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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内容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4-03-02 16:56:50

职业卫生内容

职业卫生内容例1

信息化包括信息网络、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资源、信息安全及信息产业等内容, 已逐渐深入到社会各行各业中, 在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科技含量、促进社会发展等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随着现代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 信息网络、信息资源等范围不断扩大, 逐渐向智能化、数字化、个性化等方向发展。职业卫生作为预防医学的重要内容, 其研究的重点是职业人群及职业中的卫生问题, 包括工作环境监测、健康教育、安全卫生措施等内容[2], 主要目的是保证职工健康。将信息技术应用到职业卫生中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潮流。本文就此主要分析了职业卫生信息化发展趋势。

1 国内外职业卫生信息化发展现状

1. 1 国外职业卫生信息化发展现状 ①网站建设。职业卫生信息化建设的主要表现方式是网站建设。世界卫生组织、英国卫生安全执行局等机构都构建了专业职业卫生信息网站, 并分门别类的合理分配资源, 同时提供检索功能。此外, 美国CDC等还利用手机短信、微博等新媒体为用户提供及时的资讯。②信息标准化。当下职业卫生信息分类代码有MeSH(医学主题词表)、UMLS(一体化医学语言系统)等, 信息模型有HL7等。

1. 2 我国职业卫生信息化发展情况 网站建设及信息公布是我国职业卫生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手段。政府网站上主要内容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等。职业病防治机构等网站上包含政策、法规、专家、科室及职业病专业知识等内容, 与政府网站等相比信息丰富。

2 我国职业卫生信息化发展趋势

2. 1 我国职业卫生信息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国家和职业卫生防治机构等越来越重视职业卫生信息化建设问题。2010年卫生部起草了“十二五规划”中卫生信息化发展意见, 一方面将我国职业卫生信息化建设问题暴露无遗, 另一方面给职业卫生信息化建设带来巨大的机遇。当下我国职业卫生信息化发展存在的问题如下:①信息混乱。职业卫生信息内容丰富, 包括国家政策、职业病知识、防护技术等。当下这些信息资源之间的联系未建立, 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 信息共享存在问题。②职业卫生信息框架及标准还未建立。③用户参与少。当下信息化的主要途径是网站建设。网站建设不仅信息不足, 而且用户参与度低。

2. 2 我国职业卫生信息化发展趋势

2. 2. 1 制定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 ①根据我国职业卫生信息化建设现状, 制定当下和未来发展战略及工作流程。相关部门间加强沟通交流, 互通有无, 避免信息资源收集、利用重复, 逐渐实现资源共享, 促进职业卫生信息化建设。②建立职业卫生信息准则及标准。以国外先进信息模型、信息技术等为参考, 构建职业卫生信息化体系, 从信息开发、整理、处理及应用等整个过程中制定相应的标准, 提高信息化规范性。

2. 2. 2 加强职业卫生信息人才教育及培养 职业卫生信息化建设离不开工作人员, 要加大财力、人力及物力投资, 培养一批高素质、有涵养的信息化专业团队, 提高职业卫生信息化发展的科学性。

2. 2. 3 信息保护 信息化建设的最大危险之一就是信息安全问题。加大信息安全技术开发和利用, 充分利用防火墙、杀毒软件等加强安全保护, 防止劳动人员个人信息泄漏。

2. 2. 4 构建部级职业卫生信息服务中心 随着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职业卫生信息化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点充分利用云计算技术实现资源自主分配和管理。云计算是在网格计算、分布式处理等基础上延伸而来的, 通过把计算任务放置在资源池(由大量计算机组成)中, 让各应用系统各取所需, 包括宽带资源、计算服务器等内容[3]。部级职业卫生信息中心通过云计算将本地职业卫生机构连接起来, 形成连通网络系统。信息中心将国家政策、法律、职业工作影响因素等进行系统整理, 并综合考虑到当下职业卫生工作内容、人员、资金、技术等, 一方面可以为政府监督指明方向, 另一方面为监督人员提供重要参考及智能工具, 能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减轻工作人员负担。

2. 2. 5 职业卫生信息建设与企业信息化建设有机结合 职业卫生的主要职能就是对职业人群健康及工作环境进行监测和预防。职工作为企业的一份子, 为企业创造巨大的经济财富。而职工实现价值的重要前提是健康, 因此职业卫生工作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充分利用企业的ERP管理系统、GPS等技术将职业病预防、工作环境监测等相关职业卫生工作内容传输到企业信息中心, 实现职业卫生信息化中心和企业信息化中心之间的连接, 实现资源共享, 为企业工作环境调整、员工健康防护等活动开展提供重要依据[4]。

2. 2. 6 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行职业病相关知识宣传和教育, 提高劳动人员健康意识, 同时也能让劳动人员及时的获取职业健康信息, 对照并不断调整自我, 避免出现职业病。

3 小结

职业卫生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目的不是构建现代信息网络系统, 而是利用信息网络系统不断提高职业卫生防治等机构工作效率,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为广大职业人群提供优质技术服务, 共同参与职业病预防及治疗。要加强职业卫生信息化标准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构建部级职业卫生信息化中心, 把职业卫生信息化中心和企业信息化中心结合等, 真正发挥职业卫生信息化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才有.“十二五”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研读.中国卫生信息管理杂志, 2012,9(02):13.

