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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治理重要性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12-13 15:02:10

水环境治理重要性

水环境治理重要性例1

1引言

人们注重经济增长的同时却忽略了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其环境的破坏能力远远超出了环境的自愈能力,使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不仅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焦点问题,更是全球范围内共同关心的话题。而雾霾天气、水环境污染、酸雨、全球变暖等严重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环境保护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环境监测是分析环境污染情况最直接的手段,通过开展调查,合理布点采集,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实验分析,然后根据所得实验数据总结环境的相关信息。在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环境下,通过环境监测获得环境的综合信息,加强环境治理,改善生态自然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2环境监测的内容及目的

环境监测是间断或连续的测定环境中的有危害物质的含量,分析其含量的变化以及对环境影响的过程,以此来确定环境的质量水平[1]。环境监测工作是科学发展观和绿色经济发展模式的客观要求,为保护环境、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前期监测准备。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背景调查、现场采样、优化布点以及数据收集。通过分析数据了解污染物分布情况、污染物含量以及污染物的扩散方式,进一步优化布点,实时监测。根据监测目的的不同,环境监测分为三种:①监视性监测。监视性监测主要是监测污染物以及污染物的排放量。通常情况下,这种监测是通过长期、定点的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有时也采取在线设备仪器与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譬如在污染物监测采样布点处安装在线设备仪,通过在线设备可以实时监控化学需氧量、氨氮与总磷的排放量。通过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结合在线设备监测数据,得出污染物的排放量。通过与以往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得到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趋势,进一步了解污染治理的效果从而优化治理方案。②特定目的的监测。这种监测主要用于污染严重或者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譬如,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时,需要立即采取环境监测,了解污染事故中的污染因子。这时便需要迅速采集样品开展分析研究,确定污染物的浓度、扩散方式、扩散速度以及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及时了解污染情况,为确定救治方案提供科学依据。③研究性监测主要是用于科研工作,研究对象比较具体,主要关注监测数据、结果等。研究性监测都需要标准化,具有统一性。

3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作用

3.1环境监测为环境治理提供前期准备

环境治理方案是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制定的,环境质量状况比较好的区域治理的力度就相对小一些。而对于一些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环境污染程度严重,需加大治理力度。环境质量的实际状况需要真实有效的数据来反映。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也是环境污染预测的基础,为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精确性、完整性、代表性和可比性”直接影响环境的评价工作,进而影响环境治理方案的制定,所以严格落实环境监测为环境治理提供科学有效的监测数据势在必行。因此,环境监测过程中背景调查、采样布点、样品采集、样品分析、数据处理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要求,确保采集样本的真实性、代表性和可靠性,使得环境治理工程每个环节细致到位。判断环境质量的好坏,不仅仅是对某个污染物进行短时间的分析,必须是代表环境质量的各种物质含量的综合数据,即需要对各种污染源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长时间的分析,所得的数据才能对环境质量做出正确地评价。通过对所有区域的水质、大气、土壤等方面的污染情况开展系统的监测,收集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实时反映所有地区的环境污染情况以及不同区域之间污染物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的了解不同区域污染物的类型、污染物的浓度、各污染物在不同区域的污染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趋势,进而明确这些排放物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环境综合评价制定处理措施,从而为环境治理工作指明方向。譬如,通过对日常饮用水源的常规监测,能够及时掌握饮用水源的水环境质量,如出现异常情况,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分析就可以查找污染物的形成过程和原因,从而从源头和根本进行治理,显著提高了环境治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为治理争取了宝贵的时间。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3.2环境监测使环境治理更有针对性

环境污染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土质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等。针对不同的污染类型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浓度不同,选择污染物危害大、出现最频繁的污染物为重点监测对象,分清主次,对重点污染物进行有效的处理。不同地区环境污染的因素是不一样的,根据区域特点进行有差别的监测,根据区域污染物的类别制定针对性强的治理方案。譬如,对于一些机械生产集中地区,重金属对环境空气、水以及土壤会造成污染,需要针对区域工业特点制定环境监测方案。通过环境监测分析了解所测地区的环境质量,有利于制定科学、针对性强的环境治理方案。环境监测工作让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更明确,有利于环境保护人员在环境治理工作中可以抓住环境治理的实质问题,从而更有效的开展环境治理工作。

3.3环境监测和环境治理互相促进

环境监测工作为环境治理提供了科学有效的数据支撑,使环境监测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环境污染的多样性要求环境监测技术不断改进,对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监测由容量滴定分析、分光光度计测定,发展到原子荧光、ICP、ICP-MS、气相、气质、液相、液质等大型仪器监测以及水自动监测、大气自动监测等真实的反映出环境监测工作在不断的进步。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促进突发事故的环境监测与治理应急系统的完善,自动化与便携式检验设备应运而生。环境监测检验治理方案的有效性、合理性,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治理方案。环境监测和治理互相依存、相互配合并相互促进[2],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4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及时反馈

环境监测是环境治理工作的一面镜子,通过环境监测,能够及时有效察觉和反馈环境问题。通过分析监测数据,能及时了解污染物浓度是否得到控制或者降低、污染物是否继续扩散,真实反映出环境治理方案的可行性,对我国未来生态环境的良好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促进作用。

4结语

环境监测是环境治理的基础,为治理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数据支撑,通过对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分析环境污染原因和类型,制定出完善的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这样才能促进环境治理工作有效地进行。

参考文献:

水环境治理重要性例2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2-0080-02

1 引言

人们注重经济增长的同时却忽略了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其环境的破坏能力远远超出了环境的自愈能力,使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不仅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焦点问题,更是全球范围内共同关心的话题。而雾霾天气、水环境污染、酸雨、全球变暖等严重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环境保护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环境监测是分析环境污染情况最直接的手段,通过开展调查,合理布点采集,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实验分析,然后根据所得实验数据总结环境的相关信息。在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环境下,通过环境监测获得环境的综合信息,加强环境治理,改善生态自然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2 环境监测的内容及目的

环境监测是间断或连续的测定环境中的有危害物质的含量,分析其含量的变化以及对环境影响的过程,以此来确定环境的质量水平[1]。环境监测工作是科学发展观和绿色经济发展模式的客观要求,为保护环境、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前期监测准备。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背景调查、现场采样、优化布点以及数据收集。通过分析数据了解污染物分布情况、污染物含量以及污染物的扩散方式,进一步优化布点,实时监测。

根据监测目的的不同,环境监测分为三种:①监视性监测。监视性监测主要是监测污染物以及污染物的排放量。通常情况下,这种监测是通过长期、定点的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有时也采取在线设备仪器与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譬如在污染物监测采样布点处安装在线设备仪,通过在线设备可以实时监控化学需氧量、氨氮与总磷的排放量。通过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结合在线设备监测数据,得出污染物的排放量。通过与以往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得到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趋势,进一步了解污染治理的效果从而优化治理方案。②特定目的的监测。这种监测主要用于污染严重或者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譬如,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时,需要立即采取环境监测,了解污染事故中的污染因子。这时便需要迅速采集样品开展分析研究,确定污染物的浓度、扩散方式、扩散速度以及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及时了解污染情况,为确定救治方案提供科学依据。③研究性监测主要是用于科研工作,研究对象比较具体,主要关注监测数据、结果等。研究性监测都需要标准化,具有统一性。

3 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作用

3.1 环境监测为环境治理提供前期准备

环境治理方案是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制定的,环境质量状况比较好的区域治理的力度就相对小一些。而对于一些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环境污染程度严重,需加大治理力度。环境质量的实际状况需要真实有效的数据来反映。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也是环境污染预测的基础,为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精确性、完整性、代表性和可比性”直接影响环境的评价工作,进而影响环境治理方案的制定,所以严格落实环境监测为环境治理提供科学有效的监测数据势在必行。因此,环境监测过程中背景调查、采样布点、样品采集、样品分析、数据处理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要求,确保采集样本的真实性、代表性和可靠性,使得环境治理工程每个环节细致到位。判断环境质量的好坏,不仅仅是对某个污染物进行短时间的分析,必须是代表环境质量的各种物质含量的综合数据,即需要对各种污染源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长时间的分析,所得的数据才能对环境质量做出正确地评价。通过对所有区域的水质、大气、土壤等方面的污染情况开展系统的监测,收集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实时反映所有地区的环境污染情况以及不同区域之间污染物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的了解不同区域污染物的类型、污染物的浓度、各污染物在不同区域的污染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趋势,进而明确这些排放物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环境综合评价制定处理措施,从而为环境治理工作指明方向。譬如,通过对日常饮用水源的

常规监测,能够及时掌握饮用水源的水环境质量,如出现异常情况,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分析就可以查找污染物的形成过程和原因,从而从源头和根本进行治理,显著提高了环境治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为治理争取了宝贵的时间。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3.2 环境监测使环境治理更有针对性

环境污染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土质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等。针对不同的污染类型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浓度不同,选择污染物危害大、出现最频繁的污染物为重点监测对象,分清主次,对重点污染物进行有效的处理。不同地区环境污染的因素是不一样的,根据区域特点进行有差别的监测,根据区域污染物的类别制定针对性强的治理方案。譬如,对于一些机械生产集中地区,重金属对环境空气、水以及土壤会造成污染,需要针对区域工业特点制定环境监测方案。通过环境监测分析了解所测地区的环境质量,有利于制定科学、对性强的环境治理方案。环境监测工作让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更明确,有利于环境保护人员在环境治理工作中可以抓住环境治理的实质问题,从而更有效的开展环境治理工作。

