查问题,集中力量整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组织消防知识讲座及消防演练。加强关键节点、重要时段安全生产防范工作,实现了安全生产“零事故”。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着力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今年7月我县被省民政厅确定为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县。

六、坚持以“转型发展”为导向,民政自身能力建设不断增强。这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后,民政的主要职能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机构设置更加优化。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人事调整,加强年轻干部培养,调动干部积极性。严格对标省市民政部门机构设置,对机关股室职能整合重组,成立儿童福利股、养老服务股等股室,全面调整了局机关中层股室负责人和局属单位班子成员,配优配强民政干部队伍,更好地适应民政事业改革创新发展需要。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在全县25个乡镇(街道、管理处)全面建立社会工作服务站,在全县367个村(社区)设立兼职民生协理员,招聘社会工作者58名,开展民政社工人员及村(社区、居)级民生协理员岗前培训,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加强民政设施建设。全力推进社会福利救助中心、县殡仪馆提质改造及公益性公墓项目和鸟江镇区域性敬老院建设。县社会福利救助中心主体工程已经竣工,殡仪馆提质改造项目已进入设备采购阶段,预计年底前完工,鸟江镇区域性敬老院建设正在紧锣密鼓推进。项目建成后,将极大地改善民政设施条件,增强民政服务能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尊重感。

2020年工作打算

2020年,我局民政工作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扎实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积极创新体制机制,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夯实民生底线,提升保障能力,推进全县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五个祁东”  作出积极贡献,具体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完善精准救助信息平台,严格审批新增和续保对象,大力推进核对信息系统推广应用。继续完善低保家庭分类救助政策。加强动态管理,对低保对象定期开展复核,逐步提高保障对象的精准度和保障水平,制定支出型贫困收入扣减办法,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精准识别,精准分类、精准帮扶,确保“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应退尽退”。落实重点民生实事任务,加强特困人员供养管理,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加强低保与扶贫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加快推进养老福利事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政策,制定出台《祁东县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力发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民办机构养老和公办民营养老,探索医养结合养老、特色产业结合养老、日间照料养老、社区康复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积极推动养老服务规范管理,加强养老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养老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全力打造全省养老服务示范县。建立“三留守”关爱保护体系,加快农村养老示范点和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开展关爱保护、心理辅导、精神慰籍和社区救助服务。

三、努力推进殡葬改革。全面推进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坚决依法打击乱埋乱葬行为,加快推进殡仪馆殡仪提质改造和公益性公墓建设,加大殡葬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积极推行生态节地安葬。稳步推进殡葬改革,创建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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