职业卫生内容例2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561(2015)22-0051-01

一、前言

作为卫生职业学校的必修课程,语文学科对于提升学生文学鉴赏能力、培养学生综合素质而言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现阶段我国卫生职业学校语文教学中仍存在教学内容空洞、教学方式缺乏创新等不足,严重制约了卫生职业学校语文教学的深入发展,卫生职业学校语文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二、卫生职业学校语文教学现状分析

(1)教学内容空洞。语文教材是开展语文教学的重要载体,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卫生职业学校在教学内容上有时安排不合理。部分卫生职业学校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身定位,在教学内容上过分参照普高语文教材的设置,语文教材选文缺乏时代性和乐趣性,与中职学生实际生活相差甚远,不能引起学生共鸣,学生学习兴趣不高。

(2)教学方式单一。在教学方式上,大部分卫生职业学校的教师仍然是沿用传统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通过教师对课文进行讲解、学生抄笔记的方式来进行语文教学,课堂中学生参与教学讨论不足,教学互动程度不高。这种被动的填鸭式教学方式,不能激发学生学习自觉性和积极性。

(3)教学考核片面。在教学考核上,大部分卫生职业学校仍是沿用传统的理论知识分数决定学生成绩的考核方式,对学生文学鉴赏能力和专业阅读能力的考核不足。大部分学校对学生的考核都是通过期末考试的形式进行,这种考核方式往往是以笔试为主,以卷面成绩为参考依据来评估学生在校表现。

三、完善我国卫生职业学校语文教学的具体措施

针对卫生职业学校语文教学现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完善我国卫生职业学校语文教学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转变传统教学模式,树立素质教育理念。教学改革,观念现行。卫生职业学校应当转变传统教学模式,充分认识到语文教学对于卫生职业学校学生人文精神培养、专业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提高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深入了解素质教育的实质含义,加大对素质教育在卫生职业学校语文教学改革中的宣传力度,提高对卫生职业学校语文教学的重视程度,树立素质教育理念。同时,卫生职业学校应当在学生的日常学习中强化语文教学的重要性。一方面,卫生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新生入学教育,可以通过开展新生文学宣讲会等形式,促使学生认识到语文教育的重要性,阐述语文教学对学生专业学科学习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卫生职业学校应当强化语文教学在学生整个学习生涯中的引导作用,文以载道,通过语文教学提升学生的思想觉悟与精神境界。

(2)加大教学经费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卫生职业学校在转变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应当加大对语文教学的经费投入,积极购置语文教学所需的多媒体等教学设施,加强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完善语文教学内部环境。同时,卫生职业学校也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一方面,通过提升语文教师薪资待遇水平、提高进入门槛等措施,积极招纳外部高素质语文教师为本校服务;另一方面,加强对本校现有语文教师的培训,及时更新语文教师的知识系统,提升语文教师的专业素养,为语文教学改革的顺利开展提供人才保障。

(3)完善教学内容设置,创新教学方法手段。语文教学内容设置和教学方法,直接影响到学生学习热情。基于此,一方面,卫生职业学校应当完善语文教学内容设置,综合考虑卫生职业学校语文教学目标和学生学习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语文教学内容。在语文课文的选择方面,应当尽可能选择富有时代性、典型性的文章作为主要教学内容;在难易程度方面,应当遵循由简入难、层层递进的教学原则,深入浅出、松弛有度地讲解教学内容,增强学生学习的信心和兴趣。另一方面,卫生职业学校应当创新教学方法,丰富语文教学方式。在传统的教师讲解课堂内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其他方式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比如,语文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介绍作者的生平事迹、播放纪录片观赏文中涉及景色等增强课堂活力,活跃语文教学课堂气氛。

(4)改革教学考核标准,全面考核学生素质。卫生职业学校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实用性人才,教学考核标准应当与教育目的相一致。因此,卫生职业学校在语文教学改革中应当强化教学考核标准和方式的改革。针对目前语文教学中过于注重对语文理论知识考核的缺陷,一方面,卫生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语文教学中实践性教学目标的考核,在语文教学过程中积极培养学生动手、动口能力,通过诗歌朗诵、演讲、征文等形式,强化对学生实际能力的考核;另一方面,卫生职业学校应当强化学生对医学专业文本的阅读和理解能力,促使学生将语文教学与所学专业学科相结合,在提高学生文学鉴赏能力的同时增强其专业综合素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卫生职业学校语文教学现状中仍存在着教学内容空洞、教学方式单一、教学考核片面等不足。通过转变传统教学模式、树立素质教育理念、加大教学经费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学内容设置、创新教学方法手段、改革教学考核标准、全面考核学生素质等措施,可以完善我国卫生职业学校的语文教学,为卫生职业学校的健康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参考文献:

[1]徐珊玲,邹立君.卫生职业学校语文教学改革势在必行[J].卫生职业教育,2009(22).