3.3 环境监测和环境治理互相促进

环境监测工作为环境治理提供了科学有效的数据支撑,使环境监测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环境污染的多样性要求环境监测技术不断改进,对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监测由容量滴定分析、分光光度计测定,发展到原子荧光、ICP、ICP-MS、气相、气质、液相、液质等大型仪器监测以及水自动监测、大气自动监测等真实的反映出环境监测工作在不断的进步。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促进突发事故的环境监测与治理应急系统的完善,自动化与便携式检验设备应运而生。环境监测检验治理方案的有效性、合理性,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治理方案。环境监测和治理互相依存、相互配合并相互促进[2],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4 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及时反馈

环境监测是环境治理工作的一面镜子,通过环境监测,能够及时有效察觉和反馈环境问题。通过分析监测数据,能及时了解污染物浓度是否得到控制或者降低、污染物是否继续扩散,真实反映出环境治理方案的可行性,对我国未来生态环境的良好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促进作用。

4 结语

环境监测是环境治理的基础,为治理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数据支撑,通过对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分析环境污染原因和类型,制定出完善的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这样才能促进环境治理工作有效地进行。

水环境治理重要性例3

中图分类号:TU9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7-0172-01

水是城市的灵魂,人依水而生,城得水而灵。现代人们逐渐认识到城市水系既发挥着排涝、防洪、供水、涵养生态等作用,同时也是城市文化的载体、城市灵气的所在及居民精神的依托。从而对水环境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逐渐加强。水―具有生态环境、空间景观和文化心理等综合价值,对凸显城市魅力、增强城市识别性、提升综合环境品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黑臭水体整治背景

城市水环境的质量是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实现河道清洁、河水清澈、河岸美丽,对于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市品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能促进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强调改善城市黑臭水体。

2015年,国务院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203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的控制性目标。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住建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

2、黑臭水体治理指导思想与原则

2.1 指导思想

在尊重本底自然条件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为指导,秉承“人―水―城”和谐发展理念,科学规划、统筹推进,以黑臭水体治理为抓手,以水环境综合治理、水生态格局构建、水安全措施保障、水文化整合传承、水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坚持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科学治理的方针,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人民幸福指数提升提供更加可靠的基础支撑和安全保障。

2.1 治理原则

(1)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遵循城市水系的安全性、生态性、经济性、系统性和特色文化性原则。既要全面考虑防洪、除涝、降渍、供水、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改善等各项水利目标,也要兼顾水生态修复、交通航运、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要求。注重水资源水环境容量资源、水域与岸线资源等河道相关资源的集约开发、节约利用、管制使用,保证开发利用的合理、高效并与河道保护相协调。

(2)畅通水系、发挥效益。充分利用现有河道,疏浚局部卡口、束窄段,以及现有泵站、闸坝,通过调度手段畅通水流,发挥现有工程效益。同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用地布局要求,适当新增、拓浚河道,合理调整河道功能,完善现有水系布局,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河道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因地制宜,一河一策,突出重点。突出骨干河道、重点区域的保护和治理,突出饮用水源保护、城市排水、排污口整合方面的研究;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水和谐,彰显城市水文化的传承与鉴赏。创建城市绿色之城、生态之城、健康之城。

3、黑臭水体治理技术路线

黑臭水体治理主要分为六个步骤:调查与分析、问题识别、整治方案、重点项目、完成目标。

调查分析包括现状调查:水系水文、水环境、水生态、市政设施、污染源、景观绿化、历史文化等;规划梳理:总体规划、水功能区划、绿地系统、防洪排涝、排水规划等。

问题识别是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的重点,是提出整治方案的重点。水环境问题识别包括确定水功能区,查找污染源,计算环境容量;水生态问题识别需认清城市水生态保护区、生态廊道河栖息地;水安全问题识别重点是城市防洪排涝和水系沟通。水文化和水资源则要搞清城市水系格局,历史文脉以及城市过境水、雨水利用、污水再生状况等。

在调查分析与问题识别的基础上提出城市的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和重点项目,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分类。水环境工程:管网截污、污染源控制、生态补水、水系贯通;水生态工程:生态修复、雨洪收集、城市湖泊恢复、控制初雨、增加海绵体;水安全工程:分流排洪、完善防洪围堰、疏通水系、增加排涝能力;水文化工程:梳理文脉、确定主题、构建体系、多彩文化施策、分类整治;水资源工程:雨水调蓄利用、污水再生利用、中水回收利用。

4、黑臭水体治理思路

以黑臭水体治理为抓手,贯彻“全区域统筹、全方位治理、全过程控制”的总体方针,遵循“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污染削除原则,按照城市的分区策略,根据城市水系格局和规划对河道分级,在水环境现状调查及污染源解析基础上对河道进行分类,并以水环境功能区划为依据确定治理目标,提出分级管控、分片治理、因河施策、分期实施的系统治理思路,全面提高城市水环境质量。

(1)分级管控

按照城市水系格局和规划,将区域内水体进行分级:饮用水源地、过境河流、城市内河以及城市封闭水体。对不同水体提出相应管控措施:为重点管控区,划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进行重点管控:重点加强城区污染源管控,逐步完善上游污染治理;城市内河及封闭水体:完善“河长制”,消除城区污水直排现象。

(2)分片治理

根据水系和黑臭水体分布特点,将规划区划分为多个片区,并根据汇水区域和水系连通进一步细分为治理单元,最终将污染负荷削减目标及工程措施落实到各个治理单元。

(3)因河施策

根据水体污染来源和污染因子特点,分配污染物削减量,提出有针对性的技术方法和工程措施,,水质较好水体以生态修复为主,水质较差河流以“截污+清淤+补水+生态修复”措施进行治理。

5、水环境功能区划与环境容量研究

城市黑臭水体的治理应根据城市的环境功能区划,将城市的河道作为对象,按照水环境现状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要求,将城市地面水水域分类。根据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划定城区主要河道水功能与水质目标。

根据主要河流现有的水文参数及水质监测数据,参照水质目标,城区景观河流选用枯水期平均流量作为设计水文条件,入河控制量计算执行《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SL348-2010),计算指标为COD、氨氮、TP。

6、结语

城市黑臭水体的综合治理是对城市防洪、供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对保障城市河湖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效益。

生态环境效益:能显著提高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增强湿地生态系统自我调控能力,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有序性。从而促进区域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维护流域的生态安全。社会效益:美化人居环境,创造人与自然交流的机会;生态科普,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提供安全洁净的饮用水源,改善人居环境;创建和谐社会,促进城市发展;传承历史文化,实现“绿色”与“人文”的和谐统一。经济效益:优化环境,提升土地利用价值;促进生态休闲产业的发展,增加第三产业的收入;吸引投资,拉动地方经济。

水环境治理重要性例4

文/王波 王夏晖

基金项目:北方村镇环境综合整治技术模式与推广机制(2012BAJ21804-06):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201309063)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行了部署,提出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针对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和资金分散等问题,《决定》提出要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对保留专项进行甄别,属地方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农村环境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不断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为加快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引导地方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国家实施“以奖促治”政策,中央财政在一段时期内设立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各地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提出“完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以奖促治”政策实施以来,着力解决一大批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农村环境面貌明显改善,广大农民群众得到实惠。然而,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属于引导类专项,按照国家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要求,未来一个时期“以奖促治”政策走向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完善。

“以奖促治”政策实施情况与问题

“以奖促治”政策实施成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大力实施“以奖促治”政策,以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以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重点范围,以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为重点内容,以连片整治为主要推进方式,扎实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截至201 3年底,中央财政共安排农村环保专项资金195亿元,带动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投入260多亿元,支持4.6万个村庄开展环境整治,8700多万农村人口直接受益。整治过的村庄彻底改变了污水乱排、垃圾乱扔、畜禽粪便乱堆的“脏、乱、差”现象,村容村貌焕然一新。其中,安排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163亿元,支持三批共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涉及3.8万个村庄,受益人口7200万人。

“以奖促治”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中央与地方关于农村环境公共服务事权划定不清晰。中央通过大量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进行补助,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农村环保、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等专项资金,客观上会不同程度地干预地方事权,地方也无动力做好本不适于地方承担的事务。个别地方政府对农村环境公共服务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认识不清,“等、靠、要”思想严重,认为农村环境公共服务是中央政府的事。一些地方政府用其他中央专项资金充当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配套资金,却未履行对农村环境质量应尽的责任。还有一些地方政府“重建设,轻管理”,部分“以奖促治”项目设施建成后,未能正常稳定运行,浪费了国家的财力和物力,损害了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二是“以奖促治”政策受益区与非受益区客观上存在一定不公平性。中央农村环保资金重在引导和推动地方政府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但由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底子薄、基础差,在落实“以奖促治”政策过程中,为了突出重点、示范先行,采取了“自觉自愿、强者优先”的原则,一些经济条件较强、环保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率先开展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治后的村庄人居环境改善明显,而未整治的村庄在短期内仍难以摆脱环境“脏、乱、差”的现象。从全国总体来看,目前已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仅占全国的7.6%,绝大多数村庄仍有待于环境综合整治,而未整治村庄群众对“以奖促治”政策的呼声很高,迫切盼望早日改善自身生存环境。

三是一些老少边穷地区农村环境公共服务水平明显偏低。尽管“以奖促治”政策将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作为重点政策实施区,在解决部分贫困地区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全国总体来看,一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由于经济欠发达、自然条件脆弱等,村庄环境公共服务水平仍较低,明显低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平均水平,这与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农村环境要求相差甚远。

农村环境公共服务事权划分研究

财税体制改革有关要求

《决定》提出,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

农村环境公共服务事权的划分

农村环境公共服务事权分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地方事权两个类型。共同事权包括为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安全、促进区域间社会公平等所提供的农村环境公共服务;地方事权为区域性农村环境公共服务。关于共同事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说明:

一是跨区域重大项目涉及地区的农村环境公共服务应划为共同事权。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与保护等项目,属于跨区域重大项目,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应将这些跨区域重大项目所在地区作为重点治理范围,推动农村环境治理,强化最严格的源头保护,确保调水工程和重要水源地水质安全。

二是建议将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环境公共服务划为共同事权。按照《决定》要求,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环境公共服务为区域性公共服务,属地方事权,主要通过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增加对这些地区的转移支付。但是由于受城乡二元制结构影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长期投入欠账过多,农村环境公共服务严重滞后,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地方财政多数是“吃饭财政”,无力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同时,老少边穷地区对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革命老区为新中国成立作出了巨大贡献,民族地区关乎整个中华民族团结,边疆地区是中国对外改革开发的一扇窗和保持边疆稳定的重要地区,贫困地区是全国摆脱贫困的关键所在。因此,建议国家将老少边穷地区纳入重点治理范围,以促进区域间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三是建议将环境“问题村”和中国传统村落的环境整治事权划为共同事权。“问题村”是指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和媒体反映强烈的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问题村”的环境污染,往往是历史遗留污染或区域性污染引起的,严重影响农民身体健康,但又无具体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社会影响较差。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我国传统文化的根在农村,寄托着中华儿女的乡愁。而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很多传统村落正在衰落、消失,村落人居环境问题也尤为突出。因此,建议国家将“问题村”和传统村落作为重点整治对象,解决好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

今后一段时期“以奖促治”政策走向探析

继续实施“以奖促治”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的必然要求。新《环境保护法》第50条专门单列一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法》为继续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提供法律依据,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应当设立农村环境保护相关专项资金,持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二是中央政府应按照事权划分分担相应支出责任。国家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老少边穷地区、环境“问题村”和中国传统村落等地区的农村环境公共服务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中央政府应安排转移支付将这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

三是“以奖促治”政策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爱戴和拥护。通过大力实施“以奖促治”政策,着力解决了一大批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整治过的村庄村容村貌焕然一新,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显著提高。实践证明“以奖促治”政策是一项“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好政策,广大农民群众期待通过“以奖促治”政策切实改善自身生存环境。

“以奖促治”政策整治内容和推进方式

根据近年来各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经验与做法,今后一段时期,“以奖促治”政策以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为重点整治内容,以县(市、区)为基本整治单元,以整县推进为主要连片方式,扎实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继续选前期工作做得好、积极性高、资金配套能力强的省份,开展全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同时,将持续推进“问题村”的治理工作,发现一个治理一个。

“以奖促治”政策重点整治范围

根据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精神,中央和地方政府将按照农村环境公共服务事权划分分担相应支出责任,继续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以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南水北调中线沿线、南水北调东线水源地及沿线、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千岛湖等国家重要调水工程涉及地区,其他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环境“问题村”以及中国传统村落为重点整治范围,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确保国家调水工程和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促进地区间社会公平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主要

参考文献

[1]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2.

[2]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答记者问[N].中国财经报,2013-11-23.

[3]一场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刻变革——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详解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EB/OL].2014-07-03.http://news. xinhuanet. com/2014-07/03/c_1111449207_2.htm.

(王波,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王夏晖系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生态与农村环境规划部、环境区划中心主任、研究员)

今后一段时期“以奖促治”政策走向探析

继续实施“以奖促治”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的必然要求。新《环境保护法》第50条专门单列一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法》为继续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提供法律依据,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应当设立农村环境保护相关专项资金,持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二是中央政府应按照事权划分分担相应支出责任。国家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老少边穷地区、环境“问题村”和中国传统村落等地区的农村环境公共服务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中央政府应安排转移支付将这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

三是“以奖促治”政策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爱戴和拥护。通过大力实施“以奖促治”政策,着力解决了一大批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整治过的村庄村容村貌焕然一新,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显著提高。实践证明“以奖促治”政策是一项“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好政策,广大农民群众期待通过“以奖促治”政策切实改善自身生存环境。

“以奖促治”政策整治内容和推进方式

根据近年来各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经验与做法,今后一段时期,“以奖促治”政策以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为重点整治内容,以县(市、区)为基本整治单元,以整县推进为主要连片方式,扎实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继续选前期工作做得好、积极性高、资金配套能力强的省份,开展全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同时,将持续推进“问题村”的治理工作,发现一个治理一个。

“以奖促治”政策重点整治范围

根据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精神,中央和地方政府将按照农村环境公共服务事权划分分担相应支出责任,继续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以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南水北调中线沿线、南水北调东线水源地及沿线、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千岛湖等国家重要调水工程涉及地区,其他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环境“问题村”以及中国传统村落为重点整治范围,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确保国家调水工程和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促进地区间社会公平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主要

参考文献

[1]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2.

水环境治理重要性例5

经过近20年的努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流域水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向好,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但水环境质量状况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社会公众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水污染防治依然任重道远。

收获经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十二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加大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投入力度,有序安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投资,积极支持重点流域治污项目建设,流域水环境状态逐步好转,水安全进一步得到保障,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以规划为导向。“十二五”以来,在科学分析水污染防治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太湖流域综合治理、千岛湖及新安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等一系列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完善相关举措,积极推进规划落实,推进规划目标实现。

加大投入力度。“十二五”时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相关规划,积极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太湖、滇池、淮河、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等重点流域项目建设,共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约310亿元,支持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共1452个,拉动地方投资和社会投资约670亿元,可形成污水处理能力1770万吨/日,垃圾处理能力1.4万吨/日,削减COD约120万吨/年。

发挥示范效应。2008年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是我国首个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提出了“总量控制、浓度考核、综合治理”的思路,创新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模式,一体推进点源、面源、内源治理,将源头减排与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相结合、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相结合、工程建设与制度建设相结合,遏制了太湖水环境恶化趋势,为其它流域水污染防治提供了经验和示范。

完善体制机制。以太湖、丹江口、渤海等省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为抓手,加强沟通协调,研究部署治理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不断完善水环境综合治理资金投入机制和多部门齐抓共管机制,积极探索中央资金支持、地方资金配套以及市场化运营等多种投入方式,促进整合使用各部门专项涉水投入资金。以新安江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工作为基础,逐步完善跨省区流域生态横向补偿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印发了《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全面下放项目审批权,完善投资计划安排方式,构建分级负责的项目监督和管理制度。

隐患突出

虽然我国流域水环境治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水体污染严重、水资源保障能力弱、水生态受损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

水污染严重。我国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排放负荷大,远超环境容量,城市黑臭水体、饮用水源不安全等水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中,仍有近十分之一(9.2%)丧失水体使用功能(劣于V类),24.6%的重点湖库呈富营养状态。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全国4778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较差的监测点比例为43.9%,极差的比例为15.7%;9个重要海湾中,6个水质为差或极差。

水资源短缺。我国人均水资源量少,时空分布严重不均,与此同时,用水效率低下,水资源浪费严重。局部水资源过度开发,超过水资源可再生能力。海河、黄河、辽河等流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远远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严重挤占了生态流量,水环境自净能力锐减。

水生态恶化。湿地、海岸带、湖滨、河滨等自然生态空间不断减少,导致水源涵养能力下降。汇入长江的自然通江湖泊数量大幅度减少,目前洞庭湖和鄱阳湖等湖泊也存在持续萎缩,污染凸显,生态系统退化的问题。沿海湿地面积大幅减少,近岸海域生物多样性降低,渔业资源衰退严重。

究其原因,除自然禀赋等客观因素外,防、治、用措施不当等人为因素也不容小觑。

缺乏系统性。流域水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依然不平衡、不协调,缺乏统筹部署。同时,未将流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来加以考虑,只按行政区划进行水污染防治,违背了水作为一种流动资源的自然属性。

缺乏科学性。重末端轻源头、重点源轻面源、重建设轻运行、重调水轻治理、重规模轻质量、重干流轻支流、重地上轻地下等问题突出,对农业面源污染缺乏基本管控措施。

缺乏协调性。由于流域治理和区域管理的条块分割、流域上下游水环境保护责任和权益不对称、部门职责交叉等原因,流域治理呈现碎片化问题,同一流域内各地治理力度不同,同一地区内不同类型治理任务进度不一,治理措施综合效益难以发挥,从而影响全流域治理效果。

缺乏针对性。当前我国水体总磷超标问题普遍存在,一方面是由于农业面源污染负荷量大、治理难度高,大量氮磷污染物进入水体,但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重视和投入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很L一段时间内,流域水污染治理重点集中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上。此外,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上,仅对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提出要求,未将总磷纳入考虑范畴。

科学考量

针对“十二五”时期积累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地区司将从认识、组织、法制、参与者等方面入手,加大工作力度,实现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提升和好转。

转变理念,提高系统性科学性。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决定了流域作为一个完整独立生态系统的基础属性,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必须把“山水林田湖”作为一个整体生态系统,充分考虑流域内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的关系,以改善水环境质量、恢复流域生态系统健康为核心,系统解决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问题,将流域综合治理与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布局优化有机结合起来,以生态良好、绿色生活引领经济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将强化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督促地方分解落实《“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任务,编制相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因地制宜、多管齐下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同时,将指导部分地区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示范,总结有效做法,创新方式方法,探索实践经验,提炼推广模式,完善政策机制,以点带面地推动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工作,促进流域生态文明建设。

加大投入,综合治理。流域水环境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点源、面源和内源污染治理、河道整治和生态修复等内容,且项目单体工程投资大,仅靠单一渠道力量难以完成。各级政府既要切实加大在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以及水生态保护方面的投入,又要进一步完善资金筹措办法,加快推进政府、市场、公民和社会团体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同治污,加强对现有部门和地方资金的统筹,支持PPP等社会投资项目建设,积极引导各方资金投入流域综合治理工作,建立相对稳定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结合推进重污染河流水环境综合治理、重要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重大调水工程沿线水环境综合治理、近岸海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工作,指导地方有针对性地规划工程项目,充分发挥国家投资对地方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带动作用,有序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加强协调,联防联控联治。流域综合治理涉及不同层级政府、不同政府部门和不同政策区域,客观上存在包括责任目标、行政管理、政策配套、信息化水平、资金投入等多方面的差距,特别是东西部差距和城乡差距明显,不同部门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工程和领域不同,在设施建设、信息共享、监管执法等领域的统筹衔接有待加强。要充分发挥综合部门作用,进一步加强流域尺度上的协调统一,在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系统修复等方面发挥牵头作用,积极推进水利、农业、海洋、环保等相关配套政策的落实。推进水污染防治及流域综合治理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强化流域管理机构的作用,健全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流域区域污染治理协调机制,深化部门之间、地方之间的沟通协作,健全企业与政府间的协作机制,在政策制、方案编制和工程推进方面加强部门间协调,调动各方积极性,协同推进流域综合治理。