职业卫生内容例3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九条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进行的修订。

修订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客观上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将近年来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经验和做法转化为规章条文予以固定,从而更加规范全国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特别是2011年12月31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重新明确了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确立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其适用范围、监督管理职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调整和修订。

重点内容

新《规定》在保留《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体框架结构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细化了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责任,理清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法定职责、主要内容和相关措施。

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

新《规定》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规章制度建设、作业环境管理、劳动者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材料和设备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

1 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2 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建设。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需要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新增加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未按照新《规定》完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建设的,安全监管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罚款,依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罚款上限由原来的2万元上调至10万元。

3 加强用人单位作业环境管理。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除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外,还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此外,新《规定》将“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列入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基本要求之中。

4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既可以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必要的依据,也方便了安全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如下12项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备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者文件。

5 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规定,新《规定》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同时,对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或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求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在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6 严格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同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若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7 完善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新《规定》规定用人单位除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外,还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规定,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8 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新《规定》着重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若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或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新《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1 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情况等。

2 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定与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的统计与分析等。

3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补充完善。安全监管部门有权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4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提供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资料:根据相关部门机构的申请,组织现场调查,及时反馈调查结果资料: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在30日内对异议作出判定: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30日内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关于煤矿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问题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虽然没有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作出专门规定。但是,根据国办印发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三定”规定:煤矿安监局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据此,有关煤矿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职责,新《规定》规定:煤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促进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推动安全监管部门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施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之处。

一是规定职业病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过于频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使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用人单位的申报,及时掌握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最新情况。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对稳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等在较长时间内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每年一次申报只是申报原来的内容,增加了用人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负担。

二是要求申报内容较多,多数用人单位难以准确申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申报工作的开展。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过程中,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反映,原来的申报内容过于全面和细致,在目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数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受制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滞后,多数用人单位难以准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等,这也在客观上制约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开展。因此,应当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进行必要的简化,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回归《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原意,规定用人单位仅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等主要内容,改变申报受制于检测和评价的状况,使申报工作服务于摸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底数即可。

主要修订内容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与2009年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修改规章名称

根据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三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明确申报主体和受理申报的部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及《申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考虑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直负责煤矿的职业卫生工作,为了有利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开展,保证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连续性,《申报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监察、管理工作。

改进申报内容和要求

一是简化申报内容,保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等主要内容。二是删除原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的内容,增加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的内容(第八条)。既与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保持一致,保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需要,又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增加了举报的内容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规范申报内容和申报程序

根据《申报办法》的修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应修订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明确了申报内容。为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研发了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用人单位应通过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申报工作流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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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内容例4

历次版本主要变化

标准-101-1956《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

1950年,我国学者翻译出版了前苏联国家标准《工厂设计卫生条例(FOCTl324-47)》,将前苏联的劳动卫生标准介绍到国内。1956年国务院颁布《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规定车间或工作地点空气中含游离二氧化矽达到10%以上的粉尘必须降到2mg/m3以下,这是我国职业卫生标准的雏形。1956年6月30日,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颁布了标准-101-1956《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

国标建(GBJ)1-6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标准-101-1956经试用,于1962年作为国家标准正式颁布,即(GBJ)1-6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979年,GBJ1-62修订为TJ36-79,由卫生部、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国家劳动总局五部门联合颁布实施,具有权威性。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正式实施,卫生部对TJ36-79进行了修订。修订后TJ36-79分为两个标准,分别为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1-2002的修订原则为:①GBZ1-2002标准保留了TJ36-79中的技术内容,其适用范围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设计。②TJ36-79中环境卫生部分(如大气防护、水源保护、土壤卫生等),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故在这次修订中该部分不再保留;但涉及工业企业选址问题的有关条文不仅未删除,而且予以强化。③本次修订强化了基本卫生条件方面的内容,体现多方位保护职业人群健康的宗旨。④考虑到21世纪生活质量提高,经济改革所带来的所有制变化,以及配套法规日益健全,辅助用室的功能设计应提高标准,并应适当、适用。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010年,卫生部颁布了GBZ1-2010。GBZ1-2010的修订原则为:①科学性原则。即标准修订应突出技术标准的特点。②经济可行,技术合理原则。即立足国情,既考虑标准的科学性、前瞻性,又要保证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③循序渐进、继承与发展的原则。工业企业设计涉及卫生要求较多,不可能通过一个标准或一次修订涉及所有职业卫生问题,应在充分肯定原标准的基础上,立足实际,确定优先解决的问题,对于一次修订不能解决的问题,逐渐加以完善。

历次版本主要特点及内容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历次版本情况见表1,5个版本的标准特点为:①名称一直沿用;②主编单位范围更加广泛,从行政单位转为技术单位;③批准单位从多部门转为一个部门;④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⑤增加并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GBZ1宣贯与趋势展望

GBZ1作为我国最早的职业卫生标准,在保护我国劳动者职业健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学者认为,标准-101-1956《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在建国之初,真正起到了保护一线工人的作用。TJ36-79的,有力推动了工业企业设计的卫生要求,在我国形成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基本理念,使职业病防治的第一级预防原则得到了落实,职业病发病得到了明显的遏制。GBZ1-2002以来,成为指导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重要技术文件,也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规范职业病危害评价,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起了重要作用。

回顾该标准的5个版本,尽管其使用的范围超越了工业企业,使用于各类用人单位,但由于其特殊的地方和权威性,该标准名称一直保持《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未变;主编单位范围更加广泛,从行政单位转为技术单位;批准单位从多部门转为一个部门;标准在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工业企业”不分行业、企业性质和规模,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的设计卫生标准参照执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以及工作场所防尘、防毒、防非电离辐射等卫生学设计要求方面等更加细化;还有一个关键的变化是自2002年开始,该标准的职业接触限值调整到GBZ2.1或2.2之中;删除了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但还保留了防护距离的内容。