水环境治理重要性例6

引言

由于我国人口密度较大,水资源在人均分配过程中就显得十分紧张,在水资源的人均分配中和其他国家相比差距较大。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发展重点指向工业的发展,工业的正常运行同样需要大量水资源的供应,但是在工业运行产生的大量污水如果直接排放会给当地的水资源造成严重污染,当地人们长期喝被污染的水源就会提高很多疾病的发病率,因此治理环境工程工业污水必须立刻行动,全面展开污水合理处置工作。

一、对环境工程工业污水治理中常见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1.环境工程污水治理水平较低

环境工程污水的治理环节十分重要,一旦治理不彻底就会加剧环境污染程度,但就目前我国在环境工程污水治理工作中,根本达不到预期的治理效果,给环境带来的污染状况不容乐观。我国为了倡导环境工程污水治理工作的推进,在很多地区都设立了相应的污水处理所,对工业密集的地区污水处理所的数量也在不断扩增,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地方污水处理所在对环境工程污水治理工作任务根本达不到预期目标,不仅在污水治理的方式上,还是在污水治理技术问题上都存在着较大问题。污水的治理工作只是表面行事,根本达不到应有的治理效果,例如在地方的印刷厂生产的工业污水,他们对污水处理只是简单化处理,很多有毒的化学物质仍然存在于工业污水中,在进行排放后对当地的土质以及水源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2.工业污水污染规模十分大

随着我国工业水平的不断提高,给社会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给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工业污染中污染最为严重的就是工业污水,一旦处理不当就会给自然环境造成的污染问题。据相关调查显示,在我国大型城市的水资源中只有百分之十的水资源没有被污染,剩下的百分之九十的水资源被严重污染,可见当今时代我国水资源污染形势极为恶劣,已经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在这个注重环保的时代,人们更加关注身体方面的健康问题,水作为我们每天必须摄取的物质,是每个人离不开的生命源泉。但是在水资源严重污染的背景之下,随着工业化水平的不断发展,在污水排放量和工业污水污染的规模看,和之前相比污染力度大幅度提升,给我国水资源的安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局面。

3.在工业污水治理中资金投入力度不足

工业污水的治理工作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污水处理技术的好坏直接影响污水处理质量的达标问题,但是很多工业根本不重视工业污水的处理工作,在国家政府的强制性要求下也只是进行简单的污水处理工作。因为要想工业污水治理的更加彻底,资金的投入力度就要加大,但是很多工业老板在对污水处理资金的投入力度上根本达不到投资目标。对于不同的工业生产,在对污水处理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很多工业老板抓住国家污水管理制度的遗漏点,在污水处理技术要求不严格方面对污水进行处理工作,用简单的污水处理技术完成不可能达标的污水治理水平,是现在工业污水处理资金投入主要存在的问题。

4.对工业污水治理监管工作不到位

环境工程中对污水治理的监管工作是保证水资源避免污染的重要举措,对我国工业污水中的治理工作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但是在工业污水的监管的实际工作中,有关的工业污水监管的条例不完善以及相关的监管设备缺乏给监管工作的实施造成了一定的制约。很多企业打着环保的理念而不进行实际操作,对污水的监管根本不去重视,对污水的处理工作只是进行表面工作,在现代工业污水的治理标准上并不去重视,工业污水的排放及处理仍然不顾及环境的保护问题,给工业区周边的环境污染程度在不断加深。

二、环境工程工业污水治理中常见问题的解决对策

1.对环境工程工业污水治理工作构建完整的管理体系

在环境工程工业污水的治理工作上势在必行,因此就需要全面对工业污水治理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以提高污水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污水治理工作的管理w系制定方面,要结合不同工厂对水资源的污染程度从而制定合理的体系,在一些排放的工业污水污染程度较低的工厂,用简单的处理方法就能过滤出污水中有害的化学物质,针对工污水污染程度较高的工厂,要进行严格管理工作,对该工厂污水的处理方案通过相关的管理体系进行要求,对污水技术的采用要十分明确,并且对应用的相关技术的步骤合理化进行,同时要求工业污水治理的每个步骤进行要有严格的管理条例加以约束,可见构建完整的工业污水管理体系对环境工程的保护意义非凡。

2.强化相关管理部门对工业污水的监管力度

强化环境管理部门对工业污水的监管力度是建立在污水治理管理体系的基础之上进行的监管工作。污水治理的监管工作进行之前要对负责管理的地区的污水处理状况进行深入调查,在明确好这一情况之后,要监督相关的工厂进行污水治理工作的进行,并且对污水治理技术进行专业性指导。在很多落后的偏远地区,工业污水治理意识较为浅薄,根本不了解工业污水的大量排放给环境带来的种种危害,因此要重视工业污水治理工作的大力宣传,深刻理解工业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而推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局面的形成。

3.结合新时代出现的工业污水运行模式进行针对性治理

新时代环境工程工作的进行较为困难,给很多监管人员的工作带来了很多阻碍和影响因素,所以根据当今时代社会工业污水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难题进行针对性治理,就要求运用新型工业污水运行模式进行解决。现在的很多企业工厂在面对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工作时,只是进行短时间的污水治理工作来应付一系列的检查,有些人甚至通过人脉关系应付行事,面对这些困扰问题,监管部门要面向市场化,可以聘请相关的人去监管工业污水治理工作,从而促使环境工程保护工作安定局面的形成。

三、结束语

环境工程工业污水作为新时代环境保护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举措。不但要注重对污水处理技术的不断创新,对工业污水治理的监管工作要同时进行,推动了我国环境工程工业污水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张国伟.适用于中小城镇污水处理工艺的探讨[J]西南给排水,2010,32(5):13-17.

[2]王一竹,吕苏.浅谈环境保护下加强污水治理工程的措施[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 (19):1891-1891.

水环境治理重要性例7

1引言

国民经济日益发展,城镇人民生活逐步富裕,在广大人民群众享受物质生活的同时,低碳环保生活也成为人们追求的一种时尚,但水环境污染问题一直是阻碍城镇发展的一项主要问题,急需根据当地的

实际情况来提出一些综合性的治理措施和办法,使当前城镇水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改善和提高

2城镇水环境污染的现状及治理的重要意义

2.1现状分析

从我国当前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迅速,各大企业拔地而起,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从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来看,水环境治理的技术尚且处于初级阶段

,没有成熟的技术与方法,这就使许多地区的水污染问题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解决,特别是在当下城镇建设日新月异的今天,水环境问题成为其发展中的一个主要问题,制约着经济的进步,需要进行深

入的研究,找到其治理的方法及策略。

2.2进行水环境治理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我国城镇水环境污染的现状可以看到,其污染的治理已经势在必行,首先,进行城镇水环境的控制和治理可以推动其经济的平稳发展,因为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而一个城镇的建设更是

与水资源息息相关的,一旦水资源遭到破坏,势必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很大的局限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给社会发展带来更多的不和谐因素。其次,对水环境污染进行控制

与治理可以实现江河流域的保护作用,大家都知道水的流动性很强,而且污染性也很强,如果一个地区的水污染得不到有效的治理,就会影响到周边地区水资源的质量,给其所有的支流带来污染,所以

说进行及时的水污染处理,可以保护流域水源的不受破坏。

3进行城镇水环境污染的有效控制与治理技术分析

3.1做好城镇水环境的质量检测工作

只有对水环境进行及时、准确的了解,才能进行合理的治理与控制,所以要想对水环境进行合理的把控,就必须要做好对城镇水环境的质量检测工作,这样才能将水环境的污染现象用数据的形式表达出

来,给有关水处理部门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和资源帮助,而且,作为质量督导部门还要不断的提高对水环境的监测及检查力度,提高检测的水平,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只有这样,才能使提供的信息

具有实效性,才能对这些相关信息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水环境的治理与改造,使城镇水环境污染从根本上得到治理,促进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保证人民安居乐业。

3.2建立健全水污染控制与治理管理体系

只有在相关制度的管理与约束之下,才能保证对水环境治理的及时性,才能对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约束,也就是说,在进行城镇水环境的控制与治理过程中,必须要建立健全各项技术及管理体系,增强

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使大家都能在制度的约束下,通过各种形式来实现对水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确保城镇水资源的质量,保证人们生活的健康。

3.3提高城镇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水平

要想提高城镇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水平,首先就要让环保单位的管理者对水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重视和关注,要组建一个专门进行水环境污染治理的工作班子,给每个人者分配到具体的任务和工作,充分发

挥大家的积极能动性,通过多个渠道去进行水污染现象的控制和治理。比如说,可以从改善城镇人民的生活方式开始,让大家认识到水污染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的危害,能自觉的把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

,还可以对生产型企业的工业废水进行严格的治理,做好污水处理工作,保证生态环境建设的顺利进行。

3.4废水循环利用

废水循环利用分为以下几个途径:地下水回灌;景观和娱乐用水,比如浇洒绿地、道路、洗车、冲厕所等杂用水;冷却水甚至锅炉补给水等。这样一来,不仅可以缓解工业与农业、城市之间的用水矛盾