职业卫生内容例5

在世界范围内,现在的职业健康监护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在工业发达国家基本都发展成熟,制度也趋于完善。其主要内容在法律上也都分为“护”和“监”两部分。“护”主要包括接触控制(即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环境监测、接触评定),医学检查(即就业前和定期的健康检查,健康筛选以及职工职业病致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等)和信息管理。“监”则主要指各国卫生行政机构的监管。但毕竟每个国家国情不同,对于职业健康监护也都呈现各自鲜明的特点,故笔者就较为典型的几个国家进行介绍分析。

一、域外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内容

1.美、英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内容。美国在1970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和卫生法》,英国的《职业卫生安全法》基本学习美国的做法。两国的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主要规定在各自的职业卫生安全法中。具体来说,美国的最大特点是无论是在接触控制,医学检查还是信息管理方面,法律中都制定了详细而严格的标准。在信息管理方面,美国主要分为建立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健康状况分析以及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三方面内容。英国直接借鉴美国的经验,其中最突出的特点是提出了综合性健康方案。它包括建立职业医学与护理信息数据库、健康教育、个人咨询、健康风险评级、定期身体检查、离职前身体检查、健康促进方案和妇女保健方案等一系列内容。在行政监管方面,美国确立以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为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卫生复审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英国依照美国的模式,确立以健康与安全委员会为执法机构,健康与安全执行局及下设的监察员为监督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

2.日本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日本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规定在1972年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中,与美英相同,日本对于职业健康监护中的接触控制,医学检查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也制定了详细严格的标准。但其与英美不同的最大特色在于更加注重人性化的关怀。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健康促进的概念日益为人们所接受,其中作业场所健康促进或称职业健康促进,尤为受到关注。其目的是要创造卫生、安全、满意和高效的作业景观,保护充满活力的人力资源。而善于创新的日本,就根据这一理念把其卫生安全法中关于职业健康的专章直接命名为保持、增进健康的措施,并提出了雇主“愉快舒适状态”的概念,用较多的笔墨对要形成愉快舒适的工作场所环境提出具体要求。在行政监管方面,日本同美、英区别不大。依据安全卫生法确立了由劳动厚生省为监管主体的职业卫生检查体系。

3.德国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1894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事故保险法(包括职业病),职业同业协会作为该法的人也随之诞生。1911年将事故保险列入帝国保险规定。1997年把它收入社会法第七卷。对于职业健康监护,德国最大的特点在于比起事后的治疗和赔偿,其更重视预防。德国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包括有劳动保护法、工作场所规定、企业基本法法规等,这些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劳动场所的设计和施工中的标准,企业自主监督管理的方式和制度、各方主体在职业安全卫生中的职责和任务,现在这些劳动保护的法律都被列入到社会法的范畴及上文提到的社会法第七卷中,统称为事故保险法。另外,德国的职业卫生体制模式实行双轨制模式,即由企业监督局和职业同业公会共同监督企业的安全卫生。企业监督局属于政府机构,他们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督本周范围内的所有企业。而同业公会不是德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从资金运行上是自我管理,对于国家而言是自治机构。因此可以称其为半官方的自治机构或公众权益机构。

二、域外职业健康监护的新特点

1.建构了政府、雇主、工人三方共同“管理”职业安全的制度框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55号)》的要求,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有政府、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参加的全国职业安全卫生三方协调机构以及在作业场所建立劳资双方安全卫生委员会。其目的是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应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共同管理。于是,这种模式形成一个由政府监管,企业自主管理和雇员参与管理的三方协调机制。这种总体趋势在工业发达国家已经逐步形成,有些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还把这种管理机构的设置列入了条款之中。

2.制定严格的职业卫生标准。随着各国对于职业卫生的日益重视,也在与职业卫生相关的各个领域中制定了严格的卫生标准,以规范雇主的行为,降低职业病事故发生的频率,并体现在立法中。其中,美国最有典型,制定标准的机构数目多、专业性强、细致程度高。在职业卫生方面对工作环境的控制标准.以及对工作场所消防、医疗和急救设施设置都有非常细致的规定。美国制定的标准被多个国家引用,很多方面也成为国际通过的标准。

3.非官方中介组织的兴起。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在经营管理的效率上备受挑战,行政业务的开展也没有达预期效益,站在防止浪费经费或保障人民权益角度上考虑,一种中介组织便慢慢成为职业健康监护的一类主体。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由于涉及技术人力与测试设备,场地和医学检查等多方面都受到编制限制,台湾的行政部门就将技术性业务委托或外包给民间。又例如上文介绍的德国非政府的公众权益性团体职业同行协会的存在,其成功运行可能使设立非官方中介组织在未来成为一种趋势。

4.注重预防性卫生监护。回顾典型国家的职业健康监护内容,不难发现,不论是制定严格的标准,适合国情的各项制度,其理念都在于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将职业病的危害从源头上降低。而预防性的卫生监护除了接触控制和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之外,还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对雇员的安全培训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依法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而对雇员的安全培训,各国职业安全卫生法也都有详细规定。

5.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和强化劳动过程中各方的责

任。根据劳动者弱势地位的理论,在实际中,各国法律制定的目的和倾向性都是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因此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参与权、工作保护权、知情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其中比较突出的两项权利是拒绝工作权和停止工作权。而对制造商和除雇主和雇员之外的个体经营者,法律也赋予了相应的责任。首先,对于在劳动中用于保护劳动者的一些物品和物质,他们的制造商是负有总责任的。其次,雇员和除雇员以外的个体经验者也有相应的责任。

6.职业健康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首先,各国(地区)在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负责监督监察实施安全卫生法的最高权力机关,而且,很多国家还专门设立监察员这一角色,以相当的权力来防止与遏制职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大部分工业发达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成立“职业安全与卫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职业安全与卫生理事会”等组织,来协助政府做好调查、监督工作。发展中国家(地区)的情况有类似之处。

三、域外职业健康监护对我国的启示

1.职业健康监护的立法体系启示。从立法体系而言,据上文所述,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关于安全及卫生的法律都归纳在同一个框架体系中。安全与卫生实行的是合一的体制。这一点从他们的法律名称就能明显的看出:美国、英国均称“职业安全卫生法”,日本称“劳动安全卫生法”,台湾地区也是如此。而我国在安全卫生立法方面,是将“安全”与“卫生”分别规定于两个法律,分属不同的政府部门监管。而随着政府部门职权的调整,法律对各部门权限界定含糊不清,多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协调不利,导致了行政滥用和行政缺位的现象。这主要表现在“安全”与“卫生”分离,卫生方面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安全方面制定“安全生产法”。然而,职业安全与卫生息息相关,我们应借鉴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的做法,将我国法律合并修正为“职业安全卫生法”或“劳动保护法”,以求建立一个完整的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制体系。在这一问题上,值得立法者思考。

2.职业健康监护的主体启示。从职业健康监护的各个主体而言,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55号)》的规定,要求政府、雇主、工人三方承担各自的职责,并建立三级协调系统来防范职业病的发生和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的这种三级协调体系已经构建,原因在于其政府,企业和工人组织都有完备和成熟的发展。而我国虽然已经加入了此公约,但是由于我国的工人组织发展极不完备,还不具备成为其中一级的实力,因此,并没有达到公约所要求的三级协调系统,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达到155号公约提出的要求尚需时日。另外,对于如何增加行政机关的效能同时又不造成政府财政负担,非官方的有资质的民间机构加入到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管工作中的这一做法对我国发展职业卫生监管也是有一定的创新和借鉴意义的。

3.职业健康监护的具体内容启示。从职业健康监护的具体内容而言,我国不论是在在接触控制、医学检查、信息管理,还是行政机构的监管等各个方面都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水平有相当的差距。例如在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就缺乏对高温作业、重体力劳动、精密作业、高架作业及异常气压作业等特殊作业减少劳工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而这些规定都是与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存在密切关系的,在国外都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另外,我国对职业病的医学检查水平不高,对卫生统计工作和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的调查、收集和反馈分析方面思想上不够重视,执行中渠道不完善。在监管方面,我国也没有设立监察员制度,这对于幅员辽阔的中国来说,成为了职业健康监护实施范围小,对患病劳动者治疗效果差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于职业健康监护的发展,我国还是任重而道远。

参 考 文 献

[1]郑尚元,李海明,扈春海.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秦国荣.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3]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典型经验系列丛书编委会.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经验[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6)

[4]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典型经验系列丛书编委会.香港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经验[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6)

[5]肖云龙主编,杨乐华,何滔副主编. 基层职业病防治指南[M].化学工业出版社,安全科学与工程出版中心,2006(1)

[6]陈根锦.职业健康与安全政策——香港新自由政策体系个案研究[M].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

[7]Jeene Mager Stellmen,et al主编.闪淳昌等编译.职业卫生与安全百科全书(第四卷)[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8][美]罗伯特·A·高尔曼著.马静等译.劳动法基本教程——劳工联合与集体谈判[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职业卫生内容例6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如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13、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职业卫生内容例7

关键词:卫校;体育教学改革;职业实用性;创新

【中图分类号】G907.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号】2095-3089(2016)34-0-01

在体育教学中,提高其职业实用性的创新,有利于提高学生就业后可以更好的工作,尤其是对于卫校的学生,其工作一般以护理为准,只有具有强壮的体魄才能更好的胜任工作,所以必须对卫校的体育教学进行改革,增强其职业实用性。

一、卫校体育教学中实行职业实用性体育教学的基本目的

进行职业实用性教学的目的就是培养全面发展的职业人才和造就实用型的毕业生,进而能够提高他们对现代高强度、快节奏、长时间精力高度集中的工作的抗压能力,成为具有强健的体魄和良好专业体能的专业型人才,然而我们要在卫校的体育教学中实行职业实用性教学模式,就要根据学生的职业特点,分析医学护理人员所需具备的身体素质要求,设计出一套能够达到这一素质要求的体育教学方案,进而根据这套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体育教学,职业实用性体育教学是为了培养职业需要的身体素质、运动技巧、职业精神而进行的积极有效的体育教学过程,在卫校开展职业实用性体育教学的目标就是为了培养全面发展的综合性人才,使卫校的学生能够更好的适应现代医学护理工作的需要。

二、卫校的体育教学现状分析

1.卫校体育教学资源不充沛,教学设备跟不上。卫校主要是以培养优质的医务和护理人才为教学目标的,作为医务人员和护理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然而在实际的卫校教学过程中,却忽略了体育教学的重要性,有些卫校,即便是将体育教学纳入课程规划,其实际教学也是质量不高,很难贴合其职位要求,缺乏职业实用性,而且卫校里的体育设施一般都比较落后,其不能充分为学生提供最先进的机械设备,而且卫校里的体育老师在授课形式上也缺乏创新,进而导致学生对体育课的兴趣大大降低,进而严重影响了体育课的教学效果。