,同时可以节约水资源,实现“优质水优用,差质水差用”的原则,有利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改善生态环境、减轻水体污染,这样才能更好的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其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对于城镇水环境污染问题的控制与治理工作也要有一个因地制宜的办法和策略,这样才能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来采取不同的技术处理办法,达到水环境污染治理的及时性,而且随着我国

城镇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还会出现一系列水污染问题,如果相关部门不加重视,不进行有效的治理,必将会影响我国城镇建设前进的步伐。因此,在进行水污染技术不断创新与改革的前提下,对各项产

业结构进行合理的调整,达到环境布局及生产排放的有效治理,是水环境改善、人类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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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治理重要性例8

文/吴舜泽 姚瑞华 赵越 王东

长久以来,人们常常概念化而贬低“九龙治水”,过分强调多部门参与,协作不力的治水问题,忽视了水安全保护涉及经济社会、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多个主体特征的自然属性。多元参与、社会共治已经成为国际治水发展的主要态势,我国现有的多部门分工负责的治水体制,有历史局限性,也有其客观必然性,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各利益相关方参与治水行为。但目前,山水林田湖海管理分割,导致水治理体制过分破碎化;职责交叉过多且权责不统一,制度衔接不够,尤其缺乏高效协调机制;统筹不够,没有形成合力,这是水治理体制改革需要着力解决的核心问题。现行的水治理体制在应对水安全问题时,表现出一定的滞后和不协调。科学把握新时期的水治理特征,推进治水模式转型升级是解决水危机的必由之路。

我国水治理体制的历史沿革、成就及面临的形势

我国水治理体制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兴利除害为首要任务,水污染防治萌芽起步。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大多数江河处于无控制或控制程度很低的自然状态,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低下,农田灌排设施极度缺乏,洪涝灾害频发。当时水治理工作以兴利除害为主要目的,包括防洪抗旱、农田水利、河道疏浚等。随着大量水库、闸坝、堤防工程的修建以及现代化技术设备的应用普及,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农作物产量逐年增加,水旱灾害防治成效卓著。在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初期,由于对城市生活污水污染问题认识不足,大力推行污水灌溉,城市污水与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长期使用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灌溉农田,而且不断增加工业废水比重,带来了不少明显的食品、饮水和健康等问题。

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21世纪初期):水开发利用不断强化,水环境保护日益成为重点、难点。随着工业化进程推进,水能资源、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不断增大,水库坝站工程建设初见成效,水资源调配和用水调度已见成效,水利工程建设进入相对稳定期。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流域水环境污染日趋严重,以水污染防治为代表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始受到关注,防治领域不断扩大。1983年,环境保护被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正式颁布。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淮河、海河、辽河等流域水污染已经非常严重,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批复实施,以流域为单位的水污染防治五年计划(规划)开始编制实施,实施了关停“十五小”、“一控双达标”等措施。

第三阶段(21世纪初期至今):水资源与水环境、水生态问题相互交织,水的治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成为主基调。以防洪抗旱为主要任务的兴利除害需求在水治理过程中将长期处于重要地位,但将逐步转为常态化管理;资源开发体系日益开始强调节水和提高用水效率,也开始兼顾生态保护;供水管理加速向需水管理转变,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将发挥基础性作用。水质型缺水、生态流量匮乏、水体自净能力减弱、水生态破坏等问题相互交织。防范环境风险、削减总量、改善环境质量开始成为了水治理领域的三大核心任务,逐步开始建立水污染物、水污染源和污染介质的全链条管理体系,也形成了以水为核心,水、气、土和生态综合协调的防治体系。

我国现有水治理体制的历史贡献

第一,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阶段,水治理体制虽尚不完善,却极大地推动了水利工程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建设。自建国以来,国家陆续建设了大量的水利基础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成就举世瞩目。目前,全国共建成水库约8.72万座,总库容达到7064亿立方米,整修和加固堤防逾26万公里,兴建水闸约3.2万座。全国市、县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3600余座,污水处理能力每日约1.53亿立方米。这些都对我国防洪体系完善、水资源开发与调配、水污染防治等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也是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二,随着水问题的演变,中国治水体制不断调整完善,并持续发挥着积极作用。新中国初期,面对全国水旱灾害严重、频繁的局面,水利设施的建设对治理江河、防治水旱灾害,对于稳定社会、恢复生产、发展经济、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20世纪80年代来以来.,工业化和城镇化迅猛发展,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工业企业废水治理能力严重不足,大量超标废水进入水体,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国家治水方略开始转向以“三河三湖”为代表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经过近30年的处理,有效地缓解了水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第三,依据现有国情,多部门分工负责,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各方面对水的多重属性进行功能管理的积极性。受国情和政治体制的影响,中国已经形成了以条条控制为主、以块块协调为辅的网络状行政管理体制。由于水体的多功能属性,涉水的职能分布在环保、水利、住建、渔业、农业、海洋等12个部门,各职能部门根据自己业务方向和领域,积极开展了水治理的相关工作。在部门利益限制和协调性不足的情况下,多头管理使效率大打折扣,但是有利于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综合管理和互相监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完善水治理体制改革面临的新形势

第一,新老问题叠加的水安全形势,迫切需要在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推进治水模式转型升级。在传统水灾害基础上,我国水安全问题突出表现为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严重、水污染严重,尤其是水污染和水生态问题日益突出。一是我国水资源严重短缺。全国年缺水500多亿立方米,缺口近1/10,地表水资源量严重不足,不得不大量开采地下水,地下水已经占到总供水量1/5。二是水生态损害严重。全国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的湖泊近1/3萎缩,面积减少18%,蓄水量减少500亿立方米;全国因围垦消失的天然湖泊有近1000个,减少蓄水量350亿立方米。三是水污染严重。全国40%左右的河湖受到污染,40年来我国湖泊富营养化面积由135平方公里发展到8700平方公里,增长约60倍;水质较差和极差的地下水占到57.3%,且污染由浅层逐步向深层扩展。

水治理涉及的环节已经较多地从水资源本身转移到经济社会循环过程,水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由单纯的环境问题上升为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社会问题。这要求在深化改革的总体思路设计下,积极推进治水模式的转型升级时,要打破建立在计划经济和传统水安全观下的水资源管理利益格局,更多地针对水污染和水生态等问题,更多地考虑水的自然生态属性。

第二,多元共治是治水的根本出路,完善水治理体制是建立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客观需要。现有水治理体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部门利益为主的条条块块管理,责权交叉过多,难以协调,导致水陆分割管理、水与水生生物管理脱节、污染源环境介质与污染物监管难统一,政府缺位、越位、错位的问题较多。水利工程建设等本属于市场导向的行为,政府干涉太多。以命令控制型为特征的政府主导治理模式,其实施、强制执行和达标成本都远高于人们的预期。治水的不经济性迫切需要进一步理清政府和市场关系,调动政府和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两手发力促进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最优化,这是建立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客观需要。

我国水治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水治理的系统性统筹不足影响了治水成效

不少部门具有涉水职能,实际工作中往往以自身工作目标为重,而忽视对外联系,部门间缺乏沟通协调。现有的水治理体系,未考虑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山水林田湖管理分隔,治山的只管治山,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的单纯护田,顾此失彼,造成生态的系统性破坏。水利部门根据水资源管理的要求开展工作,农业部门根据农业发展水需求开展工作,林业部门根据森林生态系统保护营林、造林的要求开展工作,林业部门的营林造林工作被迫依赖于现有的水利设施网络开展,而未能应森林生态建设需求来开展工作。

水与物质的传输过程及其时空分布被分割,按照过程环节的组织管理方式没有实现水治理效能最大化的目标。水从最初的大气降雨、地下水、生态涵养水、河道径流水、生产生活用水直到最后的排水被条块分割,各部门各管一段,缺乏将水质、水量、水生态三者相协调的系统思路。水利部门在调水过程中也未考虑到河流、湖泊等重要生态系统的生态用水,仅考虑水的经济性而忽视水的生态作用。交通运输部门在使用河道时,仅考虑疏通河道的通航功能,而忽视了其对河道水环境和水生态系统的影响。农业部门在指导农业生产过程中,主要以农业增产增收为目的调控农药化肥施用,对氮磷流失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考虑不足。

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管两项冲突职能同属一个部门

受计划经济和传统资源管理部门延续影响,我国水治理分行业管理体制特点突出,相关部门既是资源开发利用部门,又是资源保护监管部门,集裁判员与运动员职能于一身。因资源开发与资源保护存在内在利益冲突,自我约束和监督的内在动力不足,水资源开发利用始终处于强势土世位,重视水经济社会属性的开发而忽视自然环境属性的保护,公共环境利益对开发制衡不够,水管理呈现部门利益化和地方利益化倾向。

长期以来,我国水资源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兴修水利工程,进行水量调配等,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一直被忽视,我国普遍未将生态调度纳入水资源调度和水利设施运行的管理范畴,导致很多河流成为“断流河”、“排污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毁灭性破坏,也影响了水经济属性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横向职责交叉分散,制度协调不够,未有效发挥合力

第一,法规制度内容冲突矛盾。现有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存在环境管理制度内容重叠、交叉甚至矛盾的问题。法规制度的矛盾和冲突是限制水治理效能的重要原因。特别是现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在水质管理方面存在相互不协调的规定,使得情况更加复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法》规定水利部门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水污染防治法》则规定环保部门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规定环保部门负责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同时,根据《水法》,水利部门负责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造成流域水环境容量与区域排污总量两个内涵基本相同的制度概念被部门驱动“异化”。