2.卫校的体育教学思想过于传统。一直以来,卫校的体育教学理念与思想都比较传统,导致教学内容作比较单一,教学形式也比较单一,就是简单的按照教学大纲的内容进行一些体育项目,然而并不能贴合其职业的实际需要,目前卫校的体育教学,只是以可以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为目标,并没有结合卫校的教学特色和卫校学生的特点而因材施教,也不能做到根据学生各自的兴趣爱好,为其选择适应其发展的体育项目,更没有做到配合职业实用性而组织教学。

3.卫校体育教学的教学目标不明确。根据卫校本身的特点,体育教学时比较重要的,然而目前很多卫校并没有把体育教学的质量提高纳入总教学目标之内,而且在进行体育教学过程中,往往会忽略体育教学与职业实用性之间的联系,没有做到以就业为导向来指导教学,教学目标不明确。

三、卫校体育改革中职业实用性的创新措施分析

1.精准定位体育教学目标。教学效果如何主要取决于教学目标的确定,所以我们在卫校的提交教学过程中,首先要确定好教学目标,既要能增强体能又要与职业需要相吻合,在实际的卫校体育教学中,我们一定要充分根据卫校学生的特点,结合社会所需医务人员和护理人员所需具备的能力来安排教学,要摆脱以前传统的以锻炼身体为目标的体育教学理念,对学生开展体能的培养,体育核心技能的培养及职业岗位技能和职业非智力核心能力的培养。

2.紧密结合现代体育教学与卫校的具体职业特点。卫校学生要想毕业后能顺利找到工作,除了要在日常的理论学习别用工,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之外,还需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而这就需要通过体育教学来实现,在卫校的体育教学中,要结合各种职业的特点来组织教学,对于护士这个职位来讲,其需要天天往返于各个病房之间,为病人扎针取药,所以在对这部分学生进行体育项目的选择时,可以侧重于为他们安排一些譬如慢跑、长跑等项目,进而培养他们的耐力和持久力;而对于一些大医院里的护士,则需要在手术过程中为主刀大夫服务,为医生提供器材及药物等必需品,这就需要护理人员要具有灵活的操作技能,所以在推教学中,我们还可以为其开设一些棋类及球类的项目,进而能够充分的锻炼学生的手指灵活性,而且还可以增强学生动脑的机会,提高学生的反应灵敏性,为其以后的护士生涯做足充分的准备。

3.卫校体育教学内容要充分突出职业实用性。在制定卫校体育课程的教学计划时,一定要考虑全面,确实根据社会对未来医护人员的要求有针对性的确定需要开展的体育项目,针对不同的职业人员特点,选择不同的体育项目,以职业实用性为前提,结合学生的自身特点和兴趣爱好选择符合专业需求的教学内容,这样能充分提高学生对于体育课的学习兴趣,而且能够让其在锻炼身体的同时增强了就业能力。

4.卫校体育教学方法要保证科学合理性。卫校体育教师对于课堂上的教学行为和教学过程应该进行意识性的分析和总结,必要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能够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研究能力。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根据专业学习的特点,科学地安排体育教学的内容和运动量,体现出体育课程教学内容的多彩性和选择性。同时,教导学生做好必要的放松运动,保证学生积极的休息和稳定的精神状态。

5.体育教学目标要有持久性。持久的体育思想的树立,能够促进卫校学生合理地选择适合自己专业特点的终身锻炼项目,并且根据卫校的专业特点,制定科学的锻炼计划,帮助学生提高自我锻炼能力,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为一生的身体健康奠定基础。

6.切实提高卫校体育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业务水平。作为卫校体育教改的一线人员,体育教师的专业素质与体育课程的改革创新息息相关,中职教育的快速发展对卫校体育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每一位体育老师都要切实提高综合能力和科研能力,掌握体育动态与发展趋势,更新教学理念和方法为更好地开展体育教学打下基础,而且卫校体育教师还必须要坚持与时俱进,在对学生专业、职业特点展开研究的前提下,选择实用性强,同时又具有康复、保健作用的体育教学内容来组织教学,进而使中职卫校的体育教学水平能够改观。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是卫校体育教学中实行职业实用性体育教学的基本目的、卫校体育教学现状及卫校体育改革中职业实用性的创新措施进行了简单的讨论,希望能对大家以后的工作有所帮助,旨在能够为卫校体育教学的更好发展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

职业卫生内容例8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如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13、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职业卫生内容例9

*区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方案》(*府[*]28号,以下简称《方案》)的精神,现结合实际,就*区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推进*区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要求,使环卫单位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主体,形成作业主体企业化、投资主体多元化、价格形成合理化、市场监管法制化,适应*新一轮发展的市容环卫管理新格局。

二、转制单位

这次转制的单位为*镇、七宝镇、吴泾镇、江川路街道、龙柏街道所属7个环卫管理所和1个环卫汽车运输队,共8个事业单位,458名职工。

三、改革目标

(一)*镇环卫管理所、七宝镇环卫管理所、华坪环卫管理所、碧江环卫管理所、红旗环卫管理所、龙柏环卫管理所、吴泾环卫管理所、环卫汽车运输队等8个事业单位分别成建制转制为企业。其中,江川路街道所属的华坪环卫管理所、碧江环卫管理所、红旗环卫管理所和环卫汽车运输队等4个事业单位转制后,联合组建成1个企业。