第二,部门权责不明、职责交叠。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分别由多个政府部门承担。由于相关法律和各级机构的“三定方案”中对各个部门的职责规定比较笼统,因此产生了职责分工不明确、定位不明、相互扯皮的现象,存在明显部门壁垒,没有建立相互协调的机制。在现实工作中,多头管理、各自为政、交叉重叠,部门存在“争夺权力而不承担责任”的现象,不能形成合力,不仅造成工作重复、协调困难,难以形成国家治理效能,而且加大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攻效率。例如在水污染治理方面,对于水体纳污能力控制、水功能区达标控制等工作,水利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存在一定的职能交叉;在海洋环保方面,陆海不能统筹,尤其是近岸海域的职责界定不清;在生态环境保护疗面,按要素管理违背生态系统整体生规律,同时资源部门集开发与保护于一身;在环境监测方面,除环保部门外,水利、海洋、林业等9个部门直接或间接从事环境监测工作,造成“数”出多门,这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统一监测要求明显不吻合;在环境执法方面,存在岸上岸下、地上地下、陆上海上多个部门多头执法的问题。

完善水治理机制体制的政策建议推进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并指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水治理的核心要务是优先加强涉水相关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构建新时期中国治水的制度框架,包括建立健全治水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各项强制性和激励性制度安排,建立统一的水管理体制,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涉水事务。近期要积极修订《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消除管理制度内容重叠、交叉甚至矛盾等问题,为实现依法治水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进而理顺水治理体系,提高治理成效。

建立强有力的治水决策或协调机制

科学把握山水林田湖交错影响,水气土交互污染,污染防治和生态破坏叠加的现实问题,最大限度地调动各利益相关者参与水治理的方方面面,真正实现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治理体系之中。在国家层面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综合决策和议事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力度,解决环境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不断深化部门协作,进一步发挥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统筹协调作用。持续推进区域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加大省部合作力度,通过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等多种形式,强化跨部门跨区域合作。

探索建立多元共治的治水模式

当前,在政府改革和职能转变、向社会赋权增能的过程中,源于实践并用于指导实践,实现水治理的多元共治是我国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稳妥推进的同时,合理划分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理顺环保、海洋、国土、水利、林业、交通、农业和工信等部门的职责,调动政府、企业、社会和公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参与水治理是行之有效的对策。以流域为对象,通过流域委员会或者水议会等形式,加强流域区域间的协调、部门间的协调、政府间的协调、政府企业以及公众利益的协调、保护和发展的协调等,为政府决策提供必要的政策建议和咨询服务,实现由政府治理向社会共治的转变,实现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促进水治理模式转型升级。

坚持党政同责推进治水责任落实

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党政同责是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实行水治理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齐抓共管,突出了地方各级党委的环境保护领导责任,有利于党政领导同心协力抓环保,更加强调了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协同监管职责,符合我国实际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是现代化水治理体系改革的重点和方向。坚持水治理的党政同责是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体现,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的重要导向和约束作用。

适度整合并优化水治理职能

水利万物而不争,水具有多重功能属性。过分强调单一属性开发和管理的行政条块体制,是限制水治理成效的重要原因。因水治理是一种局域性的、跨系统的管理行为,适度积极推进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高关联度职能的整合和优化,有利于重构碎片化的水治理体系。将资源开发融入水治理的全过程控制体系,实现资源环境的统一监管,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节约和优化配置的协同推进,从根本上合理控制资源开发利用强度和水平,减少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实现保护和开发综合管理,妥善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主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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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治理重要性例9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速、城市化的大力推进以及化学品、农药等现代科技产品的使用,人类社会向自然环境排放了大量污染物,使得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异常严峻。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供给严重不足,现有立法呈现分散碎片的特征,远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我国亟需系统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一、我国土壤生态环境现状。

土壤是“以母质为基础,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长期共同作用下,不断演化而成的土状物质,它由固相、液相和气相物质以及生物体四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体系”。[1]土壤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植物生长繁育的自然基础之一。土壤各组成部分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共同组成了复杂多样的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内外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化与交换,保持着结构和功能的动态稳定。土壤结构多样、功能多元和过程复杂的特性使得土壤对人类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然而,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却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缓冲性、氧化还原性以及自净的功能,其能广泛接触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中的污染物,这就使得土壤极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输入土壤,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的净化能力,导致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等发生变化,从而使土壤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正常功能失调,导致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并产生一定的水和大气次生污染的环境效应,最终将危及人体健康以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2]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 1.5 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 3250 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 200 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 1/10 以上”[3]。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气尘埃、工矿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化肥和农药、工矿废水灌溉、农家肥、地膜污染等。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富集性、复杂性和不易逆转性的特点,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严重,治理困难、耗资巨大。

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首先,土壤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被农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富集于人体内,引发各种急慢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胁生态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导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污染还会导致水、大气、海洋等环境要素的交叉污染,进而影响整个生态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产力和耕地质量下降,导致粮食减产、粮食质量下降,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缺陷分析。

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化是我国根治土壤污染的基本路径。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总体可分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及相关法三个部分。首先,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 20 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态环境破坏从水土整治、动植物保护、化学品及农药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系统防治。其次,我国目前尚无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现有与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水土保持法》 和 《土地复垦条例》。2007 年 《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 从监督管理、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污染场地的治理及修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95 年制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对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的土壤规定了不同的质量控制标准。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主要涉及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等污染防治及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矿产资源法》 等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其他环境保护专门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还有 《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节约能源法》、 《农业法》、 《城市规划法》、 《标准化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等。

然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存在严重的结构与功能缺陷,已明显不能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统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我国不仅环境保护基本法性质的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相当简单,而且还缺乏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这既与当前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极不相适应,也严重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开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规定,且这些规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无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确详细规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联系,无法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对土壤的统一性保护。现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领域对不同的土壤进行规定,缺乏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化规定。立法的土壤规制对象比较狭窄,偏重规制农业土壤污染,对工业、城市土壤污染重视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制度供给。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为规则原则性、概括性强,明确性不够,缺乏针对性。最后,立法缺乏对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系统性规定。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不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与分工负责的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清。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多头管理,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统性工作。

第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结构与功能具有对应关系,结构决定功能,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直接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为了实现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显的重预防轻治理的结构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预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严重的偏重控制点源污染,忽视对农药、化肥、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复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窄、手段单一,仍无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三、域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借鉴。

域外国家和地区对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实行专门立法、相关立法和综合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实现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立法。

美国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就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保护法》,该法通过防治土壤污染、流失来保护农业生产。之后,美国又从对废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 《固体废物处理法》、 《资源保护回收法》、 《危险废物设施所有者和运营人条例》、 《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 《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 和 《纳税人减税法》 等法律。此外,美国在水污染防治的 《清洁水法》、水源地保护的 《安全饮用水法》、化学品等有毒物质污染防治的 《有毒物质控制法》 和《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英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制定了专门的 《环境保护 1990:

Part IIA法案》。另外,英国注重对污染的系统防治。 《污染控制法》 是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对废弃物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实行全面系统控制。英国还在对生活垃圾处理的 《生活环境舒适法》、对危险废物控制的 《有毒废物处置法》 和 《有毒污水处理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强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国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国土整治法》、 《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 和 《建设条例》 等。“德国近期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发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两个方面。”

[4]同时,德国意识到仅仅依靠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够的,需要将专门的土壤污染保护法律与涉及土壤领域的其他法律结合起来,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化与系统化。德国先后制定 《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护法》、 《基因工程法》、 《联邦森林法》、《联邦矿业法》、 《联邦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从不同领域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控制。

日本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专门的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规则》。

日本多次修订 《农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并根据该法对农田土壤中镉、铜、砷等含量进行监测,并对超标土壤予以修复。日本2002 年颁布的 《土壤污染对策法》 以市区的土壤污染为防治对象,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监测制度等进行了详细系统的规定。另外,日本在 《水质污浊防止法》、 《Dioxine 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 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详尽的配套法律规范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实施细则》、 《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监测基准与管制标准》、 《征收种类与费率》 等共18 项法案,这些法案与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结合形成了台湾地区比较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四、系统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要性。

系统化之所以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与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

首先,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要求立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性防治。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特性的认识加深,在深刻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缺陷的同时,逐步确立起整体环境观,并逐步形成一种全新的理念———生态中心主义来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生态中心主义要求生态系统中所有构成要素必须维护生态系统本身的相对稳定,坚持整体主义思想,实现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5]。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整体性、内在联系性,主张人与自然的统一,将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视为最高价值。环境法中的生态中心主义是指将人类和自然作为一个生态整体,从宏观上指导环境立法、运行,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种理念。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特点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样化需要人类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树立整体环境观念,通过对土壤污染的多源整体性控制,实现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系统论为系统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具体方法。系统论是对系统科学的哲学抽象,强调整体性。所谓系统,是“由相互制约的各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体”[6]。系统论认为现实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统方式存在和运行的,系统具有多元性、层次性、相关性、整体性等特征,其总是动态运行并保持相对稳定。系统论在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运用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体运用是土壤污染系统控制,即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全过程的、多种环境介质的控制”[7]。一方面,土壤与水、大气等环境要素共同组成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因而,我国进行土壤污染防治还需加强对水、大气等多环境介质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在结构和功能上具有整体性,其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联系而成为一个和谐的有机整体。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各组成要素在结构上具有层次性、组织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共同维护土壤生态系统相对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须遵从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规律,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全过程、多种环境介质的系统控制。

因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统化完善需要以生态中心主义理念为指导,强调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运用系统科学中系统论的方法,来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2.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实现路径。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进行系统化立法。系统化立法可以实现防治土壤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并最终实现土壤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保障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的目标。

(1) 修订 《环境保护法》,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提出, 《环境保护法》 已严重不适应时代环境保护需求,亟需进行系统性修订。“《环境保护法》 修改的最终目标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8]但我国现在还很难实现 《环境保护法》 法典化的目标,目前比较可行的途径是先实现该法的基本法化。基本法化意味着 《环境保护法》 可以实现对环境的整体保护、对多污染源的系统控制。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应明确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建立适用于所有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创立有效的对各环境要素的开发、保护与污染防治立法的协调机制。

(2) 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

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虽是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质制约,该法不可能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我国还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控制。

第一,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处于生态污染链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对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 无需再将预防类单行法的污染防治内容分解纳入。否则,不仅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与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复。

第二,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坚持生态中心主义理念,树立整体环境观念,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生态中心主义理念可以加深人类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认识,促进人类对土壤污染实现系统的污染控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从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综合进行土壤污染控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各种因素,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社会的调整机制,实现经济、社会与土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7]。11~12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生态中心主义理念的法律化实现路径,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统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第三,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 尤其要明确规定土壤保护规划制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壤污染监测与鉴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险制度,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监测预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复和损害赔偿的全过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 可与在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排污许可制度建立链接,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备案制度。

第四, 《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土壤污染监管体制是 《土壤污染防治法》 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支撑和中枢,是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战略方针、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合理划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门、地方分级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权,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严格的土壤污染防治问责机制。

第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土壤污染信息公开是我国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主动及时公开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注意发挥社区和村委会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区和村委会成员作为兼职监管员,以便及时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时,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馈机制,保障公众土壤污染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给予百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门径。

(3)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土壤环境法治建设的基础,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执法、司法的依据。我国应“构建一个以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为基础的,包含农用地土壤环保标准、场地土壤环保标准、土壤环境分析方法标准、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和土壤环境基础标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同时,我国应不断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应能对包括农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类土壤规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应能全面综合管理进入土壤的物质及物质留存土壤期间的状况和离开土壤的状况。

五、结论。

系统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结构与功能缺陷。系统化之所以会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的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人类秉持整体环境观,使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首先,应修订 《环境保护法》,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其次,应学习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同时,我国在系统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还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统的综合协调,避免立法重叠,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第三,我国应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尤其是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另外,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况会严重影响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国还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立法,加强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保护,完善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引导守法,真正实现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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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治理重要性例10

1 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自古以来,平阳依水而建、伴水而居、因水而美,江、河、湖、海、库一应俱全,历来就有“江南水乡”之美称。平阳县辖9个镇和1个乡,境内河道条数1698条,河流总长1878.27km。省级河道1条,为鳌江干流,长度41.84km;市级河道有4条,分别为平瑞塘河、沪山内河、萧江塘河和横阳支江,总长21.09km;县级河道有22条,主要有平宋塘河、细龙河、平鳌塘河、东塘河、西塘河、鳌郑塘河、雁门河、水亭河、瑶山河等,总长195.14km;县级以下河道有1671条,总长1620.2km。这些河道不仅为居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就近的水源,而且还是行洪排涝的重要通道,同时还是居民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水环境保护意识和要求日趋强烈,不仅城市居民关心城区河道水环境的状况,农村生活条件好了,也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水生态环境,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突显。

2 传统河道治理对水环境的不利影响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县开展了以小流域和平原河网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大规模水环境整治工作,主要是以岸坡稳定和行洪排涝为目的,往往采用单一修建防洪堤或护岸,忽略了水生态环境的要求,对水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传统的河道治理中,过多地考虑了河道岸坡稳定和行洪排涝功能的要求,着重于河道的浆砌块石和混凝土材料的结构设计,虽然达到了河岸稳定和洪涝水归槽的目的,但割裂了土壤与水体的关系,使水体与土壤及其生物环境相分离,破坏了自然河流的生物链,破坏了生态环境,使生物种类单一化或使水生动物濒临灭绝,水体的自净能力也大大降低。

(2)除河岸硬化以外,传统的河道治理还强调岸线顺直,减少排水路径,往往对河道进行截弯取直,虽然满足了行洪排涝要求,节约了土地,但水流流速加快,不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对水生态环境带来了不利影响。

(3)河流纵向蜿蜒,形成急、缓流相间;横向断面上形成深潭、浅滩和漫滩交错;河床材料透水性,形成地表水和地下水相互渗透,为生物生存提供了营养物和栖息提供空间。河道整治后,河道断面往往单一且规则,使得水流流速均一化,破坏了原有河道形态多样性的特征,在不同程度上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

3 当前河道治理与水环境保护的主要困难

河道治理与水环境保护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牵涉部门单位多,协调工作难度大,一般而言,主要困难有以下几点:

(1)建设资金筹措困难,进度不平衡。河道治理与水环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属公益性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主要来源于县财政补助和镇(乡)村自筹,建设资金筹措较困难。同时,各镇(乡)村的财力的不一样,致使各镇(乡)村间的河道治理与水环境保护投入力度、进度情况不平衡。

(2)工作较复杂,实施难度大。河道治理与水环境保护工作面比较广,河道沿线与其它工程交叉多,与沿岸企业、群众接触多,涉及到企业、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政策处理工作开展难度比较大,甚至出现居民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情况,实施难度较大。

(3)人为设障、侵占河道及水污染事件屡有发生。部分群众和单位对水域功能认识不足,保护意识淡薄,人为设障、任意侵占河道、倾倒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现象时有发生;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业污染、水体富营养化、水葫芦大量滋生、水土流失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河道整治、水污染防治、水政执法力度等有待进一步加强。

4 河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实践与探索

2013年,省委省政府科学分析我省省情,准确把握发展阶段,统筹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五水共治”的重大决策: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并明确提出:“以治水为突破口,坚定不移推进转型升级,通过治水的倒逼,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淘汰落后产能,以治水治出转型升级,治好老祖宗留给我们的青山绿水”。我县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的号召,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提出打造“美丽浙南水乡”的设想,委托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编制《平阳县美丽浙南水乡试点规划》,以“一江四河五湖八溪”为载体,以“截污减排、建库保源、河湖联通、筑闸蓄淡、清淤疏浚、文化提升”为手段,着力把水“蓄起来、连起来、活起来、净起来、美起来、亲起来”,努力打造城水相依、乡水共荣、湖库相连、人水和谐的“美丽浙南水乡”,并进行了实践与探索。

4.1 组建机构,落实责任,加强监督

为了确保打造美丽浙南水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县政府于2013年成立平阳县美丽浙南水乡建设办公室,由县长挂帅,县政府下属各相关职能单位抽调人员联合办公,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强化服务,提高效能,全力做好我县河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的各项协调服务工作,各镇(乡)也相应成立组织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河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落实和实施,从而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县人大成立考核组和督查组,对有按计划完成任务的镇(乡)给予适当奖励,对进度慢的镇(乡)进行督查问责,进一步形成倒逼机制,力争经过六年的努力,争取初步实现浙南美丽水乡“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优美环境。

4.2 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健全治水资金筹措机制

全面实施河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规划是前提,资金是关键。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是解决河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资金不足矛盾的根本出路。为此通过“上级支持、向外融资、内挖潜力”等办法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发挥政策优势,拓宽筹资渠道,进一步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筹资方式,推进美丽浙南水乡建设。主要做法有:加强与上级水利、建设、交通、环保、林业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上报一批包装项目,争取上级的资金的补助;组建县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结合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提前在沿河储备土地资源,利用公司的平台向外进行融资,着力破解建设资金瓶颈问题;从全县土地拍卖金中提取2%作为治水的专项资金,用于河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以“温商回归”为契机,积极引入民间资金,用于河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

4.3 以治污和拆违两手抓,全力推进美丽浙南水乡建设

在治污方面,我县出台《平阳县治污水实施方案(2014-2017年)》,整治重点主要是抓好工业污染整治,农业污染整治和生活污染整治。在工业污染整治方面,严格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原则,到2015年全面完成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任务,建成5个园区(1个电镀园区、1个制革园区、1个印染园区、1个烂版园区、1个卤制食品园区),相关企业搬迁入园。实现行业结构合理化、区域集聚化、企业生产清洁化、环保管理规范化、执法监管常态化。在农业污染整治方面,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到2017年农药使用量比2012年减少10%,健全农药销售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处理体系,开展废弃农药包装回收处理试点工作。在生活污染整治方面,在2013~2015年三年内投资7.9亿元建设萧江、水头、东海三大污水处理厂。同时,加快建设污水收集主干网、二三级支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到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率达85%.在城镇污水管网不能遍及的农村,我县通过推行人工湿地等方法,组织村民自行组合,把污水集中纳入沼池中,经过厌氧处理和沙石沉淀,然后在水面上种植美人蕉等善于吸收氮、磷的水生植物,进行水体净化。在拆违方面,启动“无违县”创建工作,从2013开始对河道两侧违章建筑、侵占河道、环境污染源等三类违建实行一律拆除,至2015年违法建筑拆除完毕。对从2013年以后对所辖范围内出现新的违章建筑,对所辖镇(乡)的分管领导启动问责,并对违章建筑给予,实现沿河两岸道路通畅,人水和谐相处的水乡环境。

4.4 注重河道生态和水文化建设,以“连片推进”为工作路径, 加快推进河道综合整治

河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在满足河流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生态用水等基本功能前提下,注重河道生态和水文化建设。设计理念上要打破传统观念,把河流的生命特征、功能特征和文化特征有机结合,和谐统一。把河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作为一个作品,在每个作品中去体现生态、环保的理念,使每一项工程贴近自然、走进自然、尊重自然、还原自然。积极借鉴国内外河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先进经验和做法,针对不同河道采取不同措施。从2013年开始以昆阳镇、万全镇、水头镇、腾蛟镇、萧江镇五个镇的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及水系连通试点10个项目区按照治污、拆违、护岸、河道治理、绿道建设和滨水小公园建设“六合一体”的要求,先行进行连片综合整治,从而推动其余五个镇(乡)的河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工作逐步展开,确保“整治一片、见效一片、受益一方”,以满足景观休闲、生态环境等功能要求。成立平阳县塘河文化研究会,启动平宋塘河“水文化博览园”建设,用物化的形式在塘河沿线的节点上突显平阳特有的景观风貌,抓紧建设一批以水文化为主要内涵的滨水广场、主题公园等滨水开放空间,全面启动功能健全、景观优美、特色突出的水乡文化镇(乡)、村(居)创建工作。充分考虑水文化与水景观的协调,将水文化融合于水景观中,同时水景观应充分体现水文化。