(二)按照《方案》要求,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后,管理职能与作业职能进行分离,作业职能由企业来承担,管理职能由各镇、街道新组建的城市综合管理所来承担,其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本镇、街道市容环卫管理、市政工程管理、交通管理、绿化管理以及按照政策保留事业身份的环卫系统职工的管理工作。

镇、街道城市综合管理所机构级别相当于正科级,事业编制5-8名。业务上受区城管局指导;所长由镇、街道任免,并征求区城管局的意见。

四、人员安置

(一)关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各环卫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职工与环卫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应予中止,并按《*市劳动合同条例》等企业用工制度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已办退休手续的职工。凡在*年6月30日之前已办退休手续的职工,其关系转入新建立的镇、街道城市综合管理所进行管理。

(三)关于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截止*年6月30日,凡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按照市人事局[5]165号文件的规定,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实行内部提前退岗休养。内部提前退岗休养期间的待遇,参照本市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但不享受退休人员的共享费。内部提前退岗休养人员保留事业职工身份,其关系转入新建立的镇、街道城市综合管理所进行管理。

如本人不愿意办理内部提前退岗休养手续,经本人申请,不再保留事业职工身份,按照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社保业一发*]7号)的规定,可享受分段计算养老金的政策。

(四)关于工龄满25年的职工。截止*年6月30日,转企人员工龄满25年,又不属于内部提前退岗休养的,按照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保业一发*]7号文件的规定,可享受分段计算养老金的政策。如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分段计算养老金政策的,可根据其工龄长短,按每满1年工龄给予*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4个月,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作为特殊行业工种的一次性补贴,在职工退休时予以兑现。

(五)关于工龄不满25年的职工。截止*年6月30日,转企人员工龄不满25年的,可根据其工龄长短,按每满1年工龄给予*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标准,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作为特殊行业工种的一次性补贴,在职工退休时予以兑现。

(六)关于征地农民工农龄补贴。征地农民工的特殊行业工种一次性补贴,农龄可按工龄补偿标准的一半执行。

(七)关于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和支农回乡人员的生活补贴。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转企时按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低于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支农回乡人员的生活和医疗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发放。

(八)关于解除聘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府发[*]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五、经费安排

(一)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现由区财政拨付的城市维护费按环卫作业的内容、任务量以及定额标准,继续核拨至有关镇、街道。区和镇、街道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及经济发展与人口增长规模,保证本地区环卫作业经费需求。市政府有关生活垃圾收费政策出台后,区财政拨付经费和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二)内部提前退岗休养职工工资(包括“四金”)、退休职工共享费、特殊行业工种的一次性补贴(用于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等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和镇、街道各承担50%。

(三)新建立的镇、街道城市综合管理所人员工资、奖金和办公场所、办公经费由所在镇、街道负责。

六、实施步骤

(一)*镇环卫管理所等8个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截止日期为*年6月30日。

(二)*年7月31日前,完成内部提前退岗休养,保留事业职工身份人员的公示、审核以及特殊行业工种一次性补贴和解除聘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的审核工作。

(三)*年9月30日前,完成镇、街道城市综合管理所人员招聘和组建工作。

(四)*年9月30日前,完成镇、街道环卫企业的组建工作。

(五)*年10月31日前,完成转制企业的扫尾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是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促进市容环卫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这次改革,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涉及人员多、改革难度大。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放在重要位置,由一名主要领导亲自抓,有关负责同志具体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引导职工正确对待改革,支持和参与改革,增强改革的信心。要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抓住人员安置这个重点,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职业卫生内容例10

以履行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为主线,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业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为重点,以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为基础,加大部门协调与合作,努力推进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各项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是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继续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和事故督查工作。二是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公共场所和消毒、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传染病防治和学校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打击无证行医,查处采供血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和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

三、工作计划

(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1、食品安全法规宣传工作。在3.15、6.1、9.1前后,通过电视、报纸、网站或集中开展法规咨询和法规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引导广大群众科学消费、安全消费。

2、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订2011年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并督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召开1次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办公室成员和联络员全体会议,召开4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议,组织开展2次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开展1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开展2次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召集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理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长效机制。

(二)卫生监督重点工作

1、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以涉铅企业为重点,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全面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协助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工作。

(3)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并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机构资质。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是否依法开展工作,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结论分析是否有针对性,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4)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管档案。

(5)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

2、放射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全县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监督内容: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从事放射诊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100%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检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X射线机使用及防护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应用质量)检测情况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3、生活饮用水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县自来水公司各水厂,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2)监督内容

①填写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建立县自来水公司、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信息档案。

②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市政供水单位,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制管水人员持健康证明情况,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制订落实情况,制水工艺情况,涉水产品情况等。

③督促疾控中心开展水质检测.对市政供水单位—县自来水公司的出厂水、末梢水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分别检测2次,检测指标包括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浊度、pH。对辖区内3-5家乡镇水厂出厂水进行余氯(如为稳定性二氧化氯消毒则不测)、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浊度、pH检测。

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检查对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七类28种,以住宿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及美容美发场所为重点。

(2)监督内容

①填写公共场所监管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建立公共场所监管被监督单位档案。

②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辖区内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商场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1次以上,查处违法行为。

③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开展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