4.5 建管并重,创新推出全民治水管水新模式

水环境治理重要性例11

我国水资源缺乏、水污染严重,水环境问题引起各方高度关注。水、大气、土壤等污染治理被提升至国家发展的战略层次。水环境治理牵涉面广,涉及多方利益纠葛,对生产、生活影响深远。各级审计机构作为专职监督部门,对被审计对象的水环境管理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各审计机构应按照一定标准,运用适当的程序和方法,对水环境治理资金投入、项目建设运营等环境管理活动进行审查、分析、评价。在生态文明理念下,水环境审计是对水环境保护与治理监督的一个重要措施,开展水环境审计有助于维护国家水资源战略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水环境审计的高度融合

(一)将水环境审计融入生态文明建设,使生态文明建设操作性更强。生态文明要求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双丰收,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对水环境治理进行审计,目的非常明确,就是对水环境治理项目资金流向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考察参与水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环境保护的意识,在更高层次上对各经济组织的水环境治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察和监督,从而更有效地保障水环境治理资金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达到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将水环境审计融入生态文明建设,扩充了水环境审计的内容。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审计相结合,丰富了水环境审计的内涵,迎合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生态文明建设的开展,为水环境审计实现“免疫”功能提供了新的方式。基于生态文明理念的水环境审计,要求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生态制度与生态行为是否文明,是否有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环境管理系统及相关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生态文明的要求;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管理者与员工是否具有进行环境保护的意识。在水环境审计过程中,充分考虑生态文明理念,延伸、扩充水环境审计的内容。

(三)落实国家政策实施的内在要求,实现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严峻,世界各国纷纷意识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为了有效地解决资源审计问题,国家层面了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就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发展目标等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并强调资源环境审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使我们意识到应当以“审计之眼”关注资源浪费及环境污染问题,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水资源作为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加强对水资源的审计是落实资源审计政策的内在要求,也实现了从传统意义上的环境保护向可持续发展战略观点上的转变。

二、生态文明理念下水环境审计的重点

根据审计目的不同,水环境审计可分为水环境财务审计、水环境合规性审计、水环境绩效审计。通过水环境财务审计,旨在确定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反映了水环境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通过水环境合规性审计,旨在判断水环境治理项目是否遵守了水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通过水环境绩效审计,旨在确保水环境项目的实施是经济、高效率和有效果的。具体包括:

(一)水环境法规制定、执行情况的审计。

1.水环境法规、政策制定情况的动态评价。为了有效地保护水环境资源,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了数量庞大的水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这些政策、法规是政府关于水环境、水质和水的使用建立标准、进行管理的基本工具。通常,政府会规划总体水环境政策,涉及水环境保护政策的总体目标、目的和策略。这为水环境保护行动指明了总体方向和进程,有助于向需要执行政策的参与者发出公共政策的明确信号。但梳理这些法律、法规,更多的是对水环境治理起到防御作用,禁止的多,引导的少。水环境污染治理不能光靠“堵”,更多的要靠“疏”,做到“疏堵结合”。作为水环境审计的主体,要从水环境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对水环境政策的完整性进行评价。重点关注水流域政府部门制定、颁布的水环境经济政策实施、执行效果,促使政府部门进一步提升、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对这些政策进行评价时,需要运用动态的眼光,分析走向。在不同时段和不同流域对水环境进行评估时,需要结合流域环境变化和国内外经验对政策进行调整,使之逐步完善、趋于合理。

2.水环境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价。我国水环境政策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到供水、生产用水、居民用水、农业灌溉、污染控制、渔业和航行等内容。由于牵涉部门众多,政府会给予这些部门授权分工,要求这些部门对于违规排放造成河湖污染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现实中,受懒政思维影响,某些部门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水环境保护职责,审计人员需要根据已有的法规政策,评估这些职能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及其监督检查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具体的水环境审计审查对象有:用水项目的环评审批,监督污水排放者对法规的遵守情况,对水环境法律法规进行的解读与宣传,对公民投诉行为的落实、反馈和对环境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情况的处理等。

(二)水环境治理资金的审计。

1.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审计。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属于环保专项资金,对各项环保专项资金的审计,是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延伸。重点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对水污染防治资金设立、安排、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及设施运营、治理效果、责任进行审计。评价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经济性、效益性、有效性,促进资金管理相关部门履行资金管理职责,实现规划目标。

2.水环境治理设施投入和经营情况审计。要做好水环境治理,基础设施投入是第一步。投资主体会将大量的资金投放在诸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以及配套管网、配套设施等水环境治理设施项目的建设中。各审计部门需要对这些水环境治理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投放、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在水环境治理设施项目开始运营后,需要对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效果进行评价,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维护系统正常运行,确保上报的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3.农村用水资金审计。随着农村工业化的进展,农村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为此,中央和各级政府对农村用水安全项目了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如不加以有效的监督管理,很有可能会被贪污、挪用或浪费,造成巨大的损失。各审计主体应重点关注用水设施建设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农村生产、生活用水专项审计,揭示农村用水安全工作和管理以及制度和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评价农村用水安全工程所取得的成效和经验。

(三)水环境治理体系审计。水环境治理涉及面十分广泛,既包括环境方针政策制定的组织机构,也包括落实这些政策、职责的相关部门。方针政策的制定、实施过程、实施效果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环境治理体系。相关部门从各自利益出发,很有可能会制定、选择有利于自身管理的政策。审计机关可以选择对单个政府部门的整个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计,也可以围绕一个或几个共性问题跨部门审计。重点关注这些部门水环境管理体系设计是否合理,不同部门有无利益冲突,政策是否矛盾。评价管理体系是否具有有效性、应急性,以促进政府部门间水环境管理工作的协调。

三、生态文明理念下水环境审计提升的有效措施

水环境审计是近几年刚兴起的环境审计的一部分。和传统审计相比,环境审计更多的是对环境相关指标的评价,需要用到大量的环境业务数据。为了迎合环境审计需要,达到审计效果,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一)综合运用多种审计方法。现在较常用的审计方法有审阅法、观察法、调查法、分析法等,这些方法更多的被用于财务资金审计中。而水环境审计除涉及到资金筹集和利用情况外,还包括水环境政策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的效益评价等内容。为有效解决水环境审计问题,审计方法的选择就有别于传统财务审计。除了采用上述方法外,应更多的采用目标导向法、环境费用效益分析法、环境费用效果分析法、风险分析法、综合模糊分析评价法等独有的水环境审计评价方法。

(二)积极开展跟踪审计。根据水环境审计的特点,可将水环境审计分为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鉴证三个阶段。在水环境项目立项前,需要先对被审计项目进行风险预判,确定水环境项目风险点。通过对被审计单位水环境保护相关内控制度的了解,结合水环境投融资预算,评估该项目的合理性、效益性。在水环境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实际发生的数据分析,监控重点风险领域,从而在源头上制止造假、在事中控制违规操作。事后鉴证是指审计部门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的水环境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管理层适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等问题作出公允的评价。水环境审计虽面临诸多挑战,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水环境审计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内容,能够为水环境审计工作打开新局面。

(三)利用外部专家,探索水环境合作审计。由于水环境管理牵涉到环保、财政、水利、建设等多个单位和部门,故水环境审计也会和这些部门发生联系。为了做好水环境审计,共同推动水环境目标的实现,审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这些单位、部门的沟通、联系,互通信息、查找案源,督促审计整改。各审计部门在水环境审计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其他相关部门专家的智力支持,进行合作审计,来提升水环境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合作审计时,审计部门应该做好带头和协调工作,使审计目标统一、审计程序步调一致,审计信息成果共享。通过合作审计的方式开展审计调查,建立各部门的联动机制,进而共同研究与探讨解决水环境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四)利用信息技术,加强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水环境审计对投资者和社会大众的有用性,应当加强水环境审计信息化建设,统一审计报告模式。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构建审计信息化系统、网络系统与安全系统,把一系列的水环境信息纳入系统中,以便提高水环境审计信息的优化配置并实现资源共享,做到水环境审计的事前预警、事中监控和事后鉴证,从而提高水环境审计质量。利用庞大的信息化系统,可以将审计、环保、水利、城建、林业、农业等部门的水环境审计信息串联在一起,实现数据共享。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水环境污染防治机制与水环境审计运行体系。实施水环境审计信息的全程跟踪与关联,解决好水环境审计项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从而提高水环境审计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可行性,进而降低水环境审计风险。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专业素质。水环境审计与其他审计有很大不同,除了要求审计人员掌握通用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外,还要清楚水环境的特殊性。在水环境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需要更多的关注水环境事项相关的计量与报告,考虑与水生态环境相关的专门分析指标,以及水环境审计实施中协同管理等问题。作为水环境审计人员,需要交叉具备审计知识和环境资源管理知识。为有效开展水环境审计,专业的环境审计人才必不可少。为此,一方面要求各审计机关、企业与社会中介组织可以和高等院校合作,采用“订单班”模式,培养环境审计的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对已有的审计队伍进行水环境政策法规、审计技术方法等岗前培训,以提高审计人员的环境审计专业技能。将生态文明观引入水环境审计,丰富了水环境审计的内容;而开展水环境审计,对生态文明的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开展水环境审计时,将两者紧密结合可以更好地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随着人们对环境治理的要求日益严苛,水环境审计的作用愈加重要,重要性日益突显;有关水环境审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会愈加深入,水环境审计也会取得更大的成果。

参考文献:

[1]厦门市审计学会课题组.福建九龙江流域环境审计研究[J].审计研究,2013,(03).

[2]于书翠.我国水环境审计现状分析及对策[J].绿色财会,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