5、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

(2)监督内容

1、建立学校信息卡和档案。

2、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以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加强辖区内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校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开展监督检查。

6、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计划

(1)开展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对全县医疗机构开展1次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疫情报告、消毒管理、医院感染控制、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2)开展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监管。至少抽查5家辖区内药店等经营单位经营的抗(抑)菌制剂情况。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无检验依据抑/杀微生物类别等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现象。

(3)开展采供血机构监管。对本地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监管工作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2次以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需要处罚或整改的行为,按要求进行处罚或整改,并加以落实。

(4)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疫情报告、医疗废弃物管理、菌(毒)种管理等。是否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进行分析、调查与核实,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对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检查和业务指导等。

7、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建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档案。

(2)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查处违法行为。

(3)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1次卫生学评价并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评价内容包括选址、布局、基本设备、操作区卫生、仓储与运输卫生、卫生质量管理、从业人员等。卫生学评价结果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进行通报和公告。

8、医疗机构监督工作计划

(1)检查对象和内容

①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档案。

②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经常性卫生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注册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9、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游医、美容美发场所、保健按摩场所、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

(2)监督内容

①充分利用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村卫生监督信息员,畅通打击非法行医群众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线索。

②开展美容美发场所、保健按摩场所、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不定期检查,查处非法行为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③巩固同公安局建立的打击非法行医联动机制,及时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10、医疗广告监管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及个人。

(2)监督内容

①开展广告监测。每月定期对报纸、电视、广播、户外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并按月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②根据监测情况,及时查处非法医疗广告行为。

四、工作要求

职业卫生内容例11

虽然在日常的教学实践中,教师能够做到积极、主动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包括各种软件和多媒体技术。但是,由于缺乏对现代教育技术深层次的了解和认识。由此在教学实践中容易出现媒体技术遮蔽医学教学内容的“本末倒置”的现象。1.多数中职卫校教师将多媒体技术的运用简单化为PPT展示中等卫生职业学校教师对多媒体技术的使用还是过于简单,基本上局限于通过在教学过程中使用多媒体技术吸引学生的视线,在PPT的制作上简单采用大量的文字和图片叠加,并不能真正的引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虽然期望的结果是使教学内容的呈现更直观,吸引力更强。实际上却导致学生产生眼花缭乱和麻木之感,不能真正的进入学习状态,并且过度使用多媒体,也使这种方式逐渐失去了它在学生眼中光环。“多媒体教学已成为当前教学尤其是高等教育阶段最为普及的教学形态,然而绝大多数多媒体教学却是教师主导下的基于幻灯片的讲授型课堂,多媒体并未带来教学方法的大改革,而学生对多媒体教学效果的满意度只有28.6%。”②因此,很多中职卫校的教师也苦恼于学生将多媒体教室的授课当成休息时间的事实,多媒体技术的使用如同“鸡肋”,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用。2.中职卫校青年教师的公开课几乎成为教育技术“炫技”的舞场在公开课的教学设计中,各种信息技术和软件的应用添加冲淡了让学生更好的学习和接受教学内容这个重心,甚至部分学校的公开课演变为由任课教师提供教案,学校现教中心提供“研发团队”的技术制作的联合。无论其制作花哨还是朴实,更多的是学校或个人炫耀自己技术能力的舞台,失去“人”在其间的身影。

(二)中职卫校教师信息技术的应用创新能力亟待提高

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的教学实践,要求彻底转变传统的教学认识和教学方式,但是“绝大多数课堂仍然是教师主导的基于幻灯片的讲授型课堂,信息技术的应用仅仅提升了传播效率、丰富了信息的形式,而教学的方式却并未实质性改变,传统的教师灌输变成了现在的‘人灌+机灌’,只是灌的内容多一些、灌输的媒介更丰富一点而已。”③这样的情形同样展现在中职卫校的课堂教学中,而且因为多媒体技术比传统的板书承载了更多的内容,学生在课堂上学习的更加辛苦,所以在教学实践中很容易看到多媒体教室里依然是笔耕不辍,埋头抄写的学生。学生的学习方式没有得到根本转变,主动性没有被调动起来。在这个过程中,中职卫校的教师也的确“解放”了自己,但仅仅是身体上的解放———不需要书写,更不需要思考,动辄百度、谷歌,却陷入另一个泥沼———懒于提升自己医学教学革新的能力,多媒体教学似乎只是多加入几幅图片,多复制粘贴几组数据的轻松活,教师专业化发展进入“瓶颈”,医学教学中很多鲜活的影像资料、案例等依旧没有进入到中职卫校的课堂。毋庸置疑,教学设计能力必然是教师教育技术能力的重心,提升中职卫校教师教育技术能力的根本目的除了提升教学效果外,更好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进入社会后的各种职业能力。正如南国农先生所示“电化教育的对象是人,不是物。办电教的目的,是提高教学、教育效率,高速优质地培养人才。“”电化教育所关注的,主要不是电光、电声、电控等现代技术本身,而是各种现代技术在教学、教育中的应用”。④P105这种应用和创新能力也是目前中职卫校的教师最缺乏的部分。

二、构建学习共同体,完善信息技术条件下中等职业卫生学校教师的教学实践能力

只有更正中职卫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信息技术的意识和态度,提升教育技术能力,重树教育责任,才能真正将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于教育的改革和创新中,在教学实践过程里落实培养现代化医疗卫生人才的目的。